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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享单车问题的128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20-34298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14:32: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共享单车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共享单车问题的调查报告

前言

(一)概念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

(二)发展

2016年底以来,国内共享单车突然就火爆了起来,最近一张手机截屏蹿红网

络。在这张截图上,24个共享单车应用的图标霸满了整个手机屏幕,真的是“一图说明共享单车的激烈竞争”。而在街头,仿佛一夜之间,共享单车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各大城市路边排满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

报告显示,目前,中国共享单车市场中 OFO 和摩拜两家企业优势比较明显,其中,OFO 单车投放量最多,达到 80 万台,市场占有率 51 . 2% ;摩拜单车 60 万台,市场占有率 40 . 1%。

共享单车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注意,由于其符合低碳出行理念,政府对这一新 鲜事物也处于善意的观察期。

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学校里和周围各种共享单车越来越多,据说运营共享单车的公司已经多达17家,下沙大学城貌似是他们的主战场,投入和竞争也是非常激烈。作为共享单车的受众--理工学子对于共享单车又是怎么看的呢?

二.调查方法:1、2、3、发布相关调查问卷

三、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

四、结论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我发现城市中的共享单车,需要面对诸多问题,如运行环境、人性的弱点、车本身等使用情况等。根据问卷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问题1、2、3、。。。。建议1、2、3、。。。。

总结

共享单车所提出的是一项关于思维方式或文明的挑战,它呼唤以共享为基 本理念的城市文明取代自利自便的思维方式。后者是直线的,不同主体只盯着自己的目标飞奔,全然不顾及旁人。运营企业以独占市场、赢家通吃为目标,最终加速了行业寡头的出现;管理部 门以方便管理为目标,把取缔、限制作为不二法门或以严苛门槛行取缔之实,削薄了新生事物发 展的土壤;用户个体则各家自扫门前雪,作出随意停放甚至暴力开锁、偷车毁车等行径。共享的 思维方式则是环状的,参与共享的不同主体,不论是个人、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自觉为环之一部分,看到自己的同时也看到别人,深知自身的行为与其他主体相生相扣。于是,用户自觉以诚 信约束自己,管理部门主动加强城市自行车道网络便利性建设,甚至开辟“自行车高速道”等,企业则积极改进运营模式上设定更加精巧科学的用户管理机制并推广普及。如果是这样,共享单 车这个拉风的新事物拉起的就不仅只是时髦之风,还有共享的文明新风。骑行所净化的也不仅是 城市的环境,还有人们的心灵。

第二篇: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一、研究原因:共享单车虽然现在在全国广泛使用,给人们带来了出行上的便捷,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单车被损坏的现象。

二、观察:经过我观察的一条街上的情况来看,我发现在43辆单车中有21辆车被损坏,而且都是ofo的单车,严重影响使用。

三、调查分析:一条街上的单车将近有一半的单车被损坏,具体损坏原因:(1)单车的二维码和号码被划掉

(2)车座被拔掉(3)车轮被扎破(4)车带被抽了出来(5)没有车把(6)单车被人反锁

四、调查结果:经过我的调查,单车被损坏的现象仍在继续增加。

五、建议:单车是我们生活出行的一部分,我们要好好爱护它们,制止恶势力对单车的损坏。

六、体会:为了我们出行的便捷,我们应该做好保护措施,不再让单车被悄无声息的损坏。如果发现损坏,请立即向单车系统报修。

第三篇:关于共享单车的调查报告

关于共享单车的调查报告

短短几个月,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城市的街道上。可以说,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低碳生活,绿色消费”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使打通城市公交系统“最后一公里”有了解决良策,并以其低价、便捷、简单的使用优势,迅速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给城市交通出行带来了一股“清流”。然而,共享单车给消费者带来全新消费体验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其由于共享意识缺乏而导致的管理、停放、服务、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出现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给城市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不少难题。

为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良性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合法权益,经充分准备及周密策划,湖北省消委会于2017年1-3月期间,联合武汉市消委会,以武汉市为核心,辐射周边地带,对常见的摩拜单车、小鸣单车、ofo单车及小蓝单车等品牌进行深入调查。为突出调查的点面结合,活动采用线上问卷调查和线下志愿者体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活动回收有效线上调查样本数量2238份,有效线下体察样本数量104份。

线上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利大于弊,73.9%受访者支持发展共享单车,93.8%受访者认为政府要支持共享单车的发展,近七成受访者对使用共享单车表示满意。在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及管理评价方面,近六成半(64.6%)受访者对共享单车经营者的管理不满意,其中“车辆损坏”是受访者反映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乱停乱放”是受访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消费者与经营者都须承担多种责任与义务,政府应加强规范引导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进共享单车配套设施。

志愿者体察结果显示:在骑行、服务环节,大多数志愿者对用车说明、注册、押金、收费、操控、费用结算、押金退还步骤及速度等方面给予正面评价,综合评价得分7.3分(满分10分)。但有22.1%志愿者表示寻车有困难,有个别志愿者称“花了超过30分钟才找到单车”;只有52.9%的志愿者能马上找到没有任何问题的共享单车,其中“二维码或编号被涂抹或脱落”、“座椅损坏或丢失”、“车辆太脏”及“轮胎损坏或丢失等,是共享单车存在的较常见问题;约七成志愿者对共享单车客服服务不满意。

志愿者体察还发现,适宜骑行的自行车专用道少,只有24.0%的志愿者表示在体察时有自行车专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骑行;但即便有自行车专用道,也存在车道“断头”、过窄、被霸占及损坏等各种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没有自行车专用道,仍有8.7%的志愿者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此外,单车专用停放区不足问题突出,有36.5%的志愿者则反映没有停车专区,有43.3%的志愿者受停放场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同时,与问卷调查结果一致,志愿者通过观察,大多认为“乱停乱放”在其他消费者不良行为中占比最高,达到64%。

综合此次调查结果,湖北消委会认为,虽然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时也因绿色环保、高效便捷、低价健康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但仍存在法律法规规制不足、经营者应尽责任履行不到位、消费者自律不够、市政配套缺失、社会各界共享意识不强等“五大症结问题”,形成行业发展的阻力。特别在经营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情况和隐患,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行业,推动其长远健康发展,构筑和谐湖北消费环境,省消委会在综合法律专家、经济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提出以下观点及建议:

一是社会要营造有利于共享单车发展的环境。共享单车服务是互联网充分应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创新经营模式,顺应了金融资本、供应链各方和消费者的共同需求,但共享经济是法制经济、信息经济、信用经济、合作经济。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从法律完善、政府支持、行政监管、社会氛围等多方面提供条件,优化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此外,市场各参与方要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底线。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共享经济发展要求。

二是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任何市场创新,都必须以实现和增加消费者福祉为根本落脚点。消费者的权利实现,要靠经营者履行责任和义务来保障。共享单车各相关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动承担市场规范发展、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共享单车企业当务之急,要对照法律规定,整改涉嫌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的各种规定和行为,确保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要根据调查中消费者反映的意见,不断优化经营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消费体验;同时要主动承担规范引导消费行为的责任,要制定明确可行的消费者行为规则,加强对消费者规范用车的引导,营造文明的消费氛围。

三是消费者要增强规则和自律意识。在共享经济活动中,被共享产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真正分离,实现了消费者在没有取得对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得到对产品和服务的分时使用权,扩充了消费者的消费权。但共享经济“分享”的性质,同时又对消费者的意识和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消费者必须有规则意识、契约精神、诚信理念和自律行为。为此,广大消费者要适应共享经济发展不断转变消费理念,要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约定、社会公道。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要做到:学法守法,严守法律边界;谨慎扫码,保护信息安全;合法用车,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合理停车,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用车,维护良好形象;诚信用车,珍惜个人信誉。

湖北消委会共享单车消费服务调查相关法律问题律师点评

为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发现情况,就共享单车消费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湖北金轮律师事务所林昭润律师进行了解读和点评。

一、调查中发现不少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停在机动车道、封闭小区/住宅、车库、绿化带、有禁停标志的地方、明显阻碍行人或机动车出入的位置等。

问题1.政府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地点是否有明确规定?

法律仅对停放地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范要求,未对具体停放地点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对于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于规定地点内,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以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前提进行停放。

3月21日,武汉市交委联合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正式发布《武汉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这是武汉市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管理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导则》适用于武汉中心城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海珠四区全部区域和白云、黄埔部分区域)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导则》要求,自行车停放区应当能够合理利用道路空间,避免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或影响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当保障用户存取车辆安全,同时有利于引导规范自行车停放秩序。停放区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自行车停放区应当以需求为导向,符合市民的出行需求,能够方便市民快速便捷存取车辆,保证车辆进出停放区畅通无障碍,促进自行车合理、高效使用;自行车停放区应当重点围绕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节点周边进行设置,方便市民利用自行车短距离接驳公共交通;充分利用绿化带、设施带、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后侧、人行天桥引桥底、高架桥下等空间灵活设置;停放区规模应当结合交通需求以及用地空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地合理确定,并方便维护管理。《导则》明确规定了17种路段或位置不应设置停放区。目前,天河、海珠区政府已经先行在辖区内组织自行车停放区的率先试点工作,其它区域将陆续展开。

2016年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为市民设置合理的非机动车停放区。由此,各地政府部门针对共享单车相关的问题,正在逐步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问题2.如因用户停车不当而造成违法违规的事实,或引起意外及纠纷等,应如何问责?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大多数共享单车经营者对于规范停车地点已做明确要求及提示,若由于用户乱停乱放造成共享单车车辆损毁的,应当由用户对车辆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共享单车经营者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网上公开的判例中,暂未有因自行车乱停造成损害,而承担责任的案例。但目前普遍存在因“共享单车”乱停放遭城管部门扣车的情况,由于使用者乱停放致使车辆被城管部门扣留的,使用者或有责任配合企业将车辆取回,并可能因此被企业予以“信用处罚”或扣除押金等处罚。

二、调查中发现不少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破坏零部件、乱贴乱画、张贴诈骗广告或二维码等,此外,丢弃单车(垃圾场、河涌等)行为也屡见报端。

问题1.以上分别属于什么行为,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范围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可以根据损毁财物的价值作进一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将单车从高楼上扔下,或者丢弃到河涌里,或者将单车肆意拆解,或者破坏单车的零部件等故意损毁、破坏单车、乱涂乱画等行为,均属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法分子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上或之外张贴二维码,使用户在扫码时如果不仔细观察就可能误入诈骗骗局,这种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2.如为竞争对手或相关行业从者人员恶意损坏,又有什么相关法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调查中发现各种上私锁、破解密码锁等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或直接私藏单车,以上属什么行为?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私占、私藏共享单车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用户用完之后不做归还处理(即不上锁归还),通过上私锁的行为占有该车辆,此时用户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该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行为,若侵占数额较大的,或构成侵占罪;第二,“用户”没有根据正常借用车辆手续使用,通过破坏车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该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行为;第三,对于部分共享单车(例如ofo共享单车),由于车锁本身属于密码锁,用户在正常使用一

次后,就能获取密码,并能在结束使用后通过该密码再次打开车锁使用。若用户在获知密码后通过非正常借用方式(即私自开锁)再次打开车锁,并占为己有,则由于其属于非法占有,应当定性为盗窃行为而非侵占行为。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企业发现车辆被他人占有的,并符合侵占罪之构成要件的,应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盗窃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四、以下骑车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若发生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对骑车人会有什么后果?

问题1.在非自行车专用道、或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机动车道骑行自行车,能否认定骑车人有过错应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判断,不应“一刀切”的认为因骑车人在机动车道骑行则存有过错。若骑车人存有过错的,骑车人需要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问题2.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车上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项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所以,12周岁以下儿童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相关部门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上路,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所以共享单车经营企业作为经营者,不能违法向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要针对这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警示。即便经营企业做了相应的警示,若未成年人因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发生伤亡的,经营企业仍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是在家长授意下使用共享单车,并因此发生人身伤亡的,家长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3.骑车载人。

《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所以,如因载人发生事故,应该由用户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篇:ofo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ofo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XX年3月3日,全国最大的运动社交平台咕咚发布了共享单车骑行数据报告,以咕咚平台上现有骑行用户,以及骑行大数据为基础,结合其他渠道,整合近30,000份关于共享单车的问卷调查,反映了当前国内用户对共享单车骑行的体验和现状。欢迎阅读下文!

去年年底,咕咚版本更新,增加可记录使用共享单车骑行的功能,让用户可以将共享单车使用和日常骑行进行结合,扩充了用户日常骑行运动的玩法和范畴。除了之前的个人自行车选项之外,新加入ofo、摩拜、优拜等多家共享单车品牌。经过一段时间,咕咚发现用户对使用共享单车骑行的整体接受度很高,于是根据相关数据做出了这份关于共享单车的调查报告。

ofo共享单车调查报告一

“国民素质照妖镜”是伪命题

共享单车上路后,随之而来的无序停放、违规占道问题正引起人们重视。在杭州,因违停占用人行道、盲道,骑呗单车曾被下城区城管部门没收7辆并责令整改;西湖区城管局曾找2天内接到10多起关于共享单车违规停放的投诉。类似现象,在其他城市亦屡见报端。

“有人说共享单车是一面极好的国民素质照妖镜,但我认为这句话是伪命题。”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吴伟强告诉记者,如果共享单车真的能成照妖镜,那对照的应该是共享单车经营者的问题——在制定规则时就以无序为前提。

据吴伟强团队的调查,不少共享单车在杭州投放之初曾大批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公共自行车停车区及人行道。“如此大规模、集中式乱停放根本不可能是市民所为,而是共享单车公司有计划的主动性行为。”吴伟强认为,不少共享单车甚至占用公共自行车停车位,造成市民还车困扰的同时,也增加公共自行车的人力调度成本。

在吴伟强看来,自由便捷应当建立在有序的基础上。任何经营者要从事与市民密切相关的盈利活动时,都应考虑国民素质的现状,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负面效应,做好防范性设计。规避风险,是企业基本的经营之道,“小红车就没有出现共享单车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说明人的素质需要制度去约束,矛头不该全部引到消费者身上。”

“共享单车貌似抓住一个公共自行车出行不够便捷的痛点,但并未真正药到病除。”吴伟强表示,无桩但不能无序,随时随地换骑也需要能够“按图索骥”。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科技创业中心主任郑刚则认为,“新物种”的出现刚开始对社会造成一些困扰是正常现象,对于新生且发展中的事物,应当以动态、包容、演化的眼光看待。共享单车公司作为初创企业,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去约束公民行为,但可以通过宣传、技术和经济手段,引导用户文明用车。对近期出现的偷车、扔车,肆意破坏等事件,需要政府部门参照管理公共自行车的模式加以管控。

被“倒逼”的自我完善与差异化互补

事实上,在强大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倒逼压力下,各家共享单车公司正在采取措施自我约束、完善服务。

Hellobike杭州区负责人袁春江告诉记者,为制止用户负面行为,Hellobike将GPS和通讯模块集成在自行车的智能锁上,实现对单车轨迹的准实时记录。加上用户实名制,可以追踪单车位置,对违章停车进行快速干预和精确处理。其次,公司已建立信用分制度和违停举报制度,对低于相应信用分值的用户增收租用费,对举报违停并拍照上传手机APP的用户,经平台核实后奖励信用积分。

而在厦门,Hellobike已与当地政府达成合作,采取有栏无桩的还车模式,即划定电子停放区域,用户需将车辆停放其中才能上锁还车。Hellobike也计划在杭州推行这一做法。

针对违规停放,ofo杭州区域经理崔超透露,正在尝试与部分社区合作,给予社区人员免费骑车优惠,相应的需要其帮助规整该社区内未停在正确区域的车辆。同时,ofo在手机APP上设弹窗功能,告知用户自行车应正确停放的区域,引导市民合规使用。

共享单车的自我完善,一定程度上也在倒逼杭州公共自行车提质升级。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科技创业中心主任郑刚认为,这将是良性的互动趋势,竞争者的出现考验着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产品的应对能力。

“的确,共享单车带给我们最大的考验是提升自我。”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陶雪军告诉记者,市民正以共享单车为参照样本,对“小红车”的车型、材料、外观、系统、借还方式等提出更高要求。

3月中旬起,杭州公共自行车公司一改以往“常规服务为主,24小时服务为辅”的运营模式,开放主城区2838处服务点,提供24小时服务;同时,用“杭州公共自行车”APP扫码租车的保证金也由500元降至200元,扫码租车的服务点由西湖景区周边先期扩展至滨江区,数量从100个上升到438个,今后将逐步增加。

“这些都是为了让小红车更贴近市民、游客需求。”陶雪军表示,公共自行车运营也将学习共享单车公司的互联思维,将积累了9年的大数据分析提上议程。

此外,记者了解到,由杭州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控股的金通公共自行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近期推出公共自行车版的共享单车,同样采用无桩化扫码租车,但还车时要求用户将车辆停在事先规划的电子围栏内。今后,小红车若遇桩位已满,也可停到电子围栏中。

“这将对共享单车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形成挑战。”吴伟强表示,要想让市民真正与共享单车站在一起,企业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感,在让城市环境更优、公益效能更强的过程中成长自我,持续运营才是共享单车公司追求的发展路径。

他建议,基于杭州公共自行车体系发育比较成熟,未来共享单车应在有序规范的基础上,着眼于公共自行车布点相对稀疏的社区、学校、地铁口、景区游步道等,适量投放,形成互补。

“共享单车想彻底取代公共自行车是不现实的。”陶雪军表示,在杭州,共享单车极可能发展为一种符合个性化需求的出行工具,但绝不会是公共交通的主体。他认为,待共享单车行业经过洗牌,沉淀、确定了运营和盈利模式后,公、私公共产品间的合作趋势是肯定的。

ofo共享单车调查报告二

就共享单车的单次使用距离而言,“1~3公里出行”大于“3~5公里出行”大于“5~10公里”出行。“解决最后一公里出行”这个口号,不是说说而已。除了需求外,单车的用户体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用户的骑行距离。而男性在3~5公里的骑行段明显多于女性,体力优势明显。

披星戴月,上下班使用最集中

上班族对共享单车的感情,那绝对是不掺一点水分的。

ofo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共享单车使用的高发时间段是早7点到10点,与下午17点到晚间20点,正好符合共享单车用户以年轻白领上班族为主力的调查结果。

爱恨交加23%觉得找车太麻烦

骑着共享单车赶地铁和快速公交线的用户,对工作绝对是真爱。上下班的刚需成就了共享单车市场的绝对优势。

多达35%的人选择使用共享单车的原因,是为了解决短程出行,25%的人是因为取车和停车方便,但现在共享单车市场面临的一大考验也是停车难、停车乱的难题。如友所云,共享单车的崛起是对国民素质的一大考验,希望“解决最后一公里出行”不会变成了“阻挡最后五十米交通”。

ofo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当然,21%的人放弃使用单车的原因是自己有车,这是真土豪。而这个世界上,不会骑自行车的人已经很罕见了,无论男女,值得拥有。

有趣的是:跟25%占比接受使用共享单车的人不一样,有23%的人不愿意使用共享单车竟然是因为——取车停车太麻烦!不能忽略的是,共享单车“不好骑”与“安全低”加起来也有近15%的比例,所以,单车市场发展任重而道远。

男爱摩拜女爱ofo

那么,对目前市场上现存的共享单车品牌,用户是如何看待的呢

ofo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男性最喜欢的单车品牌是摩拜。这与摩拜单车本身工艺制造、性能更安全有直接的关系吗现场用户调查当中,听到最多的是“我亦无他,唯火红耳”。看来共享单车也要在“颜值”方面多下功夫。

女性最喜欢的单车品牌是ofo,这和颜色无关,主要是ofo轻巧灵便好骑,于是获得了大部分女性的青睐。

“抠门”金牛座爱理财更爱骑共享单车

十二星座当中,使用共享单车的男女用户占比,又是怎样的呢尽管这个调查貌似有些玄学,但很多用户并不避讳提供自己的星座。

男性用户以巨蟹座为首,金牛座次之,然而请看完女性用户的统计再下结论!

ofo共享单车调查报告

女性共享单车用户,以金牛座为首!这个星座最大的特征就是会理财,呃,也可以说抠门会生活,这一点也体现在了共享单车的应用上!

毋庸置疑,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人们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刚需,同时通过这种绿色环保的方式也改变了人们出行的方式。

但在咕咚来看,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为骑行运动带来了快速发展的契机,促进了互联体育运动经济的大发展。XX年初,咕咚创始人、CEO申波在咕咚“上山出海”战略发布会表示,骑行运动有望在XX年迎来爆发,咕咚也会在今年着力布局包括骑行、冰雪在内的多个大众体育项目。

目前,咕咚是全国最大的线上自行车赛事服务提供商,XX年将为广大用户奉献更多的线上线下骑行赛事。而打开咕咚APP,骑上共享单车,和朋友一起完成骑行赛事,可以说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第五篇:共享单车--潮汐问题

共享单车“潮汐现象”

青岛市共享单车“潮汐现象”现象概述:

共享单车的“潮汐现象”是指工作时间人们在CBD区域大量聚集,下班后又向居民区大量迁徙的现象。当这种现象引起一定的随之而来的问题时,这就变为了一种“潮汐问题”。

青岛市作为一个一线城市,并且高度城市化,大多数为白领等在CBD区工作者,2016-2017在青岛市兴起的共享单车服务存在明显的“潮汐效应”。

在整个共享单车领域存在这一普遍性现象——早高峰时大批单车向地铁站、公交车站等交通枢纽和CBD区聚集,晚高峰时则恰好相反,车辆向各个居民区流动。这一情况导致了局部车辆供需失衡。此前,共享单车尝试破解“潮汐效应”,通过线下运维人员人工搬运,效率低、成本高,而这也是绝大多数共享单车迄今无法解开的难题。

青岛市共享单车“潮汐现象”的原因:

首先,不止在青岛市,在全国范围内,“潮汐现象”并不是由于人们行为的不当引起的,而是作为一种客观现象普遍存在,白天工作,晚上休息是一种习惯,“潮汐现象”也会随之而来。

其次,青岛市作为一个旅游城市,随之也会有大量的游客人群大量涌向海边和旅游景点,如:海水浴场、中山公园、五四广场、石老人等区域。那么在旅游季节,交通相对较为拥堵,共享单车也就成为了在青岛市内短途旅游的最佳选择。例如“”游客骑共享单车从青岛市火车站逐步向周围景点移动,也会引起类似的“潮汐现象”。

对于“潮汐问题”解决方案:

就共享单车使用者而言:引起共享单车“潮汐问题”的两类原因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用户主观可以控制的。

政府方面:目前市场上共享单车的商家过于多,甚至达到了供过于求的情况。作为政府,在市场调控不了的情况下,如果政府采取宏观调控,那么将会是一场大规模的,并且要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各个共享单车商家相对公平的方式去解决这种现象,这也会涉及到政府是否有经济能力在完全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方面居民方面有做出经济规划。

对于共享单车提供商而言:一个公司、一种商业模式的提出和运营除了考虑到经营措施以外,还要考虑可能带来的问题;并且对于“潮汐问题”的解决也会促进企业收益和社会效应。那么我认为对于“潮汐问题”解决的重点应该放在共享单车提供商方面。

此前,摩拜曾推出解决“潮汐现象”的红包车策略:即摩拜单车宣布在北京、济南、石家庄等城市推出“摩拜红包车”,用户在APP上可发现标有方形红包图案的车辆,解锁骑行超过10分钟即可获得双重奖励,包括2小时内骑行免费以及1~100元不等的现金红包。(大多数“红包车为潮汐车和死车”)

现在对于共享单车的态度:它是一种代步方案,而不是体育运动。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大胆得出结论:共享单车适用的距离一般在 500–3 km 左右。过短人们相对懒得开启共享单车,而过长需要大量的体力消耗。

所以说解决“潮汐问题”可以变为如何优化3km以内的共享单车配置优化问题!对此,我认为:

1.提供商要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来引导当地的居民和游客多多利用共享单车,以此来促进单车的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潮汐问题,例如现在推出的“月卡模式”、规定时间免费模式等。2.同时也要采取积极的策略来解决“潮汐问题”,例如通过红包、积分兑换用车时间、个人信用机制、个人用车品质机制等来引导“潮汐逆流”,以此来解决“潮汐问题”。

对于共享单车“潮汐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市民和用户增加对于优化资源的理解,更重要的是提供商集策群力,推出更完美的、能实践的解决方案来一步一步引导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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