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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精选5篇]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0-40960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4 00:02: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煤矿。

第三条 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 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六条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每月对各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次,对高瓦斯、容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2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 隐患治理

第八条 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 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由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第十一条 煤矿自接到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 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煤矿向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煤矿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煤矿恢复生产申请,由安全监察处组织验收合格,向煤矿下达准予生产(作业)指令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第四章 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 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煤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调度室报告,同时对口汇报给平顶山裕隆公司的业务处室。

第十五条 每月25日前,煤矿要将本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书面报告要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強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矿务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中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程度按照隐患导致事故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指可能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是指《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内容;集团公司、矿务局和矿有关文件专门规定的重大隐患。

(2)安全生产隐患级别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A级隐患指难度较大,矿解决不了,须由矿务局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指难度较大,科室、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隐患指须由科室、区队(车间)解决的隐患。

(3)安全生产隐患类别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性质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灾和其它。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矿领导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安全质量科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专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落实整改和复查工作;生活公司负责后勤服务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工作;多经公司负责非原煤口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工作;凡检查单位都要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专人管理。

4.各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5.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负责;各业务科室及部门对本专业和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负管理责任;跟班干部、班组长对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负直接责任;安监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安检员、群监员、青岗员对各施工点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负监管责任。

6.各级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矿管理干部、安检人员、群安员、青岗员对沿途路线及区域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升井后必须在井口信息站登记在井下所查的事故隐患,安全信息站每天必须对所有登记的事故隐患进行筛选分类,向被检单位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

7.隐患排查每旬为一个周期,由安全质量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对井下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8.一般隐患必须现场落实整改,现场整改不了的由安全信息站通知有关区队、科室和生产调度室安排落实整改;隐患单位要在班前落实整改责任人,做到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内已整改的隐患,由业务科室负责验收,安监部门监督和复查,并汇报安全信息站备案。

9.《重大隐患》由安全信息站指派安检员盯在现场,直至隐患消除,整改情况及时向安全质量科长、安监处长汇报。对科室、区队暂时无法落实的隐患,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研究制定方案落实处理。

10.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同时向矿务局安监局、铜川煤炭安全监察分局汇报,并由矿长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按照“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由分管矿领导组织有关科室验收,安监部门负责复查;验收合格后,由隐患单位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经安监部门批准后,安全信息站负责下达恢复生产开工通知书,方可恢复生产。

11.对隐患的处罚,依照《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以及矿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单位必须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隐患内容及处罚通知书,明确规定隐患限期整改的日期和处罚金额,对未按期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彻底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落实继续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12.各业务科室的隐患处罚必须与次月3日前交安全质量科,由安全质量科提交矿考评会审定后,报内行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13.矿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形成书面材料,并报矿务局安监局。

第三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強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中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程度按照隐患导致事故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指可能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是指《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内容;集团公司、矿务局和矿有关文件专门规定的重大隐患。

(2)安全生产隐患级别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A级隐患指难度较大,矿解决不了,须由矿务局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指难度较大,科室、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隐患指须由科室、区队(车间)解决的隐患。

(3)安全生产隐患类别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性质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灾和其它。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矿领导

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安全质量科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专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落实整改和复查工作;生活公司负责后勤服务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工作;多经公司负责非原煤口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工作;凡检查单位都要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专人管理。

4.各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5.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负责;各业务科室及部门对本专业和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负管理责任;跟班干部、班组长对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负直接责任;安监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安检员、群监员、青岗员对各施工点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负监管责任。

6.各级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矿管理干部、安检人员、群安员、青岗员对沿途路线及区域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升井后必须在井口信息站登记在井下所查的事故隐患,安全信息站每天必须对所有登记的事故隐患进行筛选分类,向被检单位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

7.隐患排查每旬为一个周期,由安监站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对井下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

8.一般隐患必须现场落实整改,现场整改不了的由安全信息站

通知有关区队、科室和生产调度室安排落实整改;隐患单位要在班前落实整改责任人,做到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内已整改的隐患,由业务科室负责验收,安监部门监督和复查,并汇报安全信息站备案。

9.《重大隐患》由安全信息站指派安检员盯在现场,直至隐患消除,整改情况及时向安全质量科长、安监处长汇报。对科室、区队暂时无法落实的隐患,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研究制定方案落实处理。

10.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同时向集团公司和煤炭局汇报,并由矿长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按照“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由分管矿领导组织有关科室验收,安监部门负责复查;验收合格后,由隐患单位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经安监部门批准后,安全信息站负责下达恢复生产开工通知书,方可恢复生产。

11.对隐患的处罚,依照《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以及矿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单位必须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隐患内容及处罚通知书,明确规定隐患限期整改的日期和处罚金额,对未按期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彻底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落实继续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12.各业务科室的隐患处罚必须与次月3日前交安全质量科,由安全质量科提交矿考评会审定后,报内行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13.矿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形成书面材料,并报集团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山西柳林凌志柳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

第四篇:XX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XX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 镇安委会、镇安监站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镇安监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煤矿负责人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

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矿区相关场所进行公告公示。

4、各驻矿安检员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

公告公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 各煤矿企业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安排管理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镇安监站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

第九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单位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条 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

第十一条 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

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

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单位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3、镇安监站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

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

(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7)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8)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4)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企业指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5)隐患排查督察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直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

(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XX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XX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 镇安委会、镇安监站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镇安监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煤矿负责人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

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矿区相关场所进行公告公示。

4、各驻矿安检员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 各煤矿企业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安排管理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镇安监站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

第九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单位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条 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

第十一条 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

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

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单位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3、镇安监站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

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2)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

(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7)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8)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4)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企业指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5)隐患排查督察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直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

(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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