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5年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文件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二十九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超过1家。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三十五条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篇: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流程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流程
本流程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格式、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步骤、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具体条件、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操作管理制度格式、金融租赁公司章程格式、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合同格式等,供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使用。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步骤: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申请
筹建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受理。筹建申请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3)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5)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开业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2)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4)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运行必须符合以下监管指标
1、资本充足率。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3、单一客户关联度。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4、集团客户关联度。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5、同业拆借比例。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外汇借款;
(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篇:公司设立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返回)
二、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
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管法》、《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义务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联合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
1.纳税人持下列证件原件(特殊注明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市工商局需要有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2)合同、章程、协议书(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可不提供);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个体工商户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不提供);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临时税务登记可不提供);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个体工商户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不提供);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7)纳税人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a企业基本情况表
b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c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
2.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人员发放《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及国、地税各一份),交纳税人填写、盖章。
第四篇:设立分公司文件汇总
ISO9001:2000标准管理文件
FGS-070828-0
分公司管理的主要文件目录
一、设立分公司程序
二、设立分公司申请书
三、分公司设立的条件及型式
四、分公司财务管理细则
五、分公司负责人签属合同的授权方式
六、合作协议书
七、分公司室外夜景灯光工程合同范本
深圳市粤大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ISO9001:2000标准管理文件
FGS –070828-1
设立分公司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并在秘书处领取设立分公司申请书和分公司管理的相关文件,且在相关文件上签定认可;
二、将签字后的申请书和相关文件交副总以上分管领导签属意见,并最终报董事长批准;
三、正常情况分管领导在一周内给予:①退回,②暂缓,③已呈报董事长的答复;
四、正常情况董事长在一周内给予:①退回,②暂缓,③同意的批复;
五、一周后未收到任何消息,可询问分管领导或董事长;
六、拿到批复后,将申请书原件和当地工商局出具的办理分公司有关要求交到秘书处,由秘书协助办理总公司的有关手续和文件;
七、相关手续和文件办齐后,在领取材料清单上签字后,拿走资料;
八、按相关管理文件程序及要求在当地办理分公司注册;
九、分公司注册完成后,请将分公司的所有政府文件、证书(主要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章、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材料清单……等等);用特快专递寄回总公司,待总公司存档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寄回分公司。
深圳市粤大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分公司负责人认可签字:
ISO9001:2000标准管理文件
FGS-070828-2
设立分公司申请书
本人
身份证:
根据照明工程业务需要,自愿向总公司(深圳市粤大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出在 设立分公司的申请,同时本人已认真阅读过总公司有关分公司的管理文件,就部份原则性文件已签字认可。
承诺:遵守总公司将来根据现实发展情况、《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进一步管理文件,并愿意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分公司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及管理不善给分公司和总公司带来的信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承诺:不另外成立相同业务的其他公司或用其他公司承接照明工程、照明产品的供货业务,否则,总公司有权要求法律部门查封帐户,并收缴款项。
承诺:按政府要求完成,按期报税、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否则,承担相应费用及处罚。
申请人: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长意见:
ISO9001:2000标准管理文件
FGS-070828-3
分公司设立的条件及型式一、一般情况在当地完成了500万以上工程有固定注册场所的可设分公司,特殊情况,可提前申请;
二、分公司设立,分为主动申请和被动设立;
1、主动申请:
① 由个人提出申请,办公费用、开办费用、运行费用等,由申请人自己负担,总公司只出资料; ②提成比例按15%类执行。
2、被动设立:
① 由总公司提出,办公费用、开办费用、运行费用等,由总公司承担; ② 提成比例按3%—6%类执行。
三、分公司负责人,有权利和义务组织分公司业务和行政管理人员班子,所有从业人员均需报总公司备案(主要包括:简历、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四、分公司不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设计和施工统一由总公司调配;
五、一旦设立分公司,总公司原则上将不直接在该管辖区域从事业务,相关业务将转入该分公司管理;但由于工程业务关系的特殊性(即认人、认关系或其它),特殊情况,总公司可直接参与或用分公司的名义参与该工程,分公司应给予积极配合;
六、各分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跨区域经营,但由于工程业务关系的特殊性(即认人、认关系),这种情况原则上由二分公司负责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总公司各分管领导协商解决,再协商不成的由董事长或经理会决定。
深圳市粤大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分公司负责人认可签字:
ISO9001:2000标准管理文件
FGS-CW-070828-4
关于分公司财务管理的细则
分公司财务采取总公司统一监管的原则,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分公司财务只允许设立一个银行帐户(即基本存款帐户),如分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设立单独的税务帐户,可依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但在设立此帐户前,须报总公司财务总监认可并由董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
2、分公司不设立财务部,分公司的财务由总公司进行统一监管,银行帐户的管理原则是只准进,不准出。
3、分公司开立的银行帐户必须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在未经董事长书面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分公司不能在当地银行购买支票、汇票、电汇单等任何票据,分公司所有费用支付均由申请人填写付款申请单,并按付款申请单的要求填写后以传真的方式报总公司,由董事长签字批准后由总公司财务统一支付给对方,并将付款回单回传给分公司和收款方确认。
深圳市粤大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分公司负责人认可签字:
ISO9001:2000标准管理文件
FGS-070828-6
分公司负责人签属合同的授权方式
一、分公司负责人代表着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管辖区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二、分公司负责人应遵纪守法,在任何情况下均要保护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权利不受侵害,当然总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做法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及时提出,或阻止其向更不好的方向发展。
三、分公司负责人签署每一项法律文件均需要获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授权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1、一般情况:均需要获得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盖私章不算。
2、特殊情况:
A、工程合同额在100万以内,情况特殊可以在有一位副总领导亲笔签字后通过传真法人签字授权,但事后也要将签字原件快递或其他方式送到保存,以备查验。
B、工程合同额在100万以上,情况特殊可以在有二位副总以领导亲笔签字后通过传真法人签字授权,但事后也要将签字原件快递或其他方式送到保存,以备查验。
C、工程合同额在300万以上,情况特殊可以在有三位副总以领导亲笔签字后通过传真法人签字授权,但事后也要将签字原件快递或其他方式送到保存,以备查验。
四、工程合同额在500万以上,均需要法人亲笔签字。
五、所有合同均以《范本》为参考,部分条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也可采用甲方提供的范本,但《范本》中严肃性条款不得改变。
六、分公司负责人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区域的唯一授权人,在末获得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负责人不得再次授权下属或其他人签定法律文件。
深圳市粤大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分公司负责人认可签字:
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深圳市粤大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共同开发 照明工程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上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照明工程项目 地区代理,全权负责甲方在 地区照明工程的业务接洽和业务处理,同样乙方在 地区外为甲方承接的工程项目也应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2、甲方仅负责 地区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对设计方案中的有关技术问题的解释;所有 地区内的相关工程及设计合同的签署均由乙方执行;
二、合作方式
1、根据甲方承接单项工程(设计)的具体合同总价,甲方给予乙方甲方总价15%的业务提成,特殊情况,比例可另行协商。协商比例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2、在工程款进款达到70%时,乙方依上述比例逐步提成,具体提成时间为工程款到甲方帐户之日起一周内。
3、特殊情况也可提出申请,由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并报董事长签字批准,提前提取部分提成。
5、乙方因开展业务而产生的业务费用由乙方自理。
6、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及图片资料,图片资料不得外借,乙方应保持其完整无损。
在业务接洽过程中,如需要甲方派技术人员对设计方案中的有关技术问题为客户解释时,甲方视具体情况派员支持,差旅费用由甲方自理,原则上派员二次以内。超过二次,相应的差旅费用由乙方提供。
三、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甲乙双方如需变更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均须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签订补充协议。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3、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将相应资料互相返还,但违约方仍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本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在合同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另协商确认是否另行签订协议。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依法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五、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六、其他
双方对上述合作方式如有变更,双方应另行协商,书面确认变更此方式。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壹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合法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有抵触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 工 合 同 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深圳市粤大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甲方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分公司
室外照明工程合同书
甲方:
乙方:深圳市粤大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分公司
甲方将
工程委托给乙方承建。为明确项目内容和双方责任,本着相互协调、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范围及内容:以双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为准。乙方负责整体灯光工程的设计、灯具及辅材的采购、管线敷设及灯具的安装、调整、调试。甲方提供 涉及灯光布置层的强电井内配电箱电源及配合、协调。
四、工程承建方式:包设计、包施工、包材料、包安全、包效果。
五、工程总造价: 价款为包死价,除非设计施工图变更,工程价款不做任何调整。
六、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定后,甲方付给乙方 元(元)预付款。
2、项目完成到50%,甲方付给乙方 元(元)进度款。
3、待项目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在七天内甲方付给乙方
元(元)工程款。
4、留5%(元)保修款,待壹年保修满后,在七天内由甲方付给乙方。
七、工程期限:自合同签定收到预付款之日起 天内完成。
八、如遇以下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工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1、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雷雨、火灾、地震等)造成停工。
2、因意外停电8小时以上,影响施工。
3、甲方对设计方案提出修改,影响进度或增大工作量。
4、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
九、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A、提供材料堆放场所和施工场所; B、提供施工用水及电源; C、按合同规定付款。
2、乙方责任:A、开工前提供施工图二套给甲方,完工后提交竣工资料二套给甲方。B、组织施工材料;
C、按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D、完工成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甲方;
E、施工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F、施工期间负责成品、半成品完好无损。
十、施工准备及工程要求
1、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前三天内,甲方提供方便施工的施工现场。
2、乙方施工人员到现场,落实人员住宿、施工电源、施工平面、仓库等。
3、质量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十一、材料设备供应要求
1、供货:所有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中的品牌、规格、型号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二、安全施工与设计变更
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同时应确保不损坏其他承建商已完成的产品,承担由于自己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以及承担损坏其他承建商已完成产品的有关修复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甲方变更计划等原因,可顺延工期。顺延期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
3、乙方应按有关电气安装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若工程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设计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
1、乙方在工程施工调试完成后,七天内向甲方提出竣工报告,由甲方在按到乙方竣工报告后七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代表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五天内对工程进行整改、调试后,重新向甲方提出要求验收的报告,由甲方再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如果工程验收合格,甲、乙双方代表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乙方在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后,办理工程尾款手续。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竣工报告后五天内审核答复乙方,确认工程是否达成竣工验收条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甲方应在七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通知乙方整改。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竣工报告后五天内未通知乙方整改,视为达到竣工验收,从第六天起,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进行工程设备移交、移交时,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向甲方的系统管理人员进行示范操作和必要的技术交底。由于甲方人员操作不当引起设备故障或损坏,由甲方负责。
4、工验收时按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标准进行验收。
十四、质量保证及维修保养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修改、现场签证或方案约定、双方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保修期内免费对所有灯具、线材、辅料和电气敷设及灯具安装部分进行保修,乙方在接到用户通知后48小时内无偿给予修复,保修期限为二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十五、争议解决
执行协议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3、协议生效:本合同(包括附件)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特别说明:
本合同工程款只能转入乙方以下银行帐号;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甲方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商务委文件)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3】657号)。
二、申报条件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要求境外投资者资信良好,在境外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2、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3、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5、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外资比例不低于25%。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指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运营主管以及运营主管。“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指三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
6、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融资租赁业务;(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方情况、项目概况、业务领域及主要客户情况、项目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构架、效益分析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结论等);
3、合同、章程(外资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外方股东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资信证明(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中方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7、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及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从业经验证明(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10、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11、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书;
13、区县商务部门请示文件;
14、商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15、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提供其母公司的审计报告及母公司出资担保承诺函。
16、企业申报材料目录。
四、办事程序
1、拟设立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企业的投资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企业注册地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复);
3、申请企业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委审批;
4、市商务委在接到上述文件后作出批复,并颁发批准证书;
5、企业持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