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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20-24466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16:30: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大连理工大学培养创新型精英人才的战略,进一步完善软件学院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 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于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财政专项拨款。第四条 创业基金鼓励创业者吸纳社会资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创新实践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第六条 中心下设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接受申请、定期向中心作工作报告。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 创业基金面向本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含高年级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以及大连市IT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四)无不良信用和在校违纪记录;

第八条 创业基金主要用于培育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

1、以无偿资助或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创办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基础来源,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2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万元。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5、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投入机制。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级队辅导员老师推荐(需加盖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章有效),向基金办提出申请。实施常年受理。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中心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评审)。第十一条 中心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学院审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办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基金办可协助创业者联系进一步的社会融资。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办审核,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基金办审核,报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基金办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学院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创新实践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

2007.7.1

第二篇: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 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中医学科技学院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1号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监督管理小组第x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XXX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大学生资助创业基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创业基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经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基金贷款业务,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发放的用于自主创业、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第二条 设立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我院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启动资金,一定三年。本基金为有创业意愿、创业潜力和创业计划,但缺乏资金的我院大学生自主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创业培训和辅导支持等。第四条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开设创业基金专户,专款专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者发放贷款,由创业基金给予贷款贴息。第五条

创业基金的来源:

(一)各种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款;

(二)其他合法捐助;

(三)基金的合法增值;

(四)其他合法收入。第六条 创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以费用减免或现金支持的方式为具有创业意愿和潜力的我院学生提供创业资金扶持;

(二)开展相关的创业培训课程;

(三)开展创业导师和项目实施负责人的培训;

(四)创业基金的宣传和推广费用;

(五)维护创业基金管理日常运作的管理成本费用(费用总额不超过创业基金总额的10%);

(六)其他合法用途。第七条

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九条

贷款人应按市场定位、创业贷款内容、贷款对象群等维度建立创业基金贷款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十条

创业基金贷款业务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基金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创业基金贷款业务风险。第十一条

创业基金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第十三条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创业基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十四条

成立由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的创 业基金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制订创业基金的使用计划及创业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基金扶持项目的审核、跟进及人员培训等日常工作。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专业评审小组,由相关专业人员和青年企业家组成,对创业者进行项目评估。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给予扶持额度以及基金使用年限。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创业基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在校或从本校毕业未满两年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或户口为南昌的学生优先;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在院学习期间,品行、信用良好,无违反《江 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管理条例》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如借款人有具体经营项目并以个人名义领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创业基金贷款对从事非国家限制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给予资金扶持,高新科技和新兴产业的项目给予优先。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项目申请人应提供1个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户籍人员作为担保人(申请额度超过3万元的,需提供2个以上担保人),或提供不动产抵押物。)第二十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四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二十三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二十五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第五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创业基金贷款的法律风险。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 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创业基金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完成。第三十一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六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三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第三十五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创业基金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区分创业基金贷款的内容、贷款对象群、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延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创业基金贷款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如需创业指导,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应为其安排至少1名创业导师。第四十三条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加强创业基金的使用和创业基金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督。第四十四条

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安排和使用创业基金,并于每年年终将本创业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向学院进行报告,并接受学院财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一经查实,停止创业基金扶持,终身不得再申请创业基金扶持;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创业基金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经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毕节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毕节学院大学生

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毕节学院大学生创业者协会项目部制定

2011年3月23日

毕节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校内自主创业,加强对创新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竞赛、创业教育活动(如创业沙龙”等)、资助大学生创业实践。

第三条

基金初期来源主要由学校拨款,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回报等作为后续基金来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科研处、招就处、团委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最后审批(基金最终安排向院长汇报);

(二)听取和审查基金办关于基金使用的情况报告;

(三)决定其它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为校专家评审委员会。

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教授组成。其职责如下: 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答辩,确定初步项目名单; 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基金办。基金办由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处、科研处人员组成。

职责如下:

(一)负责基金使用的审核和发放;

(二)负责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支持项目的进展、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物质形态创新创业:

1、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2、学生在校期间参与老师科学研究,并独立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

3、学生在校期间将社会上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

(二)非物质形态的创新创业

1、各类艺术方面的创新;

2、民族文化的传承及创新;

3、学生出版的各类专著。

(三)生存类经营项目创新创业

贫困生在校期间,从事实体生存类经营项目取得合法手续且具有较好的创意,或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较突出的管理理念创新等。

第四章

资助申请、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

符合基金支持条件的创业项目,由学生以单个人(大四学生为主)名义经所在学院初审后向基金办提出申请。

第九条

基金办受理时间为每学期的上学期间内、且在每个月的25号递交。受理的项目整理制表后,按申请项目数大于审批项目数三倍的原则向校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项目名单。

第十条

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答辩后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初步名单。

第十一条

基金办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初步名单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每笔资助一般不超过学生自筹投资的50%,最高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特别优秀项目的资助由学校另行研究)。

第五章

基金使用、监督与回报

第十三条

使用基金的个人或团队需与基金办签订资助协议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基金办备案,基金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办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进展进行中期评估,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对于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六条

基金遵循无偿支持回报、道德的原则,鼓励创业成功者采取回访母校、对基金进行捐赠或通过其他形式回报学校。

第六章

附 则

项目申请相关条例的详细说明

一、基金设立的原因:

为了进一步引导大学生了解创业知识、培养创新意识、树立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深化校园科技活动。也为了能在全国创业计划大赛中,充分体现我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取得优异的成绩。学校从2011开始每年拿出固定资金设立创业基金,用于大学生创业活动、创业计划大赛的使用。

二、基金的使用限制或说明

第一则:该基金只能限制于学校内部的学生的申请,申请人只能是有单个的学生申请;即明确负责人。

第二则:确保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和承担风险最小化才可以给以下拨资金套又好的项目,要认真的进行项目的市场前景,风险、规定该项目的时间,在一定的时间内开始正式运行,盈利等进行预算,在盈利后提出一定的资金,放在这个创业基金里面,让着个基金延续下去。如果项目亏损,项目人要承担一定的亏损资金,这样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承担所拨资金的一部分。

三、学校参与(管理或限制)

1、学校直接以参股的形式依法参加。

2、通过考察对创业者所做的项目,如果可行,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可以直接送给他们作为鼓励,小额资助。

3、与“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连接,资助获奖的项目。

4、该基金会主要针对的是大四的优秀学生,前提是要有好项目。

5、可拿出一部分钱作为“创业培训”专用款,让想创业的同学进行培训,学院请有权威的企业家给以培训。

四、基金的来源

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学校划拨、社会捐赠。学校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基金的创设和补充。

五、资助对象及方式

1、资助对象:诚信守法、品学兼优、按时完成学业、具有创新和可行性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且该创业项目接受基金办考察至少一个月以上。

2、资助条件:项目有毕节学院在编教师作为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项目已完成前期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办公设施、经营场所租赁等,且该项目团队同意以前期投资作为申请基金的抵押。

3、资助金额:依据资助项目的经营需求,评估和决定资助额度。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高于5万元,且不高于该项目创业团队已投入资金总额。备注:如果有其他的专利、技术等项目,发展前景优秀的项目另作考虑;资金由学校基金办受理。

4、资助方式:以股权投资形式进行公益资助,不谋求经营控制权,在资助期限内所占股份不参与分红。基金资助通常用于补充项目的流动资金。

5、资助期限:基金资助的期限为2年。资助期满或资助期内资助对象有受让意愿时,基金向资助对象转让股权,并收回资助资金。如资助期满资助对象不受让该股权,基金办可向其他人转让,转让后该股权不具备公益性。

具体申请流程

1、申请:具备基金资助对象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毕节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项目负责人身份认定材料、项目计划书、前期投资列表及证明材料、银行开户证明。

2、受理:基金办(即基金管理委员会)受理申请。基金办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界定项目申请人资格,核对项目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对合格的项目申请予以受理。(备注: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科研处、招就处、团委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评审:基金资助项目实行集中评审。基金办组织校内外专家组成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已受理项目组织集中评审。每个月的15号集中评审并以面试方式举行,评审委员会应对每个申请项目给出评审意见。

4、审批:通过集中评审的创业项目上报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审批的结果在毕节学院就业、创业信息专栏上公布中标的项目。

5、拨付:基金办与各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签订《毕节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协议书》,编制《毕节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项目汇总表》,并报财务处,财务处从专项经费中拨付基金办,由基金办拨付给资助项目。

6、监管:基金办统一组织,指导老师负责具体项目的监管。

指导老师对资助项目的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受资助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编制会计报告,每月向指导老师报送财务报表,每季度向基金办项目管理部报送基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基金办根据需要随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当年创业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对于经营状况不佳、停止运行或未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项目,基金办将收回资助资金,如账面资金不足,可按协议规定以前期投资资产代偿。

7、退出:资助期满或受项目负责人申请退还资助的项目,基金办收回资助资金,移交对应股份,并做出基金退出报告。

1、融资奖励:吸引社会资金注入基金的,一次性给予经办人总金额10%的奖励。

2、监管奖励:受资助项目按期返还资助资金的,一次性给予指导老师返还金额20%的奖励。

3、审计监督: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及资助项目审评规则

第四篇: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聘任教师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文件 大工软办字[2009]第7号 签发人:罗钟铉

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海外学者、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聘任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兼职教师已成为我院教师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提高我院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声誉、促进学科的迅速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对各类兼职教师的管理,并根据《大连理工大学“海天学者”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08年12月修订)及《大连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大工人内„2007‟2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学院教师为校内合作人名义申请的大连理工大学海外学术大师和海天学者(以下统称海外学者)、以学院或学校名义聘请的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

第三条 各类教师的聘任资格条件、聘任期限与学校规定一致。第四条 科研类海天学者的岗位职责除与学校相关规定一致外,还包括:

(一)每年在学院工作期间,为研究生讲授至少10学时的课程或讲座。

(二)在聘期内发表科研论文2-3篇,且必须署作者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可在脚注中署海天学者原单位名称。

第五条 对学院教师申请的以学院或学校名义聘请的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学院教师为其校内合作人。对校级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校内合作人应负责其到校访问的工作安排及考核及聘期期满考核工作。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到学院访问时,要求至少为学院教师和学生做一场讲座,学院给予每年一次2000元的生活补助,以学院名义宴请一次,并在其停留期间安排入住学院的高标准教师公寓。

第六条 申请程序:学院教师申请聘请海外学者时,可在每年3月和9月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交所有申请材料至学院对外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由学院组织统一审核后报送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参加评审。学院教师申请聘请院级或校级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可在全年任何时间,填写兼职教授申请表并提交受聘人简历一份至外办,由学院统一审核批准并上报学校。第七条 经费管理办法:海外学者在校工作期间的生活津贴、住房补贴及国际旅费等待遇和报销办法与学校规定一致。对科研类海天学者,生活津贴报销实行由校内合作人从科研经费里先行垫付全部费用,待每年学校总结或期满考核合格后,由学校承担50%,学院和校内合作人各承担25%。对教学类海天学者,生活津贴报销实行由学院先行垫付全部费用,每年总结通过后与学校结清相关费用。

第八条 管理和考核:海外学者、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的日常管理由外办负责。校内合作人应经常与受聘人及外办沟通,在海外学者计划到校工作前至少三周通知外办,以协助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及协调安排到校期间工作和生活。每年初校内合作人应及时提交工作总结给外办,上报学校通过后方可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海天学者聘任期满后一周内,校内合作人应将海天学者履职报告及相关证明报送外办,以上报学校考核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第九条 本规定由软件学院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大连理工大学“海天学者”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附2:大连理工大学“海天学者”申请表

附3:大连理工大学“海天学者”校内合作人协议书 附4:大连理工大学“海天学者(教学类)” 聘任合同书 附5:大连理工大学“海天学者(科研类)” 聘任合同书

2009年4月1日

第五篇: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教学[1993]12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学历证书管理,维护本校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学生的学习程度,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二、按国家规定招生,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学业考核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我校是按本科招生,分层次培养,根据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比例发放证书。

三、本科毕业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四、本科结业基本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尚欠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者,可以按本科结业处理并发给本科结业证书。本科结业一年内,且尚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欠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五、大专毕业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本科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75%者,按大专毕业处理,发给大专毕业证书。

六、大专结业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本科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50%者,按大专结业处理,发给大专结业证书。

七、肄业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25%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低于此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八、学历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以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本科或专科),毕(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字章;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九、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十、学位授予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十一、凡按规定完成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

十二、凡按规定完成第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发给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

第二学士学位学位证书。

十三、凡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学籍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如毕业证书遗失或严重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也可以申请补办省教育厅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应出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时提供一张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二寸照片、籍贯、出生年月、入学时间、毕业时间、所学专业等。

十四、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学业未达到要求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十五、学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由本人签领,委托领取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十六、办理学生学历证件的所有签领单及证明材料,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全部存档。

十七、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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