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
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或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以下统称为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
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不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有股东发展战略;
(二)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标的资产定价应当符合市场化原则,有利于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做好可行性论证,认真
分析本次重组对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并提出可行性报告。如涉及国有股东人员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相关问题,国有股东应当制订解决方案。
四、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当与上市公司充分协商。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协商时,应当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国有股东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五、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市场出现相关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时,国有股东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督促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如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明显异动,对本次资产重组产生重大影响的,国有股东应当调整资产重组方案,必要时应当中止本次重组事项,且国有股东在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
六、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七、国有股东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
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股东为公司制企业,且本次重组事项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
具意见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及时通知国有股东,由国有股东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停牌期内,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未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上市公司股票须立即复牌,国有股东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该事项。
九、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十、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请示及方案;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作价依据;
(四)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
(二)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范围、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
(三)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
(四)本次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十二、国有股东违反本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监管权限,直接或责成相关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违规执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通报企业3年内不得聘请该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 资 委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20090624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本通知所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合理把握市场时机,并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募集资金的投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主业发展规划。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其利率应当在参照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五、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该股东单位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国有股东为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程序将发行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六、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内部决议;
(三)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债务风险的应对预案;
(四)国有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对其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
(五)国有股东为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设定担保的股票质押备案表;
(六)国有股东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产权登记文件;
(七)国有股东最近一个会计的审计报告;
(八)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报告及中期报告;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维护上市
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募集资金的投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规划。
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涉及国有股东或经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后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潜在国有股东,以资产认购所发行证券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九、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协助上市公司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资本市场状况,以及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就发行证券事项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
十、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将该方案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核程序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十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情况的请示;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证券的决议;
(三)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方案;
(四)国有控股股东基本情况、认购股份情况及其上一审计报告;
(五)国有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对其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
(六)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报告及中期报告;
(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八)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发生债务风险的应对预案;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复意见,对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方案进行表决。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未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议上市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完毕后,国有控股股东应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股份变更手续。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三篇: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一览表
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一览表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000777中核科技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600118中国卫星 600879航天电子 600151航天机电 600343航天动力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000063中兴通讯 600271航天信息 600501航天晨光 002025航天电器 600677航天通信 600855航天长峰 000901航天科技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000768西飞国际 600523贵航股份 002013中航精机 600765力源液压 000050深天马A 000043中航地产 000026飞亚达A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600038哈飞股份 600316洪都航空
600391成发科技 600372昌河股份 600178东安动力 000738 ST宇航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600685广船国际 600150中国船舶 600072中船股份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600482 风帆股份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600184新华光 600148长春一东 600480凌云股份 600495晋西车轴 600967北方创业 600262北方股份 600435中兵光电 000065北方国际 000059辽通化工 000818 ST锦化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000625长安汽车 000550江铃汽车 600877中国嘉陵
000710天兴仪表 600698 ST轻骑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600990四创电子 600850华东电脑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600546中油化建 000617石油济柴 000985大庆华科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600028中国石化 600871仪征化纤 600688上海石化 000731四川美丰 000852江钻股份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600583海油工程
601808中海油服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600179 ST黑化,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 002092中泰化学,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 600299 ST新材,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000698沈阳化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000598蓝星清洗,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600378天科股份,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600469风神股份,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600230沧州大化,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 000953河池化工,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 600230沧州大化,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 000553沙隆达,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 600882大成股份,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 600579 ST黄海,中车汽修(集团)总公司 000822山东海化,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600500中化国际 000792盐湖钾肥
中国联合通有限公司 600050中国联通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600640中卫国脉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 600198大唐电信 000851高鸿股份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600536中国软件 600171上海贝岭 600057夏新电子 000066长城电脑 000748长城信息 000021长城开发 000032深桑达A 600764中电广通 600755南京熊猫 000727华东科技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600680上海普天 600130 ST波导 600776东方通信 002017东信和平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600498烽火通信
彩虹集团公司 600707彩虹股份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600011华能国际 600863内蒙华电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601991大唐发电 600236桂冠电力 600744华银电力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600795国电电力 000966长源电力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600268国电南自 600027华电国际 600726华电能源 002039黔源电力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600021上海电力 600292九龙电力 000767漳泽电力 000875吉电股份 002128露天煤业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600900长江电力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600875东方电气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000922 st阿继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600508上海能源
601898中煤能源000968煤气化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600582天地科技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601111中国国航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600115东方航空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600029南方航空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600428中远航运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600026中海发展 600896中海海盛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600087长航油运 000520长航凤凰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600019宝钢股份 600845宝信软件 600581八一钢铁
鞍本山钢铁集团公司 000898鞍钢股份 000761本钢板材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600005武钢股份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000778新兴铸管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000629新钢钒 000515攀渝钛业 000569长城股份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002057中钢天源 000928中钢吉炭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600560金自天正 000969安泰科技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600489中金黄金 中国铝业公司 600456宝钛股份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000758中色股份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000815美利纸业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600206有研硅股 600980北矿磁材
长沙矿冶研究院 600390金瑞科技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600135乐凯胶片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600176中国玻纤 600876洛阳玻璃 000786北新建材 002066瑞泰科技
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600970中材国际 002080中材科技 000877天山股份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000800一汽轿车 000927一汽夏利 600742一汽四环
东风汽车公司 600006东风汽车 600081东风科技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002046轴研科技 600335鼎盛天工 002051中工国际
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600099林海股份 600710常林股份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000920南方汇通 600458时代新材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600528中铁二局
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002116中国海诚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00320振华港机 600263路桥建设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600068葛洲坝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600890 ST中房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000538云南白药 600511国药股份 000028一致药业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600420现代制药 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600161天坛生物 中国国旅集团公司 600358国旅联合 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600138中青旅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000069华侨城 000036华联控股 000016深康佳A 000036华联控股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448华纺股份
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 600061中纺投资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000666经纬纺机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600361华联综超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600058五矿发展 000831关铝股份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000151中成股份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公司 600056中国医药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600787中储股份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600270外运发展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600195中牧股份 000798中水渔业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000031中粮地产 600737中粮屯河 600893S吉生化 000930丰原生化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600036招商银行 000024招商地产 601872招商轮船 000039中集集团 000022深赤湾A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000002万科 000423东阿阿胶 600757 ST源发
第四篇:133.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颁布时间】2009-6-2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 【全文】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或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以下统称为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
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不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有股东发展战略;
(二)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标的资产定价应当符合市场化原则,有利于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做好可行性论证,认真分析本次重组对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并提出可行性报告。如涉及国有股东人员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相关问题,国有股东应当制订解决方案。
四、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当与上市公司充分协商。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协商时,应当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国有股东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五、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市场出现相关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时,国有股东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督促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如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明显异动,对本次资产重组产生重大影响的,国有股东应当调整资产重组方案,必要时应当中止本次重组事项,且国有股东在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
六、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七、国有股东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
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股东为公司制企业,且本次重组事项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及时通知国有股东,由国有股东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停牌期内,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未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上市公司股票须立即复牌,国有股东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该事项。
九、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十、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请示及方案;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作价依据;
(四)国有股东上一的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报告或中期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
(二)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范围、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
(三)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
(四)本次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十二、国有股东违反本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监管权限,直接或责成相关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违规执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通报企业3年内不得聘请该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五篇:国资委规范权力运作
贾福兴在国资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规范权力运行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的部署,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经国资委领导同意,2009年在国资委机关各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在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各单位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阶段性任务。
一、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基本情况
国资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是在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的。此项工作以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纪委监察局、办公厅、法规局、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规范权力运行工作。
2009年4月,国资委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印发通知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操作指南》,对规范权力运行工作进行部署和动员。
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涉及到国资委机关各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所有职能处室和全部工作岗位。一年来,各单位对各项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登记权力事项,理清了权力设置情况。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情况表》统计,国资委机关各厅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登记了多项权力事项、权力行使依据和相关规章制度。纪委监察局根据委领导的要求,将各单位的工作规则、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情况表及流程图汇编成册,编辑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运行规程》合订本及单行本,印发各单位。
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领导重视,亲自部署。
委领导非常重视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规范权力运行工作。荣融主任在2009年初召开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财物的管理和关键岗位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政务公开,逐步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根据荣融主任的指示精神,我们召开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部署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清理规范权力过程中我们又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交流经验和做法,推动了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厅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对规范权力运行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统一思想,明确牵头负责人,认真指导,严格把关,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权力事项登记等具体工作。各单位对梳理后的工作运行规程进行了集体讨论,认真审核,确保质量。
参与组织工作的办公厅、法规局、人事局、机关党委(纪委)等部门的领导同志对这项
工作非常重视,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
(二)周密组织,沟通协调。
为了保证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纪委监察局对机关厅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职责和权力运行状况进行调研分析;与产权局等厅局研究有关清理内容和注意事项;与办公厅、法规局、人事局、机关党委(纪委)的领导同志就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工作进行沟通,研究起草了《国资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荣融主任批准。
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正式启动后,为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纪委监察局走访12个机关厅局和6家直属事业单位,听取情况介绍,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去年7月,召开委机关各厅局、直属事业单位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座谈会,总结进展情况,9个厅局和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介绍了各自开展工作的情况和经验;9月,纪委监察局会同人事局、法规局,根据各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整改落实和完善工作,对各单位上报的《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情况表》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认真甄别、审核,及时沟通反馈意见;12月,以指导督查等方式,推进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突出特点,抓好落实。
国资委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在权力性质、行使依据上不同于一般行政机构。在登记权力事项阶段,各单位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依据《三定方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按照人事监督管理类、事项监督管理类、资产监督管理类、其他类四种类型,对应权力行使依据,逐项登记权力,描述权力运行流程,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进一步明确了岗位责任和工作程序。在整改及完善阶段,根据权力梳理情况,逐项对照检查,抓住权力决策、执行、监督等重要节点,研究每一项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各项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认真分析,重点查找本单位各项权力行使是否有明确依据,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权力运行中的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是否有监督制约,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完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工作规则,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在督促检查和总结阶段,通过对前段规范权力运行工作进行总结,教育干部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和风险意识,认真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找准本单位在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
二、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我委部署规范权力运行工作以来,各单位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基本完成了前一阶段各项工作任务,取得初步成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规范用权的意识。
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过程也是学习、研究和提高的过程。各单位通过组织学习相关的文件和要求,认识到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纪委部署,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规范用权的意识,自觉落实好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各项要求;对于提升国资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预防腐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干部廉洁从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清权力事项,规范工作流程。
各单位以规范权力运行工作为契机,通过扎实认真的工作,逐项登记权力事项,描述权力运行流程,对照检查,分析研究每一项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明确了权力设置及部门职责,规范权力运行流程,逐项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了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明确了岗位责任。从而确保每项权力,从行使的依据到项目申请、审核、实施、监督全过程,都有规范的程序,保证权力有序运行。
(三)加强制度建设,为建立长效机制创造条件。
各单位在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工作规则和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在对已有规章制度归纳整理的同时,查找问题,进一步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有力促进机关各厅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为建立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总体看,在前段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工作中,机关各厅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同志们付出了辛勤劳动,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当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有的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还不足,重视程度还不够;有的单位规章制度还不健全,整改力度还有待加强;有的单位缺乏执行《工作运行规程》的具体措施等。应当引起重视,加以改进。
三、切实抓好规范权力运行工作落实
前段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这只是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起步阶段,更为重要的是要用《工作运行规程》指导工作,规范行为,切实抓好执行和落实,抓出成效。
(一)认真学好规程。《工作运行规程》下发后,各单位要专门组织全体干部认真系统地学习,要将《工作运行规程》作为廉政教育和业务学习的教材,真正使广大干部通晓《工作运行规程》的内容,掌握国有资产监管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重要环节和防控重点,让每位干部对自身岗位的权力事项、工作流程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充分了解和掌握;教育干部正确对待手中权力,切实树立责任、风险、质量意识,自觉按照权力运行依据和要求,科学、严格、规范、高效地行使权力。
(二)严格执行规程。各单位要明确和落实《工作运行规程》执行的责任,不断提高执行力。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工作运行规程》的内容履行职责,做到不漏岗、不越权、不走样。每一个权力事项的具体承办人,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有关规章制度,高质高效地完成任务;处室领导要依据《工作运行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指导,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不断探索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分管领导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主要领导要担负起本单位履行《工作运行规程》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三)完善规章制度。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
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要结合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实际,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对权力运行的方方面面都实行有效控制、透明运作、结果公开,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执行的有效性。通过此次梳理,“相关规章制度”栏有若干项为空白,在下一步工作中,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完善;对权力事项依据不足的要及时建章立制,缺项部分要尽快补齐,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四)开展监督检查。要对《工作运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首先各单位组织自查,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通过监督检查,找准本单位在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形成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在自查基础上,纪委监察局将会同有关厅局,对委机关各厅局和直属事业单位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各项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工作计划安排在今年第四季度,与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检查考核一并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要追究责任。
同志们,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是我们落实中央精神、搞好国资委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以高度的责任心、饱满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做好规范权力运行工作,促进我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