第一篇: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2005-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粮食局
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油,下同)。
第三条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第四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价差、费用补贴,并对省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省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第五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并监督指导下,对省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管理。
第二章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吨以上(含3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安全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三)一般应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六)铁路、公路交通便利,应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毗邻铁路货运站台;
(七)原则上距省辖市不远于50公里;
(八)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条第七条 对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企业,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发展银行择优选择,作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暂时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根据全省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确需安排省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批准,可作为省级储备粮临时承储库。
第三章 省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八条第八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将年度(日历年度,下同)收购(采购)、移库、销售计划下达给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在每年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意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据此于每年年底前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下一年度的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采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据此督查。
第四章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的采购、销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省级储备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水稻、玉米每2-3年、小麦每3-4年、食油每2年(均从粮食或食油入库时间开始计算)轮换一次。轮入的粮食(食油)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油)。
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后,各承储企业要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轮入时,可凭年度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省级储备粮轮空期间不享受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各项补贴支出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省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80元;储备食油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240元。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从省级储备粮食的费用补贴中提取不超过3元/吨作为管理费用。
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制度。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季度粮油实际储存数量和规定标准,将本季度补贴预拨到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在省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专户上。年度结束后,据实清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补贴后,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不得截留、挪用或留机动。
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补贴,由省级财政部门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级储备粮实际贷款额和当期农业发展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据实结算。各承储企业不再向农业发展银行支付省储备粮油贷款利息。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标准为玉米和小麦40元/吨;水稻100元/吨;食油200元/吨。省级财政部门按此标准和轮换计划,对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实行年度轮换费用和价差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对承储企业的轮换补贴办法,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随省级储备粮收购(采购)、移库计划一并下达。
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管理,单独设立入库成本台账,反映分品种、分年限的入库成本,并定期检查、核对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贷款要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该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报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核销。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按季度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核算,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要将省级储备粮存放库房和货位号报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调出,安排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储存。
第五章 省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省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负担;发生的价差收入,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上缴省级财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虚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降低省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变更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偿还债务;
(八)以各种手段套取差价款,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费用补贴。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省级储备粮的实物、财务及相关工作;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纠正和妥善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省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危及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3]29号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2003-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3]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为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省粮食局负责全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省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省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省财政厅管理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利息。?
第六条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储备粮规模,负责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当年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制定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监督承储企业的财务;按时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垂直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助省粮食局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省农发行按照省级储备粮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及监督;省物价局负责省级储备粮价格监督。
?
第二章 储备粮的收购? ?
第八条第八条 购入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省,原则上在省粮油批发市场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招标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条第十条 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收购的省级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储备粮入库后,经过四川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公正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
第三章 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省粮食局制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省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为确保省级储备粮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按照省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省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粮食局每年应按照省级储备粮库存总量的30%安排轮换。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3年、小麦3-4年,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20%。?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省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对储备粮进行轮换。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轮换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负担。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开户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省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省级储备粮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进粮食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
第五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动用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提出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动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省级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在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进行竞卖。?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省级储备粮实行增值性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省级储备粮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批准销售省级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省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专款)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省级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省级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等部门,经审核后,其粮食净损失部分由财政负担。? ?
第七章 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报送省级储备粮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省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购、销、调、存情况,并与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连网,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省级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
第八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省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由省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立储备粮的市、州、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XX县省级储备粮管理情况简介
XX县省级储备粮管理情况简介
(XXX年X月XX日)
XX县储备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XXXX年X月,运行于XXXX年X月,是县政府投资管理公司以原粮食企业资产过渡的国有公司,全员承接粮食企业职工XX人。主要承担地方储备粮收购储存管理和粮食购销市场调控任务,承接了XXX年建立的省级储备任务XXX吨,承接了粮食贷款XXX万元,公司占地近XX亩,现有库站XX个,储粮仓房XX栋,总仓容XX万吨,现有在职人员XX人,保管、检验专业人员XX人,库存粮食XXX吨,其中省储粮XXX吨,品种为小麦,最近轮换时间为XXXX年,轮换入库的为当年收获的小麦,通过省质监所化验,为三等小麦,容重760g/L,水份12.2﹪,杂质0.64﹪,不完善粒5.6﹪,存放在XX号仓。多年来,公司认真贯彻落实《XX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省级储备粮规范化管理考评办法》,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公司承储的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无转圈粮,储存上积极推广科技储粮新技术,在常规管理上科学制定熏蒸方案,并且依方案认真实施,建立了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安排了分别取得省、市保管员资格的两名保管骨干从事仓储管理。在工作中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仓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省储粮承储任务。
第四篇:南充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南充市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地方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区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南充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5〕80号)以及《南充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市级储备粮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南粮发〔2009〕1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
地方储备粮粮权属区政府,储备规模由区政府根据市政府计划任务确定,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费用、利息及轮换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度好、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
区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区政府申报当年地方储备粮的费用及利息预算,制定落实地方储
第五篇:辽宁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2-09 15:24:51 浏览量:75
相关投资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的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辽宁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经
济建设处)
二○○九年十二月十
日
辽宁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
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的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委托的评审业务付费的支付管理。包括:省财政厅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等非税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以及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
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投资评审经费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第四条 付费依据
(一)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下达的评审任务通知
单;
(二)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委托项目评审及绩
效核查工作结论报告书;
(三)投资评审机构提交的投资评审付费申请;
(四)省财政厅领导审定的项目评审付费计算表。
第五条 付费金额的计算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基字„1997‟46号)及《关于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收费管理的补充规定》(辽财基便字„1997‟4号)文件规定,投资评审计费额按“基本计费”和“因素计费”两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投资评审付费额=基本计费+因素计费
(一)基本计费
基本计费额按省财政厅确认的实际评审投资额分
段累进计算。
1、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2‰计算确定;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在0.5万元以下,按0.5万元拨付评审费。
2、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5‰计算确定。
3、评审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2‰计算确定
4、评审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计算确定。
5、评审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0.8‰计算确定。
6、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0.6‰计算确定。
(二)因素计费
因素付费主要根据评审报告的质量,按核减额的2%-5%确定。
1、评审报告完全符合评审要求,评审质量高,内容详实、全面,数据准确,反映问题客观、公正,报告出具及时。按核减额的3%计算因素付费
2、评审报告符合评审要求,反映问题客观、公正,报告出具及时,可进行正常批复。按核减额的2%计算
因素付费。
3、评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经修改后可进行正常
批复,不计算因素付费。
4、评审报告不符合评审要求,结论不准确,无法批复,不支付因素付费,同时扣减项目基本付费额的5
0%。
第六条 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计费,按现行竣工财
务决算审核计费标准计算。
第七条 评审费支付程序
评审费用确定后,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按照付费依据形成报告,报厅领导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将相关资料送国库处,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评审费支付手续。
第八条
严格按照付费依据和程序支付评审费。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