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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简介(2016年7月版)[推荐]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0-4506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6 03:49: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简介(2016年7月版)[推荐]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简介

(2016年7月版)

一、政策简介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申报操作简介

2016年第二季度起,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请注意“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选项,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勾选“是”或“否”。

勾选“是”的,系统将自动计算可以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请核对减免税数据是否政策。若不正确,请与主管税务所联系。

勾选“否”的,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也所得税优惠。

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发文日期: 2015年03月13日 【全文有效】 【主动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发文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全文有效】 【主动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发文日期: 2015年09月10日 【全文有效】 【主动公开】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五、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六、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业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今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重大经济决策,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在保持现有征管操作规定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方法相对稳定基础上,起草了本公告。本公告同时对今年第4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新老政策衔接问题一并进行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程序,2014年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设计了小微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备了简化备案的技术条件。为此,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五、企业预缴时,怎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便于税务机关通过征管软件监控、落实这项优惠政策,本公告区分“老小微企业”和“新小微企业”进行分别处理。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老小微企业”。税务机关通过上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每年1季度预缴时,没有上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预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本公告规定,对于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为让更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本公告对小微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采取更为开放、灵活的方式。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如果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新办小微企业”。由于新办企业本年度没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判断指标,为简化操作,让更多小微企业受益,税务机关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六、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怎么办?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设计了“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方便纳税人申报,也便于征管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七、今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哪些纳税人今年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减半征税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项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样,实行按季度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10月1日之后实现的利润,在2016年1月份征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这一政策调整,只涉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影响。

(三)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四)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要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本公告规定,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例1:小红咨询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30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其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小红咨询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3÷12)=7.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7.5=22.5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减免税额=22.5×(25%-20%)+7.5×[25%-(1-50%)×20%]=1.125+1.125=2.25(万元)

例2:红星印刷厂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

红星印刷厂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8)=9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5×(25%-20%)+9×[25%-(1-50%)×20%]=0.75+1.35=2.1(万元)。

例3: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5万元。

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8月3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8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5个月。

新兴软件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5×(3÷5)=1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5-15=10万元。

新兴软件公司减免税额=10×(25%-20%)+15×[25%-(1-50%)×20%]=0.5+2.25=2.75(万元)。

例4:丁丁物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3万元。

丁丁物业公司成立于10月30日,其在2015年度的利润全部符合减半征税条件,不需要划分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利润。

丁丁物业公司减免税额=23×[25%-(1-50%)×20%]=23×15%=3.45(万元)。

第二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范围扩大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优惠期间顺延一年

财税〔2014〕34号)规定: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

财税〔2015〕34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

3.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指标或标准发生了变化

财税〔2015〕34号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由此可见,财税〔2015〕34号通知仅是将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规定,改为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但是,对于以上判断指标或标准,必须注意三点:一是注意掌握判断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范围,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二是上述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指标或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三是企业不能为了满足相关指标或标准而故意人为调节与指标或标准相关的数据或信息,更不能为了相关指标或标准而弄虚作假,如不能故意压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4预缴政策发生变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标准进行判定是否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企业根据本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填报新的预缴申报表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1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为便于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在预缴时就能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添了“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以及“四项指标”等栏次。

Q&A

Q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 3月13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3月18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Q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A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Q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A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Q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A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Q上一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A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Q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A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Q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A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Q本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A本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Q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A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Q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A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终了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第三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说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说明

一、2014年,一分局小型微利企业总户数为57户。

1、查账征收企业24户,其中盈利企业1户,为当年新成立的企业;零申报企业21户,以前成立的7户,当年成立的14户;亏所企业2户,以前成立和当年成立的企业各1户。

2、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33户,其中盈利企业7户,以前成立的6户,当年成立的1户;零申报企业26户,以前成立的22户,当年成立的4户。

二、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户数为8户。

1、实际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户数为7户。

其中查账征收企业1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6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2、主动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1户。

三、实际缴纳税额5.85万元、减免税额3.7万元

1、查账征收企业实际缴纳税额1.25万元,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实际缴纳税额4.6万元,均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2、查账征收企业减免税额0.75万元,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减免税额2.95万元,均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第四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一、小微企业符合条件: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应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税负为10%)。

二、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自2012年1月1日起,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第五篇: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广大纳税人:

省局对小型微利企业涉及所得税优惠的申报表做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类)》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网上申报后,不需再到办税大厅办理文书审批手续。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2)》修改说明

1.1、打开网上报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2)》报表,首先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您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

如果符合选择确定,不符合选择取消。选择确定后,报表上的“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自动勾选上。

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2)》报表的第1行增加了“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对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系统提示时未选择“确定”的,在填报过程中可以再次勾选。

1.3、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增加了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公式为:如果10行累计>0并且10行累计<=100000则14行累计=10行累计×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0行累计>100000并且10行累计<=300000则14行累计=10行累计×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0行累计>300000则14行累计=0.00;

15行=本年上期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1.4、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企业,增加了第2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公式为:如果21行累计>0并且21行累计<=100000则25行累计=22行累计×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21行累计>100000并且21行累计<=300000则25行累计=22行累计×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21行累计>300000则25行累计=0.00。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2)》修改说明

2.1、打开网上报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2)》报表,首先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您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

如果符合选择确定,不符合选择取消。选择确定后,报表上的“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自动勾选上。

2.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2)》报表的第1行增加了“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对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系统提示时未选择“确定”的,在填报过程中可以再次勾选。

2.3、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增加了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公式为:如果6行>0并且6行<=100000则12行=6行×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6行>100000并且6行<=300000则12行=6行×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6行>300000则12行=0.00;

13行=本年上期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2.4、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增加了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公式为:如果9行>0并且9行<=100000则12行=9行×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9行>100000并且9行<=300000则12行=9行×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9行>300000则12行=0.00;

13行=本年上期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2.5、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增加了第16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和第17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小微企业核减后)”。

公式为:如果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0并且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25000则16行=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0.6-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25000并且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75000则16行=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0.2-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75000则16行=0.00; 17行=15行-16行。

您对此次修改有何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简介(2016年7月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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