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审批程序与时限
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审批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149号)第九、十五、二十、二十一条;
2、《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3号令,2002年省政府16号令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二、办理条件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设置人符合规定的条件;(3)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合理。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投资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许可或简化程序;医疗机构歇业注销登记须有正当理由。
三、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设置(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变更项目涉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需要提供同意设置的批复。
4、医疗机构歇业或注销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书》;(2)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四、办理流程
1、接件;
2、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
4、现场审核;
5、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办理时限
医疗机构设置受理后30日,执业许可受理后45日
六、实施主体
1、综合医院——医政处(监督电话:58989822)
2、中医院——中医局(监督电话:85989757)
七、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一)设置申请书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须按照卫生部门的申请表格规范填报(由卫生局提供或网上下载)。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书写,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建筑设计平面图
建筑设计平面图(平面图上标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其他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申请人资信证明(个人为银行存款证明);
2、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不在岗(未注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申办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申办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
5、所有材料需A4纸打印材料、3号字。
第二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及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审批对象:申请设置管辖权限内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拟设医疗机构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
3、设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申请设置私人诊所的申请人应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本市常住户口,年龄男性65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
申请设置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的申请人或单位其法人可以为投资人,医疗机构负责人须满足的条件同私人诊所申请人要求。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报告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论证材料;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3)设置单位或个人情况证明;管理人员和卫技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4)《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5)房屋产权或租赁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内部医疗布局图;
(6)医疗机构章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或协议书;
(7)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
(8)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9)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可行性方案;区环保分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公安局消防支队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10)申请私人诊所或护理站的还应提交从事临床同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
(11)退休卫技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证明,待业人员提供待业证明。
(12)有关限制设置条件的证明
(13)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本局备案时需提交设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及《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第三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办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审批条件:单位和个人设置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审批阶段申请条件:
1、设置人应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设置人应不属于下列情形:(1)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2)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3)正在服刑的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6)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汕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7)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申报材料:(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4、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5、建筑设计平面图(简图);
6、由多个法人、组织共同设置以及由多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定身份证明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是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政府任命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的证明文件;(4)如经办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代表人,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8、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医师执业证书》及《医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3)非在职证明;(4)任职履历证明(由曾任职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其从事专业工作时间、在职、病退、停薪留职、近5年是否发生过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单位意见等);(5)二级以上医院、保健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体检证明》;
9、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执业登记阶段申请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投资不到位;(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8)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申报材料:(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主要负责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11、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专用设施的使用许可证;
12、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签订的意向书;
13、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14、《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1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检书》
16、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办事期限:设置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执业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理申请时间自申请人提供相应阶段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算起。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具体情况您要跟申请地所在区县卫生局咨询。
第四篇: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http://www.teniu.cc:8107/jcspgs.do 受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申办材料
(一)社会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应说明各个科室设置情况);(1份)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医疗机构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1份)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1份)
8、药品种类清单、仪器及设备清单;(1份)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医护人员、卫技人员)(1份)
1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包括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毕业证及聘用证明。执业医师已注册的应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变更通知书;首次注册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健康体检报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两年未注册的须提交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应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应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应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1份)
12、公安消防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书(门诊部以上须提交,含门诊部);(1份)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门诊部以上须提交,含门诊部);(1份)
14、辅助科室相关材料:(1份)
1)检验科:市临检中心的质控报告复印件
2)影像科(B超):厦门市计量测试所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3)放射科:诊疗设备的仪器检定证书或市疾控验收合格证明、《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
15、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1份)16、49岁以下女同志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1份)
17、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1份)
18、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内部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应说明各个科室设置情况);(1份)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3、《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医疗机构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1份)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1份)
8、药品种类清单、仪器及设备清单;(1份)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医护人员、卫技人员)(1份)
1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包括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毕业证及聘用证明。执业医师已注册的应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变更通知书;首次注册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健康体检报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两年未注册的须提交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应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应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应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1份)
12、公安消防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书(门诊部以上须提交,含门诊部);(1份)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门诊部以上须提交,含门诊部);(1份)
14、辅助科室相关材料:(1份)
1)检验科:市临检中心的质控报告复印件
2)影像科(B超):厦门市计量测试所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3)放射科:诊疗设备的仪器检定证书或市疾控验收合格证明、《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
15、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1份)
16、49岁以下女同志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1份)
17、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1份)
18、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所有涉及复印件的材料应提交原件,原件核对后退回。申办条件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办理条件:
1、持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日期: 2013-11-14 字号:大、中、小
答: 执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2份)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份)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份)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及租赁合同;(2份)
5、医疗机构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2份)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2份)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2份)
8、科室设置情况(包括消毒供应室);(2份)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2份)
1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份)
1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汇总(包括姓名、职称、职务、所在科室、已取得相关证书名称、编号等)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医师已注册的应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未注册的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应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应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应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2份)
13、公安消防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书;(2份)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2份)
15、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2份)16、49岁以下女同志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2份)
17、凡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2份)
18、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2份)
19、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注: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各项制度应注明成文日期。
第五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5、《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6、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8、如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复印需加盖机构公章
备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八)患传染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执业行医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或河南省医疗机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明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10、《医疗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11、基础医疗设备和诊疗科目相应和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复印需加盖机构公章,同时应符合对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执业登记评审细则》 备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详见: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执业登记评审细则》详见: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美容执业机构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03】4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一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卫医【2013】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