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提高教科研工作水平,规范和加强科研计划项目管理,保证教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建立教科研工作与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及服务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项目按其任务来源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院级项目、学院专项研究项目和各级学会(协会)项目五类。
1.纵向项目:指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按计划下达的教科研项目,可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国家级项目:指科技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局,以国家名义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国家级的项目。
省、部级项目:指省科技厅、教育厅等省级厅、委、局以省上名义下达,或国家部、委、局直接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省、部级的项目。
市、厅级项目:指市科委、经贸委、科技局等部门以市上名义下达,或省上厅、委、局直接下达,或国家部、委、局所属的司级部门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地市、厅级的项目。
2.横向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或与之合作研究的教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3.院级项目:指由学院科研基金资助的院内自选科研项目。自选科研项目分为自然科学专项项目和人文社科专项项目两类。自然科学专项项目:指对自然界物质的各种类型、状态、规律属性及运动形式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的项目。人文社科专项项目:指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管理科学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调查与决策研究的项目。4.学院专项研究项目:指为了增强学院发展实力、增强专业发展能力、推动产学研合作、以上级下拨专款或有具体建设要求的项目为载体、经过学院统筹考虑确定的研究项目。
专项研究项目由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项目组;项目组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方案制定、实施、验收等具体研究工作;项目在科研处备案,按院级项目立项、管理并给予积分;项目经费由学院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财务处设立专项资金,不提取劳务费。研究成果注重研究报告。
5.各级学会(协会)项目:指由国家一级学会(协会)、国家二级学会(协会)、省一级学会(协会)(含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 学院设立科研基金,用于资助院级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已立项的各级纵向教科研项目、配套资助或资助各级学会(协会)项目。有关科研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按《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立项
第五条 教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目的明确,立项依据充分,研究路线切实可行。2.熟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有明显的创新之处。3.研究成果应当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和理论价值。4.项目研究应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试验条件。
5.项目组人员应为学院在职正式职工,成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充足;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参与同类同级其他项目,项目组成员参与同类同级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项目参与人员必须在申 请书中签名。同一项目的成员之间实行直系亲属回避制度。
6.项目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合理。第六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
1.纵向项目由科研处负责,按上级部门下达的文件要求组织申报。
2.项目组成员由项目主持人确定,实行主持人申报制。3.项目主持人应负责填写《项目申请书》等申报材料,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
4.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负责本部门申报项目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5.科研处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6.纵向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立项文件后,由项目主持人填写《项目责任书》,列入学院教科研项目计划。
第七条 横向项目的备案
1.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项目,由项目主持人与委托单位洽谈,签订合同,在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2.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条款完整,意思表达准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3.合同草本经科研处审核后由项目主持人签订。项目主持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承担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完成研究任务;科研处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组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4.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项目主持人应与委 托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科研处备案。
5.对于项目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纠纷,项目主持人应积极与委托方根据合同书相关条款协商解决。凡项目主持人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外),并给学院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违约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主持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
1.科研处引导教师结合学院发展现状和专业特色开展研究。2.每年立项2次。项目主持人为副高职称及以下人员。3.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负责本部门申报项目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4.科研处负责对院内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形式审查,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项目主持人填报《项目责任书》,列入学院科研项目计划。
第九条 各级学会(协会)项目的申报
各级学会(协会)项目的申报由科研处根据通知(文件)精神下发申报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申报;学会(协会)立项文件下达后,列入学院科研项目计划。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所有教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按项目管理要求对项目的开题、中期总结、结题验收、经费使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为保证项目研究质量,对已承担立项的项目主持人,不能再次申报同一类别的研究项目。横向 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或委托协议书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其研究周期一般按已签订的项目责任书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未能按时完成的项目,其主持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申报延期方案(最长延期1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备案。延期后仍未完成者,学院将终止经费资助,并在2年内将不再受理该项目主持人提出的各类教科研项目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已获准立项的项目,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启动者,立项项目自行终止。对于无正当理由,经中期检查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将暂停后续研究经费支持,且1年内不再受理项目主持人申报各类教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教职工自行通过其它渠道获取立项的院外教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必须向科研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科研处备案,否则学院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获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不能随意变更课题名称、内容、课题组成员及次序。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进行课题研究的,须经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并备案。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立项申报书》(复印件)、《项目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由科研处根据上级职能部门要求组织 验收。
横向项目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中有关条款执行验收,科研处备案。
各级学会(协会)项目由科研处根据学会(协会)要求组织验收。
院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每年安排2次,项目研究必须完成“项目责任书”的预期成果和研究总结报告,方可申请结题验收。由科研处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组评审,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学院下发结题文件并颁发结题证书。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十八条 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以及对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项目组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生产、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十九条 科研处将不定期对已结题的项目成果进行汇编、召开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促进优秀教科研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二十条 纵向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由主管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按委托合同执行;自选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和转让权均属学院,向外单位转让时必须经学院同意,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否则学院保留追究转让者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凡受到学院经费资助的项目,鼓励在《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上发表文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宝丰中心学校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学校教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全体教师的教育科研水平和研究的实效性,以加快学校发展的步伐,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特制订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提高教科研工作的实效性,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教务处、教科室主任为副组长,每学年选择确定的校教科研工作积极分子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教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鉴定和推广工作。
(二)主要职责:
1.认真制订和实施学校的教科研工作计划。
2.收集国内外教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情报,为学校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为教师提供必要的的教科研资料,使他们及时了解科研动态,为提高科研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3.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和教改研究,成立对教育教学有较大现实意义的课题组,组织各教研组、课题组认真开展教科研活动。
4.收集教科研成果并归入档案。为教师外出学习、考核、职称评定、推荐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高级教师等提供准确翔实的事实材料,为学校对教师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供依据。
5.组织教师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方法,交流教育教学经验。
6.引导教师努力探索现代化教育教学模式,按照规律进行教学,努力提
高教学质量和改革效率。主要做法如下:
(1)举办科研讲座;(2)组织专题学习、讨论;(3)开展教学观摩活动;
(4)组织论文和研究报告;(5)评选优秀论文和研究报告;(6)交流教科研成果,并向上一级推荐优秀论文等。
二、组织管理学校教科研工作由教科室统一管理。教师可以以课题组或个人形式申报课题,申报时须提交《中心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申报表》或《课题研究方案》。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中心组成员、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等必须参加课题研究。校级课题由学校教科室审核立项,市级或市级以上课题由学校教科室审核,经校长批准后向上级教科研部门推荐。立项的课题必须及时建立课题档案,档案资料包括:课题申请表、课题方案、学期研究活动计划、理论学习资料、课题研究活动情况记载、研究课教案、阶段性总结、经验论文或研究报告、获奖证书等。课题组要有计划地开展研究,每学期初要认真制订“学期研究活动计划”,每月至少阅读摘记与研究的课题相关的文章2篇;每学期课题组活动不少于3次,由课题组负责人组织开展,并及时填写“课题研究活动情况记载”。6 课题组成员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要努力体现课题精神,每学期课题组至少上一节公开研究课。课题组要注重经验总结,课题组成员每学期至少撰写一篇经验论文,课题组每学期进行一次书面工作总结。课题组成员变动,由本人提出申请,课题组长同意,校级课题报教科室
批准,市级以上课题经教科室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教科室按学期对课题组及成员进行考核,不能正常开展研究的,终止该课题研究,不能履行课题研究义务的成员,不得享受课题研究成果及相关待遇。课题结题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校级课题由学校教育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对课题进行鉴定。市级以上课题,由上级教科研部门鉴定。结题的课题组由学校按规定发放相应奖励。
三、过程管理
以课题的形式进行教育科研活动是教育科研的主要形式。因此必须做好课题的过程管理。
1.选题:
(1)选题必须有价值;(2)选题必须有科学的现实性;(3)选题必须具体明确;(4)选题要新颖且有独创性;(5)选题要有可行性;
2.申报:每项课题的承担者首先要向教科室申报所研究的课题,然后由教科室对各项课题进行审批、认定。
3.审批:教科室根据上交的课题,逐一审批,避免课题的大而空、重复性、无创新、难完成等问题。
4.对已确定下来的国家、省、市和校级课题,课题承担人要写出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内容有:
(1)课题名称。(2)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3)研究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4)本课题国内、外研究 现状,预计有哪些突破。(5)完成本课题条件分析:包括人员结构、资料准备和科研手段等。(6)课题研究计划(计划要具
体,能操作,有日程安排)以及审批部门要求填写的其它内容。
5.检查:各课题组要及时收集与本课题相关的材料,召开课题组成员会议,依据论证报告定期上交阶段性总结,教科室负责检查督促工作。
6.鉴定:课题工作完成后,学校组织鉴定。
四、成果管理
课题成果管理包括成果回收、成果鉴定与成果推广三大方面。
1、成果回收
及时收集教师的科研成果;及时装订教师的论文集;编撰《教育科研通讯》;学校专刊中专设教育科研成果栏目。
2、成果鉴定
对于学校的重点课题注意成果回收与推广的同时,加大投入,确保实验课题的顺利进行;对于学校的重点课题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阶段性分析,邀请顾问组成员参与研究,讨论决定下一步工作;对于学校重点课题结题,及时做好总结工作,并邀请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鉴定。
3、成果推广
成果印发给各教师参考;推荐上级刊物发表;纳入学校就科研总成果,丰富学校的办学思想。
宝丰中心学校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宝丰中心学校
2008年9月
第三篇:幼儿园教科研管理办法文档
幼儿园教科研管理办法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实施“科研兴教,科研兴园”的战略,形成人人有课题、人人搞科研、人人获成果的良好氛围,引导教师进入研究的状态,使我园的教育科研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抓好教育科研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幼儿园科研工作由科研组统一管理,实行“园长--科研组--课题组--实验教师”四级管理制度。
二、教师可以以课题组或个人形式申报课题,申报时须提交《教科研项目申请表》及《课题研究方案》。
三、园级课题由幼儿园科研组审核立项,区级以上课题由幼儿园科研组审核,经园长批准后,向上级科研部门推荐。
四、立项的课题必须及时建立课题档案,档案资料包括:《课题申请表》、课题方案、学期研究活动计划、课题研究活动情况记载、研究课教案、经验论文、发表文章、获奖证书、理论学习资料、研究报告等。
五、课题组要有计划地开展研究,每学期初要认真制订“学期研究活动计划”,课题组每月组织活动一次,由课题组负责人组织开展。课题组教师必须按实验方案认真实施。
六、课题组要注重经验总结,每学期至少撰写一篇经验论文,进行一次书面工作总结。
七、科研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向课题组教师提供研究信息及技术指导或研究咨询。
八、对于幼儿园重点课题及时进行阶段性分析总结,邀请专家参与研究、论证,讨论部署下阶段工作。
九、课题组成员变动,由本人提出申请,课题组长同意,园级课题报科研组批准,区级以上课题经科研室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十、科研组按学期对课题组及成员进行考核,不能正常开展研究的,终止该课题研究,不能履行课题研究义务的成员,不得享受课题研究成果及相关待遇。
十一、课题结题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园级课题由幼儿园鉴定,幼儿园成立由园长、科研组、保教主任组成的鉴定小组,对课题进行鉴定。区级以上课题,由幼儿园科研组邀请上级科研部门鉴定。结题的课题组幼儿园按规定发放结题奖。
十二、实验班教师每月设有研究津贴,科研组依据教师科研绩效,纳入年终考核。每学年评选一次科研积极分子。
科研奖励、考核
一、奖励对象
园内从事科研课题研究的的教师
二、奖励范围
1、园级课题研究成果奖
个人自定课题,园级和园级以上课题均可申报评奖。
2、区级课题研究成果奖 获区级奖励的研究课题可申报得奖。
3、市级课题研究成果奖
获贵阳市级奖励的研究课题可申报得奖。
三、操作办法
1、申报
列入以上范围的各种奖励,均可进行申报,原则上每个学期末或每学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需递交相关资料。
(1)课研研究方案及实施计划
(2)课题研究阶段性小结
(3)课题研究过程资料(包括理论学习资料、研究活动记录、研究课教案录象、照片资料)
(4)课题研究成果资料
2、鉴定
幼儿园成立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小组。园长担任组长,科研组教师、保教主任担任副组长,组员由骨干教师组成。
园级课题研究成果奖由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认定获奖类别。区级以上课题研究成果奖评获奖证书予以认定。
3、审批
由园长负查审批
四、奖励
园方提取全年行政费中的3%设立幼儿园科研奖励基金。
课题科研成果奖
奖级与奖别
课题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市
级1000元 500元 300元
区
级 600元 300元 200元
园
级300元 200元100元
五、附则
1、同一课题研究成果按获奖的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能重复得奖。
2、在主课题获奖时,开展实质性工作并取得较大成果的子课题,经幼儿园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小组鉴定认可,可获得与主课题相同级别的奖励。
六、论文发表
教师发表在报刊上的论文园内给予奖励,园内刊物50元、区级100元、市级200元、国家级300元(或稿费的2倍)。
七、论文对外交流
教师科研成果论文对外交流,区级50元、市级100元。
八、考核
学期末,课题领导小组对园内课题组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与奖金挂钩。教师的科研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评优、晋升职称的重要参照条件。
九、考核标准
1、考核项目
课题级别
立项研究分
中期论证分
结题成果分
市级 10分 10分 15分
区级 5分 5分 8分
园级 2分 2分 5分
2、考核项目
等级
按课题计划实施
课题资料积累
课题论文质量
好 5分 5分 5分
一般 3分 3分 3分
较差 1分 1分 1分
科研组负责人职责
1、根据幼儿园实际,制定和全面负责幼儿园科研工作,做到每学期有计划、重检查、勤总结。
2、负责科研知识、教育教学理论在幼儿园的普及。科研组定期或不定期向课题组教师提供研究信息及技术指导或研究咨询。
3、负责教师参加市、区科研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提高园内教师的教科研水平。
4、科研组负责管理幼儿园各类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科研课题的实施,中期评估及结题工作。
5、对各科研课题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和指导,通过察看材料、参加研究活动等形式检查各课题是否正常开展研究,不断总结教科研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推动幼儿园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6、负责园内教育科研资料的积累、归档工作,对课题资料进行统一收集、管理。
7、负责园内教科研的考核、成果奖励工作。学期末,通过查阅各课题组的材料,听取各课题的研究情况汇报,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评估意见,评定奖励等次,确定课题考核分值,并将考核结果报园长审批。
8、组织教师参加科研论文的竞赛与评比,以及其他各类教科研活动。负责园内教科研成果的推广与运用。
科研工作
1、幼儿园教育科研工作要以《纲要》等为指导,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密切结合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实践,为教师的发展和幼儿的成长服务。
2、教育科研工作必须讲究科学,要尊重事实,一切从教育教学实际出发。从课题的选题到成果的推广,从方法手段到态度作风,都必须以严谨的科研态度,对教育教学实践进行客观、细致、科学地研究,进行创造性的劳动。
3、幼儿园要制定出切合园内实际的教育科研规划,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和认真研究教科研课题及实验项目。
4、幼儿园成立科研组,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5、建立幼儿园教科研网络,以教研组为基础,科研组工作由园长直接领导。
6、园内定期召开科研工作会议,密切配合当前的教育教学工作,以研究促教育教学,在教育教学中搞研究。
7、要求每个教研组有一个级组科研课题,每个教师有自己的研究课题,并付诸实施。
8、定期组织教育教学理论学习、聘请专家来园对教师进行教科研工作的培训。
9、教师围绕课题每学期开展1-2次向全园教师开放的课题观摩研讨活动(园级、区级、市级等),以验证自己的观点,推广研究成果。
10、要求每位教师每学期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写出一篇教学论文、经验总结或教科研课题实验报告。
科研档案管理
1.全园教师要充分认识教育科研档案在教育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档案意识,认真执行教育科研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
2.科研租设教育科研档案组,遵照贵阳市、区教育科研档案管理办法,积极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
3、课题研究建档范围
①选题、开题阶段--调查报告、方案论证、开题报告、立项申请、②研究阶段--各类原始记录、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参研人员培训记录、专家及有关人员咨询记录、阶段总结、进展报告、论文、实验及分析、研究课教案及评课记录
③总结鉴定阶段--研究报告、成果报告、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结题验收材料(结题申请报告、鉴定会议记录、鉴定结论书)④成果推广阶段--推广应用情况记录。
⑤成果获奖材料。
4、凡我园教师在市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交流会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均属存档论文之列。
5、凡在园内论文交流会上交流的论文或经验材料,均属存档范围,并由科研组通知本人。有条件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发表。
6、科研档案管理分类归档,做到系统、规范,使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完善。7.教师可以到教育科研组查阅相关档案。
8.教育科研档案专人专管,实行责任制。
9、科研档案作为科研兴园的创园史料永久保存,将科研档案做园内科研成果展,以推动园内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011年元月20日
第四篇: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
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9-11-09 19:28:19 来源: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工作网 浏览:276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本 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闽教高[2007]48号)和《关于实施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闽教高[2007]60号)的总体 安排,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 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其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导 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要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 面的收获。
第三条成立学校的组织协调机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立项原则:坚持可行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课题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室设施开展课题研究。
第五条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六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应用性、创新性研究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未参加国家有关竞赛的前期研究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七条申报立项条件。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的在校1-3年级本科生;自行联系导师。导师原则上应具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主持过省级及以上课题,每位老师至多只能指导2个项目。
第八条申报立项步骤。
(一)学生申请。申报人(或团队)填写《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每个学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项目。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上报教务处。
(三)学校评审。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组人数不超过5名。
(四)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3-4月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项目执行时间1-2年。
第三章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学校和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活动,学校的示范性实验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开展。
第十条学生是项目的主体。每个项目都要配备导师,但导师只是起辅导作用,参与项目的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指导下,一定要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二周内与教务处签订《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研究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项目启动后中期应向学校提交项目中期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实验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等。教务处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实验与研究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软件原代码、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等。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必须经过学院指导组审定,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并报送教务处存档,以便作为学校评奖依据。第十五条教务处、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第十六条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指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四)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五)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四章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七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从学校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专项经费中划拨,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每个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3000-5000元(重点项目经费金额另定)。资助经费列入学校本科生课外科技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另外5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论文版面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教务处审核盖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的创新实验成果,经学生(限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符合要求可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第二十二条参与项目的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开展状况及个人实际情况向学校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二十三条完成项目并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学生,将取得相应的学分。项目负责人学分不超过4分,其他参与者不超过3分,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记学分。
第二十四条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专利申请费;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
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学院参照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标准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指导成果可申报教学成果奖;对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项目,对指导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设立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组织奖和优秀成果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学院和优秀项目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一)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三)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四)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篇: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
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 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经2009年2月2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以不动产、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不动产、建筑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承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税收征管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比对,对不动产、建筑业税收实施监控,实现不动产、建筑业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对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汇总、传递、比对和分析;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
(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四条 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不动产销售、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应在取得不动产销(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销售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如实填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3.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4.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5.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
6.《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适用异地施工建筑企业);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承接异地工程项目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书面申请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承接工程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凭《外管证》在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企业报验登记后,持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三)纳税人已登记的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自项目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及有关变更资料到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变更登记。
(四)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停缓建、非完工结算注销的,应自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注销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项目应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相应的登记。
停缓建工程需要续建、复工的,应自有关部门决定续建、复工之日起30日内, 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续建、复工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续建、复工登记。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收售房款相关资料;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工程跨施工的,应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年工程进度、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上述资料登记备查。
(六)纳税人不动产项目销售完结、承建的工程项目已竣工决算的,应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销售结算表》《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工程项目税款清算。
纳税人承建的工程已完工决算但尚未结算的,纳税人应自工程项目完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未结算原因。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决算价款、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在项目税款清算结束后,出具工程项目税款清算报告,并注销工程项目登记。
(七)纳税人承揽分包、转包工程的,应自分包、转包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在分包、转包工程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八)纳税人未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应自开工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简易登记,并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预算(预计)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不动产销售的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异地承建建筑工程除就异地工程项目在应税劳务发生地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按规定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如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的,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须分工程项目逐项申报。
第六条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发票管理:
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自开票纳税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票表比对要求。
(二)代开票纳税人。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三)不动产、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由设区市或县(区)税务机关审核,具体由各设区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登记保管发票。不得违反规定开具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在收到项目工程款或分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时,应分工程项目开具发票,不得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
第八条 代开票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承建工程项目或承接分(转)包工程项目的,须先在不动产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项目登记后,方可持以下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完税凭证;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销售不动产合同、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五)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工程预算、承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应按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帐,逐笔登记已开具发票的名称、号码、开具金额等相关信息。
纳税人异地承建工程项目完工,并进行工程项目税款清算,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注销其项目登记时,应在《外管证》上签注工程项目开具发票名称、号码、份数、金额,或出具《开具发票清单》。
第十条 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日常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不动产、建筑业纳税人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后,应按照税源分类监控管理的要求,建立分户分工程项目管理资料档案和不动产、建筑业税源分类控管台帐。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要落实专人管理,并根据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考核责任制。各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深入工程项目地查看项目的进度或通过其他渠道,掌握不动产销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纳税人不动产销售情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发现管理疑点,及时跟踪管理到位。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规划、建设、土管、房管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采集已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情况,建立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库。对所收集的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分检传递给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库,并制作纸质或电子文件上传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要对所归集的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比对,并将信息比对结果反馈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秦税工程”征管系统,加强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税源监控,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