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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中医院外出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20-94006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8 18:37: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市中医院外出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XX市中医院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掌握医学领域的新进展,提高我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和护理水平,医院将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选派优秀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为使外出学术活动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1.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范围:

1.1 医院原则上只认可由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医学会、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康复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等中国科协下设并在国家民政部正式注册的学会举办的一、二级学术会议及专业学会、协会会议、卫生行政部门会议。

1.2 本省医学会、本市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1.3 凡外省、市、地区的区域性学术活动及个别单位、民间团体或杂志社(核心杂志社除外)举办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予参加。

1.4 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利用个人非工作时间参加。

1.5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议等。

1.6 凡医院学科需要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研讨会。2.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要求:

2.1 各学科、属地、医院职能部门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制定下一年度学科人员外出学术交流、短期培训计划。2.2 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短期培训,应与本人所承担的科研、教学、医疗和管理工作有较密切关系,原则上不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参加。

2.3 医院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学术会议。我院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以及中级职称业务技术骨干原则上可以每年参加全国性(省外)学术会议一次,省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不超过二次;有专科方向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以每年参加省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不超过二次;未定专科方向初级职称卫技人员主要参加院内的相关培训及继教项目,原则上不外出参加会议。

2.4 在本地区召开的学术会议原则上各类人员利用非工作时间参加,医院不另行安排参会时间。

2.5 对口专业学会的省级或以上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担任省级学会、学组委员以上人员。

2.6 鼓励各学科人员对各类学术会议投稿,有论文为第一作者被会议录用并在会上宣读,且论文署名单位为“福建省中医药大学附属xx中医院”,或为当会议的组织者、大会报告人、分会主持人,可适当增加参加次数。

2.7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议等人员由医院安排,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8 凡医院需要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研讨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参会,不在2.1条件限制内。2.9 由科教科根据相关通知要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属地、学科协商,根据拟参加会议内容及工作岗位安排情况,合理选派人员参加。

3.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审批手续:

3.1 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必须由本人持会议正式通知,到科教科领取并填写《晋江江市中医院外出参加培训/学术活动申请表》。3.2 所在学科负责人/属地负责人签署意见。3.3 科教科审批后,呈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

3.4 外派学习人员到医务科/护理部及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办理请销假手续后方可离院,否则一切费用自负,并做旷工处理。

4.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回院后一月内应在所在科室内进行学术信息通报,必要时在全院以学术讲座形式进行汇报,学习汇报书面材料交科教科存档。科教科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费用。无学习汇报材料或材料不全的,科教科不予受理审核,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财务部门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费用审核,按照医院差旅费报销办法进入报销程序(详见差旅费报销办法)。报销费用如有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等专项经费的从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篇:市中医院院级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市中医院院级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鼓励开展院内科研项目,推动我院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加强**市中医院科研基金(简称科研基金)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基金主要用于院学委会通过的上报项目中,给予一次性资助,按项目进展,分期拨付,为期最长二年。三.科研基金的主要来源:

1、医院每年按总收入的1%预算做为当年的科研基金。

2、社会各方面赞助。

3、成果转化收益及其他途径。

四.科研基金由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委会)主管,办公室设在医教科。学委会负责科研项目的宏观管理、审批等有关重要事项。医教科负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和项目的跟踪管理。第二章 项目及基金的申请

一、科研项目设立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作为科研项目启动资金,资助力度一般项目为 万元/个;重点项目为 万元/个。

二、科研基金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申请。申请者应按时将经所在科室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及电子版报送医教科。

三、申请者条件:

凡我院临床医学、中医药、中西医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学科人员,具有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和基础者,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均可申报。

四、项目申请条件

(一)一般项目

1、医疗工作中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有创新和发展的专业技术项目;

2、通过改进医疗器械和实验室检查设备后开展的新的服务项目,创造较大的经济价值(年收入≥20万元)者。

3、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体。

(二)重点项目:

1、院内两个或以上科室联合参与的重大、重点项目;

2、医院重点扶植和发展我院的优势学科。有重大突破和重大影响,能带动我院学科发展、提高我院科研整体水平的课题作为医院重点予以扶持;

3、针对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防治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等问题开展应用研究,以及利用医院引进的新型设备开展的临床研究;

4、省、市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和项目。

5、项目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

一、科研项目的评审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下列研究项目:

1、结合临床的研究项目和医院重点学科的研究项目;

2、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的研究项目;

3、研究人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科室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并给予支持。

二、科研基金的评审分为初审和复审。初审由申请者所在科室和医教科共同负责,复审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初审内容如下:

1、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3、是否符合科研基金资助范围;

4、是否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基本的研究条件;

5、申请经费是否合理;

6、是否已从其它部门获得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经费;

7、申请者对以往已获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经医教科初审合格项目送学委会复审;不合格的项目,不送学委会复审。合格项目经学委会复审后对全院公布结果。

四、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医教科可酌情聘请少数外院专家参加评审。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批准后,需签署《**市中医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责任书》(简称《责任书》),经所在科室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回医教科(一式二份),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

二、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所在科室或学科带头人可建议中止、撤销,但须经医教科审查后报学委会批准。

三、项目负责人每季度和年终须填写《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并经所在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教科一份。

四、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或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收回划拨的余款。

五、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否则,按不能完成处理。

六、对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收回划拨的余款。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一、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业务培训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科技成果鉴定费;经医教科批准的劳务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臵费;实验动物购臵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设备购臵费:专用仪器设备购臵、运输、安装费及科研工作必需的办公用品。专用仪器设备购臵由设备科统一采购。

4、出版、印刷补贴费: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出版遇到困难时的补贴费。

5、项目组织实施费:主要用于医院为完成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所提供各种条件和服务的补偿,以及为开展医院科研工作和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水平等方面的开支。

6、其他:确属用于支持科研工作,但为以上开支范围外的经费,需经医院批准。

二、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性拨至项目负责人名下。由财务科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明细帐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医院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医教科和财务科的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科室、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原则上每季度按项目进展情况,经院学委会评审后拨付。

三、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接受监督与管理;做好资金使用记录,资金分配明细表报财务科备案,尽可能节约使用;每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医教科签章,1000元以上支出须事先请示分管院长批准。第六章 结题与奖惩

一、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市中医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发表论文或完成论著目录及科研项目财务决算表等(一式二份)并由科室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按统一规定,电子版报送医教科存档备查。

二、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市中医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如果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应归**市中医院。

三、对资助项目完成出色,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可给予奖励。

四、对随意中止、撤销、不执行项目计划、不能完成课题等现象,医教科有权通知财务处停止付款,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课题;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科研基金;对截留、挪用、乱用科研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五、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的情况将作为职称评聘、续聘、考核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在考核评优、职称评聘、续聘时,优先考虑有科研成果或有在研课题者。第七章 上级下达的科研课题

国家、部委、省和厅(委)及滁州市等部门临时下达的科研任务,由学术委员会和医教科在各科申报符合条件的院内科研课题中共同遴选出优秀课题上报。尤其是中医药特色项目的开展。

五、本办法自202_年3月份开始执行,对未尽事项,在试行过程中修改、完善。

**市中医院 202_年2月16日

第三篇:市中医院

通知

“慢支”,“哮喘”是呼吸系统常见病,多发病。它反复发作不易治愈,为此市中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采用名贵中药研制成多种膏剂。运用独特的中医内病外治法,即是中医的敷贴疗法。敷贴疗法是祖国医学中一种重要的外治方法,也是一种具有中医特色的绿色疗法。经皮给药贴于人体特定穴位是根据中医经络学说原理,利用中药芳香走窜之特性,使药效走经入络,从而达到止咳平喘,减少宿病复发,增强体质作用。适用于“不愿服药之人”,“不能服药之症”或吃药,输液等久治不愈的临床慢性病。同时,利用三伏有利时机进行贴治,效果更佳。尤其对婴幼儿及中老年人尤宜。方法简便,经济实惠,而且对人体无毒副作用,这是中医药的一大特色疗法。

市中医院开展敷贴疗法治疗“慢支”,“哮喘”等病已持续开展了20余年,已有6000余名患者进行了4万余次的治疗。因方法独特,疗效满意,许多患者乐意接受。

今年将于 202_年6 月 21 日再次集中治疗外,常年门诊敷贴治疗:慢性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过敏性鼻炎、颈椎病、肩周炎、腰腿疼、骨质增生、腹泻等症。

欢迎广大新老患者前来治疗咨询。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医院中医内病外治科(到火车站可乘13、1、127路到市中医院站下即可)联系方式:***黄庆亮

第四篇: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分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学术交流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二)由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三)我校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其它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四)我校科研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讨论。

(五)校内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

(六)其它表述某种学术观点的活动。

第七条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一)各类课程教学活动;

(二)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

(三)各社团或非组织单位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读书活动;

(四)其它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

第八条第六条第一款中邀请专家为两院院士、学部委员等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第二款、第三款中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第四款中邀请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大学、国家级科研单位及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及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的学术报告为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其它为一般学术活动。

第三章学术交流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管部门是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科技处负责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各院(部、所、室)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分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一条举办重要学术交流活动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邀请专家讲学应至少提前7天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邀请专家讲学申请表》;举办各级学术会议,则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会议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电子稿及一份由主管院长签字及单位盖章的纸质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其中举办学术会议还应出具由主办单位加盖公章的会议委托书。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该项学术交流活动; 并由主管部门在校园网“学术交流”专栏提前公告。

(三)邀请专家讲学。学术报告会后,各单位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电子版照片及活动情况报告。

(四)召开重要学术会议。举办单位应提前将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将会议级别及到会专家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并协助学院协调校领导参会。会后举办单位应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资助申请表》一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会议签到表、会议决算报告等会议材料。

第十二条校内举办的一般性学术活动由所在院(部、所、室等)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各院(部、所、室等)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本单位本学期开展学术交流的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计划编制本学期全校的学术交流计划,并报请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四章学术交流基金

第十四条学术交流基金由学校计划内财务提供经费,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学术交流基金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一)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国际性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均必须邀请到国内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二)邀请两院院士、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基金项目会议评委等专家和博士生导师来我校做学术报告。

(三)邀请国际上相关学科领域国外专家来我校开展讲学或学术报告。

(四)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第十六条各类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额度:

(一)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7万元-10万元;由我校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5万元-7万元;由我校承办的省级学术年会,资助2万元-3万元。

(二)邀请两院院士、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等专家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6000元;邀请长江学者、国家杰青、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委、国家级管理专家、社会名流等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5000元;邀请博士生导师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3000元;邀请国外专家来我校讲学的资助标准,参照国内专家资助标准执行。

(三)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资助意见,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各类重要学术活动资助程序如下:举办单位提交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处长签署资助意见;报

请主管副校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其中,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建立专门账户,按照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专家讲学资助费用拨入举办单位酬金账户。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外出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由各学科、科研平台、基地等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由各学科、科研平台、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九条学术交流活动按照“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二十条各院(部、所、室)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现象发生。对邀请专家和参加我校举办学术会议的代表,各举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对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主管部门要做好学术活动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学术交流基金的管理。举办单位要按照办会相关规定要求,本着节俭办会的原则,合理使用学术交流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

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我校学术成就,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校科字„202_‟9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长大国际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

长安大学科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社科处 点击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页面】【返回首页】 更新时间:202_-6-20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整体科技水平,增强技术储备和科技竞争实力,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申报国家基金项目、专利,鼓励我校科技人员参加各种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设立长安大学科技基金(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专利基金、学术活动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安大学科技基金面向全校科技人员,是学校设立的专项科技经费,由学校科技管理费支持。

第三条 长安大学科学基金:

1、资助对象:

(1)项目申请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所申请项目在次年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申报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而未获准,根据项目的评审情况给予跟踪扶植;对于基础学科教师的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基础学科可适当倾斜。

(2)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基金。

2、资助额度:对拟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要求在基金资助的同时,项目负责人须承诺立项后次年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为每项0.5~1.5万元。对每年申报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但未获准资助的项目,依据评审反馈意见,以同意资助的专家意见中“优”和“良”的情况,给予1~2万元的基金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基金项目由所在重点实验室组织。

3、申报时间、方式及研究期限:每年四月份申报一次,截止日期4月30日;研究期限为1~3年。项目申请人须填报《长安大学科学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递交科技处评审。

第四条 长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

1、资助对象: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且所申请项目具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有明确的预期目标、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部省级社科基金项目资助方向相一致、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研究项目;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或各省级社科基金项目。

2、资助额度:每项0.5~1.0万元。

3、申请时间、方式及研究期限:每年申报一次,研究期限1~2年。申请人按申报通知日期填报《长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递交社科处评审。

4、基金项目配套: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的研究项目,给予1:2的基金配套资助;协作研究项目,按实际协作经费,给予1:0.5的基金配套资助;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给予1:1.5的基金配套资助;对主持省级社科基金项目,给予1:1的基金配套资助。

第五条 长安大学专利基金:

1、资助对象:全校所有人员。

2、资助额度:学校持有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非职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知识产权专利纠纷处理费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费用。

3、申请时间、方式及期限:专利申请人在办理完申请手续后一个月内,持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交费发票到科技处办理相关费用的审批、报销手续。

第六条 长安大学学术活动基金:

1、资助对象:学校主办、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全国性的大型学术会议;以学校为团体会员单位加入的全国一级学会的团体会员会费和其它重大学术活动所需费用;国际性或全国性正式专业学术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国家有关部委邀请学校参加的专业学术会议所需费用;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并与我校三大领域(公路交通、地质资源与环境、建筑工程)结合紧密的全国性一级学会副理事长以上、二级学会的理事长单位,与我校国家级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结合紧密的陕西省省级学会理事长单位所需费用;受学校或有关院(部)邀请,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所需费用;人文、基础学科教师受邀参加在国外举办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所需业务费用,经院(部)审核、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委员评审通过、校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资助。

2、资助力度:国际性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5万元,全国性一级学会(校主干专业)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3万元,全国性一般专业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0.6万元,地方性一般专业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0.3万元。其他根据实际情况资助。

3、申请时间、方式及期限:承办学术会议的申报时间为上年底;邀请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的申报时间为来校前一个月内;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所有申请者需填写《长安大学学术活动基金申请表》并附有费用计划和具体安排,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递交科技处备案。

第七条 长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1、资助对象:具有技术上的新颖性、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好的潜在效益,有望形成规模产业的项目;小试或中试研究工作已完成,技术基本成熟;已获准政府各类产业化项目资助或已与企业合作进行开发的项目;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工作条件及可靠的时间保证。

2、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有关会议评审决定。项目完成后一年内还清基金本金。

3、申报时间、方式及期限:申请者需填写《长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申请书》和《长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可行性报告》,提前一个月报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经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领导审定后确定是否立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主管部门对项目运行实行跟踪管理,并依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对督检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若改变研究内容,提前结题或延长研究时间等,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动。

第九条 受基金资助的项目执行实行校、院(部、独立研发机构、部门)二级管理。各院(部、独立研发机构、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支持配合项目开展工作,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在每年年底,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长安大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全面汇报项目执行情况,保证项目良好运行。

第十条 依托基金资助项目,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取得其它成果,应注明“长安大学××基金资助”及批准号。项目完成后需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并附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公开出版的专著等成果,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递交主管部门以备评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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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主 办:长安大学社会科学处 电 话:029—82334859(兼传真)地 址:校本部北院教学区行政楼六楼 Email:skc4859@163.com 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浓厚学术氛围,搭建我校专家教授与国际国内同行对话的平台,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学校每年从“985工程”建设经费或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预算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各学院、各国家级研究基地举办或承办高水平学术会议。

第二条 本专项资助对象为:规模较大、层次较高、国外(境外)学者参加人数较多的国际学术会议;由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

第三条 本专项的资助条件为:

(1)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领域,在学校有较强的研究基础,已形成稳定的学科方向和学术团队。

(2)与我校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相关。

(3)应有学校专家学者作大会报告或学术报告。(4)会议应有所在学科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出席。(5)会议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

第四条 会议主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际学术会议须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资助:

(1)各类学术组织、科研机构及各类研究基地等举行的学术委员会议。

(2)已从学校“985工程”、“211工程”其他建设项目中获得本次国际国内会议举办(承办)资助的会议。

第五条 拥有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及建设任务的单位每年可申请一次。其他单位原则上每两年申请一次。

第六条 本专项资助金额标准为:国际学术会议每次资助10至20万元人民币;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每次资助5至12万元人民币。学校根据到会国外专家人数、国内知名学者人数及会议规模,确定具体资助额度。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会议举办前3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举办高水平国际会议应提前1年向学校提交书面备案材料。书面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含会议名称、申报单位、会议时间、地点、规模及出席会议的国内外学者名单、会议内容及作用,500字左右);《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经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第八条 申请及审批流程为:自然科学类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人文社科类向社科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科处预审同意后,报发展规划办汇总。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意见后报发展规划办。发展规划办根据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经费预算,提出初步审批意见,最后报请主管副校长审批。申请单位根据主管副校长审批的经费额度,填写《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经费使用计划表》(附件2)。

第九条 资助经费管理

(1)本专项经费只能用于举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具体开支范围仅限于支付会议场租费、车辆租赁费、会议餐饮费、会议材料制作、打印费等必要开支;国(境)外参会代表的国际差旅费、住宿费和本地交通费。不得开支会议组织人员劳务费、学生助理劳务费、参观景点门票等费用。

(2)申请单位举办会议应合理预算、勤俭节约,经费开支原则上为“以会养会”。

(3)如需为会议特邀专家发放演讲酬劳、咨询费等,须列入会议预算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支。

(4)获资助的学术会议,其性质、规模、经费用途等不能随意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发展规划办初审后报主管副校长批准。(5)申请单位应于会议结束1个月内,凭《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申请表》、《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经费使用计划表》以及有效票据,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在批准额度内核销相关费用。

(6)会议费用超出批准额度部分、不符合经费使用规定部分或未列入预算部分均不予核销。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于会议结束1个月内,向社科处或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交不低于1000字的会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会议背景介绍、会议具体情况、会议成果、经费执行情况等(有关内容可参照《湖南大学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资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要做好重大和敏感问题的预案和处理工作,申请单位的负责人是会议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发展规划办(重点建设办)负责解释。

XX市中医院外出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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