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X射线成像造影剂的专利保护现状
X射线成像造影剂的专利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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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7 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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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影剂起源于上个世纪60年代,是在放射学操作中使用的诊断药物之一,其在心脑血管疾病、胃肠道疾病、胆道疾病、泌尿系统疾病,尤其是肿瘤等重大疾病的临床诊断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X射线造影剂是造影剂药物中历史最为悠久,医学诊断中最重要的一类。
随着造影诊断技术的不断提高,放射造影成像装置迅速发展使得造影剂近年来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据美国Frost & Sullivan公司的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全球各类造影剂销售额已经超过了180亿美元,并且还在以6%至8%的速度继续增长,在中国这一数字更为惊人,达到了25%至30%。随着诊断设备的发展,全球富裕化程度的提高,在可预见的将来,发展中国家对于造影剂的需求量还将大大提高,并将取代发达国家成为造影剂产品全球市场份额的巨大增长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造影剂领域的重要技术分支—X射线造影剂的专利保护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帮助该领域的相关企业及时掌握技术发展动态,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本文的数据来源于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DWPI)、欧洲专利局专利文献数据库(EPODOC)、日本专利英文文摘数据库(PAJ)、中国专利摘要数据库(CNABS)、以及STN数据库。数据检索时间截至2012年3月31日。国际专利申请情况
从Derwent专利数据库中采集的1980年到2011年X射线成像造影剂的全球专利申请量统计表中可以看出,X射线成像造影剂的专利申请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自问世以来,该领域的发展态势良好,专利申请量总体上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通过对比该领域重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量、研发团队的变化趋势,分析目前X射线成像造影剂正在步入该产业的技术成熟期。首先,该领域的全球年专利申请量趋于平稳并在近年来有所下降;其次,部分重点申请人开始撤出该技术市场的竞争,如挪威的奈科明制药有限公司、加拿大的施特雷灵有限公司、法国的古尔比特有限公司、美国的伊斯曼柯达公司以及E·R·斯奎布父子公司等;第三,部分大公司之间通过企业联盟的手段企图扩大技术和市场份额,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和挪威奈科明制药有限公司联盟,成为该领域的第一大竞争对手。德国拜耳公司吞并该领域排名第一的德国舍林股份公司,成立拜耳先灵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该领域的第二大竞争对手。此外,还有美国的内诺系统公司和伊斯曼柯达公司联盟等。技术联盟成为全球各大公司之间互通有无,集中技术,拓展市场的典型手段。但是,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该领域目前还不存在技术垄断型企业,即使是近年来市场占有率最高、技术实力最强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所拥有的专利申请量也不足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7%。
根据全球专利申请的地域分布,欧美的研发实力是最强的,日本紧追其后,日本市场也是全球申请人继欧美之后抢占的第三大重点市场。但是,由于医药工业并不属于日本的支柱产业,因此日本在X射线成像造影剂领域的技术实力落后于欧美,日本向他国输出的专利申请比例相对欧美也有较大差距。并且,从对外专利布局来看,亚洲国家在X射线造影剂的全球专利布局相对欧美来说普遍存在较大差距。
从申请人类型来看,全球专利申请量排名靠前的申请人基本上都是欧美大公司,所带来的直接益处是技术成果的转化率高,技术和市场能紧密对接。并且,如上面所提到的,这些欧美大公司之间近年来普遍倾向采用合作模式进行技术研发并联合申请专利,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主要的合作伙伴为挪威奈科明制药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在X射线造影剂领域的134件专利申请中,有111件是联合提交的专利申请,比例占到了83%,定向合作提交的专利申请比例占到了26%;内诺系统公司主要的合作伙伴为伊斯曼柯达公司,在内诺系统公司46件专利申请中有26件是和伊斯曼柯达公司联合提交的专利申请,比例为56.5%。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竞争对手仅靠自己“单打独斗”在全球竞争中是难以立足的。在这种现状下,对企业竞争关系进行战略性调整,从对立竞争走向大规模合作竞争,建立企业战略联盟,也是企业强化其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对该领域的专利申请进行被引用次数排名,这些专利的主题基本都涉及造影剂组合物,且其中脂质体和纳米微粒是该领域备受关注的制剂形式。而且这些重点专利均没有进入中国。(如右表所示)中国专利申请情况
从Derwent专利数据库中采集的1990年到2011年X射线成像造影剂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统计表和申请趋势图上来看,在中国,X射线成像造影剂领域的专利申请量自1990年至2000年初一直处于增长态势,尤其在1990年至1995年之间和2000年至2005年之间有较快的增长。近两三年来,该领域专利申请量增速逐渐放缓,和全球专利申请量的增长趋势基本一致。
通过对申请人进行分析发现,在中国,X射线成像造影剂领域的专利申请人以国外申请人为主,国内申请人的数量远远少于国外申请人。其中,专利申请量排名前15位的申请人全部都来自于欧、美、日。这些国外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技术主题,主要分布在化合物、组合物以及造影剂产品的制备方法上,同时也是专利申请含金量最高的技术主题。其中,通用电气公司在化合物、组合物和产品的制备方法3个技术分支的专利申请量均排名前列,从而也说明了通用电气公司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国内申请人专利申请量极少,即使是专利申请量排名最前的申请人,其专利申请量也不过仅仅3到5件。而且,排名靠前的申请人分别为研究所、高校和个人,专利的实际运用和市场转化率受到很大限制。建议
X射线成像造影剂目前的专利保护现状提示我国企业应当将技术研发集中在改良型创新上,同时注重对该技术领域专利研发投资的控制和调整,通过企业间技术合作,在不同技术方向上形成龙头型企业,以集中多家企业的技术实力,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其他竞争对手相抗衡。
值得一提的是,该领域的很多重点专利都没有进入中国。这种情况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我国企业的研发人员完全可以对那些已经被公开,又没有进入中国的重点专利技术进行深入研究,通过结合我国对于药品的专利保护政策,从中寻找能为企业所用的技术,增强自身的技术实力。
作为经济发展形势良好的发展中国家,中国X射线成像造影领域的市场前景非常好。近年来,欧美国家看到这一点,纷纷来华投资设厂,企图瓜分中国市场,其中作为X射线造影剂金标准的药物碘海醇则是各大公司之间的主要市场竞争筹码。虽然,我国有部分制药企业也意识到该领域的市场前景,开始加大对该领域的投资和研发力度,尤其是在X射线造影剂领域排名靠前的本土企业,如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陆药业等。但是,这些公司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上还几乎空白,基本上靠仿制起家、发家。可见,目前该领域的现状对我国制药企业既是考验,也是挑战。因此,我国企业应当在引进、模仿的基础上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强自主创新,尽快拥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技术和市场的竞争中获得生机,增加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和源动力。彭晓琦 张珍丽 刘红彦
第二篇:2018年专利怎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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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怎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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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申请专利具有如下好处:
1、取得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赚取特许费: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那么日后很可能人会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美国施乐公司发明了图形用户界面,但未申请专利,其后微软公司及苹果公司利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其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基础,初步估计,施乐公司已白白损失了近10亿美元的特许费,而在另一方面,IBM公司在2001年通过转让专利,获得17亿美元的收入。
3、作为防卫盾: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竞争对手使会捷足先登,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且发明人本人将不可运用本身的科研成果。
4、协助开发外国市场: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不少外国买家,尤其美国买家会要求当地制造商或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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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
5、以小胜大,增强企业竞争力:专利对大、中、小型企业及新型企业都同等重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到得专利的新发明反胜大型企业用巨额广告树立起来的主导产品。
6、增加企业的价值:如有第三人愿入股投资一公司,若该公司拥有若干有价值的专利,则公司的股价将可大幅度提高。1997年微软公司以4.25亿美元收购一家拥有不足6000用户的小公司,收购价是按用户数目计算的业内平均价格的40倍,微软公司愿意以该股价支付是因为该公司持有35项以互联网传送电视内容的重要专利。
7、有利于企业科学正确的决策:通过专利分析,企业可以了解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超势,进而预测,制定本企业的近、中、远发展规划,确定企业发展哪些产品以占据市场,保持企业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第三篇:专利代理人现状
一群致力于为发明创造者申请专利、保护专利,为企业设计专利战略,建立专利管理体系的专业人士正在深圳迅速集聚,以他们为生力军的专利代理机构正在深圳成倍增加。一个越来越引人注目的“朝阳行业”——专利代理业,迎来了日益广阔的“钱”景,成为许多深圳年轻人心仪的事业。
现状
专利申请量去年超过两万
这是一个需要创造的时代。无数有志之士埋首发明创造事业中,每年都有许多发明创造在他们的奋斗中诞生。但是,如果发明创造未能及时取得专利权,就得不到国家的有效保护,很可能被别人不劳而获。而申请专利、管理专利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的细活,很多发明创造者无力或无暇完成,专利代理业因此应运而生,并且以
超常速度向前发展。
2006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传出消息:我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300万件。这300万大关是以加速度来突破的。从中国专利法实施到2000年年初,近15年的时间使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此后,过了4年两个月的时间,中国专利申请总量再度突破100万件。仅仅又过了两年3个月,我国专利申请
总量收获了第三个100万件。
市专利协会副会长张全文介绍,深圳专利权每年的申请量都在高速增长。前年为14900多件,去年跃至20900多件,已连续几年在内地城市中名列第三,接近北
京的申请量,今年有望达到27000件。
代理申请“盘子”逾亿元
有调查显示,76%的专利申请是通过代理机构完成的,也就是说,深圳每年都有
上万件发明创造需要代理申请专利权。
代为申请专利是目前专利代理中的最重要、最普遍的一项服务。全国专利代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试行)设定的标准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基本服务费分别为4000元、2500元和1500元。这三类专利的复审基本服务费分别为4000元、3500元和3000元;申请文件撰写费从每项或每页100元到300元不等。深圳一位资深专利代理人透露,代理完成我市一项发明专利的申请,一般前前后后约需收费1万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代理收费要低一些,据此推
算,全市仅代理专利申请一项每年的服务收费总额就过亿元了。
专利代理业务远不只代理申请专利一项,还包括许多其他项目,如,专利咨询,代写专利申请文件,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请求撤销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有关事务,办理专利权的转让、解决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等事务,专利诉讼代理。深圳的一些专利代理机构还在不断开拓新业务,如,帮助企业确立专利战略,建设专利管理体系。这些新老业务的开展都会掘到富矿,从全市范
围来看,它们所涉及的服务费用也是数以亿计。
人才供求比例为1比50
“最紧缺的是专业人才。”记者访问的好几位专利代理人士异口同声地说。据称,2002年以前,深圳的注册专利代理机构仅4家,如今,虽然达到了20多家,专利代理人总数超过100人,但与庞大且快速扩张的市场需求相比,远远不敷使用。隆天连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李杰估算,1个专业的专利从业人员出现,就有50家前来争抢,供求比例是1比50。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的谭泽先律师还就此向记者提供了调查数据。市专利协会副会长张全文说,他所在的深圳
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缺人缺得急眼”,因为招不到合适的专才,自去年底起有半年不敢接案了,当时每个代理人手上的案子积压十几个,写材料都得花上一两个月。美国大卫雷文国际专利集团深圳办事机构总经理陈日辉坦言:“在深圳现有专利代理从业人员总数上再增加两倍,在未来5年内仍满足不了需要。”这些业内人士一致呼吁加快人才培养。据悉,为了响应市场的需要,国家自今年起将原来每两年举办一次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为每年举办一次,并将考试时间固定为每年1
1月的第一个周末。
商机
代理涉外专利申请更有赚头
涉外专利申请是指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以及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专利法规定,涉外专利申请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
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就说,涉外专利申请100%地要由代理机构办理。
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外国人,特别是外国大公司到中国申请专利迅速增多,中国单位或个人到外国申请专利的也在递增。这方面的代理业务量高速放大。业内普遍认为,办理这类业务对代理人知识、技能、资源要求更高,收费标准与国际水
平接近,利益空间较大,回报较丰厚。
一位在深圳与中国代理机构合作,代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美国申请专利的人士透露,他们办完一件专利代理案一般收费4-5万元,比较复杂的10万元也拿不下来。这中间专业人士的工作质量可能得到合理回报。如,美国律师是按小时收费的,根据资历、工作质量的差异而定价,一般从每小时50美元到600美元不等。据记者了解,深圳一些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都在致力拓展涉外专利申请业务,而且回报颇丰。
业务培训大有可为
业内人士介绍,知识产权是WTO的三大支柱之一,我国已经把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希望为自主研发的成果申请专利,因此衍生出一类专门将发明创造转化为专利的服务性职业——专利工程师和专利代理人。目前,在深圳乃至全国,不仅上述人才极度缺乏,而且相关的职业培训机构也极度缺乏。开展专利工程师和专利代理服务人员的培训成了社会的急需。一些敏感的企业、专利代理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瞄准了这一市场,正准备大展拳脚。记者打听到,由香港和内地多家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共同发起的知识产权协会就在联手相关机构,着手展开专利人才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刚出校门的理工科大学生、企业高管及企业专利部门工作人员,目标是培养有实际操作能力的实务人才。眼下,该协会正在抓紧筹办“知识产权管理师高级研修班”和“知识产权实务操作
培训班”。如何成为专利代理人?
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怎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
专利事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涉及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科学文献等多方面的知识。当事人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事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首先要填写书面委托书,用以确定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应当制定详细的委托书,而绝不要以“全权委托”这一模糊概念来概括委托事项和权限,而应逐项写明,否则常会出现委托双方对委托事项的误解而使双方受损。更为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权利的丧失,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薪酬
年薪可达20多万元
市场“钱”景的广阔催热了专利代理这一新兴行业,也提高了专利代理人的身价。多位从业人员直言相告,不少初入行的专利代理人月薪超过8000元,年薪突破10万元,年纪轻轻的他们正大步向“金领”一族迈进。
据专利商标代理业内人士介绍,专利代理人主要收入来自业务提成,员工每笔业务提成比例在35%左右。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因为专利代理人从事的是复杂的脑力劳动,是对相关专利技术的二次开发,并将其与相关法律结合,申请到受法律保护的专利。目前在国内,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大约4500至5500元,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在2000元左右。
有关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每做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就可获大约700-2000元的提成,收入相当可观;专利诉讼案件,则一般根据案件标的,由双方协商代理费用。由此推算,一个普通专利代理人平均年薪应该在10多万元,而做得好的员工,年薪可达20多万元,刚入门的新手,年薪也会在6万到12万元之间。而合伙人因为拥有公司股份,收入就更高。
故事
一次产权设计收费10余万元
代理专利申请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传统业务,随着专利事业的日新月异,一些机构敏感地发现了新的业务领域,并在积极地进行开掘。
深圳一家知名专利商标事务所与著名高校联合,同时调动7名博士的创造性,集体为一家大公司完成了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战略设计,总共收费十余万元。这家事务所还开展专利地图制作,为企业了解竞争对手在专利战略上的布局,从而根据自身优势作出避实击虚的最优专利运作方案。
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的谭泽先等律师帮助企业建设专利管理体系,从专利状况调查、制度建立、人才培训、完善机构与规制到专利诉讼,提供一条龙服务。其收费标准通常可达到企业法律顾问的2-3倍。还有的代理机构介入跨国公司间的专利权谈判,帮助委托人挽回专利侵权损失或减少支付专利许可费等,所涉金额动辄上亿。“如果代理人帮企业省下几千万元,你说该拿多少?”一位资深代理人反问记者。
原载《深圳特区报》转自中人网(B-01)
第四篇:2018年企业如何保护专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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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专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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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专利呢
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是否被别人侵害最关键在于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和对方技术进行认真的比较分析,一定要确认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自己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是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利权可能受到侵害后所要做的关键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接下来是否有必要采取行动的前提。
假如确定对方技术的确全面覆盖了自己的独立权利要求,那么接下来就需要为取证做好周密的准备。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官的使命决定了他只能忠于法律,而如何适用法律就取决于举证责任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权利人无论选择与对方庭外和解,还是通过诉讼讨回公道,没有证据都是万万不能的。
取证的成功往往决定诉讼的成败,对取证的困难一定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取证主要围绕侵权主体证据、侵权事实证据和损害赔偿证据展开工作。所谓侵权主体证据,指有关侵权行为人的证据。尤其是当权利人准备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时候,必须事先了解侵权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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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是否法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注册资金(这为判断侵权人败诉后的赔偿能力提供重要依据)、主要财产(尤其对于不动产,一旦侵权人拥有相当数量的该类财产有利于权利人在必要时要求法院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赢了官司要不着钱的情况发生。所谓侵权事实证据,主要指证明侵权人的确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方实施过侵权行为就根本不可能说服法官判决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侵权事实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基础的部分。通常来说,侵权事实证据有权利人购买侵权物品发票、取得的侵权实物、侵权人对外发布的附带产品说明或者照片的产品目录、价目表,对外签订的销售合同等都可以作为侵权事实证据。
最后一组证据是侵权赔偿证据。根据专利法和相关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可以由权利人选择按照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不能适用,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只有在上述方法都无法适用时才由法官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根据上述规定,及时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对法官判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是很关键的。为此权利人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侵权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销售地域、成本和利润等。这些都是计算侵权利润的重要依据。
第五篇: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5修订)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5修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协调处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知识产权经济发展。
第三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协助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并在本省实施,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以及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培育、开发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重视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教师和学生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并申请专利,对获得专利的给予相应奖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三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或者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三十日内,提取不低于转让费或者许可费纳税后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专利入股的,专利权人应当从其股份所得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收益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前三款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条 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产生的专利,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奖给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等方面因特殊困难需要获得帮助的,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资助办法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或者印刷标识等便利条件。
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一)假冒他人专利;
(二)冒充专利;
(三)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四)其他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进行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进行技术交易、资产评估、进出口贸易涉及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应当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该专利权有效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专利权有效证明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举办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主办单位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会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参会产品、技术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法人的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的;
(四)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从境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以专利权质押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非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和个人可参照前款规定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一)申报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
(二)申报政府资助的〖HT〗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
(三)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的;
(四)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
(五)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项目评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奖励评审,应当将专利权的取得及其实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重要内容。
获得专利权的,可以作为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规范专利信息服务,公布专利保护状况与专利数据,建立专利信息服务网络,加强专利信息传播、开发和利用,促进专利实施。第三章 处理、调解和查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协议;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被请求人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的,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程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对是否中止处理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多方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可以依法一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法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和其他原始凭证等资料;
(三)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抽样取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必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向被请求人出具封存或者暂扣物品的清单。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财产担保。被请求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以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的物品。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不到场的,可以由第三人见证。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为:
(一)对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且不得使用、转移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二)对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专用设备,被请求人和相关的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转移已经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三)对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被请求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尚未出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四)对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做出许诺销售的一切活动;
(五)应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提请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侵犯专利权的进出口货物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专利纠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就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咨询,或者依法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以及故意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档案并纳入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收缴并销毁,对现存产品上的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清除;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销毁其产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资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启封、处理被封存物品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被封存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