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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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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推荐]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契税征收

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契税的纳税人。凡在本省辖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第三条 契税的征收范围。凡在我省辖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有关契税事项,均为契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含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房屋赠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第四条 契税税率为4%。第五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改为出让的,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地税部门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双方合作建房,属于土地权属转移,对提供资金方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以上价格包括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承受者应交付的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地税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地税部门确认。

第六条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契税的减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实际支付金额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契税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相应的税款。

凡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部门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填写“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房地产交易情况及有关减免证明材料。地税部门审核后,按照契税的减免权限及时办理减税、免税或上报手续。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契税。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 契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按照要求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权属转移合同或公证书、享受减半或按1%征收契税的相关证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条 契税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负责征收管理和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税政部门负责契税的政策指导、解释工作,拟定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制度;负责授权范围内有关税款的减、免审核。各级地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为管理部门,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催收催报,税法宣传,申报纳税辅导及相关的税收服务;对违反税务管理的纳税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负责收集、整理、规范税收征管资料和报送各种报表及涉税资料。各级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负责受理、转办、票证等工作,可受理申报并征收税款,负责对逾期申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缴纳税款进行征收罚款和滞纳金,按规定收集、保管纳税申报资料;负责税票填开和税票统计与结报工作。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主管地税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必须做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按规定查验申办人的契税申报纳税情况。属不征税或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未提供不征税、减免税证明材料又未按规定完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有关权属证件。

第十二条 “契税”票证、统计及档案管理

“契税”按照纳税人不同的缴款方式分别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四种税票办理税款征缴。

缴纳了契税的纳税人可凭《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税收通用完税证》第四联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一联和批准后的《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办理减免税,并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存档。如果《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存根联)基层地税部门需要保存的,可由征收人员在征管信息系统相应模块中打印电子数据清单替代。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全省地税系统征管业务软件税收会计核算操作规范》的要求,将契税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全部纳入《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列入税收会计核算,每月通过税收会统月报及《江西减免税分类统计表》反映和上报相关数据。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部门应定期组织契税征管检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举报的偷逃抗骗税行为。地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对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由主管地税部门依法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有抗税行为的,主管地税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税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免税的,除依法补征外,将追究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税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减免契税和不征契税事项的认定管理可依据《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契税政策调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送: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局总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日印发

第二篇:《惠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惠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1-11-30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惠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改为出让的,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双方合作建房,属于土地权属转移,对提供资金方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以上价格包括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规定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中的“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时,应参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启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程序予以解决。”进行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契税的缴纳方法。

(一)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二)纳税人委托他人缴纳。

采取委托他人方法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应与受委托人签订委托书,受委托人持委托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第九条 契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按照要求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权属转移合同或公证书、享受减半或减按1%征收契税的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契税的减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根据财税【2010】94号文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契税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相应的税款。

凡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填写“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房地产交易情况及有关减免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契税的减免权限及时办理减税、免税或上报手续。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契税。第十二条 契税减免的审核方式。契税减免税审核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方式。

(一)简易程序:以下减免税项目因涉及自然人申报较多、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较明确、规范,可实行主管税务分局一级审核、即时办理: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对个人购买建筑面积90平米以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家庭唯一住房的。

2、个人拆迁补偿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其中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以及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存在疑点的,可不实行即时审核,如采取一般程序审核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项目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均为一般程序项目。对不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或情况较复杂的,实行一般程序审核。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设税务分局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复审两个审核程序;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设税务分局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复审、按规定上报省局再审三个审核程序。第十三条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契税征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在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已销售商品房的累计合同签订情况、契税代收和契税代缴情况,具体报送格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制定下发。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契税申报审核的时候,加强备案合同金额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申报金额的审核比对;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营业税申报金额与契税申报金额的审核比对;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申报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审核对比。对于由购房者自愿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缴纳的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企业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契税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负责征收管理和减免税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必须做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按规定查验申办人的契税申报纳税情况。属不征税或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未提供不征税、减免税证明材料又未按规定完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有关权属证件。

第十六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契税征管检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举报的偷逃抗骗税行为。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有抗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免税的,除依法补征外,将追究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国家契税政策调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三篇: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2005年2月,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中心为我们开辟设立了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窗口。一年来,在财政局党组和中心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争创“红旗窗口”为目标,以狠抓收入为己任,按照“依法征管,文明办税”的工作要求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治税,文明服务,将窗口建设成为一个集中纳税的窗口、服务的窗口、依法行政的窗口、政策宣传的窗口。通过努力,全年累计直接或间接征收“两税”503万元,使我市“两税”征收工作体制日趋完善。

一、2005年来工作总结

(一)集中纳税的窗口。抓收入,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是我们进驻中心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积极争取中心管委会的支持,依靠中心的协调职能,密切我们与土地窗口的配合,贯彻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工作中,我们调整思路,变坐门等税改为主动出击,在土地部门将有关纳税资料提供以后,我们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核定税款,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到中心办理纳税事宜。将工作从新办理用地征税拓展到对以前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税款流失的查漏补缺,全年共查处补本文来源于网络站缴税款161万元。我们还主动与土地部门取得联系并达成共识,对房屋交易办理土地使用证纳税人的房屋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核查把关,发现以前少缴或漏缴的税款必须予以补缴。目前共办理补税业务9笔(含免税3笔),税款7916元。补缴的税款虽少,但此项工作的开展,不仅使以前的偷税漏税得到进一步查处,而且房产部门在获悉此情况后,主动加强了对房屋契税的协查协征力度,直接增加了房屋契税的收入,彻底杜绝了房屋契税征收工作中的漏洞,取得了明显成效。经中心管委会批准,自8月下旬开始,我们参与项目联审联办工作,直接获取了第一手资料,掌握了大量的耕地占用税税源,为后期的征收工作提供了可靠保障。

(二)服务的窗口。进驻中心后,我们及时转变工作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努力提升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窗口工作服务的对象多种多样,情况错综复杂,他们对政策不了解或知之甚少,有时对纳税免不了会埋怨几句,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做耐心细致地讲解工作,消除他们心中的疙瘩。为此,我们总是以饱满的热情,热心接待每一位纳税人。采取“换位思考”提醒自己,工作中兢兢业业,待人“以心换心”,以“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水”的服务,使广大纳税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中心窗口的工作一流、服务一流。

按照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要求,我们努力争取财政局党组支持,将涉及“两税”征管减免工作纳入中心统一办理,避免了纳税人多头跑的麻烦。办理过程中,我们亲自代纳税人填写申请表格,收集相关减免资料,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办结,大大方便了纳税人办税办证。

(三)依法行政的窗口。依法行政是最好的税收服务,工作中做到严把政策关,严把减免审核关,照章办事,取信与民。对该收的税款,一分不漏。有一名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转交到我们窗口,而且也提供了契税完税凭证,并通过不同的途径向我们提供了所征土地为非耕地的信息,但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审核,进行现场勘察,最终确认为耕地,通过向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本文来源于网络站政策宣传,终于使这名纳税人认识并补缴了应纳耕地占用税款31万余元。对不该收的,我们也一分不要。11月份,一名纳税人前来咨询政策,我们认真查看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基层征收机关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向纳税人多下达了近20万元的税款缴纳通知,于是窗口及时与征收人员联系,并亲自陪同纳税人前去核定税款事宜,为纳税人避免了损失,使纳税人深受感动,提前缴纳了应纳税款。

(四)政策宣传的窗口。税收工作好不好,舆论宣传是先导。为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我们时刻不忘自己是一名农税征收人员,时刻牢记税收宣传是自己的责任。利用中心办事人员多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两税”宣传工作。对前来办理纳税事项或进行业务咨询的,我们不厌其烦的进行直接的耐心讲解宣传;对路过窗口的,我们发放一张介绍“两税”知识的明白纸。目前,纳税人的“两税”知识明显增多,依法纳税意识不断提高,进一步优化了我市的税收征管环境。

二、2006年工作思路

2006年,财政局窗口将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立足岗位,扎扎实实地开展“保持先进性、争创先锋岗”,“满意在窗口、服务创一流”的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为投资者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老百姓服务”这条主线,真正做到群众满意、社会满意。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完善窗口功能

全面总结窗口运行一年来的工作经验,在中心管委会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窗口的配合,严格按照先税后证,不完税不发证的程序,严把减免关,严格依法治税,文明征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税收税源控制机制。

(二)配备高素质窗口队伍

根据中心即将搬迁,与“两税”征收工作相关的窗口业务可能扩大的情况,我们将按照“素质高、能力强、年轻化”的原则,再选拔两名年富力强,从事农业税收工作多年,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较强政治思想素质的人员进驻中心,确保窗口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三)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税收征管秩序,消除多头征收,多头管理的局面,窗口将积极建议局党组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及中心的有关制度,加强对基层征收部门的业务指导,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对未办理或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动手续的,必须告知纳税人到中心窗口办理有关完税或减免手续,市、镇两级征收机关不得擅自越权办理,确保中心窗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时效

在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时效上下功夫。继续提前介入,及时核定,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对路途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到窗口办理纳税而又急需办理相关证件的,窗口将推出登门服务、现场办理的措施,确保纳税人及时领取相关证件。

第四篇: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20xx年2月,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中心为我们开辟设立了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窗口。一年来,在财政局党组和中心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争创“红旗窗口”为目标,以狠抓收入为己任,按照“依法征管,文明办税”的工作要求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治税,文明服务,将窗口建设成为一个集中纳税的窗口、服务的窗口、依法行政的窗口、政策宣传的窗口。通过努力,全年累计直接或间接征收“两税”503万元,使我市“两税”征收工作体制日趋完善。

一、20xx年来工作总结

(一)集中纳税的窗口。抓收入,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是我们进驻中心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积极争取中心管委会的支持,依靠中心的协调职能,密切我们与土地窗口的配合,贯彻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工作中,我们调整思路,变坐门等税改为主动出击,在土地部门将有关纳税资料提供以后,我们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核定税款,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到中心办理纳税事宜。将工作从新办理用地征税拓展到对以前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税款流失的查漏补缺,全年共查处补缴税款161万元。我们还主动与土地部门取得联系并达成共识,对房屋交易办理土地使用证纳税人的房屋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核查把关,发现以前少缴或漏缴的税款必须予以补缴。目前共办理补税业务9笔(含免税3笔),税款7916元。补缴的税款虽少,但此项工作的开展,不仅使以前的偷税漏税得到进一步查处,而且房产部门在获悉此情况后,主动加强了对房屋契税的协查协征力度,直接增加了房屋契税的收入,彻底杜绝了房屋契税征收工作中的漏洞,取得了明显成效。经中心管委会批准,自8月下旬开始,我们参与项目联审联办工作,直接获取了第一手资料,掌握了大量的耕地占用税税源,为后期的征收工作提供了可靠保障。

(二)服务的窗口。进驻中心后,我们及时转变工作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努力提升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窗口工作服务的对象多种多样,情况错综复杂,他们对政策不了解或知之甚少,有时对纳税免不了会埋怨几句,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做耐心细致地讲解工作,消除他们心中的疙瘩。为此,我们总是以饱满的热情,热心接待每一位纳税人。采取“换位思考”提醒自己,工作中兢兢业业,待人“以心换心”,以“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水”的服务,使广大纳税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中心窗口的工作一流、服务一流。

按照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要求,我们努力争取财政局党组支持,将涉及“两税”征管减免工作纳入中心统一办理,避免了纳税人多头跑的麻烦。办理过程中,我们亲自代纳税人填写申请表格,收集相关减免资料,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办结,大大方便了纳税人办税办证。

(三)依法行政的窗口。依法行政是最好的税收服务,工作中做到严把政策关,严把减免审核关,照章办事,取信与民。对该收的税款,一分不漏。有一名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转交到我们窗口,而且也提供了契税完税凭证,并通过不同的途径向我们提供了所征土地为非耕地的信息,但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审核,进行现场勘察,最终确认为耕地,通过向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终于使这名纳税人认识并补缴了应纳耕地占用税款31万余元。对不该收的,我们也一分不要。11月份,一名纳税人前来咨询政策,我们认真查看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基层征收机关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向纳税人多下达了近20万元的税款缴纳通知,于是窗口及时与征收人员联系,并亲自陪同纳税人前去核定税款事宜,为纳税人避免了损失,使纳税人深受感动,提前缴纳了应纳税款。

(四)政策宣传的窗口。税收工作好不好,舆论宣传是先导。为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我们时刻不忘自己是一名农税征收人员,时刻牢记税收宣传是自己的责任。利用中心办事人员多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两税”宣传工作。对前来办理纳税事项或进行业务咨询的,我们不厌其烦的进行直接的耐心讲解宣传;对路过窗口的,我们发放一张介绍“两税”知识的明白纸。目前,纳税人的“两税”知识明显增多,依法纳税意识不断提高,进一步优化了我市的税收征管环境。

二、20xx年工作思路

20xx年,财政局窗口将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立足岗位,扎扎实实地开展“保持先进性、争创先锋岗”,“满意在窗口、服务创一流”的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为投资者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老百姓服务”这条主线,真正做到群众满意、社会满意。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完善窗口功能

全面总结窗口运行一年来的工作经验,在中心管委会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窗口的配合,严格按照先税后证,不完税不发证的程序,严把减免关,严格依法治税,文明征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税收税源控制机制。

第五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为规范税务机关契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的征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契税征收规程适用范围

北京市契税申报征收、减免税、退税、不征契税政策的界定及纳税服务等适用本规程。

二、契税征收机关、征收窗口的设置及征收方式

契税征收机关为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

契税征收地点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契税征收的窗口和在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的契税征收窗口。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发证和市建设委员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场所的征收窗口由其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设置。

契税采取由纳税人上门申报,税务机关在征收窗口直接征收的工作方式。

三、契税征收窗口的岗位设置及职责

契税征收窗口的岗位设置,应本着明确责任分工,衔接有序、制约高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设置岗位。各岗位应严格完成工作内容,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岗位

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申报资料,确认纳税人申报资料的齐全、有效,并对征收、不征契税政策的界定、减免税及退税的政策依据进行初审。

(二)审核岗位

1.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确认征收的政策依据,核对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征税额、应纳税额。

2.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的纳税人不征契税政策界定及减免税的申报资料,确认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及减免税额。

3.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的纳税人退税申请资料,确认退税的政策依据及退税额。

(三)征收岗位

1.负责打印专用税收缴款书。

2.负责收取现金税款并打印契税完税证。

3.负责办理自征税款的汇总缴库手续。

(四)管理岗位

负责税收票证和档案的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五)纳税服务岗位

负责契税的政策咨询和涉税服务。

以上岗位的设置,由各区县局、分局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设置相应岗位,也可合并岗位,但必须设置两个以上岗位。

四、契税征收窗口各项工作的具体流程。

(一)申报征收契税

1.申报受理

(1)申报契税时,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有关申报资料。

(2)征收窗口的受理人员对于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

(3)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将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录入契税征管系统并打印《契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附表1),交纳税人进行确认并签章。

(4)征收窗口的受理人员将《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申报资料移交审核人员,转入审核征收。

2.审核征收

(1)资料审核

征收窗口的审核人员对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转入征收环节。

(2)税款征收

①使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征收窗口的征收人员通过契税征管系统打印《专用税收缴款书》,并交纳税人办理缴税手续,《专用税收缴款书》通知联由纳税人交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证书,第一联由纳税人留存。

②使用现金或银行卡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征收窗口的征收人员征收税款后,通过契税征管系统打印出《契税完税证》,并将完税证的纳税人收据联、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联共两联交纳税人。使用银行卡缴纳税款的,应将银行“签购单”的“持卡人存根”一同交纳税人。

(3)征收的税款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计〔1988〕311号)的规定,及时办理自征税款的汇总缴库手

续,完税证汇总时应按现金税款及划卡征收的税款分别汇总并填开《税收缴款书》。

(二)不征契税政策的界定及减免税

对于契税的减免税审核,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对于办理完减税手续的纳税人,仍有应纳税额的,应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转入申报征收环节。

对于不征契税政策的界定按以下流程执行。

1.申报受理

征收窗口受理不征契税政策的界定时,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有关申报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及《不征契税政策界定申请核定表》(即时审核不用此表)(见附件1附表2)。

征收窗口的受理人员对于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及《不征契税政策界定申请核定表》进行初审,将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录入契税征管系统。通过契税征管系统打印《不征契税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附表3)并由纳税人签章,受理人员将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员,转入审核。

2.审核

审核分为即时审核和按程序审核两种。

(1)对于符合以下规定的,实行即时审核,审核后转入出具涉税文书。

①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的;

②夫妻离婚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契税的。

(2)按程序审核。

对于不征契税政策的界定,需按程序审核的,流程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申报审核工作规程》中减免税程序审核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附送资料清单》。另外,还应按本规程要求使用《不征契税政策界定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附表4)《不征契税政策界定审核流程表》(见附件1附表5)《不征契税政策界定补充资料通知书》(见附件1附表6)。

3.出具涉税文书

根据审核的结果,通过契税征管系统打印《契税核定通知书》(见附件1附表7),属于即时审核的,加盖“契税征收专用章”并交纳税人;属于按程序审核的,一律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印章并交纳税人。

(三)退税

1.受理

征收窗口受理契税退税申请时,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有关资料及完税凭证。个人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税款,纳税人应提供银行个人储蓄存折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征收窗口受理人员对于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符合退税规定的即时受理,并移交审核人员,转入审核。

2.审核

征收窗口审核人员对于符合退税规定的纳税人,进行审核,并转入办理。

3.办理

征收窗口审核人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四)纳税服务

1.政策咨询

对于纳税人涉税问题的咨询服务。政策明确的,税务人员应及时解答,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对于情况复杂或特殊的,需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的,应先向纳税人说明不能及时答复的原因,取得联系方式,事后及时请示,将答复结果及时告知纳税人。

2.配套服务事项

(1)向纳税人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辅导纳税人按征收流程办理涉税手续。

(2)对于纳税人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办理缴税的,税务机关征收窗口提供金融卡缴税服务。

(3)对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或《契税核定通知书》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具契税纳(免)税情况证明申请书》(见附件1附表8),税务人员通过契税征收系统查询后, 确属已完税或办理核定手续的,税务人员在《申请开具契税纳(免)税情况证明审核表》(见附件1附表9)上记录查询情况并签字,报主管税务人员复审,并在《申请开具契税纳(免)税情况证明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由税务人员制作《契税纳(免)税情况证明》(见附件1附表10),加盖“契税征收专用章”后交纳税人。

3.服务要求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地税纳〔2003〕429号)规定执行。

五、票证使用及管理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

地税计〔1998〕311号)的规定使用票证并进行管理。

六、统计分析及信息应用

征收机关应定期对征收及减免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有关统计分析报表,实行专人负责制。

征收机关应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要求,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明确责任人,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七、档案管理

纳税人在缴纳契税过程中形成的税务档案(除缴款书、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按户序时方法进行归集整理,单位纳税人的档案资料归入其他类-契税(单位),子目录号为6617;自然人纳税人的档案资料归入其他类-契税(个人),子目录号为6611。

契税档案应于终了后3个月内,上交各区县局、分局税务档案管理部门,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八、人员的配备及办公设备的配置

各区县局、分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满足日常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契税征管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本着合理分工、职责清楚,内部环节相互衔接制约的原则,结合工作的流程、岗位的设置及职责的划分来进行人员的配备和办公设备的配置。

九、契税征收管理系统的操作须依照《契税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执行。

十、本工作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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