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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0-65435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4 16:01: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对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的下列七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它绿地。包括小区级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游戏场、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六)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用于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包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体交叉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七)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本辖区内单位庭院,居住区的园林绿化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委托的职能,对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进行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所称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应纳入建设单位红线用地范围进行计算:绿地率=区域内园林绿地面积÷区域面积×100%。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

第六条

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工程监理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取得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本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并进行年度资质审查。

第七条

凡建设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登记方可施工。其中城市公共绿地及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单位庭院、居住区及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工程项目总平面图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凡建设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进行,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建设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5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图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进行,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的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所缺少部分的绿地建设补偿费、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植物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市内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绿化补偿费,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人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当年计划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采取“以钱代劳”的方式,向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绿化费。“以钱代劳”的收费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砍伐、移植、修剪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实行分级审批。

(一)古树名木的移植及对城市景观、环境影响较大的树木砍伐、移植,必须征求市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及其附近游园绿地、市级公园、风景区、广场、防护绿地的绿化植物砍伐、移植、修剪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和城区级公园、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居民庭院绿化植物(除古树名木外)的砍伐、移植、修剪以及20平方米以下绿化用地临时占用,由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单位或个人申请砍伐、移植、修剪城市道路绿化植物,经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后,由道路绿化养护单位负责施工,施工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城市各类新建管线的铺设和构筑物的设置应当避让现有绿化植物。确属无法避让的,应事先向绿化管理单位申请,确定保护措施,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损伤绿化植物的,须缴纳、绿化补偿费后才能施工。

(六)近郊防护林和河流、公路、铁路两侧林带的树木砍伐、更新、改造,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落实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

(一)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头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城市道路绿化管理单位养护管理。

(二)生长在城市广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广场管理单位养护管理。

(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或公园管理单位养护管理。

(四)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用地所属单位养护管理。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养护管理。

(六)生长在城郊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养护管理;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人养护管理。

(七)生长在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发生土地权属变更或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相应转移,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的抢救措施实施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正常养护管理费用和抢救、复壮费用由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古树名木死亡后,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缴清移植施工费用、古树名木损伤补偿费用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单位按移植保护方案进行移植。

第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园、单位庭院、居住区内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损伤树木花草的,视树木珍贵程度及损伤情况,每株或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树上或树旁倚靠重物、钉挂物品、围圈搭盖、挖坑、取土、烧火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绿地内采石取土、放牧狩猎、造坟修墓,擅自用火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公共绿地停放或行驶车辆的,非机动车辆每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每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踢球的每次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倾倒污水、垃圾及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的,责令清扫,并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对车主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或改正,按古树名木的评估价标准赔偿损失,并予以处罚:

(一)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不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不及时报告,并不按要求进行治理、复壮,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500元以上i0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害古树名木的,视古树名木的珍贵程度和损伤情况处以罚款: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古树名木损害较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10000元罚款。

(四)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每株5000元罚款,造成死亡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

(五)砍伐古树名木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

(六)建设工程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擅自在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内摆设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广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公园、单位庭院、居住区外有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损害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等行为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南宁市名贵树种表

1、苏铁科苏铁属所有种

2、茶科山茶属所有种

3、银杏

4、水杉

5、水松

6、银杉

7、油杉

8、大叶南洋杉

9、异叶南洋杉

10、南洋杉

11、落羽杉

12、池杉

13、柳杉

14、海南粗榧

15、华南坡垒

16、海南坡垒

17、擎天树

18、金丝李

19、福建柏

20、闽楠

21、滇楠

22、苦丁茶

23、杜仲

24、东京相

25、海南大风子

26、蚬木

27、海南椴

28、格木

29、花榈木

30、红豆树

31、油楠

32、紫檀(印度紫檀)

33、降香檀(降香黄檀)

34、半枫荷

35、红椿

36、紫荆木

37、海南石梓

38、合果木

39、海南风吹楠

40、白木香(土沉香)

41、剑叶龙血树

42、苏木

43、鸡毛松

44、长叶竹柏

45、香梓楠

46、白桂木

47、红桂木

48、见血封喉

49、扁桃

50、琴叶榕

51、花叶榕

52、火焰花

53、木菠萝

54、金叶树

55、幌伞枫

56、猫尾木

57、云南石梓

58、龙抓柳

59、红锥

60、粉花山扁豆

61、海红豆

62、尖叶杜英

63、美丽梧桐

64、母生

65、多花榄仁

66、高山望

67、榄仁

68、琼楠

69、依兰香

70、白兰

71、象脚树

72、萍婆

73、大花五桠果

74、桂花

75、香桄榔

76、老人葵

77、南洋椰

78、三角椰

79、青尾葵

80、大王椰

81、国王椰

82、狐尾椰

83、棍棒椰

84、银海枣

85、巨箬棕

86、坎棕

87、蓝棕榈

88、小箬棕

89、霸王棕

90、红脉棕

91、皱叶棕

92、董棕

93、园叶蒲葵

94、柬埔寨糖棕

95、加拿利海枣

96、酒瓶椰

第二篇: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发布单位】820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6-03 【生效日期】1997-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6年11月27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具有民族和南方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提高全体市民的园林绿化意识、法制观念和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第四条 第四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首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绿化工作。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至2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工业企业、义勇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高等院校、宾馆、疗养院等不低于40%。

(三)新区建设不低于35%,旧区改建不低于25%。

(四)城市主干道不低25%,次干道不低于20%。

(五)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出口公路、铁路旁的绿化带的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六)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 第九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低于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易地统一进行园林绿化建设。

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和南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及建设工程的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亚热带风光特色,其绿化面积不低于规划绿地面积的75%。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城区级公园、小游园绿地、街旁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公园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其建设费应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预算内。对未能按原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办理征地与搬迁,所需的绿化建设投资纳入项目的总预算,并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动物园、广场、游园、园林苗圃、风景名胜区、干道绿化带、防护林等绿地,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各单位管界内的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或宜林地由现行管辖单位负责管理。

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养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林业、公路、铁路、堤防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养护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养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内的树木,归种植和管理养护的单位所有;

(四)在私人庭院内,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自种的树木,归自种者所有。

单位或个人对树木所有权有争议的,可申请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或者规划已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有关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已被占用的要限期归还。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后应恢复原状,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损伤花草树木;

(二)在树上(旁)倚靠重物、围圈搭盖、挖坑、取土、烧火;

(三)擅自在街道路树旁及城市中的道路、铁路两旁防护林地内进行铺设硬化地面、打砖、种菜、堆放材料;

(四)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等绿地内采石取沙、放牧狩猎、造坟修墓、擅自用火;

(五)在园林绿地、花坛花带随意停车、练车、踢球、倾倒污水、垃圾、渣土;

(六)损坏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

(七)其它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城市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修剪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建设施工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其它有关文件。经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二)因树木或城市园林绿地与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发生矛盾的,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统一组织砍伐、移植、修剪,管线管理单位应予配合,并支付施工费用和缴纳绿化补偿费。

(三)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程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补办有关手续。

(四)单位和个人确需砍伐、移植归自己所有的树木(古树名木除外),需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经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不得滥设服务摊点和广告,在符合公共绿地整体功能的前提下设立服务摊点和广告,必须由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内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城市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分级实施特殊保护。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统一管理和技术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现行管辖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砍伐、移植、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修剪的,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构筑物、建筑物,铺设各种管线,打桩、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树干3米外建围栏或铺设硬化地面的,应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有关申请审批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逾期不批复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可视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年满18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不按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履行绿化植树义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个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补种。不能按照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或缴纳绿化补偿费,并按绿化补偿费的10%至30%处以罚款。

(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按该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处以罚款。

(三)建设单位委托无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处以罚款。

(四)临时使用园林绿地不按批准的日期归还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从逾期之日起可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处以罚款。造成园林绿地损坏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五)侵占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侵占的绿地,恢复原状。并从逾期之日起,可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处以罚款。造成园林绿地损坏的,由侵占者负责赔偿。

(六)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园林绿化用地或者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重建相应面积的绿地。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重建相应面积绿地的,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七)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赔偿损失,没收其所砍伐的树木,并按赔偿费标准1倍至3倍处以罚款。

擅自砍伐庭院内树木者,按每株胸径每厘米10元至20元处以罚款。

(八)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的,按古树名木的评估价标准赔偿损失,没收其所砍伐的树木,并按评估价标准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九)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1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并按赔偿费标准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至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因错误决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作出错误决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负责人则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按本条例收取的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述绿化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辖县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七月公布的《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党中央关于加快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对四川省及马边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马边彝族自治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于2002年编制完毕并于2003年初经四川省建设厅组织评审获通过。县城总体规划在1987年由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并于1989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上一轮次县城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县城进行新一轮总体规划。本次总规工作将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以及上一轮总规的成果为基础,规划马边县城未来二十年间的发展建设。

为了落实上述的发展目标,建设马边县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生态环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及《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划。

二、规划目标

(一)、建立健全的绿地规划、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1)、建立城市绿地系统分类指标体系

(2)、建立城市绿地评价指标体系

正确评价城市绿地系统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立城市绿地系统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从生态学、城市规划、园林等多学科、多角度、定性、定量的提出综合的评价指标体系。本次规划中,城市绿地系统指标体系分为两级控制:

(1)总体控制指标,结合马边实际情况及政府提出的客观目标,以满足国家标准规定最低值和定额指标数值的方法;

(2)分类控制指标,包括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等各类用地的分项控制指标。

(二)、建立多层次的绿化结构体系

(三)、建立城市绿地系统专线规划基础信息库

(四)、根据本地的自然和环境优势,确定目标为:把马边县城建设成具有山区特色的山水生态城市。

三、总体规划

(一)、马边县城绿化系统分生态控制绿地、城市公园绿地、马边河两岸滨河绿地以及街头、道路绿地四个组成部分。

(二)、规划绿地面积48.27公顷,人均绿地面积8.12平方米;其中,城市公共绿地共31.5公顷,人均城市绿地5.94平方米。

(三)、建筑色彩、形式与高度控制

1、建筑色彩:居住建筑以浅色为基调,规划推荐浅黄色为主,少数重点建筑为深色基调;商住混合建筑、办公居住混合建筑以较深色调为主,建议采用褐色或红色;工业建筑以灰色为主调。

2、建筑形式:建筑应以简洁、明快、协调的建筑风格为主。

3、建筑高度控制:地块内建筑高度控制分四部分,一类居住用地12米,二类居住用地按最大层数6+1计算,控制高度不大于21米,允许设小高层,控制高度不大于50米。景观大道两侧大部分公共建筑或混合建筑27—36米(允许9—12层建筑),节点或标志性建筑允许最大高度60米(20层左右),同时必须符合附表4的规定,具体指标按图纸中的规定执行。

四、现状存在的问题

1.城市绿地不能随着城市人口同步增长,绿地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人口的增长。

2.规划绿地在实施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改变为其它用地。

3.在安排城市基本检设和各类新的开发区建设项目中,未能对发展城市绿地按规划给予相应的投资。

4.目前制定的城市配套费未包括居住区级以上的城市公共绿地。

5.在规划管理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为了照顾一些开发单位的利益,在用地布局及使用性质的变动中,改变了规划绿地的布局与面积,甚至取消的比较多。

6.开展全民绿化意识教育工作尚不够深入,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工作不够扎实,单位违章占用现有绿地、破坏绿化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四篇:城市园林绿化论文专题

城市园林绿化问题研究策略分析

摘要:本文概述了城市园林绿化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了目前城市规划中在园林绿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提出了详细的解决办法为实现园林绿化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 存在问题 发展对策

城市园林作为城市唯一具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美化城市景观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它还是城市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在保持整个城市的生态平衡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是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生态措施。

一、城市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规划中的重要作用

1.园林绿化是创造城市人居环境的主要方式 园林绿地不但贴近人们生活的空间是人们户外活动的好去处满足了当代城市居民返朴归真、向往大自然的愿望而且可以满足人们游憩、锻炼、娱乐、社交活动的需求。园林绿地已成为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绿色的环境可以使人们产生安宁、祥和的感觉进而促进身心健康。

2.园林绿化可以调节气候监测、改善环境 空气是人类赖以生存不可缺少的物质是重要的外环境因素之一植物不但能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大量二氧化碳并放出氧气其自身构成的绿色空间还对烟尘和粉尘具有明显的阻挡、过滤和吸附的作用。另外许多水生植物和沼生植物对净化城市污水有明显的作用。园林绿化还可以通过植物地下根系吸收大量有害物质而起到净化土壤的作用。城市的绿色通风走廊即道路绿化与滨江滨湖绿地等城市的带状绿地可以将城市郊区的自然气流引入城市内部为炎夏城市的通风创造良好条件而在冬季则可使风速减低起到防风的作用。还可利用敏感植物监测环境污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3.园林绿化可以增加城市的人文景观 追求人与环境的协调是园林绿化的总体目标作为一门具有优化环境功能和丰富文化、艺术内涵的学科和建设行业园林绿化在营造生态环境的同时也致力于建立文化历史、艺术间相互融洽与和谐的氛围。它可以丰富人文意识与审美价值内涵体现城市的文化特色。如穿行于椰林夹道的城市街道就会使体验到南方沿海城市特有的风韵而徜佯在白桦掩映的林阴道上便会感受到北方城市的风格。

二、目前城市规划建设中园林绿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绿化行业规范缺失 目前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尚缺乏统一的《园林工程监理规程》、《屋 顶绿化规范》、《立体绿化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行业规范尚缺乏统一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而且除了北京等少数几个省市发布了地方规范外很多省份尚未发布此方面的地方规范因此造成一部分的绿化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养护工作缺少具体可参照的标准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2.老城区绿地率不高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不广 通过近年来的绿化建设使城市绿化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城市绿化面临的任务仍十分艰巨特别是老城区中的中心城区绿地率低下。而这一区域又是人口集聚的中心因此提高和完善这一区域的绿化尤其重要。目前城市绿化最大的难题是旧城区缺少可绿化土地而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缺陷但屋顶绿化建设屈指可数。

3.绿化养护资金缺少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体制不顺 绿化养护资金是决定养护质量的关键因素目前出现一部分老居住区的绿化养护仍由政府承担一部分居住区无物业管理造成绿化无人养护一部分居住区有物业管理但养护费用标准偏低的现象使得居住区绿化养护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甚至出现了一年绿、二年荒、三年光的现象。因此需逐步培养业主承担养护经费的养护模式。此外部分地区绿化管理机构设置也存在问题。

三、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对策

1.完善城市绿化规划 规划是建设的龙头城市绿化工作要有一个新的突破关键在于有一个前瞻而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现状并结合城市现有的景观风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共绿地的应急避难功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近期发展目标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城市与自然共存”的原则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城市组团之间、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建设高标准的区域型绿化隔离带突出各区的独立性。利用城市外围山地、水面、海滨、滩涂、河道谋划建设城市周围大面积的森林和沿河道、道路的生态环境绿廊、高效农田林网充分利用郊区自然景观建设风景林地和自然保护区拓展人与自然融合的空间。要在城市周边规划建设大型苗圃、花卉生产基地、花卉市场鼓励和支持郊区农民发展苗木、花卉产业城乡一体共同发展。2.积极探索屋顶绿化发展途径 由于屋顶绿化建设的投入大大高于平地绿化且后期养护费用也高于平地绿化因此首先在政策上明确关于开发屋顶绿化的强制性指标要求其次建立计入绿地率的鼓励性条文规定来调动开发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此外建立若干政府开发建设示范项目。

3.因地制宜优化绿化设计 根据城市不同特点进行不同的绿化设计突出城市文化底蕴和内涵。集中力量在城市主要路口和繁华街头营造一批人文景观结合城市绿化布置有特色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游憩设施展现城市的乡 土风情提升城市品位。新城区以大面积的绿化种植为主而老城区由于绿地面积有限其绿化建设应以改造为主结合城市居民活动休闲的需要做精做细营造不同的城市绿化风格。合理配植绿化树种并大力提倡使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优先选用抗旱、节水、易养护的植物。

4.作好绿化养护的保障工作 现行的养护操作模式还很简易原始主要是拔拔草、浇浇水、喷喷药忽视了修剪的艺术性、施肥、病虫害的预防等环节其结果直接影响到绿化的景观效果造成乔木长势不佳、灌木整形单一因此在抓好绿化施工质量的同时抓好养护的质量也同样重要。

第五篇:浅谈城市园林绿化

浅谈城市园林绿化

精品源自高考备战 及标志物等物体,并且还要联系每一个空间环境的艺术设计,要将环境中的诸多因素从位置、体量到色彩,处理得和谐,与园林浑然一体。放开眼界,就是不仅要注重平面绿化,还要注重立体绿化;不仅要进行地面绿化,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力争搞好屋顶和阳台的绿化。这样做不仅增加了景观,扩大了观赏面,更重要的是由于覆盖率的提高,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状况,能够更好地发挥大园林的作用。园林城市的设计要讲求风格。风格是由地理的、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艺术的及造园所使用的材料等诸多因素构成的,而且是经过较长的时间积淀形成的。其中地理气候条件是最大限制因素,而文化艺术则是最积极活跃的因素。

4.3 要把发动群众参与园林绿化和加强法制相结合建园林城市是一项公益事业,具有社会性、群众性,离开社会和群众的支持参与是不可能办好的。为使群众能热爱并积极参与,应以多种方式广泛地进行有关园林绿化和人类关系的宣传教育,进行有关树木花草种养知识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其认识,培育其兴趣,力争把爱护园林绿化形成社会风气,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更重要的是要制定相应政策,大力倡导社会、单位及个人出资搞好各个单位绿的园林化,或投资兴建各种类型的公园和风景区。没有社会单位及个人多渠道投资,光靠政府拨款是不可能建成大园林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园林绿化的法制力度,使各项事业行之有效。

4.4 要面向社会需要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

园林城市的成败得失,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人才的有无和多少,因此要把人才培养工作当作一项根本大事来抓,根据全社会的需要,采取多渠道多方设法加大培养力度。园林绿化事业所需人才是多类型、多档次的,要按所需类型、档次分别加以培养。既要注重通过学校的培养,也要注重通过实践自学培养和继续教育的培养。在培养过程中,除了进行知识性、业务性教育外,更要重视品德教育,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强烈的事业心,纵有知识懂业务,也成不了对人民有用的优秀人才。

4.5 搞好园林事业的改革开放

多年来,园林系统都是按事业单位加以管理,这种局面、这种管法很不适应大园林的需要,应该根据政事分离、政企分离、重心下移的原则进行体制改革,从体制上、机制上实现根本性的转变。应该从政策上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兴办园林事业,从事园林设计施工和苗木经营等活动。可以预期,通过改革开放定会进发出巨大活力,定会使园林城市蓬勃发展。创建园林城市,即建成适合人们高质量生活、工作、游憩的生态环境,也称为绿色城市。这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满足群众需求的唯一途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走进世界先进行列。

[参考文献]:姚景权 谈西宁的生态园林建设 生态园林论文集续集王寿 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政策的再思考 生态园林论文集续集罗蒙 深圳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策略 中国园林2000/4杜桂祥 大力推进绿化建设 实施可持续发展 园林2001/1杨文悦 城市发展 规划在前 环保为先 园林2001/4曲格平我们需要一场变革 吉林出版社1997马海鹰 欧阳东 以创建园林城市为突破口 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城乡建设1999/48 张宏 强化生态观念 建设生态城市 城乡建设1999/2陈为邦 张希 奔向21 世纪的中国城市 山西经济出版社1991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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