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5、如果本合同用于预售,则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合同送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备案手续。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卖方):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乙方(买方): ; 住所(址): ;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 邮编: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 住所(址): ; 邮编: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 商品房(填写《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3、《建设用地批准书》
颁发机关: ;编号: ;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6、。
(在我国,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供应和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政府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任何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用地和建设行为,均属非法用地和非法建设行为。政府审批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各种批文。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有权知晓自己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依法办理了政府审批手续,即欲购房屋是否合法。作为在商品房买卖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相关信息。)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在建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关为 ;并领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编号为。
2、该商品房作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核发机关为。
(注: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商品房销售以预售为主,较少现售;而在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上,销售的主要形式是现售。目前,广州市的房地产市场正逐步趋于成熟,商品房销售合同应顺应市场,对预售和现售均作出较为详细地约定。根据有关法律,现房销售的前提是取得法律物权,即经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因此,本条对商品房现售作了规定。另外,就期房而言,预售证是期房进入市场流通的前提,因此,本条对预售证也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条 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测绘地址: 区
路 号 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 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房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适用于预售)【产权登记】(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买卖双方同意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设计图】【甲方针对该商品房所作的具体、明确的说明(或广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粘贴附于本合同文本的后面。
附件条款与本合同的正式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注: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商品房屋的质量一直是买卖双方争议乃至纠纷的焦点,只有对质量作出具体、详尽、明确的约定,方能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 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基本情况
1、公共绿化面积平方米,道路面积平方米,游泳池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垃圾房和垃圾压缩站平方米;
2、停车场平方米;
3、会所面积平方米,包含有 ;
4、其它:。
以上设施的产权双方约定如下:
。(注:小区环境和配套设施常常是甲方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辞的内容之一,纠纷也常常因此而起。为预防纠纷的发生,有必要将甲方承诺的小区环境和配套设施写进合同)
第五条 物业管理
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甲方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
甲方应采取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乙方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甲方应详细说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及选聘过程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
(注:前期物业管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常常是纠纷的起源,为防止纠纷,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第六条 基本术语的含义
双方同意,合同中出现的基本术语作如下理解:
1、首层:本合同所指首层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的标注为准;
2、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4、层高:是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 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5、共有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内容包括:
(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6、已支付房价款:在按揭贷款购房场合,该款项不限于乙方自行支付的首期价款,还包括以贷款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7、;
8、。
(书面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纠纷的发生以及纠纷发生后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合同语言的清晰、明确是这些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将那些容易产生歧义的用语予以明确界定)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币)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已分摊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币)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条款基本继承了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只是删除了原合同1、2中“按套、整层、整幢出售”字样,因此该种表述容易引人误解,即容易理解为通常所说的“按套销售”的计价方式,进而引起纠纷。本条还删除了“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条款,该条款的适用常会因公摊面积的增减而引起纠纷)
第八条 付款及期限
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在办妥本预售合同备案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首期款】【全部购房款】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售房款银行监控账号上。
监控银行: ; 监控账号:。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自甲方通知本预售合同备案办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第二期:自第一期款支付之日起 【日】【月】【年】 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第三期:自第二期款支付之日起 【日】【月】【年】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第四期:自第三期款支付之日起 【日】【月】【年】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5)第五期:自第四期款支付之日起 【日】【月】【年】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其它方式:
(注释:本条规定乙方在预售合同鉴证后付款,可以有效预防甲方卖后抵押、卖后迟迟办理预售鉴证等纠纷的发生,对于甲方将抵押的房屋再出卖也有一定的预防效果)
第九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累计逾期未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同意,合同可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八条规定 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 交房期限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一条 交房条件
甲方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第 种条件:
1、该商品房已向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以上交房条件,双方可以任选其一。
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的装饰、附属设备的规格、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双方可以在上述条件之外,另行约定交房条件:。
(注:鉴于建设部已于2000年发文通知将原实行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改为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故将第一款第一项由原合同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改为 “该商品房已向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该条还就房屋装修及环境等方面的交付标准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房屋及有关资料的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 日前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是。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甲方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即使乙方接受交付,仍有权追究甲方的延期交房的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注:本条是关于房屋及与房屋有关的资料的交接的规定。比较原合同的第十一条,变化之处在于,在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时,即使乙方接受交付,也不能免除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这主要是为了防止甲方借口乙方已收房而推卸其应承担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四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第七条计价方式2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2、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2);(3);(4)。
(注释:本条采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面积差异问题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预售合同备案手续的办理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本合同复印件交乙方收执,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不超过30日)内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预售合同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的标志为交易登记机构开具的窗口收件回执。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证件资料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提交甲方,以备甲方办理本预售合同备案之用。
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件资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注:预售合同备案是保障购房人利益的有效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均对此作了规定。现实中,甲方常常以办理预售合同备案为由持有全部合同,乙方签定合同后,连合同的影子都看不到,这对于乙方极为不利,为解决此问题,本条第一款规定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将复印件交乙方收执。)
第十七条 甲方迟延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得并用):
(1)逾期不超过60日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果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应继续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此数额不应小于前项规定的违约金数额)的违约金。以上两项适用于逾期后乙方未有催告的情形。
逾期后,乙方催告的,甲方应在乙方催告之日起20日内办妥备案手续,如果未能在20日内办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在20日内办妥备案手续的,合同应继续履行,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
第十八条 乙方迟延提交备案资料的违约责任 乙方迟延提交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资料的,应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乙方迟延提供证件资料超过30日的,或者逾期后经甲方催告15日内仍未提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合同应继续履行,并且,乙方仍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证件资料不齐全,致使登记机构不受理或退回备案申请的,视同未提供。
(注:这两条规定了迟延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违约责任,这对于督促双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尽快办理预售备案大有裨益。)
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甲方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期日同期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第二十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应当保证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未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等;无赔偿义务,如欠缴税费,出让金等;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它国家机关、机构、部门查封的情况。
若存在权利瑕疵,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注:权利瑕疵担保是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本条规定是对原合同第十二条的具体化,并增加了存在权利瑕疵时的处理条款)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方式办理产权登记:
1、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场合,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办理
在甲方办结初始登记的前提下,乙方自行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登记机关要求的需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乙方。
(注:本条是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与原合同第十六条相比较,增加了乙方自行办理 产权登记的内容,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甲方拖延办理产权登记,这是近年来社会各界的一致呼声。大确权后开发企业的各种资料我局均已持有,由乙方来办理产权登记,应是可行的。)
第二十二条 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第二十二条的约定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1、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退房。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注:本条来自原合同第十五条的后半部分)
第二十三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二十四条 乙方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支付房价款的 %,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二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甲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本合同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基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乙方所有,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缴交,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号44-***。存款的专用卡由乙方自己妥善保管。
(注:专项维修基金是纠纷热点之一,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本条规定的实施,需要我局物业管理处在开发公司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招投标的管理程序中就确定银行、账号。是否可行,请物业处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
4、。
第二十九条 乙方使用房屋注意事项
乙方的房屋仅作 使用,乙方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它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 地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甲方 份,乙方 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 份。
年 月 日签订于广州市 区
附件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报建设计图 附件二:甲方针对该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含广告)
附件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2、3、外墙:内墙:顶棚: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4、地面:
5、门窗:6、7、8、9、10、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厨房: 卫生间: 阳台: 电梯: 其它: 24
第二篇:项目核准办理依据
项目核准办理依据
(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
1、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2、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3、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4、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5、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在做好外资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的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三、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7‟164号)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和方式
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必须按核准办法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一律采用核准方式,不适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规定。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依据
与国内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不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
以上两个目录,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并公布。当前执行的两个目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4年修订的。
三、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要求及项目核准权限
核准办法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5‟1065号)已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要求及省级和市级(指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下同)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请严格按照核准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随意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属于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核准办法规定进行核准;超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权限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对于应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上报核准的申请文件时,应当按照核准办法规定认真进行审核,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核准文件的相关内容,并明确初审意见。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是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审查,除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核外,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时,应准确把握以上原则,具体按照核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
为便于掌握外商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特点和计划编制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投资(各)方的名称、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2)项目投资方式,指合资、合作、独资等;(3)投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址;
(4)项目建设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国家有技术标准要求的应明确采用的工艺或技术);
(5)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包括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应注明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及其他资金来源等(对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按规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应当在核准文件中明确项目购置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的数量及金额,且必须与项目申请报告中包含的设备清单的数量及金额一致);
(6)项目建设期(建设起止年限);
(7)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原则与项目建设期一致);
(8)其他需要核准的事项。
对于符合《外商投资目录》鼓励类条目和《中西部目录》中我省相应条目的项目,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在此类项目的核准文件中,必须注明项目所适用目录的名称,并明确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6、完善信息反馈制度
为便于掌握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同时,应认真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统计和数据报送工作。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附表(Excel)格式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有关处(科)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四、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8]133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各扩权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
为了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各市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决定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凡属于外商投资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由1000万美元以下调整到省级权限的1亿美元以下;15个扩权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可比照执行;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的核准权限建议享有市级核准权限,具体由各市确定。对涉及到进口设备减免税和国产设备退税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或向国家申请出具确认书。
利用外资项目核准权限调整后,原省发展改革委下发的陕发改外资„2005‟102号文和陕发改外资„2005‟1065号文对各市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按新规定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中,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陕发改外资„2005‟1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7‟164号)和《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8‟103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同时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7‟908号)的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切实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之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对本区内核准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后将核准文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4第746号)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依法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
《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项目的范围,划分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目录》中规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第四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建设项目应先核准、再建设。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制定项目核准办法。
第五条
企业的项目核准,应由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国内外市场分析、建设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及工艺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国家规范要求,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项目核准申请。
第八条
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凡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的,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在陕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带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核准的项目,需附有项目所在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按要求补充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单位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时,可要求企业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经与项目核准机关协商并书面同意,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八条
企业对项目核准机关做出的核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国家及区域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十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企业依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银行贷款、设备进口审查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项目核准网站,发布受理核准申请、做出核准决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目前采取书面申请方式办理项目核准申请。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逐步推广网上申请方式,待条件具备时企业可自行选择书面或网上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等进行调整,企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及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九条
咨询单位及其人员,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接受委托评估项目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并利用多种社会渠道进行监督。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及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为做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加强对核准项目投资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核准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企业应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旅游项目规划依据
4、规划依据
4.1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颁布;2004.8.2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颁布;1996.5.15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4.29颁布;1998.4.29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颁布;2004.9.1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9.19通过,2006.12.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1.18通过,2006.3.1实施)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0.11.12颁布;1998.12.26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旅游条例》(2003.8.24颁布,2006.8.23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0.8.24颁布;2006.8.23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1.25通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1996.11.29通过)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2002.5.24通过)
4.2国家及行业标准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T 10001.2-2002)
●《导游服务质量》(GB/T 15971-1995)
●《导游服务基础术语》(GB/T 16766-1997)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03)●《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2-2002)●《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GB/T 16767-1997)●《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1993)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旅游业卫生标准》(GB 9663)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1991)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LB/T 004-1997)●《星级饭店客房用品质量和配备要求》(LB/T 003-1996)●《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 002-1995)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31/T 299-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97)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l3-8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
4.3政策文献
●《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河北省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河北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01—2020)●《河北省红色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5-2010)
●《河北省环京津休闲旅游产业带发展规划》(2008—2020)●《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石家庄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02-2020)●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大西柏坡总体规划》(2011-2020年)
●《平山县志》
●《平山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篇:农田水利项目编制依据
2.1目标任务的确定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
5、《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05]197号;
6、《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
7、《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河南省2010年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申请表;
9、《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0、《通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2投资测算的标准和依据
参照下列标准对通许县2010年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区建设进行测算:
1、《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
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3、《全国新增1000亿斤糠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4、《河南省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5、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2006年版《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及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6、河南省建设厅2008年版《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7、通许县高产稳产粮田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和图纸;
8、其他条件及有关的现行价格政策。
第五篇:1客运检查项目及依据
客运行业监管检查项目及依据
客运企业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应急预案建立、演练情况;
二、客运驾驶员检查
1、抽查一人一档建立情况:档案应有驾驶人基本信息,岗前培训考核情况(理论12学时,实操30学时),健康体检表,诚信考核汇总表(驾驶人违法信息、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
2、驾驶员教育与培训档案情况:培训通知、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及考核人员、安全管理员签到表、培训考试情况,每月2次。
三、车辆管理情况检查
1、一车一档情况: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行驶里程记录、营运手续、车辆保险缴纳情况、车辆审验情况等;
2、旅游包车的包车牌发放管理情况:查看包车牌发放台账和档案,档案应有包车审核表(安全、调度等相关科室签章)、安全责任书、包车预约书、安全交代等;
3、实地查看车辆的营运手续(线路牌或包车牌、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即时驾驶证明、本市客车的客运证等)、车辆附属设备配备(三脚警示器、小锤、灭火器、三角木等)、线路图车牌号投诉电话车内张贴等情况。
四、动态监控情况检查
1、违法驾驶情形及处理的档案建立情况:违法详细情况及公司处理决定,处罚情况;
2、交接班记录和动态监控台账。对在线情况、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异常停车、超速、疲劳驾驶、逆向行驶、凌晨2至5点停车休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并记录;
3、电脑查询违章信息,与监控台账和违章处理相核对;
客运站场
依据: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启用《临沂市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车辆客运证》的通知 检查内容:
一、业务操作规程和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卫生等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
二、安全员配备及安全员、例检员、出站检查员等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例会召开情况;
四、客运站经营秩序、执行“三不进、六不出”等制度情况、执行价格管理规定等情况;
五、安全例检执行情况:例检员配备(日检200台以下4、2;以上6、9、12)及持证情况、例检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安全例检台账(含复检记录)的建立情况;实地查看车辆例检规范情况;
六、出站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日发50班次以下1人,每增加150班次,增加1人)、出站登记表档案存放情况;实地查看出站检查规范情况;跟车检查车辆运行、视频播放、出站检查等情况;
七、违章投诉档案。
下级运管机构
依据:客运责任清单等 检查内容:检查县区运管部门对道路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对上级文件、指示、安排执行情况;重大节假日组织管理情况;投诉违章处理情况;安全应急预案建立等安全管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