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201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解析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46742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5 03:14: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解析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2.第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8行基础上,填报第30行至第33行。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2行、第34行、第35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

7.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8.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9.第10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0行=第4+5-6-7-8-9行。

10.第1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11.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2行=第10行×11行,且第12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 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12.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13.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行。

14.第15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5.第16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6.第17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8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18.第19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9行“累计金额”列=第17行-18行,且第1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2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12。(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4。

3.第23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4.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行×23行。

5.第2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6.第26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5行=第24行-25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28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总分机构纳税人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30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2)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31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2)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第28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3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4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6.第35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5行=第32行×34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2)第12行=第10行×11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3)第17行=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4)第24行=第22行×23行。(5)第26行=第24行-25行。

(6)第30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7)第31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8)第32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2.表间关系

(1)第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4、35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1-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2-(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2)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

-4- 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

企业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5-

11、第11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6-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二十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

三、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十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机构。

四、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

五、扣缴人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将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表填写要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七、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构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编码。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外国企业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非居民企业在其居民国的纳税识别代码。

4、所得项目:填写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7-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4.“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5.“收入总额”:填写基期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6.“工资总额”:填写基期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资产总额”:填写基期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8.“合计”:填写基期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9.“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8-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1.“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9-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20行。

其中:第2行至第20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20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2行至第28行。

其中:第22行至第28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2行至第28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30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30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20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2行至第28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30行。

2.第31行至第37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30行基础上,填报第32行至第35行。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4行、第36行、第37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转入已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其在取得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本行以负数填列。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

7.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8.第9行“弥补以前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9.第10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0行=第4+5-6-7-8-9行。

10.第1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1.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2行=第10行×11行,且第12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12.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13.第14、15行“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1)第14行“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

(2)第15行“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行。

14.第16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 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5.第17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在本行填列,在本表第16行反映。

16.第18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8行“累计金额”列=第12行-13行-16行-17行,当第18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以前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抵缴的所得税额。

18.第20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0行“累计金额”列=第18行-19行,当第20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22行“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3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3行=第22行×1/12。(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3行=第22行×1/4。3.第24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 税率。

4.第25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5行=第23行×24行。

5.第26行“减: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量)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3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6.第27行“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3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7.第28行“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8行=第25行-26行-27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30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总分机构纳税人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32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30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0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2)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30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为25%;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为50%。

2.第33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30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0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2)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30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为25%;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为0。

3.第3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30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为50%。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5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6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6.第37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7行=第34行×36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2)第12行=第10行×11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3)第18行=第12行-13行-16行-17行,当第18行≤0时,填0。

(4)第25行=第23行×24行。

(5)第28行=第25行-26行-27行。

(6)第32行=第20行或28行或30行×规定比例。(7)第33行=第20行或28行或30行×规定比例。(8)第34行=第20行或28行或30行×规定比例。2.表间关系

(1)第34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2)第36、37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第四篇:201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2.第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8行基础上,填报第30行至第33行。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2行、第34行、第35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

7.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8.第9行“弥补以前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9.第10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0行=第4+5-6-7-8-9行。

10.第1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11.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2 行=第10行×11行,且第12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12.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13.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1)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

(2)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行。

14.第15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5.第16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6.第17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17.第18行“以前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抵缴的所得税额。

18.第19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9行“累计金额”列=第17行-18行,且第1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21行“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12。(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4。

3.第23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4.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行×23行。

5.第2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6.第26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5行=第24行-25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28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总分机构纳税人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30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2)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31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2)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3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 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4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6.第35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5行=第32行×34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2)第12行=第10行×11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3)第17行=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4)第24行=第22行×23行。(5)第26行=第24行-25行。

(6)第30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7)第31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8)第32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2.表间关系

(1)第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4、35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4.4开票软件安装

【第一步】双击开票软件的安装程序,系统运行安装向导,然后按照提示逐步完成安装。

【第二步】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点击“下一步”

【第四步】选择“完全安装”点击“下一步”

【第五步】核对企业税号,点击“下一步”

【第六步】金税盘已连接,则系统自动从金税盘中读取地区编号,无需用户手工输入,直接点击“下一步”

开票软件安装包运行后会自动检测系统中是否已经安装Microsoft.NET Framework 4.0或以上版本,如果检测已安装,则弹出安装目录,【第七步】直接点击安装,如图所示:

弹出进度条,如图所示:

【第八步】升级完成,点击“完成”。

如果开票软件安装包运行后会自动检测系统中是否已经安装Microsoft.NET Framework 4.0或以上版本,如果检测未安装,开票软件会如下提示: 【第八步】需要选择“我已阅读并接受许可条款”,并点击“安装”

安装进度如图所示:

【第九步】根据电脑的配置和运行情况大概需要10分钟左右,点击“完成”

【第十步】升级完成,点击“完成”。

 注:1.安装V2.0开票软件时,首先退出杀毒软件,确保电脑时间正确。

2.安装V2.0开票软件时,先在原防伪税控电脑USB口上插入已经发行成功的金税盘再进行相

关操作。

3.升级安装V2.0开票软件时,操作非常简单,根据系统提示操作即可,无需修改。

4.升级中确保电压稳定,避免突然停电等突发事件发生,确保升级完成。

5.安装V2.0开票软件时,大概需要十几分钟,属于正常现象,请耐心等待。

6.如遇系统版本问题,导致安装不成功,需要先手工安装4.0控件补丁。

4.5软件特点

4.5.1开具和管理多种类型的发票

开票软件能够实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也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管理功能。

4.5.2不同发票的新限额作用对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一旦持金税盘到税务机关进行了新的限额授权,再进入到开票系统时,系统会自动读取新的限额信息,并按此开具这三种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限额作用于限额改变后所购买的发票,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开票系统。4.5.3支持离线控制和企业离线授权信息下载

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连网开票的,可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控制范围内开具发票,超过离线开票控制范围未连网上传的,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将自动锁死无法开票,纳税人连通网络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解锁后方可继续开票。同时,每次连网登录开票软件时,系统自动实现从税务端下载离线开具发票的时长等企业离线授权信息,更新开票软件中对应的参数。4.5.4支持汉字防伪授权

系统支持汉字防伪授权,(此项必须经税局审批)如果企业在税务端发行时授权为汉字防伪企业,则企业开具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密文为二维码,(目前只有中石油等特色企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密文为144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码为190位。4.5.5系统支持主分机结构

开票软件支持主分机结构。例如某单位开票量过大,或是一个单位有一个主厂和几个分厂,主分厂使用同一个税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主分机结构进行开票。

4.6软件登录

软件安装后,初次登录时系统增加了系统参数设置向导界面,用户可根据此向导来完成系统初始化以及基本参数设置等操作。操作步骤:

双击桌面上的“开票软件”图标,如图2-2所示,运行开票软件。

图2-1 开票软件图标

系统弹出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登录界面,如图2-3所示(图中显示开票软件版本号,此图为示意图,实际软件版本号以所安装软件为准)。

图2-2 用户登录对话框

【第一步】在“用户名”一栏的下拉列表框中选择一个用户,在“密码”栏中输入密码(默认为123456),在“证书口令”中输入税务数字证书口令(默认为88888888),点击“登录”按钮,如图2-4所示

图2-4 所示登录对话框

【第二步】系统弹出修改证书口令窗口,如图2-5所示,用户必须正确设置新的证书口令方可进入开票软件。(证书口令默认为88888888,初次登录必须修改,证书口令修改为12345678)

图2-5 修改证书口令窗口

【第三步】正确设置新的证书口令后,系统启动并开启金税盘,金税盘开启成功后弹出系统参数设置界面,如图2-6所示。用户可根据此向导来完成系统初始化以及基本参数设置等操作。

图2-6系统参数设置

【第四步】在图2-7界面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系统初始化界面,用户可在此设置主管姓名和用户密码等,如图2-7所示。系统初始化,设置主管用户信息,建议在此管理员密码默认为“123456”方便记忆

2-7 系统参数设置

【第五步】完成系统初始化以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基本参数设置界面。用户在此填写营业地址、电话号码和银行账号。如图2-8所示。

图2-8基本参数设置 【第六步】完成基本参数设置以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上传参数设置界面。用户需在此正确填入税务机关提供的安全接入服务器的地址,地址为:https://202.99.194.28:443,如图2-9所示。

图2-9 上传参数设置

 说明:

目前系统支持联网开票即开即传功能,在此设置上传服务器地址后,在联网状态下,企业开具的发票明细会实时上传到相应的税务端系统。

【第七步】点击“测试”按钮来测试是否联通,如图2-10所示。

图2-10上传参数设置

【第八步】测试连通以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完成界面,至此开票软件系统初始化和系统参数设置操作已完成,如图2-11所示。

图2-11 完成初始化设置

【第九步】点击提示框中的“确认”按钮,进入系统主界面,如图2-12所示。

图2-12系统主界面

第五章 数据恢复

5.1 系统维护

删除了以前系统维护模块中不常用的菜单,新增数据迁移功能、数据备份设置以及数据备份恢复等功能。

5.1.1 数据迁移

主要功能:用于将用户的商品编码、客户编码、发票信息和单据信息等数据从旧版开票软件迁移到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中。操作步骤:

【第一步】点击菜单栏“系统维护/数据迁移工具”或直接点击主界面的“数据迁移”菜单项,系统弹出数据迁移工具菜单,如图3-1所示。

图3-1

数据迁移工具菜单

 注意:

① 数据迁移支持的旧版本包含了从防伪开票V6.15至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1.0.00的所有历史版本。

② 安装有旧版本开票软件的机器,在系统初始化成功以后会自动弹出此界面。

【第二步】选择好数据库的路径以后,系统自动读取出旧版开票软件的版本及数据库位置,之后点击“迁移”按钮,系统弹出“此操作可能需要持续几分钟。是否继续?”提示框,如图3-2所示。

图3-2

是否继续提示框

【第三步】在弹出的提示框中点击“是”按钮,系统即开始数据迁移,迁移的内容包括:编码类表(内含商品税目编码、客户编码、商品编码、系统税务信息、行政区域编码)、发票信息类表(内含销项发票、销项发票明细、销项发票销货清单、进项发票)、申请单类表(内含红字发票申请单、红字发票申请单明细)和单据类表(内含销售单据、销售单据还原、销售单据明细、销售单据明细还原)。根据数据库中的数据量大小,等待时间会有所不同,用户需根据下方进度条耐心等待迁移完成,如图3-3所示。迁移完成后,进度条消失,如图3-4所示,点击“完成”按钮完成数据迁移。

图3-3

数据迁移进度条

图3-4

数据迁移完成

 注意: ① 如果开票软件的税号或开票机号与旧版开票软件不符,系统会提示“税号或开票机号不一致,无法进行数据迁移”。② 数据迁移操作可反复执行。

③ 关于有相同数据时的“覆盖/跳过”选项,仅针对发票信息类表、申请单类表和单据类表,编码类表在每次数据迁移时所有条目都会全部删除之后重新从旧数据库导入。

第六章 发票管理

6.1 发票读入

【第一步】:如图4-1所示:点击“发票领用管理/ 读入新购发票”菜单项或导航图中的发票退回快捷图标。

图4-1

【第二步】:如图4-2所示:点击“是”

图4-2

【第三步】:选择来源介质,如图4-3所示:点击“确定”

图4-2 选择来源

【第四步】:发票读入完毕,如图4-4所示:点击“确定”

图4-4

6.2 发票库存查询

点击发票领用管理/发票库存查询” 如图5-1所示:菜单或导航图中的库存查询快捷图标。

图5-1

如图5-2所示:系统显示发票库存界面,可查询金税盘内各种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图5-2 发票库存查询 6.3 发票开具

201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解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