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 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 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应邀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委员会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专家委员会应由国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科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自接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申报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定。
第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承担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工程项目专业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人员对其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质量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对审查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时需提供的材料、审查的具体要求和不同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应由具备甲级(一级)资质且至少完成过质量良好的五栋80米以上高层建筑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必须按经审定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实行监理,监理庆由具备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经审查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包括抗震设防内容;竣工验收时应有抗震设防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费用及设计中必要的试验、测试和特别要求的计算分析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抗震设防审查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第四条规定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
(二)未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 防、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相应资质管理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负责审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审查不严,造成事故的,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设震设防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建和已建成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
按本规定的要求申报补查。对审查发现的抗震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措施。
附件: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二)建筑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含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报告);
(三)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四)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建筑和结构部分)文件;
(六)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七)对本规定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抗震结构,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的最大适用高度,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 结构和简体结构,9度设防时一般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8度设防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的百分之二十,6度和7度设防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的百分之三十;
(二)在房屋高度、高宽比和体型规则性至少应有一方面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应采用比规范、规程规定更严的抗震措施;
(四)计算分析应采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结构实际情况的力学模型,且计算程序应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对房屋高度超过规范最大适用高度较多、体型特别复杂或结构类型特殊的结构,应进行小比例的整体结构模型、大比例的局部结构模型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和实际结构 的动力特性测试;
(六)特殊超限高层及有明显薄弱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进行结构的强塑性时程分析。
三、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的基本内容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应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施工图审查首先应检查对初步(扩初设计)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并对结构抗震构造和抗震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和评定。
第二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服务指南
(简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向重庆市城乡建委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适用对象为重庆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其建筑结构进行判定,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工程项目。
(二)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科室审批。1.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
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3号)
第三十三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行性论证报告深度满足要求。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17:00时前将申请资料送业务科室;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无法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的特定项目,实行告知时限清单制度,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2.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抗震办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委托全国或组织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时间不记入行政许可时限),资料不满足要求的,通过窗口退回,并说明理由;资料满足要求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审查完成,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向申请人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1.重庆市城乡建设服务热线966566;
2.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zwfw.cq.gov.cn),点击“进度查询”,然后以下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进入用户中心查询(使用用户名和密码); 方式二:输入统一服务监管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统一服务监管码输入完整的34位或以下划线12位均可:5001180310XKCK***23260。
2.12号窗口咨询电话问询。
九、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http://www.teniu.cc/
第三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办理机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
务服务大厅
联系人: 王泽璞受理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4楼联系电话: 0371—66257329、66255529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进行审核,由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建设厅公开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场所予以告示|、公告。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文件。
20个工作日
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第42号)。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2、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3、工程勘察报告;
4、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5、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6、初步设计文件;
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数据及计算机程序;
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第四篇:重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求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设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2005]33号)等。
二、审批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抗震办公室。
三、申报阶段
在初步设计前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抗震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提供材料目录(各1份)
(一)《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1份);
(二)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结构设计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主要抗震措施、结构计算书以及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等)(1份);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其审查合格书(初步勘察深度及以上)(1份);
(四)初步设计文件(仅建筑和结构部分)(1份);
(五)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1份)。
注:
1、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设计单位编制,申报表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抗震设防参数栏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表格格数不够时可加附页);
2、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及依据;
3、需要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项目,应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可受理申请;
(二)审查:市城乡建委、市抗震办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委托全国或组织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时间不记入行政许可时限);
(三)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委托全国或组织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接件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服务中心4楼12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2 承办机构: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抗震办公室 监督电话:63676222 本办事指南可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teniu.cc)“服务指南”栏中下载。
第五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问题研究[推荐]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性的基础上,谈了我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 抗震 设防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性
虽然目前在科学技术上还不能控制地震的发生,但是依靠现代的科学技术、先进的标准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完全可以达到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目的,这就是要严格把好工程抗震设计这一关。
国内多次地震的实例证明,经过抗震设计的工程,都能有效地抗御地震灾害的袭击。例 如:辽河化肥厂有一座高67m,重600t的造粒塔,由于设计时按7度设防进行设计,并考虑到地震时可能产生砂土液化,因而扩大了桩基直径和深度,还打了一定数量的斜桩。1975年营口、海城地震时,该厂厂区普遍喷砂冒水,塔的四周也有多处喷砂口,附近建筑物均遭不同程度的破坏,而该塔却保持完好,经受了地震的考验。1976年唐山地震,震中区成了一片废墟。但是按8度设防的唐山面粉厂和按7度设防的唐山新华旅馆及外贸局办公楼都经受了地震的考验,仍然立而未倒。1981年河北省邢台6级地震,没有倒塌一间房屋,没有死亡一个人。主要原因是该地区吸取了1966年地震中倒塌房屋119万多间的惨痛教训,在村镇规划和重建家园时采取了抗震措施,因此,当15年后再次遭受地震时,损失大为减少。
透过以上实例,可以得到两个结论:一是地震灾害损失主要是由房屋及工程设施破坏造成的;二是工程抗震设防和严格按照抗震规范进行设计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最有效措施。所以,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对新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并把好抗震设计关。如何把好抗震设计这一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九条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因此,把好抗震设计关,就成为减轻地震灾害的非常关键性的措施。
二、我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问题方面
1、重救灾,轻防灾
由于大震的重演周期长,造成社会公众对地震存有侥幸心理,唐山地震的惨痛教训在许多人包括一些领导人中已淡薄;遭震时重视,突击救灾,过后防灾观念淡薄,宣传工作的力度不够,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远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对抗震设防及其质量状况不以为然,以致难以形成全社会对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
2、综合管理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根据国家地震局和建设部发布的第四代地震烈度区划图,许多原来不设防的地区增加了抗震设防的要求,还有不少地区提高了设防等级,这无疑给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不少工程技术人员对抗震技术标准不够熟悉,许多地区也没有及时编制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抗震构造节点图集和标准,不便于施工质量控制,加上抗震设防综合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抗震主管部门与招标投标、质量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密切,致使抗震设防在设计审查、施工方案核查、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时有脱节、留有漏洞。
(二)设计问题方面
1、设计不合理
建筑物的破坏随建筑平面、布置、结构形式的不同和抗震措施的多少而有差别.房屋平面不规则、立面形状复杂,质量分布不均匀、刚度变化较大,地震时引起扭转或变形不协调,加重房屋局部震害;砌体房屋的高度、高度与宽度之比超过规范要求,地震时产生平面弯曲破坏;结构不合理、构件之间、节点构造不牢固,抗拉压、剪切强度不足、房屋整体性差,使构件丧失承载力而倒塌。
2、设计图纸质量较差
受经济利益的支配和不正之风的影响,设计粗糙、深度不够,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走过场的现象普遍存在,无计算书、对计算结果不分析不审查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人员重计算、轻构造,忽视对抗震设防节点做法的设计,对抗震设防既没有提供足够的详图,也未按设计规范规定提出对施工质量的具体要求,而仅笼统地概括为按抗震规范的要求施工,可操作性差.在接受工程变更时,不对抗震设防作通盘考虑,常常前后矛盾,不便施工。
(三)施工、监理方面的问题
1、施工队伍整体素质下降
施工队伍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的下降给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留下隐患.目前建筑工人当中,有一大部分是民工,没有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操作技术不熟练;施工企业的领导者中,还有不少人存在重效益轻质量的观念,自身质量意识差;监理部门需要旁站监理的工序不能做到现场旁站检查、监督;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施工偷工减料现象仍然存在,劣质建材以次充好进入工地使用,这是目前造成工程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2、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
突出表现在砖砌体的组砌方法不正确、构造柱与墙体之间缺乏可靠的连接、框架结构中的填充墙与梁柱之间连接不牢、框架节点施工质量差等方面。
(四)使用方面的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不正确的使用引起的事故屡见不鲜,装修时任意在墙上开洞,使用中随意改变建筑的结构布置,任意加大使用荷载,严重破坏了承重墙体的受力性能,影响了正常使用,有的损坏虽然目前还没有表现出来,但已造成了巨大的潜在隐患,大大降低了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对策
(一)地震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快建立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一是地震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制定执法责任制度,通过执法活动与服务,切实树立执法主体形象。二是地震部门执法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后,持证上岗,依法行政。三是地震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对法规的学习,虚心向上级地震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请教。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与上级领导多接触、多请示和多汇报,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四是要注重自身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条件的县级地震部门要加快引进一些本部门急需的优秀人才。
(二)完善配套政策,明确管理职能
一是地震部门要依据现行的国家、省、市防震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明确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明确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职责,使地震部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从而进一步加大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力度。二是区分“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与“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与相关部门配合,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切实按照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的计划、建设、规划、设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搞好此项工作。此项工作要由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环节,凡是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二是地震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情况,积极努力争取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之中;三是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参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要加强对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执行情况的落实,加强与本地建设、设计部门之间的协调,澄清职责。
(四)加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宣传力度
要根据本地实际,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和场合,多种形式并举的宣传防震减灾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宣传,要让大家明白,为什么要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另外,要特别加强对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努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对建设单位要主动上门进行宣传,提高其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为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明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收费
对一般性的建设工程,因无有关方面的收费政策,建议地震部门从管理的角度出发,采取不收费服务,下达《抗震设防意见书》。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由省物价部门核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收费,防止不正当的竞争。同时要积极向地方政府的领导多请示、多汇报,多与法制部门配合,依法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建设单位予以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