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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推荐阅读]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20-22883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7:32: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

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防止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领域滋生腐败,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关于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周期用药和医用耗材的遴选、供应目录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的选择参考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选、价格合理的原则,杜绝不正之风。

第四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遴选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一节 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员 第五条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设置遴选督查员。

遴选专家库专家、遴选督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奉公廉洁。

(二)熟悉国家、省与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遴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熟悉计算机操作程序。

(四)身体健康,积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评审及遴选督查工作。

(五)未在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或兼职,未在其管辖或关联的协会、学会中任职。

(六)药学(包括中药和西药)专家和护理专家需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药品临床医学专家需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七)医用耗材遴选专家要求专门从事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具备设备、检验、影像部门及护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耗材临床医学专家需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八)遴选督查人员要求从事纪检、财务、审计、采购等相关工作四年以上。

(九)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十)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六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及遴选督查员候选人,经本人申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推荐,经各级公 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核,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后成为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和遴选督查员。

第七条 遴选专家和遴选督查员实施动态管理。各推荐单位定期增补、调减本单位遴选专家和遴选督查员,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增补入库或调减出库。非在库管理的遴选专家和遴选督查员,不得参加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遴选和督查工作。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以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质证明,经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核,报经我委审定后可成为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和遴选督查员。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公立医疗机构或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调减遴选专家或遴选督查员:

(一)退休或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因健康问题不能履行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遴选工作累计三次以上。

(四)违纪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不能参加遴选工作。

(五)其它不适合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节 遴选管理组织

第十条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分别成立本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药品和医 用耗材采购监督委员会。

一、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合并。

委员会委员从本单位已成为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和遴选督查员中以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专业科别由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其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5名,合并成立的药事管理药物治疗及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7名。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与遴选督察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二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督查员应在医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药事管理、药学工作、医用耗材使用和采购监管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依照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药品和医用耗材采配规范,督导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供应商的遴选工作。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对本单位采购周期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安全监管和不良反应监测。

(五)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六)督导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入库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遴选督查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周期初始,按照药品和医用耗材类别或专科用药,从我市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中抽选专家成立专业遴选小组,从遴选督查员库中抽选督查员,共同完成单位本采购周期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十四条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专业遴选小组每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名,其它医疗机构每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1名,各组专家不得重叠。

专业遴选小组抽选的专家数应为下限标准以上的奇数,其中本单位的专家数,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下限不超过7名,其它医疗机构下限不超过5名,上限不超过每组抽选专家人数的45%。

第十五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随机抽选遴选督查人员2至5名,参与每组的遴选监督工作。督查人员可重复抽选。

第十六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和督查员的抽选,由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并由管理系统直接通知有关人员。选中人员因故无法参加遴选工作的,应及时回复系统,由系统及时补充抽选。

第十七条 选中专家或督查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遴选 累计超过三次的,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冻结,暂停其相关工作,并视为出库。

要求重新入库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作出说明,提交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重新入库。

第十八条 抽中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的专家和遴选督查员,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条件,其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时间按照出勤对待。遴选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为遴选专家发放劳务津贴。

第三章 规 则

第一节 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

第十九条 遴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符合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临床首选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确定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

第二十条 列入本单位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必须从国家和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品种目录中选择,优先选择国家、省、市医保药品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确保列入本单位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适应单位临床常用剂型或规格。

在深圳市获授权集中采购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我市集中采购入围品种中选择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第二十一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专业遴选小组应统一时间、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遴选过程中,除集中、统一的药品临床应用情况报告和公开讨论外,各组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抽选的督查员全程参与遴选监督。

第二十二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参加投票的专家须在领取的口令密码条上和遴选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同时签字,存档备查。

暂不具备计算机遴选条件的,参加投票的专家须在签到表和遴选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同时签字,存档备查。

抽选的督查员须在签到表签字,在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签注意见。

第二十三条 药品遴选总品规数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并包括临床治疗必须药品且不可替代药品。其中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不超过1500个品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不超过1200个品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不超过1000个品规,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800个品规,其它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600个品规。

第二十四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国家、省、市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比例。其中三级医疗机构采购国家、省、市基本药物的品规数原则上不低于本周期药品采购品规总数的30%,二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40%,其它医疗机构不低于50%。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采购品规数。其中三级 医疗机构不超过50个品种,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5个品种,其它医疗机构不超过30个品种。

第二十六条 药品遴选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一品两规”,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它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遴选重点监控限额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确属临床需要、且挂网品种无替代的,应在首次遴选时,向管辖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备案,年度采购总额不得超过药品或医用耗材采购总额的3%。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临床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安全使用,在遴选列入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之外,可依照委员投票多少另行确定备选品种目录。

第二节 供应目录调整

第二十九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确定后,如需增补、替换、淘汰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由本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和本单位遴选督查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十条 增补、替换药品和医用耗材品规时,优先从备选品种目录中选择。

备选品种目录无法满足需要的,须从国家和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品种目录中选择。在深圳市获授权集中采购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可从我市集中采购入围品种目录中选择。

第三十一条 增补、替换、淘汰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单 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以实名方式投票赞成方可实施。调整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资料,由投票委员和督查员共同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增补、替换、淘汰药品和医用耗材工作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调整后净增加的药品品规数与本期药品供应目录内药品品规数的总和,须控制在单位总品规数范围。

第三节 临时采购

第三十三条 因临床特殊需要,可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须从国家和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品种目录中选择。在深圳市获授权集中采购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可从我市集中采购入围品种目录中选择。

第三十四条 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组织科室管理小组讨论,集体签字后书面向本单位药事和医用耗材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药事和医用耗材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金额较大或重要的临时采购应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投票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临时采购一次有效,须多次临时采购的,每次采购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临时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单独编制临时采购目录,并保留科室申请资料和审批资料。临时采购的药品品规数不纳入单位总品规数控制范围,但临时采购状态超过三个月,应执行本办法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 定。

第三十七条 在供应商暂时无法正常供应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情况下,各单位可临时采购替换,待恢复正常供应后,应停止临时采购替换。但单位供应目录中已有同类或相似功能的药品或医用耗材,以及中成药和辅助性药物不得临时替换。

第三十八条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采购的,经口头请示后可以临时采购,但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节 网下采购

第三十九条 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未入围、但在临床治疗中不可缺少且无法由其他入围药品替代的急救药品、罕见病种药品等,以及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虽然入围,但长期不供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经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实行网下采购。

第四十条 网下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建立单独采购目录,纳入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其中在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虽然入围,但长期不供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不得高于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价格的上限。

第四十一条 网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在首次采购前须报管辖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网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须严格控制,网 下采购的药品品规数纳入单位总品规数控制范围。

第四章 监 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所管辖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的监管。各公立医疗机构应自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公立医疗机构在实施采购周期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时,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媒体记者到现场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所有纸质或电子文档资料,以备查证。

第五章 惩 处

第四十七条 遴选专家、各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在遴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的,由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遴选专家资格、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等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中,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相关管控措施的,由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具体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单位法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 资格,取消遴选专家资格,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等处理。

第四十九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干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结果、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供货资格、取消供货资格的处理。

第五十条 遴选专家、公立医疗机构及内部工作人员、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在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篇: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链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8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流程透明、操作规范。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相关政策,并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负责对市社保局(医保中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社保局(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组织工作;负责搭建佛山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管理平台),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服务单位。

第五条 阳光管理平台是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管服务平台,对接第三方交易平台、医院HIS系统、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需求和监管采购交易及使用,并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采购

信息。

第六条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阳光管理平台操作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全过程,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最终在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上完成交易,议价产品由市社保局(医保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议价谈判;采购医用耗材最终在佛山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交易平台完成交易。

第七条 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目录管理。(一)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以下简称《药品采购目录》)的编制工作,《药品采购目录》最终由佛山市医学会等医药学社会组织评审确定,且每年调整一次。《药品采购目录》应结合我市临床用药实际,覆盖全市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短缺药品等,并明确每一种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暂未纳入《药品采购目录》的药品,由公立医疗机构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总量不能超过上本院实际用药总金额的10%,并在阳光管理平台上备案。

(二)市人社局会同市资管办牵头组织《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耗材采购目录》)的编制工作,《耗材采购目录》最终由佛山市医学会等医药学社会组织评审确定。暂未纳入《耗材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供应商、配送商应严格遵照交

易平台规则签订网上购销合同,认真履行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市社保局(医保中心)对医疗机构、配送商、供应商的履约行为进行记录、整合、统计,形成集中采购信用信息,作为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领域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送。建立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以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领域的信用记录为依据,褒扬诚信交易行为、惩戒失信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立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警告,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挂钩;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佛山市医疗机构违规采购黑名单。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私自线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

(二)恶意拖欠货款或虚假订购,不遵照合同执行的;

(三)通过二次议价或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 供应商和配送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挂网警告,列入佛山市药品和医用耗材供配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供应和配送资格。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交易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二)不供货、不足量供货或不及时供货等不履行合同行为;

(三)供应产品与成交信息不一致或质量不合格,且拒绝退换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 为加快结算,保障支付,推动交易平台探索开展统一结算试点。通过引入银行合作方式,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货款结算。

第十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供货商和配送商可通过阳光平台对交易各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投诉,并以书面形式递交相关材料(包括投诉方身份证明、有效证据材料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第三篇:辽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工作,不断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集中度,规范市场秩序,降低配送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就医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工作目标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立生产企业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中的主体责任,鼓励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优化市场秩序,提高配送集中度,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目标考核、诚信体系和市场清退制度,禁止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以及政府办和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活动的生产和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及其它各方当事人。

三、公告方式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的所有公告、信息,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址hppt://www.teniu.cc)发布。

第二章 企业资质与信息管理

一、建立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 建立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等,具体要求以公告为准。

配送企业资质信息面向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布。

二、入库原则

凡欲进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自主申报。

只有通过资质审核入库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才能获得在辽宁省医疗机构进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的资格。

三、入库条件

(一)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保障能力。

(二)报名开始前2年内:

1.药品配送企业无销售假劣药记录;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无不良记录;

2.无被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库记录在案的、被列入国家或省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3.无被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

4.无被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记录。(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信息库管理

入库企业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三章 配送关系的确立与变更

一、原则

(一)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并对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质量、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

(二)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机构。

(三)不断提高配送集中度,全省按14个地市确定14个基本配送单元,省属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区配送单元。

二、配送关系的确立

(一)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需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的配送企业中按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配送集中度的原则选定,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及时在网上响应、确认。

(二)各医疗机构要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从生产企业选定的本医疗机构所在配送单元的相应产品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确立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配送关系变更

(一)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允许变更。

(二)配送关系变更须经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三方同意,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变更。如果连续三个月没有形成配送的,可经生产企业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变更。

(三)对于被取消配送资格的企业原来承担配送的品规,由相关中标企业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中优先选择配送率高的企业替补。

四、配送要求

(一)配送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供应保障。

(三)药品和耗材的配送应做到:急救药品和医用耗材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四)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和医用耗材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并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保证药品和医用耗材完好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

(五)不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规模大小,配送企业均应一视同仁,保证配送。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

一、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的考核

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配送企业考核、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

药品、医用耗材的配送情况分别进行考核。(一)组织

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配送企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定期分级考核工作机制。对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布考核结果。

(二)考核指标与方法 按季度、年分别考核。

考核指标分为客观考核指标和主观考核指标,由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按季度自动生成。

综合配送率=(配送及时率+配送到位率)/2。配送及时率=(配送金额及时率+配送包装数量及时率)/2;

配送金额及时率=按要求及时配送的累计金额/医院订单累计金额×100%;

配送包装数量及时率=按要求及时配送的累计包装数量/医院订单累计包装数量×100%。

注:统计时间开始时间为医疗机构订单下达时间,截止时间为医疗机构入库时间。

配送到位率=(金额配送率+包装数量配送率)/2。金额配送率=医疗机构的实际入库金额/医疗机构的采购金额×100%;

包装数量配送率=医疗机构实际累计入库的包装数量/医疗机构订单下达的累计包装数量×100%;

主观考核由医疗机构对每次所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伴随服务情况评价汇总生成。每次配送验收后,医疗机构要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对当次配送伴随服务情况,分别用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三种不同的档次作出评价。

配送企业对公布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考核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请复核。相关机构复核后书面答复相关企业,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

(三)考核结果使用

1.中标结果或挂网结果开始执行的第3个月开始考核,当季综合配送率低于85%、单项指标排名在后20位、医疗机构对配送伴随服务不满意2次及以上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并限期改正。

2.中标品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配送率和单项指标排名在后20位的,由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生产(配送)企业予以警告。

3.全年综合配送率综合配送率低于80%、单项指标排名在后20位的、医疗机构对配送伴随服务不满意4次及以上的,取消该企业在辽宁省的配送资格。

4.一个配送周期内无任何配送记录的不得参加下一轮配送企业报名活动。

5.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综合配送率将作为下一轮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重要评审指标。

(四)企业的违约违规处理

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生产(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再次发生的,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消承担配送业务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和该产品的中标资格,并纳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该配送企业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三次发生的,该配送企业永久不得参加辽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同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全省医疗机构2年内亦不得向其采购任何产品。

医院因配送不及时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

如果发生下列条款第10、11款行为的,直接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1.在不能直接配送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指定配送企业的。

2.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的。3.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

4.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被医疗机构投诉并经核实的。

5.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产品,被投诉并经核实的。

6.擅自以高于中标价或挂网成交价的价格供货的。7.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8.擅自向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收取配送费、包装费等各种费用的。

9.搭配销售订单以外产品的。1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11.被有关机关查处认定向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监督管理职责

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和配送工作,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供应配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工作;加强医药购销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和配送企业的医药购销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医药购销诚信记录;实行省、市、县三级监管,加强考核督导和纠偏整改,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履行采购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职权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资质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违法行为。

(四)服务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药品和耗材配送活动。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中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对配送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六)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对配送企业资质等资料审核,建立“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为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提供安全、便捷的网上采购和配送平台;建立并完善工作规范和保密制度;经商请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发布有关配送信息和变更数据;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回款、考核等情况,做好网上监控。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配送企业的管理、考核、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的所有公告、通知、信息均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发布。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将以补充公告(通知)的方式发布,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篇:2016医用耗材遴选制度

医用耗材遴选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用耗材(包括植入)、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管理,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76号)》、《河南省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文件精神,满足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一、遴选原则

遴选医用耗材应当符合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临床首选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确定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列入供应目录的医用耗材,必须从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品种目录中和许昌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中选择,确保列入本单位供应目录的医用耗材适应单位临床常用规格。

二、程序与方法

1、按照遴选的原则,广泛征求使用临床科室的意见。

2、做到客观、全面、公正的选择医用耗材。

3、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院务会决定,药械科具体承办。

4、属于新进医用耗材的,由临床科室提出购进计划,提交院务会讨论决定。

2016年5月

第五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序规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章 申(投)诉的范围

第三条 申(投)诉范围:

(一)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异议,疑问的;

(二)对挂网品种的入围价格或采购价格有异议的;

(三)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入围品种或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行为有异议的;

(四)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和配送行为有异议的;

(五)在采购周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对某品种配送关系提出增补或修改的;

(六)对有关企业或品种信息申请新建或修改的;

(七)企业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或者用户名密码遗失需重新领取的;

(八)企业名称变更;

(九)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投)诉,不予受理:

(一)申(投)诉事项不明确或申(投)诉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申(投)诉范围的;

(三)对同一申(投)诉事项已进行处理并回复,申(投)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的;

(四)申(投)诉材料未加盖申(投)诉单位公章的;

(五)申(投)诉、举报材料没有附上有效证明材料的;

(六)超过申(投)诉期限的。

第三章 申(投)诉的递交和受理

第五条 凡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需要申(投)诉的问题或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药械采购服务中心实名反映。

第六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申(投)诉时,申(投)诉人应持相关证件,要求由被授权人递交的申(投)诉材料必须在递交时出示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第七条 申(投)诉材料须包括申(投)诉方名称,递交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申(投)诉理由,目的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并逐页加盖申(投)诉方单位公章。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的申(投)诉由医疗机构将申(投)诉材料报各盟市卫生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 案》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并由各盟市卫生局定时将申(投)诉及处理结果汇总后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申(投)诉直接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处理。

第九条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投)诉时,要做好登记签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材料认真进行审核,符合申(投)诉范围的,按递交顺序登记,由递交人填写“申诉材料接收登记表”,每一份申(投)诉材料都编上唯一编码,录入计算机,便于追踪处理及日后查询。对于不符合申(投)诉范围的或不符合递交要求的申(投)诉材料,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申(投)诉的处理

第十条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申(投)诉。

(一)属下列情形的,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核实解决。

1、对有关企业或产品信息申请变更或修改的;

2、企业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或者用户名密码遗失需重新领取的;

3、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和配送行为有异议的;

4、在采购周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对某品种配送关系提出增补或修改的;

5、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异议,疑问的;

6、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二)属下列情形的,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整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报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若需专家评议,由监管部门负责抽取和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独立评审原则进行评审。

1、对有关企业或品种信息申请新增或变更的;

2、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入围品种或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行为有异议的;

3、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质疑、投诉的;

4、对挂网品种的入围价格或采购价格有异议的;

5、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较重大事项。

(三)矛盾突出的问题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第十一条 建立“首接责任制”,由申(投)诉材料的首接工作人员负责全程跟踪该申(投)诉的核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自接到申(投)诉之日起,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申(投)诉处理结果向申(投)诉人反馈,包括口头、电话及书面、互联网公开答复等各种方式,并做好相关记录;因各种原因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或无法处理的申(投)诉材料应及时告知申(投)诉人。

第五章 申(投)诉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有权对采购工作进行申(投)诉或质疑。

第十四条 保护申(投)人正当投诉的权益。从事申(投)诉处理的工 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要做好申(投)事项的保密工作,对投诉内容严格限制知情范围,且不得向被投诉对象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申(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材料及投诉的内容亦列入保密范围。

第十六条 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单位、被投诉人。如需转交被投诉人核实的,应摘要转交。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申(投)诉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提供全面、真实的申(投)诉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恶意投诉的,一经查实,申(投)诉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投)诉处理人要严格执行申(投)诉管理的程序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认真接受和处理医疗机构及企业的申(投)诉。

(一)对因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工作中接受宴请、推诿拖拉的,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离申(投)诉处理岗位。

(三)对收受、索要企业钱物,弄虚作假,泄露申(投)诉人商业机密为企业谋利的,一经查实,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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