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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龄如何计算看看便知道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20-55599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3 03:49: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职工工龄如何计算看看便知道

职工工龄如何计算呢?

1、连续计算

某职工从一家公司调到另一家公司工作,那么这两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应该不间断计算为连续工龄。备注: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重新计算

职工由于个人原因,比如跳槽、被辞退这种情况调动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从到新公司,参加新工作开始,重新计算。

3、工龄折算法

对于从事特殊工种和在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以进行折算。比如在井下工作的矿工、在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在计算这些职工的连续工龄时,可以进行折算,每在这种场所工作一年,连续工龄可以按照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哪些情况下职工工龄可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职工工龄计算注意事项

1、由中方企业推荐到外资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的本企业工龄计算方法。

2、职工参军的军龄算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内。

3、直接参加工作,并未调动过的,上山下乡的工作年限算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内。

4、因违纪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或申请辞职的职工,除名或辞职前的工龄和除名或辞职后重新就业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累计工龄,不算本企业连续工龄。

5、因劳动教养、判刑被除名、开除的,以前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6、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临时工被所在单位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那段时间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

7、工龄计算发生错误,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由上级单位协调解决;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工龄计算发生错误起60天内提出仲裁申请。退休工龄工资如何计算

退休工龄工资跟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年龄、何时参保、何时退休、何地退休等因素都有关。退休工龄工资计算方法:全部缴费年限(俗称工龄)X3,其中满7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算。退休工龄工资标准

一、工人收入标准

工人收入标准: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 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事工人工作,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 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评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工作,年年有 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

二、工人退休金标准 1、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 2、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 3、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

4、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

第二篇:工龄计算

关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按周年计算。

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义务兵退伍回到城镇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③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④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时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⑤担任民办教师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从事教育工作的,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⑥担任赤脚医生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后,仍从事卫生工作的,其原任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从事卫生工作的,原任赤脚医生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第三篇:国企改制留用职工工龄如何计算

国有企业改制,留用职工的

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2011-11-03)

—、从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与纪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一案谈起

案情简介:

上诉人:纪某

被上诉人: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 李乐国 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

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由青岛某某厂改制而来,其前身是山东省外经贸直属企业下属的一家老国有企业。经省政府批准,青岛某某厂于2003年底进行国企改制,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制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改制方案,大部分职工留在了改制后的公司工作,纪某(1958年生人)是其中的一员。2004年1月17日,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与纪某签订了《关于企业改制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根据鲁政发(2003)62号文的相关规定,乙方(指纪某)在原有企业的工龄为九年,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后,甲方(指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万元,乙方实行身份转换,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协议签订后,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并与纪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1月17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

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公司依法通知纪某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日,公司给纪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纪某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其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拒绝签收。公司最终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于是,纪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委支持了纪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公司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纪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纪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

上诉焦点:

纪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具有和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上诉人已在上诉人处工作了十六年,符合该条件,应当予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经过改制,但改制前后都是同一单位,应当认定为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因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上诉人完全符合前述规定,依法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辩理由: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劳社[2006]81号。该文件在“

一、关于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和处理劳动关系的基准日”中规定:对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至改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并在改制后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

以上规定非常明确地表明,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之前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能合并计算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本案中,原国有企业与上诉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因此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上诉人自2004年至2010年的工作年限刚过六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因此,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中院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调解结案,依法终止了公司与纪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对本案的深度分析:

通过对基本案情的了解,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就是国有企业改制后,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如果应当合并计算,那么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公司就应当与纪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公司于2010年5月30日与纪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就是合法的。要探讨这样的问题,首先要找具体的规定。

首先,本案中原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公司与纪某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在“配套政策措施”中规定:

(四)调整劳动关系方面。1.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关系。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有参股)的,给原企业国有身份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原劳动合同,职工不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鲁劳社(2004)5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原企业应当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与接收安置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月17日,公司与纪某签订了《关于改制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补充协议》,协议中明确了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解除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纪某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

原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安置方法是不同的,有的职工调入了另一个国有企业;有的职工拿到改制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去了;有的则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是自主协商,双方选择的过程,改制后的公司应优先录用原国有企业职工,但原国有企业职工不是必须留在改制后的公司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原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如果认为现在的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青岛某某厂是同一个用人单位,那么应该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不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次,法律或政策规定表明对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除了上诉人在答辩意见中提到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劳社[2006]81号中的具体规定。相关的规定还有: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鲁劳社(2004)5号第七条规定:改制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改制为国有法人绝对控股企业的,改制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本企业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对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国资委2005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条“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第四项规定: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上述规定表明,对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不再合并计算。

第三,从《劳动合同法》的层面上看,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原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

《劳动合同法》对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即第十四条第二款。其内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也就是说,原国有企业职工在改制时,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劳动者在原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上诉人认为,原国有企业职工在改制时,只要在原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视为在新的改制后的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可以根据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二款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第十四条第二项已经被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述的情形所涵盖。

当然上述的结论是荒谬的,立法者之所以有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就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职工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在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是不同的,是区分开来的。改制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就意味着职工不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和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一切从零开始,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四,从其他地区的规定来看,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原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该意见第十九条在“企业改制、转制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中规定: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转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第五,从改制的目的来看,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上,就是要通过原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转化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建立起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用人机制。而不是把原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带入新的企业,增加新的企业的负担。国企改制是一揽子解决方案,不但包括一般的债权债务,也包括劳动者这种特有的人身关系。国有企业改制完成了,所有的问题就都解决了,如果原国有企业有尚未解决的问题留给新的企业,那就不是改制,是换汤不换药。

通过以上分析,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是正确的,而不必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的启发:

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一再强调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青岛某某厂变更而来,是同一个单位,因此,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而实际上,改革中涉及到的一般的债权债务可以用纯粹的经济观点或标准去衡量,而涉及到的人身关系则必须依据劳动法的观点或标准去衡量。

容易混淆的问题 很多人一看到这个案例,不由自主地想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形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是不同的,这个还需读者细细揣摩。

第四篇:怎么计算工龄工资

怎么计算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又称年功工资(wage for seniority,是企业按照员工的工作年数,即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经济补偿。工龄工资是企业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金额不是很高,但工龄工资的作用不可小瞧。

固定工龄工资。

企业把员工的工龄工资固定,按每年多少钱的计算。假如员工每年的工龄是90元,那么他第5年的工龄还是90元。

累计工龄工资。

累计工龄与固定工龄不同,每一年的工龄工资都在递增,一般这个增加额是固定的。这里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司表示,S 表示未来某一年的工龄工资。n表示在企业工作年数,a 表示第一年的工龄工资,b表示每一年的递增额。那么公式为: S=a+(n-1)*b。假如某员工入职第一年工龄工资是50元,每一年递增额是30元,那么他第4年的工龄工资是:S=50+(4-1)*30=140元。

关于社会工龄工资。

一般的企业都不会注重社会工龄工资,也有一些企业,会制定“线型”的分配政策。但不论是员工的企业工龄工资和生社会工龄工资都和企业的经济效应,企业政策紧密联系。当然,有的企业把工龄工资作为留住人才的一个策略。

相关阅读:什么叫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以前,连续工龄又称为“本企业工龄”。职工如曾离职,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一般从最后一次回来本单位工作之日开始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经过组织调动,或者单位合并及改组等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最主要的作用是,用来作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新法出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满足两个条件: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且双方有续签合同的意愿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没有重大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你的这种情况按照一般工龄计算,如认定错误,可以申请重新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大学期间和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工资,但是,在房改时算工龄。其他的,都没有什么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第五篇: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110.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4]344号111.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劳人干局[1983]14号

112.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6号

113.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人员,被正式录用之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国务院国直人习字[1956]79号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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