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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的又一柄利剑[合集]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28788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0:33: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破解执行难的又一柄利剑

破解执行难的又一柄利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解读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世祥

【导读】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司法公信力的难题之一。据悉全国法院2008-2012年执行完结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致使申请执行人经常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窘境。为破解执行难,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加大对“老赖”的惩罚与制裁。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16日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并于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并具有《规定》所列明的六种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建筑业工程款拖欠及执行难问题尤为突出,施工企业既深受其害,同时也可能成为被执行人。为此,建筑业企业有必要及时、深刻理解《规定》精神,在提高对外清欠能力的同时,加强自身的信用惩戒风险防范。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六种情形

按照《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所公布的内容

按照《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三、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方式

按照《规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包括以下多种方式:

(一)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四)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五)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六)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程序

按照《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二)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规定》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三)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规定》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四)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五、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

按照《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附:最高人民法公布的与建筑业相关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典型案例

(一)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2007至2009年间,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台州、湖州、金华、舟山等地法院有40余件案件未履行,涉及标的金额共计2600多万元。这些案件的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这些纠纷引起的债务应由各地的项目经营部或项目经理个人承担,项目经营部与公司总部之间财务独立,公司总部不应承担履行义务,因而态度消极,对调查财产等很少配合。2009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执行局与浙江省信用中心建立了联建共享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的工作机制,浙江高院通过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将全省各级法院所有超过3个月未实际执结的案件信息提取出来,包括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住址、未履行金额、案号、执行法院等信息,分别形成个人和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数据库,交省信用中心导入省联合公共征信平台,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并应用于金融、招投标和政府监管等领域,促进信用联防奖惩机制的形成。该建筑公司的上述40余起案件均在公布之列,形成40多条失信记录。

根据浙江省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与重点工程招投标都必须提供由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企业信用报告,对信用等级没有达到一定条件的,取消投标资格。而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信用浙江网上有两条失信记录的,企业的信用评级就会下调,丧失投标资格。

执行失信信息被公布之后,该被执行人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情况,从2010年2月份起,该被执行人主动到各执行法院寻求履行办法,通过督促项目部负责人积极筹款履行义务、余额由公司总部划拨资金垫付等办法,到年底全部履行了债务。不仅如此,该公司还从中总结汲取教训,采取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取得了涉诉纠纷逐年下降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法院通过与信用中心联建共享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形成失信信息数据库,在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本案中,被执行人因失信信息被公布导致其信用评级较低,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清偿义务。

(二)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建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济区法院)判决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郑州一建公司货款210013.85元及12226元的违约金等实际费用。

河南国建公司没有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郑州一建公司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惠济区法院向河南国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河南国建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河南国建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执行人员到河南国建公司位于金水区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执行,双方当事人因利息数额等问题发生争执打斗,场面一度失控。经执行法院耐心做工作,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部分案件款,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随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逃避执行。

2013年5月,河南高院将河南国建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等相关网络及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河南国建公司在申请贷款遭银行拒绝后,又在报纸和网站上看到该公司的一系列不诚信披露信息,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主动找到惠济区法院将所欠款项主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度争吵甚至动手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通过在网络和报刊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及时移送,使其在贷款融资、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融联动机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体,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张海峰等三人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张海峰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龙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令郑州龙腾公司支付张海峰等三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

由于郑州龙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海峰等三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郑州龙腾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郑州龙腾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郑州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执行法院将案件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新浪网、《大河报》、《河南商报》等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郑州龙腾公司迫于舆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担心今后没有生意可做,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件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河南高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四)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山东省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青州农信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汇丰公司)及其他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州市法院)经调解结案,其中青州汇丰公司对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该案的借款人、保证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青州农信社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除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其送达了“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法院执行中发现,青州汇丰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还有两起。在上述三案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拒不申报财产等失信行为均被进行了采集,并录入至青州市法院诉讼诚信信息库,其失信等级被评定为“严重失信”。

执行法院根据青州汇丰公司涉案多起、均未履行,且已达到“严重失信”的情况,向包括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在内的多家诉讼诚信体系联动部门进行了披露,工商局将这一信息录入至该企业的电子档案。2012年8月份,该公司到工商局欲进行股权变更,但工商局经过查询该公司的企业电子档案,发现该公司存在因未履行法律义务失信的不良信息,遂告知该公司暂不能为其办理;并告知其应先行到法院履行相关手续,法院同意后方可办理。

该公司终于引起重视,随后对于近几年涉案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排查,并对另两起自身为直接义务人的案件积极履行完毕。后该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青州市法院撤销该公司在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良信息记录。青州市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该公司承担直接还款责任的案件确已履行完毕,但在青州农信社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该公司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而该案的主债务人并未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因此青州汇丰公司所负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未免除。青州市法院将该情况告知青州汇丰公司,责令其督促主债务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其失信不良记录不会被撤销。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披露后,联动单位青州市工商局将该信息录入,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等将受限制,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将停止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本案被执行人涉案多起,在履行法律义务时存在拖延情况。法院诉讼诚信体系运行之后,该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并及时将本公司作为直接债务人的两起案件履行完毕。

【作者简介】

程世祥律师,吉林大学法学学士,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法律类);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现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民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通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联系方式】

电话:010-64482400 010-65671199 传真:010-64482402 手机:*** *** 邮箱:csx2758@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1403室 邮编:100013

第二篇:如何有效破解执行难

如何有效破解执行难

[大] [中] [小]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2-04-09 10:28 共35人浏览

“一定要改变社会对执行工作的有色看法,重塑执行工作的公信”,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冯家煜暗暗立下誓言,他深知执行工作对于司法公信的重要性,“如果执行工作失去了威信,整个司法公信也将无从谈起。”

然而,执行难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它并非易事。其中,执行权过于集中、执行力量单薄、信访案件频发,这三个普遍性的问题,一直让冯家煜很“纠结”。如何有效破解,泗水法院执行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分权改革,医治执行“垄断”的症结

2010年7月28日,泗水法院,济宁法院执行工作现场会在此召开。泗水法院实施的以“分段集约、节点控制、流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执行分权改革机制得到了省市法院的肯定,济宁中院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广泗水法院经验。

“原来是一个案件一个人一竿子插到底的垄断模式,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工作产生惰性且易滋生腐败,社会上对此颇有微词”,汶上法院前来学习时,对泗水法院实施执行分权改革大为赞赏,“通过执行权的分离操作,各环节相互制约,不再是一个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泗水法院给我们做出了示范”。

泗水法院对执行组织机构进行了科学划分和人员分配,设立了执行综合庭、审查裁决庭、执行实施庭,将执行案件的综合管理、执行异议的审查、财产的查控处分,分别赋予了这三个庭。通过执行权能的合理配置,不仅各节点相互制约,相互督促,而且各庭权能相对单一,资源集中,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泗水县龙湾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圆满完成,得益于这一执行分权机制的实施。在水库加固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土地承包人王某的阻碍。水库管理所起诉到法院,以承包期已满土地回收为由,要求王某把土地归还给管理所。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归还土地,但其拒不履行义务。管理所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实施庭多次前往执行受阻。王某要求举行听证。执行实施庭及时将案卷移交审查裁决庭。鉴于管理所和王某矛盾早已激化,执行裁决庭提前做好了应对预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查听证。听证中,裁决庭积极向王某讲解国家政策,并与执行实施庭一起协调县有关部门对王某的困难给予了解决,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实施执行分权改革以来,该院案件实际执结率达79.19%,标的到位率达67.38%,较往年大幅提升,也进一步促进了大量执行积案的化解,今年7月份被山东省高级法院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联动执行,解开法院独木难支的心结

“执行工作单靠法院自身孤军奋战,心有余而力不足”,泗水法院院长王世训一语道出了执行工作的又一个困境。

目前,增加案件执行难度的因素越来越多,涉案人数决定了案件的敏感性,地域因素则对执行力量提出了严峻考验,案情复杂则增加了技术性成本的支出,一些可以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困难,在执行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问题的背景下,让本来就势单力薄的法院面对一些综合性问题时,显得有些独木难支。

独木不成林。只有联合社会力量,群策群力,方能善治。

为此,在县委支持下,全县构建了由县组织、纪检、金融、法院、公安等18家单位参加的执行联动网络,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工作格局。执行联动网络的构建,充分调动了社会优势资源,穷尽发布禁令、信用惩戒、公开曝光等非常规措施,大大限制和压缩了被执行人的规避空间。在清理执行积案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执行联动网络发挥了重要作用,给了法院无限的力量和信心。

在执行一件被执行人为泰安某食品有限公司案件时,执行干警们分析认为,该案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被执行人在外地,系跨地区执行;二是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这样,单靠法院自身是不行的。遂按照规定,启动了联动执行机制,联合物价、共商、检察等部门共30余人奔赴泰安,在当地法院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查询、拆装、估价、登记、查封,将执行标的物顺利扣押。这一从凌晨5点到晚上7点,历经14个小时的联合执行行动圆满结束。当干警们返回泗水,看着车窗外的万家灯火,脸上洋溢着成功的喜悦。

据统计,自2009年该院运行执行联动网络以来,共联合联动成员单位执结案件26件,出动人力510余人次,结案标的额4000余万元。

执行救助,暖化涉执信访难题的冰结

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涉诉信访案件中,涉及执行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涉执信访案件的上访主体主要是申请执行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执行不能,从而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落空,有的基本生存生活甚至得不到保障,无奈便走上上访之路。

如何有效化解涉执信访案件,降低和减少信访比例,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在苦苦探求中,泗水法院以执行救助为切入点,找到了一条有效解决信访难题的捷径。2008年,该院制定了《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施司法救助的办法》,规定加大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救济帮扶力度,将他们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让他们感觉到并没有被社会抛弃,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各界的援助之手还在温暖着他们。在温暖的感召下,他们愿意接受其他方式,不再上访。

济宁中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魏瑞生亲身经历了泗水法院执行救助的一件案例。2002年,被执行人陈某因琐事将申请人孔某打伤,致其构成三级伤残,泗水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除支付了13400元医疗费外,对剩余的民事赔偿款一直未履行。申请人孔某因伤高位截瘫后家庭状况十分困难,无力支付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用,无奈多次在两会期间赴省进京上访,给全县信访工作造成巨大压力。该案也一直未能妥善化解。

为彻底解决该案,2010年元旦前,泗水法院执行局邀请魏瑞生及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时益同赶赴泗水,与办案人员共同给双方做工作。由于陈某家境也十分困难,赔偿能力十分有限,孔某表示放弃部分剩余款项。但当时孔某治疗疾病急需用钱,为解决其燃眉之急,泗水法院决定给予其救助金额3万元,并协调孔某所在乡镇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低保,给予其多项优待政策。孔某深受感动,明确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并不再上访。一起历时多年的上访老案得以成功化解。

2008年以来,该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救助21人次,救助金额达30余万元,通过执行救助结服信访陈年老案、积案16件。

第三篇:破解法院执行难

关于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但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县法院2005年存案126件,2006年存案180件,增长了42.8%。至今年10月底,尚余未结执行案件227件,占今年总执行案件的53.9%。存案较多,呈增长趋势,法院“执行难”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方面的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第207-236条,这些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强制措施少,对妨碍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制裁力度不大;刚刚修改的《民诉法》对执行篇目虽有较大修改,但对于执行难问题未有实质性突破。这是执行难问题的大气候。

2、社会客观条件制约。

一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被执行人恶意逃债问题普遍。如李某为办学,四处借款,至今仍欠本息6万余元,个人7.5万元债务未还。2007年经法院判决和执行人员多次催缴,李某总是以“现在没钱,等有钱了再还”为借口,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县 “农家山庄”倒闭后,经营者石某早已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拖欠借款、工程款、土地租金、员工工资、购物款等债务高达200多万元。据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长期在外打工不回;对法院传票、执行通知书和生效法律文书臵若罔闻;提前动用、变卖、转移或藏匿财产,造成无财产执行;为逃避义务不惜暴力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部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如在许多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不少被执行人家境贫困,靠借贷买车贩运,发生事故后赔偿困难;有的车辆特别是摩托车为省钱未参加保险,人为加重经济负担;肇事后车辆被损或长期停用造成贬值,被执行人甚至支付不起吊车费、拖车费、车辆损耗费及每天20元的停车费,更谈不上支付动辄上千、上万甚至十几万的赔偿费了。赔偿金额大,履行能力低,使不少被执行人不堪重负,消极执行或抗拒执行。

3、执行工作配套法制手段不落实

执行工作缺乏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执行的力度。一方面公检法机关协调配合不够,就执行中的财产诉讼保全而言,侦查机关往往将侦查的重点放在查清犯罪事实上,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一般不询问,不调查取证,不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法院审执脱节,审判阶段没有深入调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检察院实际工作中也不会提前介入法院的执行活动,导致从司法程序的开始到终结,罪犯的财产状况都在被忽视和失控之中,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时机,给执行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当法院执行中需在异地执行或其他部门配合时,有的行政部门过份强调自身的权利,对法院要求协助的事项,不积极协助甚至拒绝协助。许多涉及政府部门、乡镇、村组的案件普遍存在这一问题。

4、对不法行为惩处不力

法院对不积极履行义务、外出逃债赖帐、转移处臵财产、辱骂围攻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的执行力度不大,法律制裁措施较少,惩处不力。据统计,*县自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10年来,拒执罪仅办理了2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及移送法院判决的案件至今仍为0。

5、法院解决执行难力量薄弱

一是法院积极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办案工作管理和考核机制未形成。二是执行队伍人力不足,案多人少。*县至今存案有227件,负责执行工作的干警仅14人,工作量很大,还常常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理解,久了容易引发消极执行和畏难倦怠情绪。三是执行装备不够齐全。车辆是与别的科室共用一台,摄像机等取证器材尚未配备,这些装备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展。

三、几点建议

法院执行难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为有效地解决当前法院执行难问题,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司法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专项法制宣传。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社区,通过张贴宣传横幅、印发宣传资料、开辟法制宣传栏、组织宣传流动车等形式,对群众开展法制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服务,解答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疑惑问题,增强公民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二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优势,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以示教育、威慑,营造舆论环境。

2、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加大执行力度。

建议法院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维护司法的公正。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执行工作中兼顾执行艺术,在对破产、集团诉讼、涉农、特困企业和影响企业改革、生产经营及社会稳定等案件适用强制措施时,要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注重法律宣传,做好调解工作。

3、构建联动机制,合力解决执行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起协助执行的工作网络。公安、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公检法三家每年选择3-5起典型的案件,集中协调办理。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解决执行难问题。

4、引入诚信机制,促使自动履行义务。

建议一是健全信用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并与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起来,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方便查询和监管。二是要增大违约失信成本。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臵产、出境、高消费,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手段,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来自法律、行政、经济、行业、道德等方面的压力,敦促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加强执行队伍装备建设,为执行工作提供强力保障。

一方面建议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执行力量。通过开展法治、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执行人员的公正意识、为民意识,提高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另一方面要建议政府加大对法院执行的支持,落实好执行经费,解决执行器械装备差,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第四篇: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初探

执行难问题解决思路初探

一、当前执行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审判与执行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

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结果错失执行良机。

(二)有些被执行人和少数部门法制观念还不够强,一些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现象难以杜绝,隐匿、转移财产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案多人少、经费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

受机构编制的限制,目前县法院内部各部门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的现象,加上历年遗留的积案,一些地区人均每年要办案达100多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突出。办案经费相对紧张需外出执行的案件,不敢轻易行事。

(四)外界干涉执行。

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常因触及到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社会势力的切实利益,而受到巨大阻挠,首先是来自政府的行政压力,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其次是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部分地方政府负责人为搞个人政绩,保地方经济繁荣,利用撑竿跳职权对法院执行工作施压,对外地法院的委托执行置若罔闻,严重侵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二、解决执行难需把握的问题

(一)进一步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

为扭转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的现实问题,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水平,牢牢把握信息化发展带来的难得历史机遇,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等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传统执行模式向信息执行模式转变。实现与土地、房产、金融等单位的对接,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格局。

(二)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努力探索执行工作机制。

一要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要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的法院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城建、金融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执行威慑联运机制的作用。二要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三要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公开曝光力度,深化审执兼顾、协警参执等方式,积极探索并运用悬赏执行、担保执行、抵偿质押执行,等新举措,努力克服执行难问题。

(三)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分工的工作新体制,畅通审执、立执和上下级法院内部信息沟通机制。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的裁决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动作高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推进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对需要公开曝光的执行案件,要事先告知,讲清利弊,在曝光区域和范围上适当加以划定,避免矛盾激化,对涉及需要村委会协助执行的案件,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以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对需追究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的执行案件,要在查明被执行人的确无财产执行的前提下进行,决不可图方便,草率行事,尽量减少担保人的损失,对涉及企业和银行的借贷案件,要根据不同案件,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特别是对资金一时紧张而有“造血”功能的企业,必要时要做好银行的工作,暂缓执行,给企业以回旋的空间。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要教育广大干警,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严格遵守“依法执行、及时执行、文明执行和注重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行为规范。加强对执行干警的廉洁自律教育,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的执行能力和业务水平,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风险的消极畏难思想,严格依法、大胆工作,切实做到执行有力,司法公正。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发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进一步健全司法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执行工作活力。

一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与逃难,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力争扩大人员编制,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二要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经费保障力度,三要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环境和执行装备,解决好执行干警的后顾之忧,确保执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七)进一步加大执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要以普法教育为契机,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领导干部、行政执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通过宣传,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更多的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

第五篇:莱西法院十招破解执行难

莱西法院十招破解执行难

作者: 志坚 自牧 发布时间: 2009-04-07 13:30:18

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地的执行,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权威。为此,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党组提出把2008年确定为法院执行年,全院形成一盘棋,同心协力破解执行难。在全院上下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经过执行局全体同志的拼搏努力,执行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各项指标均创历史新高。2008年以来,莱西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656件,执行标的额1.19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56%和75%。由于工作突出,执行局被青岛中级法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主要做法是:

一、引入竞争机制,对执行局实行优化组合,建立新的执行机制,增强工作的活力。2007年底,院党组在认真分析执行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决定对执行局实行竞争上岗,优化组合,把最得力的法官选拔到执行岗位,为破解执行难打下人力基础。为此,将执行局的一庭、二庭,分解为六个执行组,设立六个执行长,在全院进行竞争上岗。并根据涉金融执行案件相对集中的特点,成立了金融案件执行组。然后,由七个执行长牵头,组成七个执行组,每组4人,各配备车辆一部。庭长主要负责本庭执行案件的协调和监督。

二、对执行案件实行岗位责任制,对执行局实行单独考核,增强执行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执行人事和机制改革后,院党组决定对执行局实行单独考核,在各项政策上予以倾斜,激发了执行工作的活力。首先是严格执行案件时限,强化各执行组的工作责任;其次是在物力财力上,为执行局创造相对优越的工作条件,法院在执行工作的硬件配备上给予了重点倾斜,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为执行局增配了办案必备的交通通讯工具、微机、摄像机、微型录音笔、警具警械等装备,为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地保障。

三、实行易人、易组执行,取长补短,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在案件的执行环节上,为解决久执不决的现象,提出了易人、易组执行的思路,即一起案件在一个执行组超过3个月不能执行,或者当事人反映较多的案件,及时实行易组、易人执行。如果易组、易人后案件得到了有效地执行,就相应的扣除原执行组的考核分值。2008年,莱西执行局共对 起27起案件实施了易组执行,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此案历时六年未结,申请人多次上访。2008年2月,我院实施“执行法官竞聘制”以后,该案易人执行。执行法官接手此案后与申请人进行了有效沟通,认真分析了案情和被执行人的活动规律及特点,仅用两天便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三万元案款一次付清。申请人全家向法院赠送了锦旗,《半岛都市报》以头版进行了报道。

四、强化执行措施,拘传、拘留、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多措并举,提高执行权威。在执行工作中,法院要求法官要依法用好用足有关强制措施,促进案件的执行,树立司法权威。据统计,2008年莱西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共实施拘传308 人次,拘留79 人次,实施罚款 29人次,并对一名当事人追究了刑事责任。2008年10月,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原青岛市政协委员、青岛好兄弟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9万元。此案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有力地震慑了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对被执行人的约束、震慑机制。为形成执行合力,强化对被执行人的约束机制,法院分别与纪委、公安、银行、工商、民政等部门建立了执行通报机制,对涉及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通过通报情况的方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同时,建立了执行110机制,强化了执行信息交流和联动。2008年4月19日(周六)晚8时许,“执行110”值班人员接到当事人举报电话,称长期躲避债务的被执行人耿某回到家中,要求执行人员前往执行。值班人员随即出动,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线索,20分钟内赶往夏格庄镇,将刚刚回家的耿某堵住,并拘传至法院,于次日凌晨2时将案件执结,当事人对我院执行干警这种便民、利民、高效、快捷的工作作风给予了高度评价。

六、着眼大局,关注民生,通过执结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由于部分案件难以执行,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生活困难,也引发了诸多上访和不稳定因素。对此,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穷尽执行手段的前提下,主动与市委汇报,在取得支持的基础上,与市财政和民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了特殊当事人救助机制,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困难,而且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2008年5月,我院在执行一起因购买假农药引发赔偿的集团诉讼案件中,店埠镇和孙受镇27户菜农曾集体到市政府上访。由于此案的被执行人在山西省,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但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菜农们的合法权益,经院党组研究,并请示省高院批准,该案由我院自行执行。执行人员远赴山西,克服被执行人霍州市绿洲农药厂无履行能力、企业转卖他人、投资人下落不明等诸多困难,辗转几个省市,行程5000华里,付出了极大的艰辛和不懈的努力,使一起“死案”得以执结,为27名菜农追回赔偿款14万元,菜农们敲锣打鼓向法院赠送了锦旗。2008年以来,莱西法院积极探索司法救助新举措,与财政、民政等部门沟通,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对申请执行人特别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共为9名申请人争取了执行救助款近万元。

七、设立专业执行组,提高执行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针对涉及农村信用社借贷案件纠纷执行案件多相对集中的特点,法院在六个执行组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金融专项执行组。为此,抽调了一名中层正职专门负责金融案件的执行,不仅及时化解了大量金融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而且为案件执行的专业化积累了经验。

八、淸底子,分门别类,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2008年初,执行局组织人员对历年来中止的案件进行了清理,逐案分析,并分类输入微机,对部分当事人反映强烈且有一定履行能力的案件及时恢复执行,有效地化解了涉执行信访案件,为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

九、深入调研,抓住规律,推进执行。工作中,莱西法院认真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深入开展调研活动,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法院执行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与特点,不断提出解决执行难的新思路、新方法,推进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2008年以来执行法官共写出各类涉及执行工作的调研和信息130余件,有力的推进了全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十、重视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针对社会上部分群众不了解、不理解执行工作和部分涉案当事人无视法律的情况,莱西法院全面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主要是运用典型案例,及时通过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一方面使社会了解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艰辛,另一方面使涉案当事人增强了法律意识,促进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为执行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对于重大案件,法院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破解执行难的又一柄利剑[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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