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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0-42676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3 09:34: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1996年4月11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一、总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包括: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编织袋和麻袋等。

第三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所有权和调用处置权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动、挪用。

第四条

国家防办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防汛抗旱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储单位)定点代储。

二、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中央级防汛物资的购置由国家防办负责,按照储备定额有计划地进行。

第六条

各代储仓库在防汛物资到货后,应及时会同生产厂家代表共同进行验收,并做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要与厂方代表及时协商解决,在确认型号、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无误后方能正式入库,验收结束后要尽快向国家防办报送验收报告。

第七条

国家防办根据代储单位的验收报告向生产厂家结算有关费用,如在结算后发现型号、规格、包装、外观质量、数量的问题而生产厂家不予承担责任的,由代储仓库负责。

三、储存和管理

第八条

国家防办负责对代储单位和代储仓库的储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国家防办每年向代储仓库支付一定数额的储备管理费,管理费包括代储仓库折旧费、占用费、代储物资保险费、代储物资维护保养费和人工费等内容。

第九条

代储单位要严格执行防汛物资管理及有关法规、制度,如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防汛物资损毁、丢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代储仓库对中央防汛物资要专库专存,专人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并建立物资台帐和物资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防汛物资库房要求保温、防潮、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

防汛物资在库内要整齐摆放,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物质。

每批(件)物品都应配有明显标签,标明品名、编号(船号)、数量、质量和生产日期,做到实物、标签、台帐相符。

第十三条

存放橡皮船和橡胶救生衣(圈)的库房要求安装空调设备,室内温度保持在0~28℃,相对空气湿度不大于75%。

橡皮船和橡胶救生衣(圈)在入库前要重新涂撒滑石粉:橡皮船船体和附件、备品一起装入外包装袋中,在货架上单只摆放;救生衣(圈)每五件一捆摆放在货架上,不得散乱堆放。

第十四条

冲锋舟在入库前要将舟体清洗干净,金属件涂敷黄油,叠放不超过四条,下层舟体吊环内侧边用两根垫木(截面:120×100mm)支撑,舟与舟之间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块支垫,操舟机按保养规定养护后入专用箱存放。

第十五条

抢险救生船要按内河航运规范配备驾驶人员,保持船体和机械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在非汛期进行营业性运输时,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基金。

第十六条

编织袋、麻袋应按包装整齐码放,便于搬运,不得散乱堆放,下部要设有防潮垫层;编织袋要包装完好,麻袋码放时要注意通风。

第十七条

各种防汛物资在每年汛前都要进行一次检查:

1.橡皮船要逐只做8小时以上充气试验,重新涂撒滑石粉,需要进行修理的要及时安排修理,随船附件、备品要齐全、完好,并视情况更新修补胶水;

2.充气式救生衣(圈)做4小时以上充气试验,重新涂撒滑石粉;硬质聚氨酯泡沫救生衣(圈)做外观检查;

3.救生船、冲锋舟进行养护、检修并发动试机,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救生培训;

4.编织袋、麻袋进行倒垛、检查,投放鼠药;

5.防汛物资的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告国家防办。

第十八条

代储单位在每年汛后要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盘库,核对帐目,做好封存工作。并就当年的物资储存、管理、出入库和库存数量等情况作出总结,于11月底报告国家防办。

四、调

第十九条

代储仓库在汛期要加强值班,落实装卸、运输措施,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工作,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仓库负责人和专职保管员名单、汛期值班电话、调运措施落实情况等函报国家防办备案。

第二十条

代储单位在接到国家防办的物资调拨命令后,要立即组织代储仓库发货,根据当时情况确定运输方式,若联系运输有困难,要立即电告国家防办,请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代储单位要指定专人随车押运物资,冲锋舟、救生船要求驾驶人员随船同行;并及时将物资发出时间、列车编组或飞机航班号通知申请调用单位和国家防办。

第二十二条

防汛物资抵达目的地后,申请调用单位要尽快与押运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开据证明,并及时报告国家防办。

第二十三条

调运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运杂费,由代储仓库先行垫付,随后向申请调用单位结算。

五、储备年限和报废更新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标准及试验结果,在正常的储存条件下,中央级防汛物资的储备年限为:

1.橡皮船8年;

2.充气式橡胶救生衣(圈)4年;

3.硬质聚氨酯泡沫救生衣(圈)6年;

4.冲锋舟15年;

5.救生船15年;

6.编织袋5年;

7.麻袋15年。

第二十五条

物资的更新是指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损坏而报废所需要进行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物资的报废和更新工作依以下程序进行:

1.由代储单位向国家防办提出报废更新申请,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储存年限、报废理由、处理方式和残值回收办法;

2.国家防办进行核查后作出批复;

3.已经批准报废的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妥善处理,做好消帐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物资所得款项交由国家防办用于更新防汛物资。

六、附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防汛物资储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防洪法》,结合我镇防汛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汛物资包括铁丝、救生衣、麻料、袋类等耗材;也包括抢险灯具、锹、镐、钳等小型工器具。

二、计划管理

第三条

防汛物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管,负责。

第四条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

第五条 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对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的责是:

1、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

2、定期检查各代储村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情况。

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第六条 防汛物资代储村的管理职责:

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镇防洪抗旱指挥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认真做好储备物资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村要及时清点,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室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并补齐、充实。

第七条 镇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任何村和个人不得动用。

三、储备管理

第八条 防汛抗旱物资是各村抗洪抢险的重要物资。各村主管干部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并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和管理人员责任制。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九条 铅丝、编织袋等物料的储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等,保证物料的安全和供应。

第十条 防汛物料不准外借,不准挪用,特殊情况需调用时,由镇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批准。

四、防汛物资的使用

第十一条 防汛抢险物资使用根据凭防汛抢险实际需要的数量办理“领料单”,经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批准后领取防汛抢险物资。物资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制度。第十二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理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XXX镇人民政府 XXX防洪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篇: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村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实用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防洪法》,结合我村防汛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汛物资包括编制袋、木桩、块石、枝草、抢险灯具、锹、镐、钳等小型工器具。

二、计划管理

第三条 防汛物资的管理使用要遵循“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保证防汛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的需要。

第四条 防汛物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管,分级负责。第五条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

第六条 防汛抗旱小组对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1、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

2、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情况。

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

一、总则 第七条 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

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镇防洪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认真做好储备物资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单位要及时清点,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并补齐、充实。

第八条 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九条 防汛抗旱物料运达指定地点后,组织实施单位须进行验收,主要对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后要出具验收人员签署的验收报告。

第十条 防汛物资通过验收后,按验收小组最后确认的数量,办理入库手续,以此登记明细账和保管台账。

三、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防汛抗旱物资是各单位抗洪抢险与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物资。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并实行村干部负责制和管理人员责任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第十二条 编织袋、木桩等物料的储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等,保证物料的安全和供应。

第十三条 防汛物料不准外借,不准挪用,特殊情况需调用时,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第十四条 物料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储备物料的收、支、存数量进行核实,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如存在问题及时查明,分清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进行妥善处理。

四、防汛物资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防汛抢险物资,必须按照防汛抢险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办理手续,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紧急抢险时可以边使用边申报。

第十六条 防汛抢险物资使用根据凭防汛抢险实际需要的数量办理“领料单”,经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批准后领取防汛抢险物资。物资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制度。

第十七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理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异地抢险需动用防汛物资时,受援地提出申请,经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统一调拨。

第四篇: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中央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水利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中央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中央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中央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储备定额、品种

第五条

中央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根据全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

储备定额的调整,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总批准。第六条 中央物资品种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

(一)防汛物资。包括编织袋、复膜编织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袋、橡胶子堤、吸水速凝挡水子堤、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橡皮舟、冲锋舟、嵌入组合式防汛抢险舟(艇)、救生衣、管涌检测仪、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应急灯、打桩机、汽柴油发动机、救生器材等。

(二)抗旱物资。包括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

第七条

中央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八条

物资储备由水利部或已授权的代储单位与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九条

水利部负责储备管理,其职责:

(一)制定储备管理制度,对代储单位和仓库进行业务

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检查中央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三)监督仓库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储备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中央物资的调用管理;

(五)负责调出的中央物资按期归还和补充;

(六)负责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代储单位负责协助水利部做好储备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中央物资入库验收工作;

(二)负责对仓库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组织协调紧急调运中央物资工作;

(四)根据授权和仓库签订代储合同。第十一条

仓库负责储备日常管理,其职责:

(一)定期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送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二)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中央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三)按照中央物资不同的特性和储备要求,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水平;

(四)参加中央物资的入库验收,负责清点、检查中央物资的接收入库;

(五)每年年底,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告中央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四章 调 用

第十二条

中央物资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的需要。

第十三条

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地方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并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需要调用中央物资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中央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四条

代储单位接到国家防总调令后,应当立即组织仓库发货,由仓库快速将中央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国家防总、水利部反馈调运情况。

第十五条

调用中央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仓库结算。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要做好中央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或者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物资,4

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仓库储备。

第十七条

国家防总启动Ⅰ级或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时,地方应对该响应级别申请调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八条 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申请用于中央直属工程的中央物资,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由流域机构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的仓库存储。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可申请核销,以及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要报废的中央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一)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的中央物资,仓库要组织清产核资,及时专题报告水利部,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由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废手续。

(二)申请核销中央物资,申请单位、流域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

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核销中央物资,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申请单位、流域机构随同申请文件一并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销手续。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物资报废处置或核销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

第五章

补充、更新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是指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经批准报废或核销的物资进行补充、更新所需要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防总批准的储备定额、物资价格及物资运往仓库运费确定。

水利部应在中央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向财政部申报补充、更新购置费预算建议。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更新购置费。水利部应及时完成中央物

资补充、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中央物资,其补充、更新购置费由仓库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中央物资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央物资的验收,应当按照防汛抗旱物资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央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按储备物资价值的百分之八计算。上物资储备管理费,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由财政部根据水利部报送的预算建议审核后拨付。

储备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第二十七条

各仓库要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在次年4月底前将上一储备管理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情况及经费安排使用、结余情况。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及经费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水利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全市防汛物资储备及调度预案

全市防汛物资储备及调度预案

全市防汛物资储备及调度预案

全市防汛物资储备及调度预案

为战胜今年可能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规范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根据历年的实践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全市防汛物资储备及调度预案。

一、储备标准及调度使用原则

1、根据国家水利部4月16日颁发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全市901公里一线防洪大堤应自筹储备砂石料万平方米,块石万立方米,袋类万条,土工布万平方米,铅丝285620公斤、桩木2305立方米;钢材386840公斤,救生衣万件,发电机组千瓦,便携式工作灯12518只,投光灯1430只,打桩机31台,电缆千米;另外,蓄洪区还需储备

抢险救生舟644只,中小型运输船只155艘。此计划已于3月中旬防汛办主任会议上下达,由各区、县防指作出储备采购计划,自筹资金储备,自行调度。3月18日统计,益阳市按部颁标准应储备防汛物资汇总情况、各地现有库存物资情况及对照部颁标准缺口情况见附表一、二。

2、市级防汛物资储备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护”的防汛工作方针,坚持“定额储备,满足急需”的原则。重点支持遭受洪涝、干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的应急需要。

3、根据国家防总和省防指文件精神,我市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坚持分级储备、分级调度、分级管理、分级补充的原则,市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由市防指负责储备、调度和管理,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县级及乡镇储备、调度和管理由县乡各自负责。

4、市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调

用,由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调度命令,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申请调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必须出具文字报告,内容包括:申调原由、物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及签发人等。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再补办文字手续。

5、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接到调度命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各定点储备单位发货,保证供应,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反馈调拨情况。若遇运输、货源等方面困难,可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持或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申请市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安排专人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及时向市防汛办反馈防汛物资接收情况。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市级防汛储备物资,由申请单位转作本级储备,市防指不再回收存储。

6、市级防汛物资未经市防汛抗

旱指挥部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否则,视情节轻重,严格按益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益阳市水利局《关于在全市防汛抗旱物资管理使用中共同开展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7、市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对因储备已超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更新的防汛物资,要及时专题报告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要认真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所得款项用于防汛物资的储备更新。

二、储备品种、定额、地点和方式

1、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为4月16日水利部颁布的国家定额标准。包括袋类、土工布、砂石料、块石、铅丝、桩木、钢管材、救生衣、发电机组、便携式工作灯、投光灯、打桩机、电缆、抢险救生舟、中小型船只等。另外,还

有抢险需准备的铁棱角、彩条布、柴油机、pvc管材等地方产品。

2、市级防汛物资和抢险器材今年储备计划已提出了方案,其储备品种包括无缝钢管、橡胶弹簧管材及配件、编织袋、彩条布、潜水工具、砂石料等。待政府批准后即可实施采购。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全市设有32处定点仓库专门储备防汛抢险物料,它们是: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市黄茅洲船闸防汛物资储备基地、市创业防汛物资储备基地、市灌溉试验站防汛物资储备基地,共4处;人和桥、张家码头、六门桥、石马山、毛角口、李家洲、流水口、黄杆湖、明朗、土地河、中洲、柳树垸、付家托、群益、界伏、八孔电排、豪坝、北大堤、老河口、千山红西渍堤、厂窖、育新电排、金家铺、湖田、青树咀、小洲垸、资江三桥、明山电排防汛砂石储备基地,共28处。市防汛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各定点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

公室的调度计划,做好物资调拨工作。

4、市级防汛物资现有库存储备情况见附表二。

三、具体调度办法

市级防汛物资定点储备单位和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仓库所储物资在发生非常洪水情况和发生重大险情时,按下列分区调用:

1、资江三桥、小洲垸、毛角口、李家洲、柳树垸、明朗、石马山、黄杆湖、流水口、六门桥、张家码头、人和桥、中洲、土地河、符家托砂卵石基地、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仓库重点支持资江沿线烂泥湖大垸、长春大垸、永申垸、益阳城区、民主垸、北峰山垸、牛潭河垸、花果山垸、桃江城关垸防汛抢险物资应急供应。市防汛物资储备中心仓库负责支持山丘区水库抢险和全市抗旱物资急需。

2、北大堤、黄茅洲船闸、界伏、群益、八孔电排、豪坝砂石基地支持大通湖大垸南线、育乐垸、共双茶垸、永

新垸防汛抢险物资应急需要。

3、创业物资基地、厂窖、育新电排、金家铺、湖田、青树咀、千山红西渍堤、老河口、北大堤等砂石基地支持大通湖大垸北线和东线、同兴垸、育乐垸、南鼎垸和和康垸、南汉垸、大通湖内湖防汛抢险物资应急供应。

4、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市防指可以临时征调所需物资和抢险机具,可以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支持,省防指在我市确定了25处省级特大防汛砂卵块石储备点,其中砂卵石储备点10处万方,蓄洪裹头块石储备点15处共万方,具体布点情况见附表三。市级防汛砂石现有储备情况及库围情况及库围情况见附表四。

5、市级防汛抢险物资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具体调动程序按市防指文件规定办理。

四、今年市级防汛物资储备安排

1、县级防汛物资储备安排:对照

部颁标准,我市各地防汛物资储备有很大差距,特别是新形势下,一部分新材料、新设备在我市还没有得到推广,一些陈旧淘汰的防汛器材、抢险工具和部分已过期的三袋、化纤布还在储备库中,必须要予以逐年更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益市防指[]14号文件对今年防汛物资和抢险器材储备作了统筹安排,各区县已按文件精神制定了储备计划,并拿出了分年采购方案报县指挥部批准执行。

2、市级防汛物资储备安排:市级防汛物资储备计划已以益市防指[]5号报市政府研究,将视经费安排情况分批采购。由于我市财政较为紧张,故特制定采购方案供领导决策。一旦经费确定,将尽快予以采购到位。目前30套抢险用橡胶弹簧软管已根据市长指示,正由财政局安排采购,主汛前将可到位。4月底,市防办派员对市级库存储备物资进行了清仓核库。从检查清理情况来看,市本级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因储备年限太

久,部分已严重老化,其中砂石泥化率已达15%,特别是彩条布、化纤袋是1996年使用后的积余,库存已达11年之久,已成粉末状,超过国家规定的正常储备年限,朽坏严重,已不能作为抢险使用,建议报废处理。据统计,彩条布库存万平方米,需报废万平方米;编织袋库存万条,需报废万条;麻袋库存万条,需报废万条。为此,市防指以益市防指[]21号报请市人民政府,建议报废销库处理。并提出了彩条布补库20万平方米、编织袋补库10万条的计划,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采购,力争主汛前储备到位。

3、市级规划新增30处砂卵石防汛物资储备基地,已于在15处调运了砂石万方,又增调砂石万方,增调了万方,并统一制作埋设了标志牌,建设了砂石库围28个;今年计划对余下的库围进行建设,并进行规范管理。待市财政安排经费后统筹安排。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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