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
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
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条件的差异引发的纳税调整
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是有差异的。以销 售商品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显然税法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相对宽松,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
流转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企业开具发 票的当天,是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开具了发 票的部分是否一定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呢?由于不同税种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不同规定,因此,两者是有区别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先开具发 票的,应以开具发 票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销 售商品和劳务收入及特殊销 售作出了不同规定,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权是否转移、劳务是否提 供等为前提。因此,企业发生的经营业务虽开具发 票但尚未发生销 售或提 供劳务,没有达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就会形成应缴流转税但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情形,纳税人应进行正确的账务处 理和税务处 理。
容易忽视的视同销 售应税收入
掌握企业所得税视同销 售应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区分增值税视同销 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 售的区别。企业所得税视同销 售强调的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而增值税视同销 售不仅包括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情形,也包括了跨县(市)“移库”、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 售时公允价值分情形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款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 售价格确定销 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 售收入。这里的“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 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 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 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视同销 售业务只需作税务处 理。视同销 售业务在会计处 理时往往不体现为收入,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因此,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5行及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4行进行填列以示税务处 理。
应付未付款项及应收坏账的涉税处 理
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上述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
无法收回的长期应收款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5号公告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 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年以上未收应收款项”与“三年以上未付应付款项”往往是对应的,若应收款项一方已经按坏账损失在账务处 理并申报税前扣除的,对应的应付款项一方亦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总额的税前扣除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 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放宽了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等五类人员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基数,同时扩大了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上述五类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应加入总的职工福利费,按计算加总后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扣除限额;其次,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在账务处 理时计入“劳务费”或其他科目的五类人员的工资薪金部分,也应计入申报表附表三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载账金额,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不同对象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适用不同政策
保险、代理、电信及其他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各有不同。
保险行业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按当年全部保费收人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的15%、10%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 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无论税前扣除限额如何规定,均需要在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取得跨年度的费用支出凭证及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涉税处 理
受会计分期假设的影响,跨年度费用是企业较为常见的事项。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 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费用支出的当年度进行账务处 理,跨年度取得原始凭证的时间只要不超过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间,均可以税前扣除。到次年5月底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仍未取得原始凭证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假设上述原始凭证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某个时段取得,那么已经调增纳税的支出是否可以追补确认呢?根据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关注新办企业的开办费政策新变化
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计算扣除限额的依据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 售收入。对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允许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针对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没有销 售(营业)收入的特点,15号公告第五条明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计人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既有筹办期又有生产经营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分别进行税务处 理,合理节税。
新增固定资产及改扩建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税务处 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建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自建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暂估入账,并在次月开始计提析旧,导致税法与会计间产生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 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 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只要是按会计规定暂估入账的12个月内取得相关发 票的,税法与会计间的差异消除,但如果超期未取得发 票,差异依然存在。
为减少税法与会计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规定,无论是推倒重置还是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不作为固定资产清 理损失,而是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使税法的规定与会计的后续支出的规定相一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纳税调整。
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及软件摊销年限的税务处 理
根据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有些无形资产没到10年就已被替代或淘汰,对于未摊销完的部分如何处 理?25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备案。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企业需要按25号公告做出专项申报方可税前扣除。
软件作为现代企业必备的资产之一,是否可缩短摊销年限进行税务处 理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小微企业的汇算清缴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需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供相关资料并进行备案后,方可将法定税率与适用税率的差额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中填列调减应纳税额。其下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按该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小微企业还需关注的政策有: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税款;非居民企业不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核定征收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审核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时,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急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第二篇:资产损失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办税指南
日期: 2011-11-01 来源:所得税科 作者:SD
一、业务概述
1、本业务适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的税前扣除申报工作的管理。
2、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二、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三、纳税人业务办理指引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企 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 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清单申报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
2、专项申报 通用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及各项专项申报附表(2)损失资产清单;
(3)根据不同的资产损失提供材料(见分项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分项材料:
现金损失(为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存款损失(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坏帐损失(为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注:不含关联方之间的,如果是属于关联方之间的,需按第第四十九条)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8、属于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其中第8、9提到的说明情况须 说明损失应由款项的来源、目前欠款人的情况、无法收回的原因、是否已经进行催收,是否已经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专项报告应由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规定 出具,如果第8、9条规定的坏账损失之和全年累计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企业自行出具专项报告,企业自行出具的报告须附清单逐笔列明各项逾期应收款项 的金额、欠款人、欠款事由、逾期时间、累计收回金额、催收手段、无法收回原因、净损失额,附列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内部审 批文件、会计核算资料等。)
存货盘亏损失(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注: 1.存 货计税成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确定依据就是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应包括损失清 单(内容包括名称、编号、取得方式、入库时间、损失时间、计税成本、残值、赔偿、净损失额等),再按清单编号附相关资料,例如:产成品报废提供产成品价值 确定的说明(包括:入库产品的材料计价、人工、制造费用等的计算方法,出库成品的核算方法),报废产成品的入库的收发存明细帐帐页,报废产成品出库的收发 存明细帐帐页。(下同)。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
1.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应该是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下同 2.占 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同类可按申报损失的所归属的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划分,分子按申报的损失数,分母取损失时某类资产最明细的 会计明细科目的分类取值,例如存货报废损失,企业报废的是原材料,则等于原材料报废损失额/原材料的三级或四级明细科目的计税成本。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额的比例,等于申报的损失额/当期未扣除损失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扣除损失的应纳税所得额+损失额),下同。存货被盗损失(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
1.固 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应包括损失清单(内容包 括名称、编号、取得方式、入库时间、损失时间、原值、折旧、净值、残值、赔款收入、损失额等),再按清单编号附相关资料,例如:外购的固定资产,应提供与 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包括:购买价款的相关发票、支付的相关税费票据、计入原值的其他支出的原始凭证、固定资产入帐的会计帐页、凭证,以及该固定资产已提折旧 的帐页或有反映已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卡片,残值(或实物处理情况)材料等;下同
2.核销资料可把握为企业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由相关资产科目转入相关损失科目的帐页、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内部审批文件等,下同)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
(包括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债权性的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
1.原始凭证; 2.合同或协议; 3.会计核算资料等
4、相关证据材料:
(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 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 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 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注: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是外部证据,由第三方或债务人出具。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包括企业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股权性的理财,到期不能收回理财款项
注意:本办法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应提供如下资料:企业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专项说明应有以下内容:企业是否是按独立交易原则(可参照《特 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作说明)进行有关交易、被转让资产、提供的借款、担保的计税成本、需转让资产及提供借款、担保的原 因,追收情况、至申报损失止已收回的金额、无法收回金额及原因,是否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况;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是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 的证明材料包括:证明该笔损失是否是按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资产的计税成本、追收资料、无法收回的内外部证据、会计核算资料及核销资料。
其他资产损失:
1、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 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2、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二)纳税人申报期限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三篇:资产损失申报明细表
附件: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表一: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表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表三: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单位:元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注:汇总纳税企业填写此表。未设下属机构的分支机构不需填写此表。
表四: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
注:
1、本表一式二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2、汇总纳税企业机构级次:按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分支机构„„填写。
3、专项申报项目:按照资产损失内容逐项、逐笔填写,如“固定资产一报废”、“存货一被盗”等逐一填写。
第四篇: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一、业务概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纳税人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
(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2份;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提供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签字盖章返还纳税人一份。对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各地受理后应及时报备省级国税机关。市级国税机关报备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第五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第二章 清单申报
第三条 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包括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版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受理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报送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第五条 申报的确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按填表要求填写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并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
3.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专项申报
第六条 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XX(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包括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版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受理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报送的•XX(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第八条 申报的确认:企业发生符合专项申报要求的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按下列要求逐项(或逐笔)提供材料,如果单项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属于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的,均应作专项说明,同时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现金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现金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3.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
4.现金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7.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8.被金融机构收缴假币造成的,应有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3(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存款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复印件; 3.存款类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如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等);
6.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属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坏账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在提供最后一笔销售业务发票复印件的基础上抽样提供之前几笔销售业务发票复印件);
3.坏账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7.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8.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9.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10.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1.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12.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13.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14.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6至13项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15.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四)存货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存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存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属于盘亏的存货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材料:(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属于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的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材料:(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6.属于存货被盗的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材料: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属于工程物资发生的损失,可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五)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固定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属于固定资产盘亏、丢失的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属于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6.属于固定资产被盗的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六)在建工程损失专项申报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在建工程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在建工程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5.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6.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报告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的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5.属于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6.属于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八)抵押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抵押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抵押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5.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6.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九)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无形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无形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企业有关无形资产成本、价值回收、损失等情况说明; 5.属于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的,应提供技术鉴定报告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6.属于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应提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债权性投资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债权性投资损失(贷款损失除外)(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或•贷款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债权性投资合同(或贷款合同)以及债权性投资(或发放贷款、还款)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3.债权性投资(或贷款)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上级公司(或企业总机构)批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复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属于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6.属于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7.属于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8.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9.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10.属于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11.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债权性投资损失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3.股权(权益)性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的相应投资凭证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明细账户复印件;
4.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声明;
6.股权性投资是否涉及特殊重组业务的情况说明,如果存在则需对其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是否存在差异进行具体说明;
7.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8.属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提供下列证据:
(1)以下证据之一:
a.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c.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d.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2)资产清偿证明(若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二)其他损失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其他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其他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属于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的,应提供下列证据:
(1)资产处置方案(已向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15(2)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3)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4)出售合同或协议;
(5)成交及入账证明;
(6)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依据。
5.属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资产损失的,应提供下列证据:
(1)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2)损失专项说明。
6.属于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应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附件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附件2:•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