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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哺乳期员工,法院驳回员工经济补偿金请求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0-39617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18:52: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辞退哺乳期员工,法院驳回员工经济补偿金请求

北京劳动律师--辞退哺乳期员工,法院驳回员工赔偿金请求

【案情简介】

张XX2008年6月2日入职XX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张XX2009年9月17日至2010年1月19日期间休产假。产假结束前一天,张XX发电子邮件向公司申请了1个月的病假,后将病假证明(上面有“低热待查,全休一月”的字样)快递给公司。公司收到病假证明后要求张XX提交病例或检查结果。张XX拒绝提交,称已经按照公司要求履行请假手续。2010年1月26日,公司向张XX发出《到岗通知书》,要求张XX提供病例和检查结果,如果不能提供应立即来公司上班,否则视为自2010年1月20日起旷工。张XX于2010年2月19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公司对我处理意见的回函》,称已经按照公司规定履行了申请病假程序,对被告的处理不能接受。公司从2010年1月20日开始停发张XX的工资。张XX于2010年3月2日向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病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哺乳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8万元。【案件办理】

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接受XX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赵恒律师了解到,2010年1月26日,公司向张XX发出的《到岗通知书》中指明,如张XX不提供病假诊断证明,也不来公司上班,视其“自动离岗”。赵恒律师认为“自动离岗”,具有很大的争议,虽然公司没有打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自动离岗”很容易被理解为“自动离职”,加之公司已经停发了张XX的工资,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被裁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赵恒律师认为,虽然张XX提起了劳动仲裁,但双方劳动关系还在持续,公司应当继续为张XX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正常向张XX发放各种福利,但由于张XX病假到期后没有继续请假,处于旷工状态,可以不支付工资。

由于张XX已经提起了劳动仲裁,双方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公司有意与张XX解除劳动合同。赵恒律师指出,虽然张XX病假到期后一直没有上班也没有请假,但公司的《员工手册》没有张XX的签收记录,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较大。赵恒律师建议公司以协商的方式解除与张XX的劳动关系,并帮助公司起草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指明张XX旷工的事实,同时与张XX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遗憾的是,张XX拒绝了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

赵恒律师建议,新的员工手册(2009年底公司委托赵恒律师制定员工手册)实施后,公司可以张XX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8日,公司举行新版员工手册的民主讨论会议,并提前书面通知了张XX。2010年4月22日,公司向张XX公证送达了新版员工手册,其中规定连续旷工3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29日,公司向张XX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XX连续旷工,严重违法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仲裁审理】

2010年5月27日,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仲裁过程中,张XX提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赵恒律师提出,2010年1月26日的《到岗通知书》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张XX在此期间旷工,公司有权不发放工资报酬。公司一直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一直持续。2010年4月29日公司以张XX旷工的事实和员工手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赵恒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张XX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哺乳期工资的请求。【法院一审】

张XX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XX在一审中更换了代理律师:仲裁过程中,张XX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过程中,张XX又主张是其因为公司没有支付病假工资,张XX“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出劳动仲裁也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赵恒律师提出,2010年4月29日公司向张X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双方都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张XX在提起劳动仲裁之后仍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称公司2010年1月26日的《到岗通知书》和2010年3月8日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张XX所述没有事实依据。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赵恒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0年11月11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张XX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哺乳期工资的请求。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本案启示】

1、一旦发生或将要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早聘请律师介入。

本案中,张XX处于哺乳期,提出高达18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和法院却都没有支持张XX赔偿金的请求。归其原因,是单位在发生纠纷后及早聘请了律师。

法院没有支持张XX赔偿金的请求,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公司《到岗通知书》虽然有“自动离岗”的字样,但公司没有进行进一步处理,而且随后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上说明公司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公司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间一直持续为张XX缴纳社会保险。第三,张XX病假到期后一直没有向公司续假。第四,公司《员工手册》依法制定并进行了民主讨论程序,而且以公证的方式向张XX送达。

赵恒律师接受单位委托后,不是单纯准备诉讼材料。而是指导单位进行了一系列工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指明其旷工事实);持续缴纳社保;制定《员工手册》并民主讨论和公示等。

相反,员工一方自行和公司多次书面沟通,直到仲裁开庭前才聘请律师,而且仲裁败诉后更换律师和代理思路,一会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会主张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要重视员工手册的作用。

赵恒律师代理了数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其中单位一方败诉的多是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是没有向员工公示。因此,单位应重视规章制度特别是员工手册的作用,及早聘请专业律师制定和完善单位规章制度。

3、打车费和餐费不能代替加班费。

仲裁和一审支持了张XX4000元加班费的主张。单位虽然支付了张XX打车费和餐费6000元并且安排了5天调休,但仲裁和法院认为打车费和餐费不能抵消加班费,工作日加班应支付加班费。

很多外企都有不成文的惯例,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但为员工报销餐位和打车费,这样的做法不符合中国《劳动法》的规定。

第二篇:辞退哺乳期员工,法院驳回赔偿请求

辞退哺乳期员工,法院驳回赔偿请求

【案情简介】张A于2008年6月2日入职B咨询公司。张A在2009年9月17日至2010年1月19日休产假。产假结束前天,张A发电邮向公司请1个月病假,后将病假证明(上有“低热待查,全休一月”字样)快递给公司。公司收到病假证明后要求张A提交病例或检查结果。张A拒绝提交,称已经按照公司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2010年1月26日,公司发《到岗通知书》,要求提供病例和检查结果,如不能提供应立即来公司上班,否则视为自2010年1月20日起旷工。张A于2010年2月19日向公司发送《关于公司对我处理意见的回函》,称已按公司规定履行申请病假程序,对此处理不能接受。公司从2010年1月20日始停发张A工资。

张A于2010年3月2日向北京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病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哺乳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8万元。

【案件办理】李律师接受B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经调查2010年1月26日,公司向张A发出的《到岗通知书》指明,如张A不提供病假诊断证明,也不来公司上班,视其“自动离岗”。李律师认为“自动离岗”有很大争议,虽然公司没打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自动离岗”容易理解为“自动离职”,加之公司已经停发张A的工资,处理不当,有可能被裁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李律师认为虽然张A提起了劳动仲裁,但双方劳动关系还在持续,公司应当继续为张A缴纳社会保险,正常发放各种福利,但由于张A病假到期后没有继续请假,处于旷工状态,可以不支付工资。

由于张A已经提起劳动仲裁,双方继续合作的可能性不大,公司有意与张A解除劳动合同。李律师指出,虽然张A病假到期后一直没有上班也没有请假,但公司的《员工手册》没有张A的签收记录,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较大。李律师建议公司以协商的方式解除与张A的劳动关系,并帮助公司起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指明张A旷工的事实,同时与张A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张A拒绝了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

李律师建议,新的员工手册(2009年底公司委托李律师制定员工手册)实施后,公司可以张A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8日,公司举行新版员工手册的民主讨论会议,并提前书面通知张A。2010年4月22日,公司向

张A公证送达新版员工手册,其中规定连续旷工3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29日,公司向张A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A连续旷工,严重违法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仲裁审理】2010年5月27日,北京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仲裁过程中,张A提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李律师提出,2010年1月26日的《到岗通知书》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张A在此期间旷工,公司有权不发放工资报酬。公司一直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一直持续。2010年4月29日公司以张A旷工的事实和员工手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张A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哺乳期工资的请求。

【法院一审】张A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过程中,张A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过程中张A更换了代理律师,主张因为公司没有支付病假工资,张A“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出劳动仲裁也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李律师提出,2010年4月29日公司向张A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双方都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张A在提起劳动仲裁之后仍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称公司2010年1月26日的《到岗通知书》和2010年3月8日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张A所述没有事实依据。

北京市B区法院采纳李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0年11月11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张A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哺乳期工资的请求。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

【本案启示】

1、一旦发生或将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早聘请律师介入。本案中,张A处于哺乳期,提出高达18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和法院却都没有支持张A赔偿金的请求。

法院没有支持张A赔偿金的请求,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公司《到岗通知书》虽然有“自动离岗”的字样,但公司没有进行进一步处理,而且随后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上说明公司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公司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间一直持续为张A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张A病假到期后一直没有向公司续假。

第四,《员工手册》依法制定并进行民主讨论程序,且以公证方式送达张A。李律师接受单位委托后,不是单纯准备诉讼材料。而是指导单位进行一系列工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指明其旷工事实);持续缴纳社保;制定《员工手册》并民主讨论和公示等。

相反,员工一方自行和公司多次书面沟通,直到仲裁开庭前才聘请律师,且仲裁败诉后更换律师和代理思路,一会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会主张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要重视员工手册的作用。单位败诉的多是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是没有向员工公示。因此,单位应重视规章制度特别是员工手册的作用,及早聘请专业律师制定和完善单位规章制度。

3、打车费和餐费不能代替加班费。仲裁和一审支持了张A4000元加班费的主张。单位虽然支付张A打车费和餐费6000元并且安排了5天调休,但仲裁和法院认为打车费和餐费不能抵消加班费,工作日加班应支付加班费。

很多外企都有不成文的惯例,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但为员工报销餐位和打车费,这样的做法不符合中国《劳动法》的规定。

第三篇: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精选)

《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共3页)

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第一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单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性裁员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6.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 = 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50%)

7.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1

第二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单位在以下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第三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

赔偿金=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赔偿金的计算

赔偿金 =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用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1.赔偿金总额的计算公式

赔偿金总额=直接经济损失 +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承担70%以上)

2.用人单位赔偿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赔偿金=赔偿金总额×N(70%≤N≤1)

3.劳动者赔偿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赔偿金=赔偿金总额-用人单位的赔偿金份额

第五条 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订立劳动合同、订立无效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健康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金的计算 赔偿金=应得工资收入×25% 2.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赔偿金的计算

赔偿金=医疗费用×25% 3.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赔偿金=医疗费用×25%

第六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

1.违法解除赔偿金=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用

第七条 竞业禁止的补偿

补偿费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部分省市有地方性规定,一般为该员工离开前最后一个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一定比例,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和各类补贴?

按照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来计算(如果该计算结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九条 哪些违纪行为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第四篇:哺乳期辞退员工的补偿

哺乳期辞退员工的补偿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哺乳期女职工应如何赔偿呢?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哺乳期女职工应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篇:劳动合同到期,辞退员工需要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到期了 单位迟迟不给续签怎么办

2015-08-11 07:08:15 杭州网

问:我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份到期了,单位迟迟不给续签。去问了几次,回答只说会签的,叫我不要急。到现在都已经过去4个月了,合同还没有着落,其他同事也有类似情况,时间拖得最长的有半年多,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凌斌: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若超过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满一年起,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你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至今仍一直在原单位工作,那么你现在除可以要求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之外,还可以要求单位从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第二个月开始向你支付双倍工资,直至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至多不超过11个月。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经常碰的到问题,关键是是否进行经济补偿,如何补偿,相关经验总结如下: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辞退哺乳期员工,法院驳回员工经济补偿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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