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引进办法及聘后待遇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93357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3 18:24: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引进办法及聘后待遇

引进办法及聘后待遇

为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地发展,积极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拟引进人员必须拥护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

第二条

根据学校岗位需求,按照业绩为重、教学与科研兼顾的原则,对拟引进的人员,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聘用。

第三条

优先引进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和紧缺专业急需的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层次

(一)领军人才;

(二)学术学科带头人;

(三)优秀博士。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方式

(一)长期(全职)引进;

(二)短期(柔性)引进;

(三)团队引进。

第二章

条件和待遇

第六条

领军人才

(一)入选条件

目前正在主持国家级项目,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国家三大奖二等奖及其以上获得者(排名第一);

2.“青年千人计划”获得者;

3.“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4.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者;

7.国家“五个一”工程项目主持者;

8.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9.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获得者。

(二)待遇与科研经费

1.一次性购房补贴(含安家费)60-80万元;

2.专项科研经费100-1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100万元,分5年划拨,每年20万元;自然科学类150万元,分5年划拨,每年30万元),根据科研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3.自然科学类科研平台建设费250万元(分5年划拨,每年50万元),根据经评审的创新团队建设发展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平台建设费100万元(分2年划拨,每年50万元),根据建设需要和相关规定使用。

4.首聘期年薪50万元。

第七条

学术学科带头人

(一)入选条件

目前正在主持国家级项目,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

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

3.主持或完成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的二级子课题及其以上课题负责人;

4.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5.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其以上获得者。

(二)待遇与科研经费

1.一次性购房补贴(含安家费)60万元;

2.自然科学类专项科研经费100万元(分5年划拨,每年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专项科研经费50万元(分5年划拨,每年10万元),根据科研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3.首聘期年薪30万元。

第八条

优秀博士

(一)入选条件:具有较强教学科研能力,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的优秀博士。

(二)待遇:

1.一次性购房补贴(含安家费)30-40万元(根据约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商定);

2.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6万元(分3年划拨,每年2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4万元(分2年划拨,每年2万元),根据科研计划和相关规定使用;

3.博士论文资助出版费4万元。

4.享受国家工资政策和学校同类津贴福利待遇。

第九条

达不到领军人才、学术学科带头人标准,相关条件又优于优秀博士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含安家费)40-50万元(根据约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商定),其它待遇比照优秀博士协商确定。

第十条

学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短期(柔性)引进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

(一)短期(柔性)引进人才仅限于与国内领军人才、学术学科带头人学术水平相当的专家学者,可以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进行短期(柔性)引进。

(二)短期(柔性)引进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待遇参照领军人才、学术学科带头人待遇标准,由学校与拟聘人选具体商定。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以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方式,引进和组建学校重点建设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团队。

(一)团队首席专家须符合领军人才、学术学科带头人的引进条件;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二)团队首席专家及团队成员根据每个专家个体的学术水平确定人才类型及层次;相关待遇及科研经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三)团队引进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团队首席专家代表团队与用人单位商定目标任务并签订合同。团队成员的目标和待遇,由学校用人单位与团队首席专家、团队成员商定并签订合同。

(四)团队首席专家及团队成员可实行长期(全职)或短期(柔性)引进,其中短期(柔性)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内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学科和专业建设、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的需要及岗位设置等为依据,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每年于10月20日前报学校人事处汇总,经学校审定后执行。

(二)学校通过媒体等形式多渠道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吸引优秀人才。应聘人员可自荐,也可以由国内外知名专家推荐或校内院(部)物色推荐。

(三)应聘人员提交材料。应聘人员需向学校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曲靖师范学院引进人才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获奖证书、任职资格证书以及近三年获得或发表的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项目成果、奖励、论著清单,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代表作(论文三篇)、专利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学校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统一安排到三甲等级以上医院体检,符合标准的《体检表》存档。

(四)用人单位初审和考察。用人单位自接到应聘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遴选考察拟引进对象,并就引进的相关问题具体洽谈。引进人员需公开进行学术报告,并由学校委托校内外专家进行学术成果评审。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工作小组根据专家意见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

(五)学校审定。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结果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中,特殊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学校人才入选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由招聘工作负责人与之签署意向性协议。

(二)对于引进特别需要的优秀人才,其待遇与科研经费需要突破时,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及校直教学科研单位相应成立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教授委员会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年度用人计划,安排经费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学术学科带头人的首聘期为5年,首聘期满后,根据合同和评估结果再行商议续聘及相关待遇。优秀博士的最低服务期为8年。

第十七条

其他高端人才和非全职工作人才的引进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商议。

第十八条

超过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中所要求的相应年龄条件人员,可视情况另行商议。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

(一)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人才条件,一次性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按各自的条件分别执行。

(二)夫妻一方符合领军人才、学术学科带头人引进条件者,另一方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由学校负责协调安排事业编制岗位。

(三)夫妻一方符合优秀博士引进条件者,另一方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由学校安排事业编制岗位;另一方具有本科学历,由学校安排合同制用工岗位。

(四)各类人才配偶不满足

(一)、(二)、(三)款规定条件需要由学校安置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含安家费)扣减10%。

(五)对学校引进人才,学校负责帮助协调解决子女到本地优质学校就学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奖励基金,鼓励校内各单位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学校依据各单位引进和培养人才贡献度对各单位、学科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其他招聘新进人员按当年招聘公告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关于调整教师岗位新聘人员引进待遇的通知

湖大人字[202_]21号

关于调整教师岗位新聘人员引进待遇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根据湖大工作会纪[202_]10号、校长办公会议纪要[202_]2号精神,现对我校从校外新聘教师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安家费

1.新聘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助理教授:12万元/人,其中海外引进人才14万元/人,分五年按月发放。

2.新聘教授:18万元/人,其中海外引进人才20万元/人,分五年按月发放。海外引进人才指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外具有一年(含)以上研修经历者,不含国内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

二、过渡房补贴

学校根据房源情况,为新聘教师前两年尽力安排过渡住房,如房源不足未安排过渡房者,学校发放过渡房补贴,标准为:

新聘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助理教授:已婚600元/月,未婚400元/月;新聘教授:800元/月。按月发放,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三、科研经费支持

1.新聘教师符合学校青年教师成长计划资助条件的,学校按照青年教师成长计划资助办法提供科研资助经费。

2.新聘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提供10万元科研资助经费。

四、住房补贴、“五险一金”和薪酬福利

住房补贴、“五险一金”和薪酬福利按聘用合同约定或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经、管、法类专业海外博士的引进待遇

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引进经管法学科海外知名大学具有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引进人员年薪参照国内知名大学薪酬标准可达30万元,薪酬支付渠道由学校全额支持逐步过渡到学校、学院共同分担。

六、相关政策说明 1.实行年薪制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和过渡房补贴,年薪包含个人薪酬、“五险一金”单位缴纳或配套部分、住房补贴和各类福利等,不参与年终绩效奖励分配。从第二个聘期起薪酬福利待遇按学校老体制人员相应标准执行。实行年薪制期间科研到账经费,学校按有关规定提取30%的管理费、资源使用和固定资产损耗费等。

2.聘用到专职科研岗位者,不享受上述引进待遇。人文社会学科、理科(设岗学科为理科且受聘对象获得理学博士学位)岗位聘用的专职科研人员,学校支付基本工资、“五险一金”单位缴纳或配套部分以及学校相关福利。

3.停止执行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相关支持政策。在职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学校不再报销学费和给予科研启动费。

4.本文件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5.本文件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师 待遇 通知

湖南大学办公室 202_年4月18日印发

第三篇:团队引进办法

珠海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暂行办法

(珠科工贸信〔202_〕588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蓝色珠海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珠字〔202_〕8号)精神,根据《珠海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为主、政府引导支持为辅。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预期能为我市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团队。创新团队是指由我市有关单位(下称“用人单位”)从市外引进,合作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科研团队。创业团队是指不依托我市现有企业,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的科研团队。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工作,负责确定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评审标准,审定引进名单,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成立“珠海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办公室”(简称“专项办”),负责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各项日常事务。专项办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工作。

第六条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内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和申报推荐工作,对入选的市级创新创业团队予以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支持。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方式

第七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制定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指南,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多渠道向市内外公布。

第八条 创新团队基本条件:

(一)创新团队已经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在申报珠海市创新团队前,团队成员之间已经在有关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方面稳定合作2年以上。创新团队应为近2年内从市外引进。

(二)创新团队已经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申报的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预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带动作用。

(三)创新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一般应为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团队带头人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掌握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

(四)用人单位必须是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五)用人单位应具备团队项目实施的良好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第九条 创业团队基本条件:

(一)创业团队必须在珠海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应具备所申报项目实施的良好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二)创业团队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三)创业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中应包括创业经验丰富的人员或曾任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拥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四)创业团队必须是近5年内首次在珠海创业,所创办的企业实缴资本3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创新团队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荐和申报,并负责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创业团队以创办的企业为主体直接申报。已经入选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不得重复申报。第十一条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通过“珠海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填报《珠海市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进行申报,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类项目的评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和评审的方式,一般每年组织1次评审工作。股权投资类项目的评审工作采用随时受理、随时评审的方式。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

(一)形式审查工作由专项办负责;

(二)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的条件对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条件、工作基础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申报团队反馈形式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

该阶段重点是对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工作基础、技术水平、项目产业化前景和团队的经营、管理和创新能力进行评判,并给出定量和定性意见。专家评审阶段分为匿名网上评审和答辩评审两个环节:

(一)匿名网上评审。

由专项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7名。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网上评审,匿名网上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答辩评审。

答辩工作由专项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科研、技术、管理、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通过匿名网上评审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答辩评审。专家委员会由9位专家组成,市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答辩采取拟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现场答辩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实地考察。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创新团队引进单位和创业团队的支撑配套能力以及团队项目产业化情况。第五章 审批和立项

第十六条 专项办综合匿名网上评审、现场答辩及实地考察意见,形成推荐名单、资助方式和拟资助经费额度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应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政府审议批准后下达资金资助计划,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第五章 审批和立项

第十六条 专项办综合匿名网上评审、现场答辩及实地考察意见,形成推荐名单、资助方式和拟资助经费额度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应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政府审议批准后下达资金资助计划,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签订协议与责任义务。

(一)创新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引进境内外创新团队,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安排足够的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合作协议必须就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二)用人单位或创业团队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约定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明确项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对创新创业团队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股权投资方式对团队项目予以支持,资助额度不超过202_万元。项目资助额度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项目资助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资助经费由市政府批准的受托机构负责投资和管理。股权投资管理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对同时入选省级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十一条 无偿资助经费的发放。对创新创业团队的无偿资助经费原则上分三期发放到位,首期发放总经费的50%,剩余50%按团队项目实施情况,在第2和第3期分别发放总经费的25%。团队申报单位应按此原则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方案,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无偿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经费的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创新科研团队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检查。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立项实施1年后,从第2年开始,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工作进展报告》。由专项办组织对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期如实上报报告或检查不合格者,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并暂停其专项经费的支付。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者,终止项目实施,停止拨付剩余经费,并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变更管理。团队项目执行期内,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专项办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延期管理。项目确因合理的原因需要延期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专项办同意后方可延期,1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期满验收评估。项目期满后,由专项办组织专家依照合同规定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对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能通过项目验收的,视情况要求其退回剩余经费或全部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专项办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团队项目的检查、验收、评估等监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团队专项经费资助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团队项目,并追回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评审组织、项目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开支项目及标准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_年8月1日印发

第四篇:内部员工引进新员工待遇

xx有限公司编号:xx-xx-xx –009制

公告

公司各部门: 为了保障后续生产稳定发展,促进员工稳定性,增深老员工与公司之间的感情,提高员工工作待遇,营造和谐、团结的公司氛围。经公司领导批准,自本月起凡是公司在职员工介绍引进新员工到公司工作满三个月者,公司将给予200元/人的奖励。望周知!

xx有限公司

202_年8月10日

第五篇: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是一所以航空宇航为特色,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管理科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等院校。学校始建于1952 年,是原航空航天部所属的6 所本科航空院校之一,现为辽宁省人民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建设的唯一一所高校,是空军依托培养后备军官的全国18所地方院校之一,是辽宁省装备制造业紧缺人才航空航天培养基地,是辽宁省省属重点院校,已经成为“国防科技人才培养基地”、“辽宁老工业振兴人才培养基地” 和“空军后备军官培养基地”。202_年以“优秀”成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2_年成功更名大学。

学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工作用房(或住房补贴)等条件,并根据需要建立专门的工作室、实验室,配备工作助手,配备相应的教学、科研、办公条件,视情况解决配偶工作。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第一层次:两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待遇面议,由学校党委会审批,配偶可随调。

第二层次:提供150m2左右工作用房一套(或者60-70万元住房补贴),安家费10万元,科研启动费30万元(文科10万元),学科建设费(自主支配,相关学科共享)100-200万元(文科30-50万元),学校视情况聘为内聘二级教授或三级教授,协助解决配偶工作。

第三层次:具有教授职称的博士(博导):提供150m2左右工作用房一套,安家费8万元,科研启动费15-20万元(文科5-8万元),视情况解决配偶工作。

具有副教授职称的博士:提供120m2左右工作住房一套,安家费5万元,科研启动费10万元(文科3万元)。

第四层次:应届博士(双证):

航空航天类相关专业:提供120m2左右工作住房一套,安家费5万元,科研启动费5万元;

其他专业博士:提供100m2左右工作住房一套,安家费3万元,科研启动费3万元; 注:

1、航空航天类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本硕均为国家重点航空类院校毕业、双证):安家费3万元。

2、团队引进:安家费及住房(或住房补贴)待遇参照以上条款执行,科研启动费配套,并为团队提供100-200万元科研启动费(包括实验室建设及设备购置费用)。

3、个别业绩突出人员待遇问题另议。

引进办法及聘后待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