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套期保值交易操作指引-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业务指南
套期保值交易操作指南
(202_年7月版)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业务指南
套期保值交易主要问题解答
1、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截止日?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第5个日历日之前提出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2、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截止日?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第20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5个日历日之间的交易日提出申请临近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3、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建仓有效期是?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在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录入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可自行建立套期保值持仓。
4、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建仓有效期是?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按获批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
5、套期保值额度使用对重复使用是否有限制?
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
6、一般月份套期保值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业务指南
客户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度首次申请套期保值额度);(3)企业现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简介、经营业务、保值商品近2年现货经营量及当年经营计划等);(4)风险来源分析说明。
其中,(1)、(2)申请材料须加盖客户单位公章,经会员审核后向交易所提交(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上传附件),如需补充材料交易所会在会员服务系统反馈信息;(3)、(4)申请材料经会员审核后在会员服务系统套期保值申请窗口情况说明一栏提交。
7、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客户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额度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郑州商品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度首次申请套期保值额度);(3)《企业现货经营情况及套期保值交易方案》;(4)申请卖出套保的客户须提供:保值额度对应的购销合同、加工订单、现货仓单、交割预报通知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5)申请买入套保的客户须提供:保值额度对应的购销合同(计划)、加工订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加盖客户单位公章,经会员审核后向交易所提交(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上传附件),如需补充材料交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业务指南
易所会在会员服务系统反馈信息。
8、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审批原则?
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9、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审批原则? 交易所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按照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情况、对应期货合约整体持仓情况、可供交割商品在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库存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10、客户能否同时提交多个品种、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
客户可以同时提交多个品种、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
11、客户获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在合约交割月前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业务指南
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可以自动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吗?
自202_年6月10日起,取消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向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自动转化。
12、会员代客户提交申请材料后几天可获得交易所的答复?
一般月份套保申请,交易所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在收到会员单位申请后首先对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备,则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材料需要补充,交易所会首先联系会员补充相关材料。
临近交割月份套保申请,交易所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在申请截止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集中审批。
13、在合约规模较小时,客户申请并获批该合约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但未能满足客户的套保需求;当合约规模扩大后,客户可否再次申请该合约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
客户可以再次申请该合约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
14、客户获得套保额度后,如何使用? 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和客户,可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持仓,也可通过席位机或会员服务系统对历史投机及套利持仓确认的方式(先投机后套利)建立套期保值持仓。
15、客户获得套保额度后,是否可以在多家会员使用?
客户获批的套保额度为通用,即可在多家会员下使用。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业务指南
16、客户获得套保额度后应于什么时间向交易所提出投机转套保持仓确认申请?
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和客户应于获批的第二天的9:00至14:55分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或席位机向交易所提出确认申请。
17、客户获得套保额度并通过会服提交确认申请后,多久可以执行成功? 客户获得套保额度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确认申请后,于当天结算后申请执行成功。
第二篇: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中金所出台《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业务管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包括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跨和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跨和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跨和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跨和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跨和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跨和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跨和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跨和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跨和品种套利等。品种套利等。品种套利等。
第四条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额度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会员、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
(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近期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明;近期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明;近期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明;近期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明;近期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明;近期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明;
(五)历史套期保值、利交易情况说明; 历史套期保值、利交易情况说明; 历史套期保值、利交易情况说明; 历史套期保值、利交易情况说明; 历史套期保值、利交易情况说明; 历史套期保值、利交易情况说明;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市场交易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申请材料、资信状况申请材料、资信状况申请材料、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核行审核,审批其套期保值、其套期保值、其套期保值、利额度。利额度。
第八条交易所在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利额度申请后受理套期保值、利额度申请后受理套期保值、利额度申请后受理套期保值、利额度申请后受理套期保值、利额度申请后受理套期保值、利额度申请后 5个交易日内个交易日内个交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
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九条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可以在同一品种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同一品种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套利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
第十条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会员、客户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的,应当在额度有效期到期前10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新的额度申请。
第十一条在某一合约最后5个交易日内获批的新增套期保值额度不得在该合约上使用。
第十二条会员、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获批调整后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三条会员、客户进行会员、客户进行会员、客户进行买入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或者卖出套期或者卖出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刻在证券上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刻在证券上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刻在证券上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刻在证券上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刻在证券上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刻在证券上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刻在证券上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刻在证券上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刻在证券上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刻在证券上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刻在证券上卖出(买入)出(买入)价值相当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相当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相当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相当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会员、客户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会员、客户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会员、客户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会员、客户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会员、客户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会员、客户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会员、客户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刻时或者相近刻时或者相近刻时或者相近刻时或者相近刻时或者相近刻时或者相近刻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在同一期货品种不月份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反的交易。相当、方向反的交易。相当、方向反的交易。相当、方向反的交易。
第十六条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刻同时或者相近刻同时或者相近刻在不同品种的合约间进行在不同品种的合约间进行在不同品种的合约间进行在不同品种的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当、方向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相反的交易。相反的交易。
第十七条会员、客户期货套利净持仓的合约价值应当会员、客户期货套利净持仓的合约价值应当会员、客户期货套利净持仓的合约价值应当会员、客户期货套利净持仓的合约价值应当会员、客户期货套利净持仓的合约价值应当会员、客户期货套利净持仓的合约价值应当会员、客户期货套利净持仓的合约价值应当与其相对应的证券资产价值当、方向反。与其相对应的证券资产价值当、方向反。与其相对应的证券资产价值当、方向反。与其相对应的证券资产价值当、方向反。与其相对应的证券资产价值当、方向反。与其相对应的证券资产价值当、方向反。与其相对应的证券资产价值当、方向反。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证金、手续费金、手续费金、手续费等采取优惠措施。采取优惠措施。采取优惠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证券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报告其在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申请人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会员、客户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超过其相应的证券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会员、客户同一品种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合计超过该方向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会员、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有效期到期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逾期不平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客户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会员、客户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影响期货合约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会员、客户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会员、客户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会员、客户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会员、客户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会员、客户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会员、客户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交易所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制开仓、限制开仓、期平仓、强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等措平仓、强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等措平仓、强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等措平仓、强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等措平仓、强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等措平仓、强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等措平仓、强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等措平仓、强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等措平仓、强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等措平仓、强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等措平仓、强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会员、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套利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将其已经建立的相关套期
保值、套利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_年2月3日起实施。202_年2月20日发布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根据上期所公告【202_】7号)
更新日期:202_-09-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 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近2年在交易所的交易实绩;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四)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卖出套期保值交易还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及上一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买入套期保值交易还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及上一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十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一条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头寸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三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二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铜、铝、锌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都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铜、铝、锌合约套期保值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都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合约套期保值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都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黄金期货合约套期保值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第四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现货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与投机交易的持仓实施分类管理,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不受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限制。
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其已建仓的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燃料油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规定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铅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规定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天然橡胶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规定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8日起实施。(但上期所公告[202_]7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
第四篇:套期保值常见问题
套期保值常见问题
1.客户何时可以提交套期保值申请?
套期保值的申请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申请。
2.套期保值的审批时间?
交易所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5个交易日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
(2)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
(3)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3.所有的法人客户都能申请套期保值吗?
申请套保的客户必须具备与该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4.套期保值申请获准后,何时可以建仓?
客户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5.如果客户的套期保值申请获批,如何将投机持仓转为套保持仓吗?
在套期保值批准日收市时,交易所将客户的投机持仓自动转为套期保值持仓。此后,剩余套保额度需由客户自行下单建仓。
6.套保持仓平掉后,还可以重新建仓吗?
在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可以。自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套期保值额度不得重复使用,如果平仓,视为放弃剩余套期保值额度。
7.除套期保值额度外,还能再建投机持仓吗?
可以,但不能超过投机持仓限额。
8.申请套期保值后,客户的最大持仓可以是多少?
客户的最大持仓额为套期保值额度与投机持仓限额相加之和。
第五篇: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通知(0919)
关于发布施行新《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贴近市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重新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套保办法”)。现将具体实施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_年10月8日起,新套保办法开始实施,原《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202_年10月8日结算后,玉米、棕榈油、豆油已获批套保额度全部转为一般月份套保增加额度。
三、根据新套保办法,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在投机持仓限额之内可自行建立套保持仓,但在交易所技术系统完成改造之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指定建立套保持仓的会员和相应的套保额度。交易所技术系统完成改造后,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无需提出申请即可自行建仓。技术系统上线时间,交易所将另行通知。
四、根据新套保办法,交易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开仓导致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交易所禁止其当日超仓合约开仓交易,并在结算后恢复其开仓权限。
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第一节自行平仓。未平仓或平仓后仍未符合规定标准的,交易所禁止其超仓合约开仓交易,并在结算后恢复其交易权限,因价格涨跌停板、异常情况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在第一小节完成平仓的情形除外。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累计2个交易日(含2个)以上出现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规定标准情形的,交易所自下一交易日起连续3个交易日禁止其超仓合约开仓交易;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2.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制定说明。
(附件内容详见本所网站和会员服务系统。)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九月 日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套期保值实行资格认定和额度管理制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三条
会员、客户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四条
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五条
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品种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提交申请,其申请资料经期货公司会员审核后,由期货公司会员代客户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
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第三章
持仓额度
第七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取得套期保值交易资格后,可以在相关品种上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第八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第九条
申请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经期货公司会员审核后,由期货公司会员代客户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申请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品种和数量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所申请品种近一年的现货经营业绩及套期保值期间的现货经营计划;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如果已经提交给交易所,则无需再次提交。
第十一条
申请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品种和数量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已持有的及拟持有的现货证明材料及用途说明;
(三)所申请品种近一年的现货经营业绩及套期保值期间的现货经营计划;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如果已经提交给交易所,则无需再次提交。
第十二条
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截止日为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个月的最后交易日,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增加该合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申请人可以一次申请增加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申请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截止日为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交易日,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第十三条
交易所对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
对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将按照申请人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的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因素,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进入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将按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数量与该品种临近交割月份投机持仓限额中的较低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
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申请人全年各合约月份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累计不得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
第十四条
对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增加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于该合约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进行审核,并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具有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具有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在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有影响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期保值交易资格和套期保值持仓可增加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为化解市场风险,按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持仓后套期保值持仓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二十一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强行平仓。
第二十二条
具有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取消套期保值交易资格,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在申请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申请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资格,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臵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制定说明
为有效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我所重新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新增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机制
与原套保办法相比,新套保办法推出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机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认定方式
套期保值交易资格通过客户身份类型来认定,即上市品种现货经营相关的生产商、加工商、终端使用商以及贸易企业均可以申请成为该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客户。
2.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后续管理
一是在交易管理方面,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只有被认定具有套期保值交易资格,才可在期货市场相关品种上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二是在持仓限额管理方面,在未获批套期保值增加额度时,套期保值客户持仓限额与投机客户一致。如果套期保值客户需要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建立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机制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第一,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产业,方便产业客户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本次推出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后,可以有效简化套期保值申请材料,精简申请手续。
第二,有助于理顺套期保值管理机制。交易所现行风险处臵流程中的强行平仓、强行减仓都涉及投机、套期保值的平仓顺序和参与范围。对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资格认定后,有利于准确定位客户持仓性质和意图,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保护。
二、延长一般月份套期保值的有效期
在维持原《焦炭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制度划分的基础上,为更好满足套期保值客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需求,降低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审批不确定性,新套保办法将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截止时间由交割月份前第二个月的最后交易日延长至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九个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开始时间相应由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延后至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
三、调整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的申请截止日期和建仓要求
鉴于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发生了变化,新套保办法对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申请截止日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一般月份套期保值申请截止日期由交割月前第二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延长至交割月前第二个月的最后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申请截止日期由交割月前第二个月的倒数第十个交易日之前,延长至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交易日。
此外,为更好的满足客户对套期保值的使用需求,新套保办法相应取消了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建仓时间的要求,并取消了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额度不得重复使用的限制。
四、套期保值额度可在多家会员处共同使用
新套保办法实施后,套期保值客户获得的套期保值额度可在其开户会员处共同使用。为确保该方案顺利实施,交易所正在积极开发相关系统项目。在系统上线之前,客户需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指定交易会员及套期保值额度;待系统上线后,客户无需再向交易所提交申请。
五、明确规定对违反套期保值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新套保办法实施后,交易所在为套期保值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套期保值真实性的监督管理,对滥用套期保值额度和违反交易所限仓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