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
项》的通知
(农办农〔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
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科学、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审核关,积极引导和推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肥料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汇总制定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以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现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
一、肥料登记申请和检验要求
(一)关于法人声明内容。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没有隐瞒产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真实可靠。
(二)关于境外产品代理机构。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或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进口、销售该企业肥料产品的授权。其申请资料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境外企业在华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关于肥料登记证自动撤销后重新登记。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原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该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四)关于技术转让产品登记。申请登记技术转让肥料产品时,应当提交技术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附件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主要技术内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成果主要内容。
(五)关于伪造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理。肥料登记初审单位和受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真伪性审核。核定为伪造资料的,应及时报告肥料登记管理机关。对经查实属于伪造申请登记资料的产品,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肥料登记。
(六)关于企业标准管理。执行企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在申请登记时,可以先提交企业标准草案,获得肥料登记批准后,再按照批准的产品通用名称、登记技术指标及产品标签和包装要求修改完善企业标准草案,并报所在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将备案标准送交肥料登记受理机构。
(七)关于提交续展登记肥料质量检验报告。在申请肥料登记续展时,企业应提交与标签对应产肥料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正式登记续展时,企业应提交与标签对应肥料产品的年度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由经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出具。
(八)关于检验技术。肥料登记检验优先采用标准方法。尚未形成标准方法的,应加强研究,逐步统一规范检验方法。
(九)关于样品检验。申请肥料登记提交的肥料样品应由省级肥料登记初审机构抽样、封样,并附抽样单。样品检验不合格,再次提交样品时,除按要求抽样、封样、附抽样单外,还应提交经省级肥料登记初审机构确认的质量整改报告。
对于登记检验结果与申请技术指标存在较大差异的产品,企业应重新核定登记技术指标或重新提交样品检验。
申请肥料登记时,样品检验不合格次数超过两次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生产企业迁址后,登记肥料产品应申请变更登记,除了企业提交变更资料外,所在省级肥料登记初审单位应对企业生产条件重新进行考核、抽样、封样并予以确认。
二、肥料登记受理和评审要求
(一)关于肥料登记评审时间。每年三月和九月为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集中评审时间。
(二)关于肥料登记证管理。在农业部肥料登记证标注的技术指标中,大量元素含量、微量元素含量实行加和表示,相应肥料产品在标签上还应明示单一养分含量,可以根据单一养分含量、适宜范围和包装规格不同,分别设计获得登记的肥料产品标签。
同一法人、同一生产企业申请登记技术指标和产品形态相同的产品,发放一个登记证。
(三)关于产品标签管理。将肥料产品标签纳入肥料产品评审内容,核准后予以公布。在审核肥料产品标签时,重点审查企业名称、登记证号、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登记证标注内容一致;肥料单一养分含量是否与样品检验结果相符合;标注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是否科学、合理;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是否齐全。
(四)关于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目前农业部登记的肥料(不含微生物肥料)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为:1.大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缓释肥料、农业用硝酸钾、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2.中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3.微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4.有机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5.土壤调理剂。6.农林保水剂。
增加或变更目录和通用名称,应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和农业部审批后施行。对于新原料、新成分和(或)新工艺生产的肥料,评审委员会应同时提出质量检验和效果试验评价要求。
中量元素肥料是以中量元素钙、镁为主要养分的非水溶产品。微量元素肥料是以微量元素为主要养分的非水溶产品。单质微量元素肥料的通用名称暂定为“微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硫酸镁是以硼矿生产硼酸、硼砂过程中副产物硫酸镁为原料生产的肥料产品。
(五)关于产品商品名称规范。肥料登记商品名称应以登记证为准,每个登记证只能使用一个商品名称,企业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动。变更商品名称时,应与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同步申请。肥料商品名称不得使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禁用词库中的字词,不得使用数字、序列号、外文(进口产品需标注生产国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以括弧的形式表述在中文商品名称之后),不得误导消费者。商品名称禁用词库包括:1.夸大作用效果的词汇。如高效、特效、速效、高产、快速、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等。2.夸大产品功能的词汇。如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绿色等。3.套用食品类词汇。如**乳、**晶、**奶、**精等。4.使用不当专业术语。如光合、螯合、生态、纳米等。5.制造新肥料名称。如硼镁肥、钙锌肥、硅钙磷肥
等。6.使用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如硼酸钾等。
(六)关于评审审批产品登记受理和评审。将含有新成分、具有新工艺、没有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申请登记的肥料,纳入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这类产品应在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范畴,受理和评审程序为:1.申请登记时,可提交企业标准草案代替企业标准,其他资料不变。2.根据产品检验结果和产品特点,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对产品拟评审技术指标提出意见。重点审查产品的原料、工艺及检验结果与技术指标的符合性,了解企业质量控制和生产工艺水平。要求企业对存在较大差异的技术指标进行重新核定。3.受理机构对产品效果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对特殊功能的肥料产品特性未进行针对性试验的,要求企业重新试验。4.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应提交备案标签,经审核后办理登记证报批手续。产品标签中应标明主要原料。
对申请正式登记评审未获通过、准予继续临时登记续展的肥料产品,在临时登记续展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七)关于肥料生产工艺。将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生产工艺纳入评审范围。限制缺乏生产工艺和设备、简单混配加工的产品登记;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科技研发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肥料产品登记。
(八)关于大田示范试验。肥料登记大田示范试验应符合相关要求:1.肥料大田示范试验承担单位应是农业部认定的试验机构。2.申请正式登记的肥料产品适宜作物,应依据该肥料产品近4年内在2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大田示范试验情况确定。3.正式登记证增加适宜作物时,应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近3年内的小区试验和示范试验报告。4.经济作物试验面积不小于0.33公顷,大田作物不小于1.33公顷,对照不小于0.067-0.13公顷。5.试验效果应达到5%以上的增产率或相应的效应水平。6.对于花卉、苗木、草坪等作物的示范试验,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九)关于肥料抗爆性能安全性检验。肥料抗爆性能安全性检验的产品包括硝酸铵及改性产品、硝酸钾等。方法采用《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 9050-2006)。申请肥料登记样品由受理机构统一分包进行抗爆性能送检,抽样数量为9 公斤。
(十)关于农业用硝酸钾的登记管理。农业用硝酸钾产品中氧化钾(k2O)质量分数不得小于44.0%,其它指标应符合水溶肥料相关要求,同时,进行抗爆性能检验,免予田间肥效试验。
(十一)关于“土壤调理剂”登记管理。将土壤调理剂登记适宜范围由作物种类调整为土壤类型,其他登记资料要求不变。按照《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及评价技术要求》进行试验。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的适宜范围按照土壤障碍因素类型予以标注,包括酸性土壤、盐碱土壤、粘重土壤、砂性土壤及其它经审议通过的障碍土壤类型。土壤调理剂中钙、镁、硅应分别规范标识为氧化钙CaO、氧化镁MgO、氧化硅SiO2。测定方法的前处理统一为HCl溶液(0.5 mol/L)浸提。有毒有害元素限量要求暂执行水溶肥料标准(汞Hg≤5 mg/kg;砷As≤10 mg/kg;镉Cd≤10 mg/kg;铅Pb≤50 mg/kg;铬Cr≤50 mg/kg)。
利用钾长石、白云石等矿物或利用钢渣等工业副产物制成的以SiO2、MgO、CaO、K2O等为主要成分的非水溶产品,以及黄腐酸、聚天门冬氨酸,作为“土壤调理剂”类登记。
(十二)关于“缓释肥料”的登记管理。将“包膜肥料”、“缓控释肥料”或“控缓释肥料”等具有缓释作用的肥料归为“缓释肥料”。采用《缓释肥料氮、磷、钾释放率的测定》对缓释肥料进行检验。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标注相应检验方法所对应的技术指标,同时标注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包膜材料类型。采用《缓释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技术要求》对缓释肥料进行效果试验。
(十三)关于“缓效氮肥”的登记和检验。将含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等成分、有国家标准的氮肥产品纳入肥料登记目录管理。但限制两种或多种氮肥混合加工的产品登记。采用缓效氮肥土壤效果试验方法(采用恒温培养法测定不同时间点培养土壤中NH4+-N或NO3--N的含量)对其进行施用效果评价。加强对缓效氮肥中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的含量进行检验方法研究。
(十四)关于“含海藻酸”水溶肥料的通用名称和检测检验。将以藻类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水溶肥料的通用名称定为“有机水溶肥料”,将有机质含量作为其登记技术指标,其它要求不变。
(十五)关于含硫、硅、钛、硒成分产品的登记。含硫的登记肥料产品,硫含量不小于2.0%的,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硫的技术指标。含硅元素的肥料登记产品,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硅的技术指标。含钛元素的肥料登记产品,经评审批准后,可在登记证上标注钛的技术指标。硒不作为肥料登记证标注的技术指标。
三、微生物肥料登记
针对微生物肥料的特殊性,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内生菌根菌剂(AMF)的登记。内生菌根菌剂属于微生物肥料产品范畴,纳入登记管理,并暂定该类产品登记技术指标为:内生菌根繁殖体数70.0个/mL,其它指标依据《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的规定。产品通用名称定为“内生菌根菌剂”,适用范围先期可标注试验作物种类,然后过渡到“作物大类”的标注。
(二)生物修复菌剂适用范围的调整。将生物修复菌剂登记适用范围由作物种类调整为修复对象,如降低甚至消除农药残留种类、有机污染物类型等。企业在申请生物修复菌剂登记时,应提交与其修复对象相应的试验报告。
(三)菌种安全性鉴定。菌种是保证微生物肥料产品安全性的关键,企业应严格按照《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 1109-2006)的规定,选用安全性符合要求的生产菌种,并督促企业加强菌种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强化各环节检验;登记受理单位复核确认生产菌种后,统一送农业部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安全性测试鉴定,防止将不安全菌种用于微生物肥料生产中。
由于蜡样芽孢杆菌的溶血试验为阳性,依据《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 1109-2006)中“溶血试验为阳性的菌种不能作为生产菌种”的规定,停止该菌种的登记。
(四)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标注。在产品登记证中分别标出各有效菌种的中文名称,数量上标出有效(功能)菌的总量。对由微生物(功能菌)、有机质和总养分三者复合的产品,允许生产企业在其产品登记证和产品包装上标注“微生物、有机质和总养分含量”指标,通用
名称为“复合微生物肥料”。
(五)微生物肥料标签标识。企业应严格按照《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标准的规定,在产品标签和宣传材料中科学合理描述微生物肥料的功能。肥料登记机关应加强微生物肥料产品标签和标识的审核、检查与监督等工作,纠正目前微生物肥料产品标签标识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应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予以续展登记。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1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11日(中央法规)
第二篇: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
农业部文件:农农发[2009]2号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
近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履行肥料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把肥料产品有效、安全和适用准入关,促进了肥料科学、经济和生态施用,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了农民群众利益。但在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中,一些地方还存在审批程序不规范、越权超范围登记、省际间登记要求不一致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肥料登记要求和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权限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开展肥料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境内生产的有国家标准或农业行业标准的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由其生产企业所在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其他肥料产品(免于登记产品除外)由我部负责登记。对不能准确界定审批权限范围的肥料
产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我部,在未获得正式答复前,不得擅自审批登记。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已登记的肥料产品进行清理,列出超范围登记产品清单,于2009年5月1日前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备查。同时,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并指导企业按照肥料登记程序向我部申请登记,对获得我部登记证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收回原登记证并予以公告。超范围登记的肥料产品登记证到期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继续给予登记许可。
二、规范登记要求
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除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产品,应当提交适用区域和作物范围的说明,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其登记证上予以标明,生产企业相应在标签上标注;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证和标签应当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
用范围。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把关,严格检测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中重金属、有害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产品毒理学试验和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不符合安全性指标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登记。床土调酸剂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 1110)执行。
申请省级肥料产品登记的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标签样式、生产企业考核表实行统一规范,相应的内容、格式见附件1-3。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由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出具、田间试验报告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出具。
需备案的肥料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只需提交肥料产品备案申请书(式样见附件4)、产品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原审批机关公章的复印件,即可向销售地所在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不得增加其它要求和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开登记信息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肥料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制度,认真做好信息的汇总和发布工作。要及时将本区域内登
记的肥料产品信息上传,纳入到全国肥料登记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时效性,为社会各界查询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
从2009年6月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的式样和要求(附件5-附件6)编制肥料登记产品信息,并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正式文件和网络报送截至上月底全部有效的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对信息汇总审核后,在我部网站(www.teniu.cc)统一公布。
四、强化管理服务
肥料登记管理是《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肥料登记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登记工作正常开展;要完善登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肥料登记专家评审、企业考核和部级登记产品初审制度;要加大证后监管力度,结合农资打假工作开展登记肥料产品市场监督抽查和肥料施用效果监测;要公布测土配方施肥配方,引导和帮助企业调整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大力推广科学施肥技术,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科学施肥水平。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本通
知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不符合我部要求的做法,要切实进行整改,并于2009年6月1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我部将根据各地自查和整改情况,适时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肥料登记申请书
2.肥料登记产品标签样式要求 3.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 4.肥料登记产品备案申请表 5.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报送表 6.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报送要求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第三篇: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专题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产品代码
企业临时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在登记数据库中为每个受理产品编录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数据库管理重要检索信息,也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发布的识别信息。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查询产品代码,及时了解产品登记的进展情况。企业在登记联系(包括补充资料、邮寄样品、后续登记申请)时,应申明或标明产品代码。
生产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按照营业执照填写,经营范围应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生产和销售。生产地址:企业生产厂房所在地。如果多个生产地点,请如实填写。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职工总数及人员情况:按照企业合同聘用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总值、生产用地面积、生产用地权限(自有或租赁)、生产用地租赁期(起止日期):按照企业所能出具的相关文件填写。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按照企业现有生产设备填写。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企业在中国设立或委托的、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代理范围:指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代理机构的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内容,涉及登记、进口、包装、销售等。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注:境外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下同。)
产品及技术要求
产品通用名称:请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要求”填写,目录未列出的请空缺。产品商品名称:请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限用词库”填写,没有商品名称的请空缺。执行标准:请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或“执行企业标准”,若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请注明标准号。产品形态:请选择“水剂”,或“粉剂”,或“颗粒”,或“其它”,若选择其它,请注明形态。产品外观:请详细描述产品的颜色或杂色、均匀度、杂质等外观。技术要求:请按产品所含成分如实填写。土壤调理剂产品技术要求仅在土壤调理剂和有机成分栏中填写。申请书中未列出的,请在空栏中填写。注意水剂产品应按法定计量单位g/L的值填写。境外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时间:请如实填写。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情况:指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在非生产国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情况。
生产工艺及原料
产品工艺流程描述:请如实、详细填写产品工艺流程,限150字。原料或添加剂名称:指生产该产品所用的原料和添加剂明细。规格或成分说明:指原料或添加剂的生产规格或成分含量。配料比例:指生产该产品各种投料的百分比,加和应为100%。主要生产设备:指生产该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和生产单位。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第1页
共3页
产品检验情况
自行检验项目明细:指企业对该产品所能承检的检验项目。主要测试仪器:指进行该产品检验所用的、经计量认证的主要仪器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和生产单位。委托检验项目明细: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所承检的检验项目。协议委托检验机构和有效期:指企业对该产品进行委托的、经计量认证的检验的机构及协议有效起止日期。
生产和销售情况
生产量和销售量:按生产和销售情况填报,曾填报过的年份不重复填报。主要销售地区:以县为基本单元填报,若某地区覆盖了大部分县,可填报地区。
产品质量检验和抽查情况
检验和抽查机构:县级及县级以上、经计量认证和检验能力资质认可的机构。
企业标准或境外产品质量承诺书
符合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未执行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中国境内生产企业应制订企业标准,境外产品应由企业法人签订进口产品质量承诺书。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书应与肥料登记证一致并提交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备案。
变更内容和变更说明
登记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适宜范围、企业生产地址、法人、代理机构、执行标准或质量承诺书、标签、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适宜范围变更,属于登记证信息变更,应同时提交登记证原件、企业注册文件、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书草案(若变更)、标签草案或产品试验效果报告等。企业名称变更还应提交同一企业公证文件、新企业注册文件。企业生产地址变更,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和初审意见表、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书草案(若变更)、标签草案、样品和抽样单。法人、代理机构变更,应同时提交企业或代理机构注册文件或相关协议文件。执行标准或质量承诺书、标签变更,应同时提交新变更的技术文件草案。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仅提交登记变更申请书。
请在变更内容栏中列出拟变更的上述内容,在变更说明栏中说明变更理由。
登记申请资料目录及活页装订顺序
资料目录:请企业在登记申请资料目录中勾选出所提交的资料。标注*的由境内企业勾选,标注**的由境外企业勾选。活页装订顺序:登记申请资料应按资料目录中从上至下、从左至右顺序进行活页装订。
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企业应提交获证周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按产品检验情况出具每个备案标签的检验报告。质量抽查报告复印件(如有):由县级及县级以上、经计量认证和检验能力资质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抽查报告。企业生产和检验条件相关照片:应为清晰的打印件或复印件,每页应加盖企业公章。
境外企业注册证复印件和境外生产和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应由驻企业所在地使领馆确认。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第2页
共3页
登记申请资料电子版信息
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址:www.teniu.cclab@caas.ac.cn。产品信息汇总:用于肥料登记审核和评审。请登陆网站下载“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汇总”及相关要求(详见填报要求附录1),填报后发送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
标签草案:用于肥料登记标签备案信息核准。请登陆网址下载“肥料登记产品标签备案信息”(详见填报要求附录2),填报后发送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
企业标准草案:用于境内企业肥料登记企业标准备案核准,要求如下。企业标准由境内企业编制。初次申请时应提交企业标准草案用于核准。执行NY 1107《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9《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106《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或NY 886《农林保水剂》的除外。
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对企业标准的标准名称、技术要求、标签要求、包装及规格等4项内容进行核准。其中,企业标准名称应与产品通用名称一致;技术要求应包括产品外观、形态、登记技术指标和有毒有害限量要求等;标签要求应符合“肥料登记产品标签规范要求”,明确产品标签上所列的项目;包装及规格应说明产品的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及批号的位置等。
企业标准应由辖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标准备案。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应及时提交登记受理机构备案。企业若对企业标准内容进行调整,应提交变更申请。
请企业将企业标准草案电子版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Word文档命名格式为:产品代码-企业标准(例如3678-企业标准)。
质量承诺书草案:用于境外企业肥料登记质量承诺书备案核准,要求如下。质量承诺书由境外企业编制。初次申请时应提交质量承诺书草案用于核准。
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对质量承诺书的产品通用名称、技术要求、标签要求、包装及规格等4项内容进行核准。其中,技术要求应包括产品外观、形态、登记技术指标和有毒有害限量要求等;标签要求应符合“肥料登记产品标签规范要求”,明确产品标签上所列的项目;包装及规格应说明产品的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及批号的位置等。
质量承诺书应由企业法人签字后提交登记受理机构备案。企业若对质量承诺书内容进行调整,应提交变更申请。
请企业将质量承诺书草案电子版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Word文档命名格式为:产品代码-质量承诺书(例如3678-质量承诺书)。
登记样品
样品数量:固体样品600克,液体样品600毫升,颗粒样品1000克,进行样品抗爆性能安全性检验的样品9000克。样品和抽样单:由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执行机构进行封样并出具抽样单。
诚信声明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诚信声明中包括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声明,不再单独提交。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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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产品信息汇总
正式登记产品信息汇总
产品代码:«产品代码»
重点介绍企业获得肥料登记证后,企业和产品的发展和变化情况。
一、企业概况
要点:企业性质、注册资金、生产所在地、占地面积、人员情况、技术研发能力、主要产品、销售方式等。
二、生产情况
要点:该产品生产条件改进情况,包括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质量检验能力(若不具有质量检验条件,应明确与有资质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协议)、环保资质和条件等。
三、产品特点
要点:该产品改进创新点、试验效果情况、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等。
四、产品技术要求
要点:该产品技术指标、检验依据、包装规格、有效期等的变化情况。
五、产品销售情况
要点:按列出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区域(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计)和销售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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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推荐)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作者:admin 日期:2009-07-28 来源:admin
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境内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 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三个批次,每个批次200 g(ml),混匀后统一包装,总计600g(ml)。
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考核表或考核不通过不予受理。
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意见表或不予推荐不予受理。
电子版材料: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尽量简明扼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3)基本程序
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临时登记部分。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材料不齐备发出预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备发出受理通知书。预受理通知中的欠缺项须尽快补齐;受理回执请务必确认盖章后寄回中心。
有关费用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样品检验。费用未交的,不予检验。 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新产品自评审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临时登记证。
4)样品检验
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须经整改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抽样后交我中心检验,并提交整改报告。
检验结果合格如否的判定依据为企业申报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必检项目(参见临时登记提交的材料3)。
不属于我中心检验范围的指标,须提交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CMA章。
2、正式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范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原登记证复印件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注意事项同临时登记的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 肥效示范试验报告:由农业部认定单位出具的至少2省、市、区的规范示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600g(ml)。
3)基本过程
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正式登记部分。请在临时证到期前6个月提交申请;
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通过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正式登记证,评审建议继续临时登记的上报农业部审批临时登记证续展登记,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将不再予以续展、变更、正式登记。
4)样品检验
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3、续展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证续展登记
登记资料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
登记要求
临时证续展请在临时证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 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
临时证可以续展2次(临时证有效期累计为3年)。第二次续展登记有效期满前6个月,须提交正式登记申请。 材料齐备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2)正式证续展登记
登记资料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检验样品。
登记要求
正式证续展请在正式证到期前6个月提出申请 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
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样品检验
样品检验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4、变更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包括: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变更 1)登记资料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的变更均应提交此表),其他相应的材料。2)资料要求
变更商品名称,应当同时提交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变更企业名称,应当同时提交发证工商局出具的同一企业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企业地址,应当同时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进行抽样交中心检验。
临时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 正式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和大田肥效示范报告;临时登记证上已有的作物只提交大田肥效示范报告。 变更技术指标,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登记。
其他变更不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其中:变更法人请同时提交说明函和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等)提交说明函即可。
5、其他登记类型资料要求和程序 1)技术转让
通过受让已登记产品(正式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只能先申请临时登记,可以免交小区试验报告和毒性试验报告。 提交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 其他同临时登记。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如果有变化的须重新提供)、毒性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相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不同类型产品的登记: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其他同临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