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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0-30890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4 15:32: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第五条 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建立项目库、审批等环节。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公开征集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在每年度10月31日前发布,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科技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荐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并负责审核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科技主管部门不受理无科技项目推荐部门的项目申报。

第八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

(二)具有为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三)具有与科技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必须有持证上岗的财务人员;

(五)科技项目负责人和科技项目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科技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申报科技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注册(或登记)、科技项目组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另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十条 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科技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科技项目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科技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科技主管部门把通过评审或论证的科技项目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没有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不能批复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十三条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及我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与开发、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等公共科技活动。

第十四条 凡在福建省境内(除计划单列市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第十五条 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资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同时尝试实践贴息贷款、以奖代补等资助方式,积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带动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

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它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经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材料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科技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科技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40—80元/人次执行。

(十一)管理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乙方,下同)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二)其他支出,指科技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五章 科技项目预算的编制、评审与审批下达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建立承诺机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科技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所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第四章的列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需同级财政部门配套的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配套证明,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经费支出预算表附后)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设备费中,除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外,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下达程序: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在听取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立项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进行专门论证后,确定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对批准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项目,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不需要重复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由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列入年度预算送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第六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情况,通过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科技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与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经费预算是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以下程序重新报批:

(一)科技项目预算总额、子项目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科技项目总预算不变,科技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科技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支出预算中其他费用,若确需调整,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科技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科技项目计划任务调整、科技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科技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由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每年度终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必须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活动情况表》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表格附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完成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总决算表附后),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在审核总决算表时,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审核: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研科技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如有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补助原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结余经费数额较大(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同级科技、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科技主管部门代为收缴,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项目。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科技项目决算表及购置设备财产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以及省内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监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监督。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监理的结果,将作为调整科技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以及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考评。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不及时编报年终财务决算的单位,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予以停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科技项目。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取消有关单位和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昆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和财政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方面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昆明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程

序规范、管理公开、促进创新、讲求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水平。

第四条

项目实行归口专业管理,由市科技局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承担项目的过程管理以及验收、绩效和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以及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二)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三)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绩效等管理工作;

(四)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相关的项目管理工作;

(五)负责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承担相关的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六)协调指导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计划经费财政预算的评审;

(二)审核并批复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执行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四)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是指向市科技局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单位(主要包括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部门等),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单位的项目初审、推荐、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助市科技局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第八条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是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

(二)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及验收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分析;

(四)负责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六)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履行法人责任,落实项目实施的相关保障条件,执行项目合同,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经费管理,完成项目规定任务;

(二)按期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中期科技报告,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三)按期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资料和科技报告;

(四)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形成资产和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获得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二)落实项目评估评审相关保障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服务;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每年第3季度印发下一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项目申报受理期不少于50天。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共同与昆明市属法人单位合作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中央驻昆及省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上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具备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自筹资金能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

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六)没有市级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同类在实施项目;

(七)有关项目申报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网上在线申报资料与纸质申报材料结合的方式,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网络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全套有效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科技主管部门,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齐全后向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受理。

(一)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涉密项目申报按照涉密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通过网络申报。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包括竞争性项目、引导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

(一)竞争性项目是自由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有前资助、后补助等方式。

1.前资助:在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

2.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通过验收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

(二)引导性项目是政策引导、目标明确、重点支持的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有政策性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

1.政策性补助:对获得我市科技创新政策认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2.贷款贴息: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贴息资助;

3.投资风险补助:对投资于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

(三)自主性项目是自由申报、择优立项、自筹经费的项目,财政经费不予支持,所需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科技计划各类项目支持方式进行选择。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预算和项目情况,在征求申报单位的意见后,可以对所申报的支持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当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和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相关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

— 7 — 的形式审查意见。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评估、中期评估以及验收等管理全过程所需专家,原则上均须由“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科技管理专家和1名监督专员组成专家组。涉及特殊领域或重大任务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在“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中直接选取技术专家。参与项目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应本着诚实、公正、严谨、专业的原则参加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会议评估、网络评估、资料评审等方式,按照竞争性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或引导性项目认定标准,分别对受理项目进行量化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论。

(一)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形成以下评估结论:“A”为具备立项条件、“B”为基本具备立项条件;“C”为立项条件不足;“D”为不具备立项条件。评估结论为“A”和“B”的项

目编入立项备选项目库管理,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出库,2年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出库。

(二)引导性项目按照评估结论由高到低排序备选,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其中,企业研发投入政策引导的相关备案项目纳入企业研发投入项目库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单列立项。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评估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以下程序组织遴选项目的立项。

(一)各项目管理处室根据科技计划总体安排要求和项目评估结论,分批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

(二)发展计划处会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科技计划预算,对各项目管理处室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统筹编制各批次项目立项议案;

(三)项目立项议案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后,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定;

(四)市财政局审查核准项目立项议案;

(五)进行项目立项议案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科技主管部门(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并经专家组评估的项目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内容签订,并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根据项目立项明确的财政经费支持方式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按期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支持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确定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调查核实,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订立补充项目合同进行调整。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调整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一)因市场、技术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装备开发

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发生变更,或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项目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等特殊原因变动的;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进行以下调整,并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一)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二)对科研团队进行相应调整,若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引导性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的实施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竞争性前资助项目

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个终结后的1个月内向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

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2.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对获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进行1次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的中期评估通知要求,按期向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报送“项目执行中期科技报告”,进行中期评估的项目不再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

(1)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组成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对实施项目进行会议(或实地)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2)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形成以下评估结论:“A”为实现阶段目标、“B”为部分实现阶段目标、“C”未实现阶段目标。

(3)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中期评估结论进行审查,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①中期评估结论为“A”的项目继续正常实施;

②中期评估结论为“B”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科技

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③中期评估结论为“C” 的项目,应予以终止。

(二)竞争性后补助项目和自主性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完成项目规定任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依据项目中期评估结论,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二)未按期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或“项目执行中期科技报告”,或项目实施期满,无故不按期申请验收的;

(三)市场、技术或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组、变更、生产经营风险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出现违纪违法、知识产权侵权、重大不良信用等问题,导致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八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进行项目经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结余或被挪用的财政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验收与绩效

第二十九条 引导性项目按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满后的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项目提前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合同执行起6个月后,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限满后的1个月内提出书面的延期验收申请(只得申请1次),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发展计划处会同项目管理处室和条件财务处审

查同意,签发项目延期验收通知书,延长验收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竞争性后补助项目不得申请延期。

第三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科技报告;

(五)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核算台帐及经费决算表;

(六)相关附件(主要包括:所获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实现的经济效益证明、实现的产出绩效证明、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政支持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进行项目经费和经济绩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应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实现情况等进行审计,并明确审计结论,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验收申请材料和审计报告经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查,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及其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发展计划处通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授权开展项

目验收工作,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现场验收的项目可以采用会议验收方式;验收专家组成员中有域外专家,不能集中验收的项目可以采用网络验收方式。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为依据,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的投入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及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项目合同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查定和质询,经量化评分做出以下验收决定:

(一)全面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到位、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综合— 16 —

评分60分以上的项目,确定为“通过验收”;

(二)基本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到位、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或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原因等充分理由需暂告一段落,综合评分59-55分的项目,确定为“准予结题”;

(三)部分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不到位、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由于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但具备整改完善条件,综合评分54-50分的项目,确定为“限期整改”;

(四)未有效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经费投入不到位、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综合评分49分及以下,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确定为“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且不具备整改完善条件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3.预算执行和调整不符合规定,或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4.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和解决的; 5.项目研究成果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6.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确定为“限期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验收专家组做出限期整改决定的6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按“不通过验收”办理。

第三十九条

通过验收和准予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分别发给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结题通知。

第四十条 项目产生的相关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七章 经费预算及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费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支持方式、验收结果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可以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外部协作费:指研究开发过程中,本单位不具备条件,所发生的委托外单位开展试验和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7.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8.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

算依据。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以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云南省和昆明市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等制度,结合科研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统计范围,实行区别管理,不受零增长限制。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聘用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可以参照《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云财评审〔2016〕41号)的有关规定,分为高层次专家咨询费、一般性专家咨询费、网络形式专家咨询费和通讯形式专家咨询费。

(1)高层次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院士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全国知名专家(专业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800元;

(2)一般性专家咨询费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21 —

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3)网络形式专家咨询费标准为:每人次/每项超过200元;

(4)通讯形式专家咨询费标准为:每人次/每项超过100元。

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2.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竞争性项目应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合理安排间接

费用中的绩效支出。

3.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单设比例限制,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4.全时全职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科研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可以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并报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项目范围和薪酬标准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

第四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调研咨询、评估评审、招标采购、绩效管理、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网络系统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运转保障等所发生的费用,一般按科技计划经费的8%以内安排预算。计划管理费的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

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书格式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预算应当按照经费支出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共同申报一个项目,应分别编列各单位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经费总预算。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实行分类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安排财政支持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立项。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经费和其他来源经费分别单独核算,探索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资金支出、财务决算、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十八条 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

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企业,上述支出也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期间一般不得调整,由于项目主要内容申请调整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调查核实,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订立补充项目经费预算书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经费预算总额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进行以下项目经费预算调剂,并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一)对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科目经费预算进行调剂;

(二)对间接费用进行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的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或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继续使用,经批准

后统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提出使用申请、终止实施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全部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三)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四)虚假承诺配套资金,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带帐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七)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

(八)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置

第五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项目产出绩效指标体系,并运用于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全过程,开

展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经费以及擅自改变项目经费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出并追回项目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评估评审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服务机构、第三方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评估评审相关管理办法和审计有关规定,诚信、守则、公平、尽职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直接或间接干预评估评审和项目验收活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以任何名义发放或馈赠的礼品、现金、信用卡及有价证券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实行项目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审计机构均实行信用记录和评价,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科研诚信不良名单,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列入科研诚信黑名

单,对其 3年内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评估评审或管理服务资格。

第五十七条 对项目评估结论、立项议案公示,以及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管理全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或纪检监察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月 日起实施。2010年11月15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8号)、2006年1月27日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昆财教〔2006〕2号)、《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昆科发〔2013〕76号)、《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补充规定》(昆科发〔2014〕68号)及《昆明市科技局关于调整完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的通知》(昆科发〔2016〕43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海南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聚焦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为目标,针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着力解决产业重大科技问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立项及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

(二)科技成果在海南省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三)核心装备及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四)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的技术攻关科研项目;

(六)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部署,实施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的项目;

(七)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海南省的配套项目;

(八)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专项资金按照单位和项目的 2 性质分类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补助等方式进行。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给予全额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一般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项目单位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等活动,项目任务完成或项目验收后,再给予适当补助。省科技厅可事前拨付部分财政补助启动资金。

奖励性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发展需要自行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能够解决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重大技术成果,经单位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后,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核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省科技厅适时发布,明确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或投标文件,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申报或招标指南的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海南省境内;

(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基础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

(五)申报企业承诺提供并落实足额自筹经费;

(六)科技厅、省财政厅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项目立项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采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

(一)主管部门推荐,是指由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汇总审核符合本部门管理职能的项目申报材料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是指项目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三)公开招标,是指省科技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的技术问题,选择若干个科研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对项目申请或投标材料进行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决策 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编制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分别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和专项资金计划或中标通知书。项目立项程序包括:

(一)申报受理。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二)初审。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

(三)实地考察。省科技厅对初审通过需要现场核查的项目进行考察。

(四)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从技术、资金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

(五)综合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省级财政科技计划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

(六)厅务会议审议。省科技厅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召开厅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进行审议。

(七)项目公示。省科技厅对厅务会议议定的拟立项项目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报省政府审批。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公示情况编制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

(九)项目下达。经省政府批准获得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通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任务制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内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双方基本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2.跟踪服务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项目验收。

(二)乙方职责

1.按照任务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

3.保证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4.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报送项 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跟踪管理。方式包括:

(一)定期报告。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审计报告。

(二)不定期报告。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要求,向省科技厅或省财政厅不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考核。每年4月底前省科技厅组织对上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项目财政经费滚动支持或调整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等作出客观、实事 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验收材料要求将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应当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应具备专业资质。专家组设组长1名,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时,先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再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 8 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资金审计结论为违规或经费使用不合理,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二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 10 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以经省科技、财政部门核定,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分配比例、数额,分计提。平台类建设项目不予提取绩效支出。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和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预算变更,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

(二)项目预算不变,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报省科技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

(三)课题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 12 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结题或因故终止形成的剩余财政补助资金,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 13 理暂行办法》执行;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项目材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省科技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等行为,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京科条发[2002]2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 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

2.审核、批复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

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3.编制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

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项目依托单位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市科委汇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2.审核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和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科委;

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3.负责项目(课题)的经费核算;

4.及时向项目依托单位报告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第十二条项目(课题)研发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1.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课题)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3.合作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4.设备购置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需经市科委批准备案。

5.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6.资料印刷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的费用。

7.调研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8.租赁费:指为项目(课题)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五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科委规定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来源预算和成本支出预算,同时按照项目(课题)实施进度编制(或阶段)用款计划。第十六条项目(课题)经费来源中有其他匹配资金的,出资方应出具相关证明。第十七条市科委根据论证(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最终确定项目

(课题)经费预算,将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纳入项目(课题)经费总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时,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市科委批复后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经费拨付

第十九条项目(课题)经费直接拨付到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经费按任务书约定的用款计划拨付。市科委根据用款计划拨付首批经费,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经费决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编报项目(课题)经费决算。

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项目(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不编制决算表;

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项目(课题)要编制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项目(课题)的上一的经费决算表。自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项目(课题),当年不编报经费决算表,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的经费决算表中编报。

第二十二条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审计。市科委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项目(课题)经费决算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未按项目(课题)任务书执行的项目(课题),市科委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重新安排科技项目(课题)。

第二十四条项目(课题)因故中止,由市科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市科委、市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课题)经费、项目(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推行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课题)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课题)经费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后申报项目(课题)经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未结项目(课题)的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经市科委批准后,可留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发展支出。

第三十条 财政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用项目(课题)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受市科委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课题)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项目(课题)经费评估和审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科委可根据情况对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任务、追回经费等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须知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汇编

一、经费使用总体要求

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三、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四、相关会计制度汇编

五、经费管理文件目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一二年十月

前言

随着广东省政府对科学事业发展资金投入不断增加,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情况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也给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帮助项目承担单位更多地了解和更好地掌握相关会计处理法规,做好经费会计核算,根据有关科技经费管理规定及财务规章制度,广东省科技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汇编》。内容主要包括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总体要求、开支范围、经费的会计核算规定、相关会计制度汇编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文件目录等五个部分。

除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获得省科技厅科技经费资助的单位,可参照本汇编进行会计核算。

如有与法规和原文件不符合之处,以法规和原文件为准;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目录

一、经费使用总体要求.............................................................1

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1

三、经费的会计核算规定.........................................................4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4

(二)企业会计核算............................................................6

四、相关会计制度汇编...........................................................13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13

(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16

五、经费管理文件目录...........................................................19

一、经费使用总体要求

1.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会制度; 2.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 3.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

4.单独核算,单独列账,建立备查薄。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自筹资金支出区分;

5.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同时保证项目(课题)任务与设备须有高度的相关性,并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模具加工费、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费、包装费等。

3.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制作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项目协调、验收、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租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辆、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租金支出。

10.人员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人员费最高不超过项目(课题)财政经费总额的30%,软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和软件开发类项目(课题)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课题)财政经费总额的50%。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12.其他支出: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13.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有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为准;有关科技项目的前期预研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三、经费的会计核算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1.收到省科技厅下拨的科技经费时,应做会计分录:

(1)收到直接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课题(2)财政授权支付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课题

2.发生课题经费支出时,应做会计分录:

(1)支付科技经费时(如人员报酬等),① 收到直接拨款

借:事业支出——××课题——工资

贷:银行存款 ② 财政授权支付

借:事业支出——××课题——工资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从单位领用材料用于课题项目时,借:事业支出——××课题——材料

贷:材料

(3)用经费购置设备,设备交付使用时,① 收到直接拨款

借:事业支出——××课题——设备

贷:银行存款 ② 财政授权支付

借:事业支出——××课题——设备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③ 同时结转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年底确认支出及收入时,应做会计分录:

(1)承担的科技课题业务完成后,按实际支出,① 收到直接拨款

借:财政补助收入——××课题(实际支出数)

贷:事业支出——××课题 ② 财政授权支付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课题

贷:事业支出——××课题

(2)完成科技课题余款,经批准留归单位使用时,① 收到直接拨款 借:财政补助收入——××课题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② 财政授权支付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课题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二)企业会计核算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核算管理规范,企业科研项目会计核算一般可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种方式。企业应按照制度或准则要求,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其他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区分。

A、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1)财政拨款部分

① 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②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费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自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 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 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③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消或项目未通过验收而收回部分或全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贷:银行存款

4.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结余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

(1)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单位继续使用: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2)按规定上交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科技拨款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应报省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借: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贷:银行存款

B、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1)财政拨款部分

① 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时:

借:研发支出—××项目—折旧

贷:累计折旧无形资产

② 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借:研发支出—××项目

贷:累计折旧

③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④ 年末或项目完成时,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并结转相应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形成无形资产的:

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后摊销的会计处理比照固定资产折旧。对应上述研发支出按照会计期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 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的:

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消或项目未通过验收,收回部分或全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营业外收入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4.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结余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单位继续使用: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② 按规定上交部分: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应报省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① 处理所得资金大于资产净值的: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② 处理所得资金小于资产净值的: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

四、相关会计制度汇编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预字[1997]第288号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2.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未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401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为加强预算资金的核算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时,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 资金用途。“款”、“项”用途如需调整,应填写“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第504号科目 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拟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

(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

(3)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人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5)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科目。

(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 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5.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

6.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A.《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00]25号 2331 专项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2.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专项应付款。B.《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2501 递延收益

1.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企业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政府补助,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补助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3.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以后期间确认相关费用时,按应予以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返还政府补助时,按应返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五、经费管理文件目录

广东省有关经费文件

1.《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0〕21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06〕18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计字〔2009〕91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9〕119号;

5.《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2〕107号;

6.《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07〕223号;

7.《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0〕276号;

8.《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政字〔2008〕121号;

9.《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

10.《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计字〔2009〕91号;

11.《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计字〔2008〕29号;

12.《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示范专业镇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计字〔2007〕181号;

13.《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计字〔2007〕96号;

1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农字〔2011〕44号。

国家有关经费文件

1.《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2.《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59号;

3.《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

4.《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3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

6.《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相关会计法规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第288号;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3.《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00〕25号。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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