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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0-55599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3 03:48: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审批《××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

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现提请市政府研究审批,建议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联合印发。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附件:《××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1234567)

三、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一般诊疗,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等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等情况核定。

1、门诊急诊服务。全年提供门诊、急诊、义诊等类型的服务人次达到前3年平均数以上。

2、出院人次。全年提供住院服务达到前3年平均数以上。

3、中医门诊服务。全年提供中医门诊服务占总门诊人次比例不低于5%。

4、次均医药费用。次均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前三年当地同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水平(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基本药物使用比例100%,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执行率100%。

(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管理、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承担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当地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3、其他政府补助。主要包括省财政的事业费补助、协助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承担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政府补助、本办法实施前当地政府给予的定额(差额)补助。省财政的事业费补助按当年的实际补助数核定,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二)支出核定。

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

1、人员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编制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其中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对离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核定补助经费,对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通过补差方式核定补助经费。

2、业务经费。根据前三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及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剔除人力成本)等核定。

3、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前三年购置医用耗材的平均水平结合实际购置成本核定。

助资金的70%。

2、结算资金:经当地同级财政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市卫生局提出结算资金申请,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申请结算上年的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为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任务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核定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调查表》(附表1)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收支情况调查表》(附表2),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合法、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分配资金,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收支情况调查表

第二篇:2013年经常性收支差额报告

涞水县财政局

关于乡镇卫生院2013收支差额测算情况的报告

根据2013年全县14个乡镇卫生院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结合年初测算核定的收支任务,现将2013年14个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所需资金情况报告如下:

一、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测算情况

(一)2013年全县14个乡镇卫生院(不含涞水镇卫生院)经常性收入测算数1101.29万元,主要项目有:

1、医疗收入463.13万元

2012年医疗收入任务为463.13万元,实际完成医疗收入任务414.5万元,减收48.63万元。除九龙镇中心卫生院、赵各庄中心卫生院和其中口卫生院较医疗收入任务略有超收外,其余卫生院均未完成医疗收入任务。在确定2013年医疗收入任务时,我们与县卫生局及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沟通,为确保卫生院正常运转,按上级要求圆满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及为广大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乡镇卫生院积极完成医疗收入任务,不再盲目加大任务量,核定标准以2012年任务数为准。即2013年医疗收入任务额463.13万元。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498.34万元

根据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按照每人18元标准(30*60%*服务人口)测算,14个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498.34

万元。

3、一般诊疗费收入139.82万元

(二)2013年14个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支出测算数为1334.78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

1、人员经费测算数913.21万元

全县14个乡镇卫生院共有在职人员302人(不含涞水镇卫生院30人),年基本工资546.12万元,奖励性绩效工资101.1万元,工资总额647.23万元,在职人员医疗保险支出30万元,养老保险支出109.22万元,工伤、生育保险支出4.37万元,住房公积金27.31万元,取暖、防暑补助8.6万元,在职人员经费共需支出826.72万元。退休人员141名,财政需负担其经费86.45万元。2013年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支出合计913.2万元。

2、公用经费测算数201.52万元

2012年公用经费标准核定201.52万元,2013年由于医疗任务水平没有提高,所以公用经费不给予增加。仍按照201.52万元标准核定。

3、公卫成本支出测算199.34万元

按照上级对公卫成本占公卫收入40%左右的要求,测算乡镇卫生院公卫成本不超过199.34万元。

4、医疗风险金测算4.63万元

按照医疗收入的1%测算提取医疗风险金4.63万元。

5、职工福利费用、工会费及培训费测算16.08万元

按照在职人员基本工资6%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用、工会费及培训费16万元。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233.49万元

2013年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入减去经常性支出后,经常性收支差额为负数,即1196.19万元-1321.5万元=-125.31万元。

二、2013年收支调整及经常性收支差额测算情况

(一)收入1、2013年,14个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入实际完成834.07万元,减收267.22万元,具体减收项目:医疗收入完成328.42万元,减收134.72万元。除龙门乡卫生院较医疗收入任务超收

1.25万元以外,其余卫生院较测算的医疗收入任务共减收135.97万元。

2、一般诊疗费完成7.31万元,较任务减收132.52。

(二)支出

1、年初预算支出核减情况

年初核定的经常性支出共计1334.78万元,按要求各卫生院实际支出原则上不应超过此标准。由于有13个卫生院未完成医疗收入任务,将未完成的医疗收入任务相应扣减绩效工资补助计35.39万元。医疗风险金按照实际完成额的1%提取,医疗收入实际完成数较任务减收134.73万元,风险金少提1.34万元,两项扣减支出预算36.73万元。

2、当年需调增的一次性支出情况

由于龙门乡卫生院医疗收入任务超收1.25元,应增加支出预算1.25万元。

经测算,2013年经常性支出实际金额为1299.3万元。

三、确定县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2013年经常性收入预算调整数为834.07万元,经常性支出调整数为1299.3万元,经常性收支差额为465.23万元。截至目前,财政已拨付经常性收支差额财政补助资金200万元,还需拨付补助资金265.23万元。

四、建议

为保障我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确保乡镇卫生院正常运转,我们建议:

(一)拨付2013年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补助资金265.23万元。

(二)2013年财政补贴到位后,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仍不能足额到位的,由各卫生院自行解决,财政不再负担。

(三)涞水镇卫生院在职职工33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拨付绩效工资补助资金25.74万元,其余经费财政不再负担。

附件:

1、2013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财政投入资金情况表(测算)2、2013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财政投入资金情况表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第三篇: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

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和计划控制原则。按制定资金预算、分月制定资金收支计划,日常经营活动中,按计划均衡控制资金收支,资金支出不得超过财务支出总计划额度。

第二条

资金收支坚持统一平衡和分级授权审批原则。公司所有的资金收支计划,必须由公司经理主持召开的资金计划平衡会讨论决定,执行过程中,坚持层层稽核和签批,做到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三条

严格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各类资金收入必须及时解缴财务入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以收抵支或坐支现金,负责收款和付款的单位必须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纳入公司资金管理流程。

第四条

坚持资金收支平衡原则。以当期资金收入安排资金支出,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现状,做好资金的平衡和筹划工作,确保资金链的衔接。

第五条

实行资金分级归口管理原则,各归口单位对本部门负责的收、支款项及占用资金的成本、效益、效率等负责。

1、业务部对应收账款收取的及时性负责,对因回款滞后,影响公司资金周转承担责任。

2、承办付款单位(付款提报经办单位),对所支付款项的后续管理负责,对审核不严付丢款项,或超过应支付额度支付的款项,必须及时追回,对无法追回的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主管和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财务部对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审核把关不严、控制资金成本不力承担责任。第二章

资金收入和支付范围 第六条

资金收支范围

1.公司的资金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记账、报税、代办营业执照)、其他业务收入等。

2.公司的资金支出包括:支付的业务款、支付的工资、保险费及各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支出。

第七条

货币资金支付范围。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货币资金支付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1、现金使用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银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1000元以下)等;

2.银行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范围:业务费用、各类物资、设备采购货款、劳务款、财务费用支出及其他支出等。其中银行利息、工资、各项保险、业务活动费、其他零星支出等必须由银行存款支付。

第三章

资金预算和计划

第八条

资金预算由各人员根据公司总经营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分解后提报,财务部汇总各部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公司资金收支总预算,报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月度资金计划,依据资金预算进行合理分解后,确定月度控制目标,结合当月经营实际情况、现有可用资金额度,并考虑当月还款和融资计划等因素编制。

第九条

财务部每月8日前编制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各部门每月5日前以明细表的形式提报当月资金收支计划,部门计划由本部门指定的经办人编制,单位主管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送财务部审核汇总。

1、业务部门根据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期编制收款计划;

2、相关部门经办的各项劳务费支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和劳务实际完成情况编制付款计划;

3、相关单位(或部门)经管的各类物资、设备采购,根据月度经营计划编制采购计划,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编制付款计划。

4、财务部根据各业务单位报送的资金计划,审核、汇总,结合公司资金现状、利息支付、收款等因素,编制全公司财务资金收支计划。

第十条

财务部对月度资金计划审核和汇总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经理审核,资金收支计划由公司经理主持召开的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根据公司经理签批意见,作为当月资金控制目标,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四章

资金支付控制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授权审批或审批程序不完整,财务部不得支付任何资金。各用款单位根据本部门月度资金支出计划总额编制详细的资金支出进度控制表,编制并提报《申请付款报告》。付款单位提报的《申请付款报告》,应详细列示付款项目和内容。《申请付款报告》由各部门指定的经办人员编制并提报、部门主管、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付款审核程序:

1、各业务部门主管和公司分管领导对《申请付款报告》审核签批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转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会计人员分工安排审核,会计业务审核的内容主要有:付款条件是否具备,如合同付款期、挂账期限、账面金额、预付款的合同规定额度等。会计人员对付款条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务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门主管对会计业务审计进行复核,并对申请付款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款项支付是否合理等,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最后报公司经理审核并签署是否付款的最终意见。

2、审批流程完成后,根据公司经理的批复,财务部执行付款。财务部安排向客户支付款项时,业务部门经办人,必须向收款的客户索取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证明,财务取得收款证明后支付款项。

3、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临时急需支付的计划外资金,用款单位提报《申请付款报告》,分别由单位主管、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公司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安排付款,财务部核实后,根据当期资金状况控制支付。

4、每月必支的各类款项,如上交税金、保险费、银行利息等,财务部纳入月度资金支付计划控制支付。

5、工资及各项保险,由综合部根据考核结果计算编制工资汇总表,部门主管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公司经理审批签字后,转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安排付款,财务部核实后,根据资金状况控制支付。

6、各类报销结算付款,如差旅费、探亲费、业务活动费、办公费、其他临时零星购物等,需要由财务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后报销并付款的事项,报销人应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填制并粘贴原始凭证报销单,按公司《报销结算管理暂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经公司经理批复后,转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安排原始凭证的审核和付款,财务部会计人员,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控制标准和额度审核合格后,予以报销并付款。

7、公司对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零星小额度(5000元以下)退款,如因其他暂收外单位或个人款项等,业务部门提报退款报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部核算人员按实际挂账情况审核后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批复是否退款,超过规定额度或特殊事项的退款,必须经公司经理批复是否退款。

8、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只签姓名不签署意见的签批视为无效签批,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批准的资金支付或审批程序不完整,财务核算人员有权拒绝支付。财务核算人员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完整的《申请付款报告》批准额度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凡超出审批额度及审批程序不完整而支付资金的,对责任人按违纪处理。

9、每月财务部要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超计划额度的收、支款项进行详细说明,在经理办公会或在月度经济活动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10、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公司经理签字批准的月度资金计划和签批完整的《申请付款报告》,财务部要作为会计档案装订到每月的会计凭证中备查。第十三条

因公借款审核程序:

公司员工出差、工伤外出就医、预付的车辆保险费等支出款项,需要先借款后报销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各项借款必须提报《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使用天数等。由单位主管审核签字、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公司经理审核签字批复,转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安排借款,财务部核实后支付。

大额现金借款(5000元以上),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现。

2、公司内部借款,必须专款专用,禁止公款私存,挪用公款按违纪违法处理。

前次借款未还清前,不允许第二次借款,借款时间到期必须及时报销结算,逾期不报销者,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回。

备用金借款,每三个月清理一次,前清后借。

第五章

则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篇: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以下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金太阳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各省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电网等有关单位,依据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2009-2011年)实施方案(含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原则上每省(含计划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兆瓦。同时,各地区要跟踪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将示范运行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示范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报告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太阳示范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

(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2.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电网支持

第七条 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状况等确定各类示范项目的单位投资补助上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或补助。第八条 各地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供并网条件。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按要求编制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明确示范项目建设地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联合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后,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按属地原则,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格式见附3),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各省上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条件、资金筹措等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和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审核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清算剩余补助资金。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负责按期统计示范项目发电量,并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2009-7-16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39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国发[2005]44 号)、《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 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 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以下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金太阳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各省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电网等有关单位,依据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2009-2011 年)实施方案(含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 号)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于2009 年8 月31 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原则上每省(含计划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 兆瓦。同时,各地区要跟踪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将示范运行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示范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报告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 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太阳示范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

(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 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 年,运行期不少于20 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 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2.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电网支持

第七条 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状况等确定各类示范项目的单位投资补助上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或补助。

第八条 各地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供并网条件。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支持。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按要求编制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明确示范项目建设地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联合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后,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按属地原则,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格式见附3),于每年2月底和8 月底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各省上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条件、资金筹措等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和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审核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清算剩余补助资金。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负责按期统计示范项目发电量,并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太阳示范工程仅仅是开始,未来之路更长远。此次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通知》中同时要求原则上各省(含计划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MW,我们认为此次补贴仅仅是大规模补贴的开始,随着条件和时机成熟,未来补贴力度和范围有望更强。

补助范围较广,涉及到各类应用领域以及各环节。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领域既包括并网发电项目、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发电项目和光电建筑项目,同时也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和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还包括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补助范围之广体现国家加快国内光伏发电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的决心,此次补贴也是为来大规模推广进行示范。

补助力度强,项目申报将异常踊跃。《通知》中提出“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或补助”,同时鼓励电网企业和地方政府积极参与。目前各地方政府发展光伏发电均兴趣浓厚,在如此大的补贴力度之下,我们预计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将异常踊跃。

金太阳示范工程启动影响深远。金太阳示范工程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短期拉动光伏需求市场,更重要的是通过示范项目建设,积累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经验、通过大范围的示范项目让社会充分认识光伏发电的优点,同时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光伏发展之路。

优质公司才能享受行业增长。光伏行业作为国家着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行业具有广阔发展空间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目前光伏行业各环节出现投资过热、产能过剩的局面,行业整体盈利水平出现下降,各企业质量也参差不齐,残酷的市场竞争将使优秀企业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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