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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20-93536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5 00:58: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

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

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所涉及的产(商)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

第四条 价格鉴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简称委托方,下同)委托,依法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进行的价格鉴定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机构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其他价格鉴定机构不得承办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凡涉及涉案物品价格需要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七条 价格鉴定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委托方委托的涉案物品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可作为委托方处理涉案物品的价格依据。

第九条 省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每案鉴定标的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价格鉴定业务;省价格认证中心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接委托的价格鉴定业务;对市、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进行复核裁定。

各市、县(区)价格认证中心受理本市、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每案标的在40万元以下的价格鉴定业务。

接受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认为必要时,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证书: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价格鉴定工作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五名以上价格鉴定专业人员,其中,配备有一名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人员。

第十一条 价格鉴定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质量技术监督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或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由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的人员签名;《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有二名同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人员签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人员只能在《价格鉴定结论书》附件技术报告上签名。

第十二条 价格鉴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不得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和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价格鉴定工作公正进行;

(四)不得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

(五)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办质量技术监督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业务。

第十三条 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品公正价格鉴定的;

(四)委托方要求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回避的理由成立的。

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决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价格鉴定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委托;

(二)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

(三)价格认证中心对委托价格鉴定的标的进行调查取证、勘测检验;

(四)价格认证中心综合评估,论证确认;

(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第十五条 委托方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出具《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种类、购置(交易)时间、数量、生产成本及购置价格等资料;

(二)鉴定理由、目的和要求;

(三)鉴定事项的地域范围和鉴定基准日;

(四)涉案物品产权证明资料,质量状况,物品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商品应当附照片;

(五)委托方名称、印章、委托日期、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到委托方委托书后,应当对《价格鉴定委托书》的内容进行查验,如有异议,应与委托方共同确认或委托方重新委托。

必要时价格认证中心可要求委托方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标的质量检验或技术鉴定结论书。第十七条 价格鉴定结论按委托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计算:

(一)价格鉴定标的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务的市场中等价格水平计算;

(二)进口物品,国内市场无同类实物比照的,按当时国际市场价格或者购买凭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卖出价加计国家规定的税费计算确认;

(三)需要扣减各种损耗引起贬值的实物按相关规定折价计算确认;

(四)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产品,但仍有原使用价值,以实际价值计算;

(五)未完工产品,按原材料、完工程度和进货成本折合计算;

(六)艺术品、科学技术成果资料、文物的价格鉴定,参照市场上依法能转让(出售)的价格确认。

第十八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方委托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名称和委托方名称和地址;

(二)鉴定事项的范围、内容、目的和基准日;

(三)鉴定标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等;

(四)鉴定标的现状和现场勘察说明;

(五)鉴定的原则、依据、方法和过程;

(六)鉴定结论;

(七)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八)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法,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九)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十)价格鉴定人员签章;

(十一)价格认证中心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

(十二)附件。

第二十条 价格鉴定费用的收取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也可以向省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当事人对委托方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方提出,由委托方决定是否需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补充鉴定结论、复核裁定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省价格认证中心第一次的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在复核中,原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重新鉴定程序、补充鉴定程序按价格鉴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复核裁定机构受理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后,应当指派二名及以上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价格复核裁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在提出价格复核裁定申请时,应当出具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提出复核裁定申请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复核裁定申请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

(三)收集依据及取证具体经办人签名。

(四)委托方名称(须加盖单位公章)、委托日期、联系人、电话、传真;

(五)其他有关资料和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复核裁定工作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复核裁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接受复核裁定的理由;

(二)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种方法的理由;

(三)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

(四)复核裁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 复核裁定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应当将《复核裁定结论书》同时送达委托方和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定机构。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无理干预价格鉴定,导致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的,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篇:省物价局工作总结

省物价局工作总结

XXXX年,我局上下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开展了各项物价工作。同时,以推进机关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两个精神文明建设都较好地实现了预期目标。主要工作情况是:

一、积极调整价格结构,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为促进我省“九五”计划和第二步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XXXX年,我们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自觉利用价格杠杆,积极调整价格结构,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全年调价总额70多亿元,约拉动价格总水平回升1.7个百分点。

(一)围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优化农业结构,调整了粮食、桑蚕茧等农产品收购价格。

(二)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疏导了工业产品价格中的一些突出矛盾。

(三)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梳理了收费政策中的一些价格矛盾。

二、加强价格宏观调控,实现了价格总水平止跌回稳

三、大力整顿价格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首先,继续开展了清费治乱减负工作,整顿和规范价格与收费秩序。

二是进一步开展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是加强了价格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了价格行政行为。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搞好价格服务工作

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比较顺利地完成了机构改革工作

机构改革是大家关心、党组着重抓的一项工作。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遵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具体情况,集中开展了机构改革工作。由于准备工作比较充分,思想动员比较深入,认真扎实地落实了有关政策,到目前为止,我局的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期间,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行思想动员,发动全局上下积极投入改革。

二是搞好民主评议、民主推荐和综合知识考核,进行人员选配。

三是认真执行政策,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四是实行双向选择,做好职位配置工作。

六、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进一步加强了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XXXX年,局党组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坚持常抓不懈。突出抓了思想的学习,通过以处室和支部为单位集中学习讨论,大家谈思想、谈学习、谈体会,增强了在物价工作中认真贯彻“三个代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自觉性。中央和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局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的“七一”重要讲话,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加强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自我改造,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公仆意识。结合揭穿法轮功反社会主义的邪教性质,组织参观了《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愚昧》大型展览,进一步增强了信科学、讲文明观念。

廉政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基本要求。XXXX年,我们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了廉政建设力度。常年坚持了廉政教育日制度,特别购置了投影式大屏幕,每周四下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廉政教育录像;为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省纪委XX次会议精神,着重开展了以警示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廉政教育。利用胡长清、成克杰等反面教材,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观看影片《生死抉择》,以处室为单位展开了深入讨论; 组织了廉政勤政知识答卷和廉政、法律知识讲座。通过丰富多彩的教育学习形式,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守廉,慎独自律,收到了明显成效。

七、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了后勤服务工作水平

(一)继续规范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进一步加强后勤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了老干部服务工作。

由于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XXXX年我局比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能,积极完成了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当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从工作方面看,主要是思想解放不够,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物价工作还没有从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宏观性、前瞻性研究不够;价格法制建设滞后,自身行为和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从机关建设方面看,主要是理论学习抓得还不够紧,工作挤学习的问题仍然存在;精神文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同时机构改革后,需要进一步做到精兵简政、理顺关系、转变职能、提高效率。

在新的一年里,XX物价局要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振奋精神,团结实干,为全省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做出新的贡献。要在全面落实物价工作各项任务的同时,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继续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清费治乱力度,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整顿市场价格秩序

五、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加强价格基础工作

六、继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工作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七、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推动物价工作再上新台阶

面临新的挑战,物价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因此,特别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要有新思想。要不断解放思想,开辟新的工作思路,发现新问题,解决新矛盾,在真正意义上深化改革,推动物价工作上档次、上水平。解放思想,关键是把我们的思想真正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使物价工作始终符合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要牢固树立三个意识:要有大局意识。摸准经济发展的脉搏,把物价工作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紧联系起来,想群众之所想,想党委、政府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急党委、政府之所急;要有政治意识。我们的一切工作必须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这就是最大的政 治。只有讲政治,才能保证物价工作的正确方向,才能形成凝聚力,才能排除和战胜工作中种种错误东西的干扰,才能为做好新时期的物价工作提供不竭的动力;要有责任意识。物价工作是一项敏感性很强的工作,价格的调整直接涉及到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局全体干部职工一定要摆正位置,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以发展为重,用好手中的权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三是要加强学习,建立一支德才兼备,有生气、能战斗的干部队伍。要把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讲学习,学习物价业务,还要注意学习反映世界发展和时代要求的各种新知识,不断增强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要讲正气,办事要公,作风要正,为政要廉,做人要实。要讲团结,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要群策群力,拧成一股绳,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篇:省物价局202_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

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服务[202_]229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行为,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

施工图设计质量,促进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和《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本通知

附表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7%。具体浮动执收标准由审查机构提

出意见,报省物价局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资质等级、服务质量和社会的公信度等确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

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服务。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建设工程施工图

设计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取得省建设厅统一认定颁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核定的范围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主要包括:对涉及建设规划、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编制技术审查意见书,交由委托方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进行全面复核,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委托方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审查服务,审查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不得再加收审查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委托方应按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提供履约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审查业务。

七、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异议时,可以向省建设厅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结论与原结论一致的,复查费用由要求复查的单位支付,复查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按本通知附表标准的50%收取。

八、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委托方的原因需要对工程功能、标准、规模、结构等内容进行变更后重审的,可按照重审工作量按原审查收费的20―50%收取审查费用。

九、按甘建重[202_]83号文规定应做初步设计并报审的项目,而因各种原因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初步设计审批直接进入施工图报审的,考虑审查工作量的增加,施工图审查费应按本通知附表标准相应增加40%。

十、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

构,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业务实施收费前须向省物价局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凡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其它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证书的审查机构开展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十一、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2_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表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表

主题词: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通知抄送: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各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甘肃省物价局办公室202_年9月22日印发共印120份

第四篇:根据省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泰州市物价局等相关规定,日前我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以及延伸服务的收费标准得到确认。

2月5日,市物价局明确了我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延伸服务收费的标准。文件明确规定:城镇居民用户收视维护费标准为主终端每月23元,农村居民用户为主终端每月21元。

数字机顶盒实行“一拖二”模式,每个用户可免费获得一台基本型机顶盒,同时可再免费使用两个终端,但机顶盒需自行购买。

为能让更多的市民特别是困难群体收看到数字电视节目,市广电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还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

一、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凭有效证件,其主终端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月8元。

二、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其收视维护费标准为城镇每终端每月11元,农村10元。

三、1945年8月15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八路及其遗孀用户,其收视维护费与原模拟电视收视维护费相比增支部分实行全免。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用户,享受基本收视维护费20%优惠。

有线电视初装费价格与目前标准不变,平房、单门独院户为400元每户,商住楼为380元每户。

第五篇: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调整202_[106]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调整《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冀建建[202_]106号作者:河北省建设厅日期:02-04-02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和材料试验收费管理,结合我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实际,经省物价局研究同意,对原《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93)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对社会开展委托检验的建设工程质量、材料检验的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本标准亮证收费。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对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各检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检测行为,向社会提供科学、公正的检测、试(检)验依据,不得以降低工作质量为代价相互进行恶性竞争。对变相提价、恶意降价以及出具假报告、假数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检测业务不得超出资质规定的范围。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规定的检测、试(检)验方法、程序、设备仪器进行检测。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或超出资质规定业务范围的,一经查实,立即吊销其检测资质,并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验收费标准的统一管理,对新开展的检测、试(检)验项目要不断积累经验,搞好测算,待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收取费用。

五、本标准没有列入的收费项目,可参照其它相关的收费标准。

附件:

1、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202_]第6号文件

2、《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

二○○二年四月二日

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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