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范文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二)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有效执行;(六)能够保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有关安装改造维修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压力容器
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
2.电梯
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3.起重机械
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4.客运索道 5.游乐设施 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二)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锅炉 2.压力容器
除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外。3.电梯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4.起重机械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2)只申请安装改造。5.大型游乐设施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2)只申请安装改造。
(三)所有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均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试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并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试安装改造维修
按照规定需要准备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进行试安装改造维修。(四)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
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质检办财【2011】364号)。
第二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申请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许可条件详见:
1、锅炉——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2、压力容器——国家质检总局《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车用气瓶安装——省局冀质监局函【2007】194号
3、压力管道——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4、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申请材料
1、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本;
2、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技术人员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劳动用工合同原件;
8、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办理流程
1、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出具是否受理决定书;
3、申请单位自申请受理之日起试生产,达到评审条件,自行约请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4、评审机构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5、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报告逐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间为3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中不含节假日、申请单位准备时间、评审机构评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联系地址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联系电话
0311—67568093、0311—67568460 监督电话
0311—67568096 邮
编
050091
第三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有效执行;
(六)能够保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有关安装改造维修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压力容器
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
2.电梯
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3.起重机械
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4.客运索道
5.游乐设施
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二)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
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锅炉
2.压力容器
除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外。
3.电梯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4.起重机械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5.大型游乐设施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三)所有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均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试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并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试安装改造维修
按照规定需要准备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进行试安装改造维修。
(四)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
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第四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办事指南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办事指南
编码 名称 项目种类 JS000000ZJ–XK-001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法律依据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具体附件见下载表格)表格下载地址:http://tzsbaqjcj.aqsiq.gov.cn/-下载专区-表格下载
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3.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
另外: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还应提供企业简介,经市质监局确认。起重机械改造资质申请同时应具有制造资质,提供制造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请增项、换证、升级需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
2.相关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 3.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
5.取证以来工作总结、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汇总表。6.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受理条件 7.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
是否收费 办理期限 此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鉴定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自受理行政事项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自受理行政事项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苏建大厦东辅楼4楼许可办 苏建大厦东辅楼4楼许可办
025-83312880 见流程图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一)受理范围
1.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
2.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
3.GB类、GC类中GC2和GC3级、GD类中GD2级压力管道的安装
4.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
5.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
6.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
7.客运索道的维修
(二)依据、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图
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
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服务指南
7.《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8.《江苏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9.《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10.《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1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12.《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1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15.《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三)程序、期限
1.申请。须进入江苏省质监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位于http://www.teniu.cc/-下载专区-表格下载
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3.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
另外: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还应提供企业简介,经市质监局确认。起重机械改造资质申请同时应具有制造资质,提供制造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请增项、换证、升级需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 2.相关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 3.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
5.取证以来工作总结、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汇总表。6.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7.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
服务表格
见服务表格
1、申请书填写说明请于服务表格栏目下载填写说明;
2、申报需提供材料请参见受理条件;
3、申请单位资源条件请参见服务指南中所列行政许可依据各项规章制度中具体规定;
4、网上申报过程中如遇网络、软件问题请参见政务大厅左下方公告栏申报说明。
025-85012035 www.teniu.cc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外网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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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指引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
内蒙古自治区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承担省(自治区)级受理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检验检测机构的气瓶检验、安全阀校验、气瓶充装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鉴定评审工作。
名
称: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
地
址: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西街梦溪苑商业4号楼五层 邮
编:010051 网
址:www.teniu.cc 帐
号:***8435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市海西路支行
联系人:高传松
苏和(0471—5310967、3985023兼传真)引言
1.1 为做好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明确了气瓶充装许可初次取证评审、换证评审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是内蒙古自治区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本指南主要供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使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也须按照本指南实施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1.3 本指南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提出,经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备案,并予以公布执行。1.4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要点见《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
1.5 评审机构根据《规则》、《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进行现场评审。2 鉴定评审的约请
2.1申请单位收到受理机构的受理批复后,在试充装有效期内,即可约请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
2.2申请单位约请评审时,须填写《约请函》(见附件
2、打印件),并附上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和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管理制度》《气瓶充装工艺规程》一并报评审机构,同时申请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鉴定评审费。
2.3评审机构收到受理的《申请书》等资料后,应及时将《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提供给申请单位,供申请单位自我评定。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
3.1申请单位自我评定合格后,认为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已正常运转并可提供相关的见证材料);按《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已提交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等已达到要求时,可与鉴定评审机构商定现场评审时间。
3.2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后,及时确定评审组长和评审组成员(评审组一般为3~5人,由2名以上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公布编号的鉴定评审人员和特邀专家组成)。将现场评审计划报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后,并将《现场评审通知函》发至申请单位、评审组成员(电话告知)。现场评审
4.1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评审组的评审工作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派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的监督。
4.2现场评审重点:
4.2.1 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气瓶充装许可规则》附件A、附件B、附件C、); 4.2.2对气瓶充装技术资料和气瓶充装质量进行现场审查; 4.2.3 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气瓶充装质量及原始记录等;
4.2.4对有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如法规、标准或合同规定),考察其对服务的实施、验证和报告的控制情况;
4.3评审组长对现场评审工作负全责,包括计划安排、人员分工、主持会议、起草《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4.4评审人员对承担的具体评审工作及所填写的各项评审记录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4.5现场评审程序 4.5.1预备会
评审组长向评审组成员布置评审计划,明确评审方法,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确定评审分工(通常考虑分为基本条件资格考核组、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组和气瓶充装质量审查组),宣布评审纪律等。
评审组长应邀请监察员参加预备会。4.5.2首次会议
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成员、监察员及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程序包括:
⑴、双方介绍各自的到会人员;
⑵、评审组长介绍评审依据、评审组成员分工、评审计划安排; ⑶、申请单位负责人简要介绍资格许可迎审准备情况和自查情况;
⑷、评审组长申明评审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至少包括:客观(以事实为评审依据),公正(依法实施评审),保密(对涉及申请单位的相关信息保密)三原则;
(5)、说明审查的基本做法是采取抽样的方法,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⑹、评审组长介绍评审结论形式。评审结论形式见本指南5.1。
⑺、申请单位负责人安排联络人员及落实现场评审工作场所及打印、复印等后勤工作; ⑻、申请单位向评审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
—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总公司及二级单位); —房屋土地使用证明、办公场地平面图;
—有关立项、城建、规划等批复文件,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制度、工艺文件;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和学历证(原件),充装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证;
—单位员工花名册;
—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的资质证明和有关设计、安装的图纸、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报告等;
—气瓶台帐和设备档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安全附件在有效期内校验报告; —计量设备台帐、档案、周期检定计划和计量设备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件; —气瓶充装工艺规程及记录表格;
—法规、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图书目录清单; —外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及外协书; —总公司的授权书。4.5.3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采取巡视、观察、听取汇报、交谈、查阅文件记录、口试、测量、现场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根据客观证据,填写评审记录。
4.5.4评审组内部会议
评审组内部会议的召开,一般在完成具体评查活动后。如在评查中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及时的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
4.5.4.1完成具体审查活动后
1.审查组成员介绍各自负责的审查情况,主要介绍存在的问题。2.填写审查记录。3.互相讨论,确定企业现在评查中的不合格项和审查报告。有争议的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审查组长确定,并向评审组织机构汇报。
4.按照《评审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确定评定意见,填写《评审报告》初稿。注意事项:
①.如发现审查中有缺项或有互相矛盾、审查结论不一致的地方应立即补查。②.清理归还从企业借用的工具、文件、资料。
4.5.4.2评审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评审组可随时召开内部会议集体讨论: ⑴发现企业有严重弄虚作假情况;
⑵评审员在分工范围内遇到自己不能继续审查的复杂问题。4.5.5 交换意见
评审组与申请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核实现场评审发现的问题,确认不合格项,互签确认《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并交申请单位1份。
4.5.6 末次会议
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监察员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程序包括:
⑴、评审组成员陈述现场评审情况,并征询申请单位对评查工作的意见; ⑵、评审组长宣读《评审报告》初稿; ⑶、监察员对审查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评价; ⑷、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5 鉴定评审结论
5.1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以及《许可规则》的规定,经负责人批准,给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有以下三种:
⑴、符合条件。
⑵、需要整改(存在的问题在6个月内能整改完毕并达到要求,整改完成报告格式见附件:1)。⑶、不符合条件(存在的问题无法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关键项目不合格数超过3项,一般项目合格率70%以下)。
5.2评审结论定为“符合条件” 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评审后30个工作日内,将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报送受理机构。
5.3评审结论定为“需要整改”的,评审机构以《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的形式,将存在问题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向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格式见附件1)及相关的见证资料。评审机构视情况分别采取整改情况见证资料确认或整改情况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及确认。
整改确认为“符合条件” 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在整改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将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报送受理机构。
如申请单位在6个月内未向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的见证资料,评审机构应在6个月整改期届满后立即将签署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的《评审报告》,报送受理机构。换证评审
6.1申请单位约请换证评审时,应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附件
2、打印件)报评审机构、并交纳评审费,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⑴、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⑵、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及充装工艺规程; ⑶、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⑷、取证以来气瓶充装的汇总表; ⑸、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⑹、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盟市级)的监察意见; ⑺、充装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
⑻、充装单位充装仪器、设备情况表。6.2评审机构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等资料和评审费后,应及时将《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提供给申请单位,供申请单位自我评定。
6.3 现场评审
6.3.1现场评审的程序、方法同本指南第4条的规定。
6.3.2现场评审时,除了评审本指南第4.2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须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⑴、气瓶充装质量良好,四年内未发生气瓶充装质量严重责任事故; ⑵、从事气瓶充装工作间断期不超过两年; ⑶、不得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气瓶充装;
⑷、不得充装由未取得相应气瓶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气瓶; ⑸、不得充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气瓶; ⑹、不得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
⑺、不得充装报废的气瓶,或将非承压及其他种类气瓶改造成为承压气瓶; ⑻、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⑼、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气瓶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条例》和《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⑽、对气瓶充装的充装质量负责,并及时做好有关充装质量的记录工作,妥善保存充装资料的见证材料,将有关充装见证资料完整移交给单位资料室存档。
6.4 鉴定评审结论同本指南第5条的规定。申诉处理
7.1如受理机构要求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的有关申诉做核实处理,或受理机构责成评审机构重新实施有关评审工作时,评审机构应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对申诉事项予以处理。
7.2如申诉事项属实,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并按受理机构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7.3如经核实申诉事项不成立,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书面报告核实情况和申诉事项不成立的理由。本《指南》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9 本《指南》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负责解释。附件1:《整改完成的报告》模式 附件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附件1:
关于XXXXXXXXXX公司/站
整改完成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
你协会派出的评审组于
****年**月**日对我XXXXXXXXXX公司/站的XXXXXXXXXX(气体种类)充装许可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我公司/站针对评审组所提出的问题(见《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于
****年**月**日已完成了整改。现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1.XXXXX问题
请你单位详细描述整改情况
见附件X共X页 2.XXXXX问题
请你单位详细描述整改情况
见附件X共X页 3.XXXXX问题
请你单位详细描述整改情况
见附件X共X页 4.XXXXX问题
请你单位详细描述整改情况
见附件X共X页
XXXXXXXXXX公司/厂(盖章)
二○○ 年
注:此整改报告一式三份,本单位留档一份,抄报受理部门一份,协会存档一份。
附件2: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
我单位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已被受理,申请受理号为:
现特约请进行鉴定评审,请给予安排。
拟约请鉴定评审时间:
****年**月**日。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
话:
传
真:
申请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鉴定评审机构意见 :
最终确定的鉴定评审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
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
****年**月**日
(评审机构公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鉴定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抄报受理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