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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20-103886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7 12:40: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发〔202_〕90号 【发布日期】202_-12-05 【生效日期】202_-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_年12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2_〕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管理,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_]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2_]62号),现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结售汇业务,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除外)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经营年限不限,业务范围应至少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和国际结算。

(二)申请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应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指标:

1.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含)4%。

2.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含)10%。

核心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采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口径。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的准入程序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结售汇业务应由其法人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其中,农村信用社应以县(市、区)或者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单位申请。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结售汇业务,除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除外)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

2.可供确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两项指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其法人获准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6个月后,其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开办结售汇业务。

(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项下的居民个人购汇业务,按照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一)开办结售汇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核、统计等各项管理义务,合规经营结售汇业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结售汇头寸和自身结售汇业务,按照《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该机构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如因违规行为受到外汇局或者外汇局分支局的处罚,自整改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该机构法人不得新授权分支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二)外汇局分支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除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外,外汇局分支局应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和结售汇业务指导,并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其结售汇从业人员进行外汇管理法规的培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其法人获准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一年内,外汇局分支局每半年对该机构法人应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回访,了解结售汇业务的经营管理状况。

外汇局分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的通知》(汇发[202_]21号)的规定,报送辖区内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息。

外汇局分支局应加强与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沟通和协调,提高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的监管效率。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动申请停办结售汇业务或者被暂停、取消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2_]89号)同时废止。请外汇局各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支局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

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_-06-13 文号:汇发【202_】23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

局 [打印]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便利银行业务经营,防范国际收支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包括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交易。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划分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或由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授权所辖中心支局和支局监督管理。

三、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关联行垫付在境内的服务贸易开支,对于之后收到境外关联行汇入的外汇资金,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结汇。境内银行由境外关联行垫付在境外的服务贸易开支,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购汇支付境外关联行。银行应及时清理因垫支形成的对外债权或债务。垫支期限(垫款实际发生之日与偿付之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外资银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的,应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依法办理。结汇方式可选择按月预结或按照实际开支结汇。按月预结的,预结金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人民币开支的105%,不足部分可继续按照实际开支结汇;当月预结未使用部分应结转下月。

六、银行若以外币计提营业税、利息税或其他税款,且需要结汇为人民币缴纳税务部门,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属于银行自身应缴纳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属于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

七、银行当年外汇利润(包括境内机构外汇利润、境外分支机构分配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分配的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按照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并应按经审计的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外汇亏损应挂账并使用以后外汇利润补充。历年留存外汇利润结汇可在后续自行办理。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前述银行外汇利润结汇政策进行调整。

八、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应当用外汇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并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

(二)完税证明;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外资银行总行的划账通知。

九、银行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利润处理情况的备案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一)上外汇利润或亏损的基本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上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外币损益表;

(三)本外币合并的审计报告。

十、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按照如下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后办理:

(一)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的金额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

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

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项条件限制。

(二)银行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银行每年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并在每年1月或7月按照附件2的要求向外汇局报送计划。

(四)外汇分局受理单笔金额超过等值3亿美元(含)的申请,应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五)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数额、节奏等进行限制。

(六)银行购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_]31号)执行,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十一、外国银行在境内筹建分支机构或子行,可凭主管部门批准筹备的文件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用于筹备期间的费用开支,筹建期间汇入账户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拟设立机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5%;账户结汇可直接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真实性单证,由开户行审核后办理;筹备结束,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退回或抵作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并相应注销账户。上述账户不作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管理,资金余额不占用开户行短期外债指标。

十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子行关闭或清算时,可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办理相应的购付汇手续。

十三、银行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回资金(含利息)与原始发放资金本外币不匹配,且需要代债务人结售汇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代债务人结售汇应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

2、银行获得的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若自用应由相关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扣收保证金等。

(二)银行向外汇局申请代债务人结售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明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凭证、法院判决书等;

2、证明结售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如资金到账证明等;

3、外汇管理规定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银行办理代债务人结售汇业务,应报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审批。外汇分局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授权所辖中心支局和支局直接审批。

(四)境外银行境内追索贷款等发生资产币种与回收币种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委托境内关联行按本条前述规定申请办理代债务人结售汇。

(五)银行依法转让境内股权发生本外币不匹配的,参照本条第(二)项提供真实性、合规性材料,并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四、银行经营外汇贷款等业务,因无法回收或转让债权造成银行损失的,银行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用外汇呆账准备金或等值人民币呆账准备金自行购汇冲抵。

十五、银行自身货物贸易项下的购汇业务,应当按照代理进口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十六、银行自身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购汇业务,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

十七、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必须通过其他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不得通过其他银行办理。

十八、银行办理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应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结售汇统计,并将大额交易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进行备案。

十九、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业务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本通知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

(二)关联行包括具有总分行关系、母子行关系的银行;同属一家机构的分行或子行;同一银团贷款项下具有合作关系的银行等。二

十一、本通知自202_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2_]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202_]56号)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2_]43号)“3.2银行外汇利润结汇核准”和“4.1外资银行、有外资投资入股的中资银行外汇净利润汇出或者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核准”同时失效。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295,传真:68402315。

第三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相关问题的解答

各外汇指定银行: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_]56号)中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整理转发给各银行,供各银行内部掌握,请遵照执行:

1、执行《通知》过程中,对于发生在同一银行网点不同柜台、同一银行不同网点、不同银行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监管要求?

答:首先,各银行应通过采取强化临柜人员代位监管职责意识、实行日终核对当天业务流水的制度、设计监管电子台账等手段保证做好同一网点分拆结售行为监管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监管能力、提高技术条件,逐步完善本银行全系统的事前和事后监管、以及核查报告工作。此外,外汇局也将通过综合利用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和国际收支系统个人跨境交易数据,加强分拆结售汇监管,形成对银行分拆业务管理的有效补充,加强对银行分拆结售汇管理的督导。

2、《通知》第一条中有关“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的表述如何理解?

答:这主要表达相对集中的一段时间。同日指同一天;隔日包括隔一日也包括隔几日;连续多日中间可以有间断,时间跨度包括汇入到结汇,或购汇到汇出全过程,按照1个月执行。

3、结售汇接近总额、提钞接近1万美元、手持现钞结汇接近5000美元的资金范围如何认定?

答:按照与限额下浮20%掌握,即结售汇接近总额的资金范围为等值4-5万美元、提钞接近1万美元为8000-10000美元、手持现钞结汇接近5000美元为4000-5000美元。

4、关于分拆到5人或5次以上有没有金额范围的要求? 答:《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分拆到5人或5次以上的涉嫌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关注问题3中近限额的交易。但如果存在分拆到3万或者4人等明显规避《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分拆行为,也应按照《通知》第一条第六款进行相应的关注和处理。

5、《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关于7日内从同一账户5次以上提钞的要求如何理解?

答:这里的7天指7个银行营业日,但如果发现个人每7天提钞4次、超过但接近7天提钞5次等故意规避《通知》规定的行为,也应按照第一条第六款处理。

6、《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关于5个人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现钞结汇如何理解?

答:这里的“共同”是指这5个以上个人是有相互联系的,是一伙和有组织的,在同一日内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分拆现钞结汇违规业务。此外,这里的现钞结汇是指手持现钞结汇,5000美元的限额是与《通知》第三条相对应的。

7、《通知》第一条第五款有关直系亲属分拆的范围如何认定,对于延伸直系亲属进行分拆如何管理?

答:这里的直系亲属的分拆包括本人对其父母、子女、配偶的分拆业务,对于在此基础上的延伸直系亲属的分拆业务也应按照第一条第六款处理。

8、境外汇款人和收款人为汇款公司应如何认定?

答:对于境外汇款人和收款人为合法汇款公司的,主要关注是否有集中的接近总额汇出或汇入款的情况,如果有异常情况,银行可以要求汇款公司提供交易对手的信息进行核查。

9、《通知》第一条第六款关于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分拆行为如何理解?

答:由于分拆行为的种类很多,有可能存在《通知》中未涉及的以及故意规避第一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分拆行为,因此银行应积极关注分拆行为的变化,对于出现新的类似特征的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分拆行为以及明显故意规避第一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分拆行为可统一归入第一条第六款进行监管。

10、《通知》第二条对于符合特征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处理要求,银行应如何掌握,如何报告,如何避免违规业务再次发生?

答:根据《通知》第二条,对于银行人员能够直接确认的分拆行为,应不予办理结售汇业务;对于银行人员有怀疑但尚不能确认的,应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比照超过总额 结售汇的不同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例如总额以下可疑的赡家款结汇应比照超过总额的情况,要求结汇的个人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对于办理业务时混杂在正常业务中确实难以发现的分拆业务,银行应建立不同级别的事后核查机制,发现可疑业务应尽快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经过外汇局和银行的核查认为属于分拆行为的,银行应及时收集线索,建立一定的应对机制,例如采取对该业务涉及的个人加注标签等方式,以后这些个人再办理相关业务应要求其到柜台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才予以办理。

11、《通知》第二条不予办理是不结售汇还是不予入账并退汇?是否汇款均给予入账?

答:根据法规的本意,不予办理是不予结售汇。但资金入账时,应考虑个人不同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型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因此如果明显为贸易款或资本项目资金不应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12、是否要求银行开发相关系统功能或做某些实现分拆监测的改造?

答:建议有条件的银行根据自身管理和内控需要开发相关分拆识别功能,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反应机制,但外汇局不做硬性要求。

13、《通知》第三条对于超过结汇总额,手持现钞结汇提供来源证明如何理解?

答:个人结汇已超过结汇总额的,只要再进行手持现钞结汇,不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供现钞来源证明。

14、手持外币现钞系统支持有关问题,目前没有系统支持如何进行累计处理?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着手修改个人结售汇系统相关功能,从而实现个人手持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结汇额度管理的要求,并会尽快上线运行。在目前没有系统支持的情况下,银行应累计本行的手持外币现钞当日结汇金额,并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15、目前按现钞管理的旅行支票如何管理和结汇?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实现个人结售汇系统手持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结汇额度管理功能后,对于按现钞管理的旅行支票将通过其他项进行统计管理,旅行支票结汇时按照总额政策进行管理,不需要提供现钞来源证明。在现在没有系统支持的情况下,旅行支票结汇仍选资金形态为“现钞”,但应在备注栏注明为旅行支票和支票号,并不进行当日累计5000美元额度的计算。

16.现钞账户资金结汇应如何处理?

个人现钞账户资金结汇,应选择资金属性“账户资金”,并按照总额5万美元的政策进行结汇,不需现钞来源证明。

17、《通知》第四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来源的要求如何理解?与代办结售汇管理要求是否矛盾?

答:个人购汇总额政策的初衷是用于满足本人自身合理的用汇需求,因此,个人应使用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银行卡内资金办理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不应使用他人资金购汇而利用本人总额购汇,这是变相的分拆行为。而代办结售汇的管理是为了方便本人不能亲临银行柜台办理业务,可以按规定委托他人办理,但购汇资金来源仍限于购汇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账户。

第四篇: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2_届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主办: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承办:广东金融学院、广东省蓝天大学生就业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参会单位:东莞、顺德、端州、揭阳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佛山、江门、中山、珠海、惠州、河源、汕尾、清远、肇庆、韶关、湛江地区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招聘对象:省内外高等院校202_年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凭招聘会门票或学生证、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免费入场。

招聘会时间:202_年11月27日(星期日)9:00-16:00

招聘地点:广东金融学院足球场

序号 地区 参会单位全称 参会单位

展位简称 招聘对象学历要求 单位网址东莞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商行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中山 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山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珠海 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珠海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cn佛山 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顺德农商行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禅城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水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7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高明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cn江门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融和农商行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江门市新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新会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台山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鹤山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 惠州 惠州市惠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惠城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大专毕业生限惠城区及仲恺高新区户籍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惠阳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大专毕业生限惠阳区户籍惠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惠东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博罗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17 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龙门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河源 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龙川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19 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连平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20 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和平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21 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紫金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22 东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东源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汕尾 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陆丰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24 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海丰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揭阳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揭阳农商行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 清远 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连州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27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连南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28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连山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阳山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0 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英德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1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佛冈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2 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清新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

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清城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34 肇庆 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高要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5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会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6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宁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7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怀集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8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封开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39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德庆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

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鼎湖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41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端州农商行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韶关 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雄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43 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始兴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44 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乐昌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45 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翁源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

湛江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徐闻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大专(含)以上毕业生47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遂溪联社 202_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资产规模位居全国同业前列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一,也是省内网点最多、服务面最广的金融机构。截至202_年9月末,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拥有7家农村商业银行和92家联社、5609个机构网点、6.3万名员工,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9560.7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6125.8亿元,存贷款规模在省内各金融机构中均位居第二。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始终秉持“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宗旨,以服务“三农”、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为己任,在支持广东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着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是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截至202_年9月末,广东省农村合作

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2669.8亿元、中小企业贷款余额3535.1亿元。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先行、锐意革新”,以勤勉、忠诚、奋进、卓越的创业精神,不断续写信合事业新篇章。面对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重任,面对改革所赋予的历史机遇,广东农信人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强化管理、加快发展,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为构建和谐幸福广东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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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并报表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考察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外投资中涉及的会计处理问题,提出应执行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并就此深入探讨,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并报表;企业会计准则

jel分类号:m41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2_)02-0091-03

一、合并报表理论及国家制度安排

合并会计报表简称合并报表,亦称合并财务报表,是指用以综合反映以产权纽带关系而构成的企业集团某一期间或地点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情况的会计报表。国际上比较公认的合并会计报表理论有三种:

第一种称之为母公司理论。按照母公司理论,在企业集团内的股东只包括母公司的股东,子公司少数股东被排除在外,仅作为公司集团主体的外界债权人。以这个会计主体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和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仅指母公司拥有和所得部分,合并会计报表被看作是母公司会计报表的延伸和扩展。

第二种称之为实体理论。按照实体理论,在企业集团内把所有的股东同等看待,不论是多数股东还是少数股东均作为该集团内的股东,并不过分强调控股公司股东的权益。采用这种理论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能满足企业集团内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管理的需求。

第三种称之为当代理论。当代理论实际上是母公司理论与实体理论的混合,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采纳了当代理论,所以它在美国实务中被广泛运用。由于当代理论吸收了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中各一部分内容,所以缺乏内在一致性,虽然避免了母公司理论在会计概念运用上的矛盾,但在合并净资产的计价上,仍然存在计价不一致的问题。

1995年。我国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母公司理论,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视企业集团为一个会计主体,反映其所控制的资产、承担的负债、实现的收入、发生的费用等信息。当一家企业(即控股公司)事实上控制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方针时,前者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将其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和事实上可以控制的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但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认为,若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性质有很大不同,现实中我国企业集团不是纳税主体,合并会计报表也不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包括缴纳所得税、分派股利的依据,它仅仅具有提供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情况信息的作用,合并报表意义不大,主张不予合并;另一种认为,合并会计报表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经营情况,而各成员企业无论经营性质差异多大,会计报表均可合并,因此主张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我国财政部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此无明确规定。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现状

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未明确农合机构投资发起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参股城商行和农合机构间战略投资是否属于“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未执行合并财务报表规定,造成财务信息不完整。

以宁波辖内为例。6家农合机构累计在宁波辖内外投资村镇银行12家,农合机构间战略投资2家,投资秦皇岛商业银行1家,投资小额贷款公司1家,总投资已达4亿多元。

(一)非控制类可分为两大类

6家农合机构在宁波辖内投资村镇银行4家,农合机构间战略投资2家。其中:

1、鄞州银行和象山信用联社投资象山国民村镇银行:

2、余姚合行投资余姚通济村镇银行;

3、奉化信用联社投资奉化罗蒙村镇银行:

4、慈溪合行投资宁波市区信用联社:

5、余姚合行投资宁海信用社:

6、鄞州银行投资鄞州国民村镇银行。在宁波辖区外新疆、四川和广西投资村镇银行8家,投资秦皇岛商业银行1家。

上述投资主要特征是: 1、5家农合机构在12家村镇银行的权益性资本比例均在50%以下。2、5家农合机构在12家村镇银行的其中5家出任了董事长,但股东占2/3以下;其中一家机构形式上股东占2/3以下,但村镇银行董事长、行长及主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均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村镇银行董事会聘任。实质上完全控制了该村镇银行。

3、参与政策制定、推荐本行人员担任村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和日常经营管理工具等。

目前,鄞州银行对村镇银行实行权益法合并,确认投资收益或亏损,计提递延所得税方式,对投资的10家村镇银行进行合并计量。得到了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的认可。

余姚合行、奉化联社未对投资的2家村镇银行进行权益法合并,未对能够引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益或亏损和权益发生变化进行公允价值合并计量。

(二)控制类

余姚合行全资在宁波辖区外发起设立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家,符合省农信联社合并报表条件。其主要特征是:

1、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权益性资本比例在100%

2、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行使该公司董事会职权。由公司股东行委派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派一名监事,由风险总监兼任。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3、股东行制定公司政策,派遣本行人员担任村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科技信息服务、产品和日常经营管理工具等。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和当地银监部门要求,余姚合行将全资发起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进行了合并。

(三)合并报表政策与权利间的碰撞

1、正向作用。

(1)真实反映经营结果。合并报表能真实、全面和客观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损益状况,维护存款人和股东的权益。

(2)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合并报表能确保存款人和股东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决定存款和投资的方向。

2、政策冲突。

(1)对国家金融决策的影响。一是非金融类企业合并报表造成金融统计数据失真;二是相关报表数据从不同口径重复上报,影响国家金融决策;三是当前货币投放相对从紧的情况下,国家实行信贷投放限额管理,合并报表后造成了农合机构信贷投放总量超标。

(2)对农合机构监管评级的影响。新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能力弱,合并报表后对农合机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留存超额资本率、逆周期超额资本率、杠杆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等产生负面影响。

(四)合并报表管理能力薄弱

202_年银监会发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并表监管的原则及框架,从并表范围、跨业跨境风险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当前农合机构对合并报表的认识停留在会计意义上的合并报表而非基于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上的并表管理:其次是公司治理层面上未明确统一的协调部门,未制定跨行业合并报表标准;再次是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信息系统难以满足并表 管理的需要。

三、对农合机构进行合并会计报表的探讨与建议

农合机构应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为目的。从战略规划、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架构着手,抓好合并会计报表工作。严格执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一)建立有效的合并会计报表管理体系

一是制定完善的并表管理战略,从整个农合机构的角度,对合并会计报表中涉及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有效管理。

二是完善农合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并表管理职责分立,确保各项工作在各个层级得到有效实施。

三是完善合并会计报表管理手段,建立跨行业、跨区域的数据传输和集中处理系统,加强对农合机构各类风险的定量化、集约化管理。

四是按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合并报表形成财务报告,作为农合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资料。财务报告(又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农合机构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以及报表附注。财务报告应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外报告,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等外部使用者。例如:合并后会计信息披露报告。另一类是未合并的农合机构的财务报告,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完善会计政策

建议对农合机构有关合并财务报表规定进行完善,将农合机构投资发起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参股城商行和农合机构间战略投资纳入管理范围,并明确界定哪些类型应进行合并报表,哪些类型应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做到:

一是统一会计政策。被合并报表企业(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城商行)必须与合并报表农合机构会计政策相一致。年中不一致的,年终报表应按合并报表农合机构会计政策进行报表调整。

二是统一审计。由合并报表农合机构统一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

三是制定跨行业合并报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协调外部监督

央行应明确金融统计口径,按金融统计属地原则。以农合机构母报表为依据,将合并报表数据作为央行监管参考。银监按属地分级监管原则,监管评级应仍按非合并的农合机构母报表为依据,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作调整监管。税务部门按注册地缴纳税款。

(四)非完全控制的投资合并报表管理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规定,统一将村镇银行、参股城商行和农合机构间战略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农合机构对投资的村镇银行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理由。

(1)具有“共同控制”的特征。农合机构虽然作为村镇银行发起行和最大股东,但是不能满足完全控制条件,重大决策由股东、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

(2)具有“重大影响”特征。农合机构作为村镇银行发起行和最大股东,参与政策制定、推荐本行人员担任村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和日常经营管理工具等。

(3)参股城商行和农合机构间战略投资虽无“重大影响”特征,但具有“共同控制”的特征。

2、方法。

(1)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农合机构应当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其所拥有的数额,并将其计入本期投资损益,同时按照该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

(2)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以外的原因,如接受捐赠、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当计算确定所拥有的数额,按照计算确定的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的数额。

(3)投资农合机构应按月向银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非完全控制的村镇银行、商业银行业务状况表,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报表。

(五)完全控制类合并报表

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统一将符合合并报表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到农合机构,年终要报送3类报表,即农合机构合并报表、农合机构母报表、被合并报表小额贷款公司报表。

1、理由。

(1)农合机构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农合机构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

(3)农合机构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或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2、方法。

(1)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相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保持一致: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农合机构保持一致。

(2)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农合机构和子公司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为基础,抵销农合机构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

(3)除一般财务报表附注外,农合机构还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包括: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本联社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子公司所采用的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子公司采用的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农合机构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子公司向农合机构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目的主体的业务性质和业务活动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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