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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46699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4 21:40: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

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本市高速环道外的那舅社区、五合社区、德福社区、莫村社区、蓉茉社区、金湖社区、三塘村、那况村,平垌村、平单村、定宁村、坛白村、新桥村、那备村、那德村、光明村、永红村、康宁村、祥宁村、吴圩社区、金鸡村、罗村、苏盆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古思村、平乐村、那平村、那马社区,梁信村、梁勇村、新生村、新新村、孟莲村、新团村、新兰村、仁福村、张村的区域范围。

(四)第四区片为第一区片、第二区片、第三区片以外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 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耕地情况数进行登记,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乡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两年。

在预公告期限内,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相关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拆迁机构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调查结果应当经权利人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并按规定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 权利人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20日内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第十五条 超过限期交出土地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依法申请提存有关补偿费用。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宗地土地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三的标准执行。

宗地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区片征地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农用地系数确定。

人均农用地系数按征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

区片征地综合价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预留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预留产业用地,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实物补助。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的实物补助。

(三)自谋职业补助。确无条件安排产业预留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采取自谋职业补助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中领取安置补助费,所领取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另按5万元/人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农民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但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拆迁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拆迁机构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政策规定协商议定。

拆除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拆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被拆迁房屋位于有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的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

(三)被拆迁房屋位于第三、四区片,不具备建设安置小区的条件的,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并按规定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第二处住宅,或者虽有多处住宅,但承诺将来征地拆迁时不再选择其他补偿安置方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拆迁房屋位于本市第一区片的;

(二)被拆迁房屋位于本市第二区片,确无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的。

被拆迁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含建筑占地及附属设施配套用地)不再另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采取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

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每平方米的售价参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制定。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确实不足以购买该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按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成本价购买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但不得再申请购买余下人均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公寓房。

按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仍不足以购买户均60平方米安置住房的,可以申请以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成本价购买户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一套,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安置住房。

第二十六条 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建设和交付使用。

安置小区的建设、安置公寓房产权的流转等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拟选址位置结合已审批的规划控制技术指标确定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和配套设施规划用地规模,并按农民回建安置用地的有关规定供地。

第二十七条 用地单位负担安置小区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并纳入项目征地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的,对需安置人员按不超过人均22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三十条 实行评估价格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安置,并申请购买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拆迁农民住宅的,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三个月止。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过一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征地拆迁机构按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 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用地单位可适当给予奖励,并按规定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房屋产权,属被拆迁地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途径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7]269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征收集体农、林、牧、渔场等集体土地的,根据被征收土地测量结果结合被征收土地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执行。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拨)用土地测量结果结合被征用土地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七十补偿。

拆迁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29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为实施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结合统计和评估的有关数据,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表

单位:元/亩

区片、基价土地类别 补偿费标准

第一区片 第二区片 第三区片 第四区片

农用地

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 90000 78000 64000 50000

设施农用地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建设用地 40000 30000 20000 20000

未利用地 40000 30000 20000 20000

说明: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二、人均农用地系数表

人均农用地(亩)0.45以上(不含0.45)0.45-0.3(含0.3)0.3以下

修正率 1.0 1.2 1.4

说明:

1.人均农用地系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

2.宗地征地单价=人均农用地系数×区片征地综合价格

3.征收农用地按照“人均农用地系数表”计算补偿费。征收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不进行人均农用地系数修正。

三、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亩

地类 土地补偿费标准

第一区片 第二区片 第三区片 第四区片

农用地

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 34000 30000 25600 21200

设施农用地 20000 16000 12000 8000

建设用地 40000 30000 20000 20000

未利用地 40000 30000 20000 20000

四、征收集体土地农用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亩

地类 级别 补偿标准

水田

一级 2000

二级 1800

菜地

一级 5000

二级 3500

鱼塘

一级 4000

二级 3000

旱地、林地

一级 1800

二级 1500

园地 新种1年:800元/亩新种2-3年:1000-1200元/亩投产3年内:3000元/亩投产3年以上:4000元/亩花圃苗木园按投产园地标准补偿。

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

(一)芭蕉、香蕉:高为0.3-1米以上的,每株2-5元;高为1米以上的未结果的,每株7-10元;已结果的,每株15-30元。

(二)木瓜:木瓜苗,每株1-2元;未结果的,每株5-8元;已结果的,每株10-15元。

(三)杉树、松树、柏树、榕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桂皮树、杂木:φ10cm以下的,每株5-15元;φ10-20cm的,每株20-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40-60元;其中榕树φ20-30cm的,每株300-500元;φ30-40cm的,每株500-800元;φ40-60cm的,每株800-2000元;φ60cm以上的,每株3000元。

(四)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φ5cm以下的,每株1-2元;φ5-10cm的,每株3-5元;φ10-40cm的,每株7-10元;φ40cm以上的,每株10-30元。

(五)桑树、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φ5cm以下的,每株5-7元;φ5-10cm的,每株10-20元;φ10-20cm的,每株25-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40-50元。

(六)葡萄:1年生产期以下的,每株3-5元;2年生产期的,每株5-15元;3年生产期的,每株15-25元;4年生产期以上的,每株25-35元。

(七)芒果树、柑果、柚子树、橙果树、杨桃树、桃树、扁桃树、枇杷、黄皮、沙梨、三华李、番石榴、人参果:φ5cm以下的,每株5-10元;φ5-10cm的,每株15-50元;φ10-20cm的,每株50-100元;φ20-30cm的,每株100-200元;φ30cm以上的,每株250元。

(八)龙眼树、荔枝树:φ3cm以下的,每株10-30元;φ3-5cm的,每株30-60元;φ5-15cm的,每株60-250元;φ15-40cm的,每株250-700元;φ40-60cm的,每株700-2500元;φ60cm以上的,每株4000元。

(九)木菠萝树、榄树:φ5cm以下的,每株5-20元;φ5-10cm的,每株20-60元;φ10-40cm的,每株60-150元;φ40cm以上的,每株150-300元。

(十)单竹:每株1-2元。

(十一)撑蒿竹:每株1-2.5元。

(十二)甜笋竹:每株5-8元。

(十三)担挑竹:每株3-5元。

(十四)千里香:小至大的,每株5-20元。

(十五)观音麻、榄核莲:每株0.5元。

(十六)芋蒙:每株0.1元。

(十七)木必子:每株3-5元。

(十八)棕叶:每张0.05元。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政府指导价格表

(一)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单位:元/m2

土地级别 房屋结构

框架(钢混)砖混(混合)大板 砖木 简易

一级 2630 2440 2100 1720

二级 2520 2330 1880 1540

三级 2320 2090 1640 1340

四级 1980 1720 1490 1260

五级 1680 1600 1440 1170

说明:上述房屋的成新率为八成新。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单位:元/m2

土地级别 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

框架(钢混)砖混(混合)大板 砖木

一级 旅馆旅社 2950 2560 2180

办公写字楼 2830 2380 2023

工业 1785 1678 1578

二级 旅馆旅社 2560 2280 1938

办公写字楼 2480 2160 1836

工业 1685 1571 1471

三级 旅馆旅社 2280 2130 1810

办公写字楼 2180 2060 1750

工业 1569 1459 1359

四级 旅馆旅社 2160 1960 1666

办公写字楼 1980 1760 1496

工业 1380 1270 1170

五级 旅馆旅社 1860 1580 1350

办公写字楼 1780 1480 1260

工业------

说明:上述非住宅房屋的成新率为八成新。

(三)杂物房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单位:元/m2

私有 公有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700 600 450 500 350 250

(四)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政府指导价格包含建筑物构造及装修标准

1.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卷闸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或少量砖砌内墙),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6.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2.砖混结构: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卷闸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6.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3.砖木结构: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杂物房石棉瓦)屋面;木门,木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外墙面批灰;水泥地面或铺地砖;层高4.0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5.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4.简易结构:240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机制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木窗;内、外墙面批灰,局部刮腻子或刷涂料;层高3.5米(厂房、车间、车库4.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表

房屋类别 编号 房屋等级 价格(元/m2)主要条件及标准装修

框架结构 框架一等 680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三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框架二等 630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土面,240砖墙,木门或铁门,三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框架三等 580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土面,240砖墙,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砖混结构 砖混一等 530 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三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砖混二等 470 240砖墙,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砖混三等 420 120或240砖墙,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砖木结构 砖木一等 320 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层高4.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砖木二等 260 120或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或卫生间。砖木三等 210 120或,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或卫生间。

简易结构 简易一等 170 240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局部刮腻子,水、电设施到位。

简易二等 140 120或240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简易三等 110 120墙,木檩条承重,水泥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

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指导价修正系数体系

(一)住宅房屋朝向修正系数表

朝向 东南向 南向 东向 西南向 东北向 西向 西北向 北向

系数 1.05 1.05 1.03 1.03 1.02 1.01 1.00 1.00

说明:住宅房屋朝向以主卧室窗口最优朝向为准

(二)房屋楼层修正系数表

房屋楼层 住宅楼层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八层

第八层 0.98

第七层 0.99 1.00

第六层 1.00 1.01 1.02

第五层 1.01 1.02 1.03 1.03

第四层 1.01 1.03 1.03 1.04 1.04

第三层 1.02 1.03 1.04 1.04 1.03 1.03

第二层 1.02 1.03 1.02 1.02 1.02 1.02 1.02

第一层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说明:

1、配电梯住宅不套用此系数;

2、住宅房屋所在楼层以自然楼层计算。底层为杂物房的,计为第一层;

3、楼层修正系数仅在计算某楼层单套住宅房屋价格时适用。

(三)房屋成新修正系数表单位:年成新修正系数 结构使用年限 1 0.95 0.9 0.85 0.8 0.75 0.7

框架(钢混)0-5 6-12 13-20 21-29 30-39 40-59 50年以上

砖混(混合)大板 0-3 4-8 9-15 16-24 25-30 31-39 40年以上

砖木 0-2 3-6 7-12 13-19 20-27 28-35 36年以上

简易 1 2 3 4 5 6 7年以上

说明:成新修正系数是指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其物质损耗带来的价值折减余值与建筑物在全新状况下价值的比例。

八、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公式和扣减比例系数表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计算公式

(一)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额=土地使用权收益计算基数×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比例

(二)土地使用权收益计算基数=(房屋补偿单价-房屋建筑物现值)×房屋建筑面积

(三)房屋建筑物现值=房屋建筑物重置单价×房屋建筑物成新修正系数

(四)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比例见下表

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比例系数表

土地级别房屋类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办公写字楼、旅馆旅社 20% 19% 17% 12% 10%

九、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表

说明:

1.本表所列补偿价格为全新状况下的装修项目的单价。

2.房屋标准装修设定已包含的装修项目不再重复计算。

序号 项目 单位 价格(元)马赛克、水磨石 m2 12 地砖、踢脚(普通)m2 38 地砖、踢脚(中档)m2 55 地砖、踢脚(高档)m2 80 席纹木地板、夹板贴面地板、强化复合地板、踢脚 m2 65 实木地板、踢脚(普通)m2 65 实木地板、踢脚(中档)m2 170 实木地板、踢脚(高档)m2 260 木踢脚线 m 12 花岗岩、大理石(普通)m2 70 花岗岩、大理石(中档)m2 110 花岗岩、大理石(高档)m2 180 墙纸、墙布、喷塑(普通)m2 10 瓷砖、面砖(普通)m2 25 瓷砖、面砖(中档)m2 40 瓷砖、面砖(高档)m2 60 造型吊顶 m2 70 无造型普通吊顶 m2 50 普通铝扣板 m2 45 PVC扣板 m2 35 门窗套 m 30 胶合板门(带框)(单扇)扇 150 实木门(带框)扇 280 固定木柜(普通)m2 150 固定木柜(高级)m2 250 厨房上、下柜(普通)m2 130 护墙板、木装饰 m2 80 窗帘合 m 25 铝合金、塑钢门窗(普通)m2 150 铝合金、塑钢门窗(中档)m2 180

铝合金、塑钢门窗(高档)m2 210

铝合金弹簧门 m2 150

铝合金卷闸门 m2 65

10mm以上厚无框玻璃门 m2 200

铁制防盗窗 m2 25

不锈钢防盗窗 m2 90

铝合金防盗网 m2 55

普通钢板防盗门(普通)扇 300

普通钢板防盗门(中档)扇 500

普通钢板防盗门(高档)扇 800

遥控自动门、单元电控门 户 350

坐便器(带水箱)只 200

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表

类别 项目 支付费用标准

住房搬迁 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一区片 第二区片 第三区片 第四区片

1人户每月300元 1人户每月280元 1人户每月260元 1人户每月240元

2人及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190元 2人及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170元 2人及2人以上

户每人每月160元 2人及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150元

搬迁补助费 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补助。

搬迁误工费 每户150元/次

非住房搬迁补助费 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补助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

设备拆装及运输等费用按市场价格给付。

产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

1、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级地每月每平方米40元,二级地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三级地每月每平方米30元,四级地每月每平方米25元,五级地每月每平方米20元。

2、办公、旅(社)馆、工业用房:

一级地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二级地每月每平方米11元,三级地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级地每月每平方米9元,办公、旅(社)馆五级地每月每平方米8元。

3、其它用房:

一级地每月每平方米6元,二级地每月每平方米5元,三级地每月每平方米4元,四级地每月每平方米3元,五级地每月每平方米2元。

4、办公、工业用房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铺面、旅馆和其他用房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其他 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迁移费、水电一户一表安装费 按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付。

三相电源安装费 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付。

管道燃气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太阳能热水器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空调迁移费 窗式100元/台、壁挂式150元/台、柜式200元/台

产权证办证补助费 200元/证

十一、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农业生产配套用房

1.砖混结构:250元/平方米;

2.红砖盖红机(土)瓦:180元/平方米;

3.青砖盖红机(土)瓦:160元/平方米;

4.红(青)砖盖水泥瓦:130元/平方米;

5.砖盖油毡:60元/平方米;

6.钢架房:120元/平方米;

7.钢架棚:50元/平方米。

(二)养殖用房

1.砖木盖红机(土)瓦结构:100元/平方米;

2.砖木盖水泥瓦结构:80元/平方米;

3.砖柱盖瓦棚舍:50元/平方米;

4.木柱盖瓦棚舍:30元/平方米。

(三)构筑物

1.红青砖围墙:20元/平方米;

2.塘边砖砌挡墙(红机砖砌外批水泥砂浆):180元/立方米;

3.塘边砖砌片石档墙:150元/立方米;

4.水沟(池)砌红机砖(沟面批水泥砂浆):200元/立方米;

5.6-8米动力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800元/条;

6.4米广播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500元/条;

7.10米动力照明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380元/条;

8.动力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80元/条;

9.照明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60元/条;

10.砖木大门:150元/平方米;

11.砖混大门:250元/平方米;

12.简易水井:500-800元/口;

13.沼气池:300元/立方米。

(四)其它

1.10厘米厚以下水泥地面:15元/平方米;

2.青砖地面:10元/平方米;

3.石板地面:12元/平方米;

4.简棚(架):20元/平方米;

5.简棚(砖柱架):20元/平方米;

6.简房(油毡房):25元/平方米;

7.农用地自动喷灌设施:1000-3000元/亩;

(五)迁坟

1.骨坟(含骨灰)300元/座;

2.埋葬3年以上的肉坟500-1000元/座;

3.埋葬3年以内的肉坟2500-3000元/座。

已由文物部门鉴定,向社会公告,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其迁移费用由相关部门共同核定。

十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说明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府指导价格货币补偿的说明

1.被拆迁房屋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被拆迁房屋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补偿单价+各项特殊装修项目补偿金额

特殊装修项目补偿金额=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特殊装修项目指设定装修标准以外的装修项目;各项装修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的20%。根据《广西壮族实施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各项装修的标准使用年限:住宅10年;办公用房7年;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2.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

3.对拆迁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房屋拆迁按住宅标准补偿,停产、停业补助费可按集体产业用房的标准执行。

(二)建筑面积计算说明: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进行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外墙边与外墙边丈量的距离相乘为建筑面积,外阳台及外楼梯计二分之一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的边雨蓬及砖木结构四周瓦檐(飘檐)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价内,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三)框架、砖混结构补偿单价是以防水构造、隔热层(包括红阶砖、水泥板或凳式隔热层)、楼顶梯间及四周砖墙或围栏为基价。

(四)房屋的排水(污)沟、管、化粪池属配套设施不另行计价。

(五)本附件所称土地级别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宁市土地级别范围确定。

第二篇: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5〕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单位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分四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为本市快速环道内的地区。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除邕宁区、良庆区外的地区。

(三)第三区片为青秀区辖那舅村、莫村、五合村、德福村,兴宁区辖三塘村、那况村、降桥村,邕宁区辖梁村、公曹村、那元社区、红星社区、新兴社区、和合村、龙岗村,良庆区辖玉洞村、那黄村、新村、良庆村,江南区辖光明村、永红村、康宁村、祥宁村行政区域范围的地区。

(四)第四区片为第一区片、第二区片、第三区片以外的地区。

第五条 建立城区、乡(镇)及村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2004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委会如实填写,逐级报城区人民政府汇总并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

各城区、开发区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应在征地完成后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调整,作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安置的具体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提供,并由征地拆迁单位进行登记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再次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抢栽、抢种、抢建。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两年后,不能实施征地拆迁的,其公告自动失效。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拆迁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协商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地事宜,同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单位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方案按规定公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征地当事人能够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合二为一公告;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分别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经协调仍不能按期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当事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征地拆迁单位应申请公证机构将征用土地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

第十二条 超过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决定、限期交出土地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区片征地平均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系数确定。

区片征地平均价格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划分征地区片,并评估确定不同地类的平均价格。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享受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扣减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经安置的农业人口可按规定转为城镇居民。耕地全部被征收或征地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村(组)建制手续。

第十六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除按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预留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预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位于第一区片和没有条件安排产业留用地的其他区片,适用

(二)、(三)项安置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二)实物补助。在征地拆迁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住综合楼内,按被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提供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三)自谋职业补助。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的,可以按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从征收土地补偿费中领取安置补助费,并按2.5万元/人标准向征地拆迁单位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征地位于第四区片的不执行自谋职业补助安置方式。

征地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可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征地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按要求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后,被拆迁人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规定协商议定。

拆除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宅基地安置方式。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一、二区片以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具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予以安置;被拆迁住房位于第三第四区片,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也可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征地拆迁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

被征地拆迁住房位于第四区片的不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无其他住房(自购商品房除外)的,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不低于砖混二等标准的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一)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原面积在40至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二)三人户,原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原面积在50至11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1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10平方米。

(三)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15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15至35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35平方米安置。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与原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按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高于安置标准的,按当年本市同区域经济适用房单价结算;原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

安置房屋成本单价按安置房屋重置单价结合安置用地取得成本单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民新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回建宅基地由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给予征收补偿。被拆迁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补偿。办理回建用地手续的有关费用以及回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由征地拆迁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原则实行货币补偿。农业生产用房等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补偿。

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单位应按规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由征地拆迁单位按产权户发给不超过一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发放至安置房交付时止。

征地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市征地拆迁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征地拆迁单位按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在接到限期搬迁通知后,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可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本办法的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支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南府发〔2004〕106号《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土地继承协议书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土地继承协议书

现有父亲王书辉原来办碾米加工厂。土地一块,被东环铁路拆迁。现在政府补偿在勇敢安置区二期内安排一块屋基地。经家内人的一致协商同意交给大女儿王振桂继承父亲王书辉的政府补偿房屋土地遗产,今后家内任何人不得有异议争占。本协议有法律效力。

母亲(签名):

儿子(签名):

签订日期:2014年12月29日

第四篇:青岛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青岛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城市面貌,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居住区域:

(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区(片)、区(片)内房屋破旧简陋且大部分为平房;

(二)居住区(片)内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拥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米;

(三)居住区(片)内市政公用设施不全,房屋内基本无上、下水,防汛抗灾能力差。

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安置、补偿实行“拆一还

一、有偿安置”的原则,“拆一还一”是指对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按原使用面积予以安置;“有偿安置”是指安置的房屋超出原使用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使用人应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不作为原房屋面积计算。

第四条 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方案,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房屋安置工作实行“闭卡分房、公开安置”的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棚户区内现有人口分为应安置人口和非安置人口。应安置人口是指符合被拆迁使用人条件、在拆迁地实际居住且在本市市区(含崂山区、黄岛区,下同)内无其他住房的,以及按《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列入的拆迁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是指不具备应安置人口条件的其他人口。

棚户区的应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及住房情况的有关数据以确定的抄录核实户口日期时的情况一次性确认,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棚户区的拆迁安置采取分步签订协议的办法,即在搬迁时确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型或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工程开工半年内确定安置房屋的单元、层数、户号。

第七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确定的棚户区范围内,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分户手续,对按规定确需迁入户口的,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房管部门停止办理分立房间承租名义手续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手续,停止办理换房手续和房屋买卖、赠与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停止办理营业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应安置的被拆迁使用人按下列原则安置房屋:

(一)应安置一套住房的,予以就地安置;

(二)应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原则上就地安置一套,其余易地安置;

(三)对原承租一处公房或使用一处私房而户籍分立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原则上按一户安置。

第九条 对被拆迁人使用人就地安置或在区位相当地段易地安置的,按原使用面积(公房以房屋承租单为准,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为准)安置。

对于住房确实困难的,可按以下标准安置:三人户以下(含三人户)的,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六平方米安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的,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八点五平方米且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五点五平方米安置。按本款规定安置的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使用面积的部分,须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易地安置的,可酌情增加安置住房面积,但人均增加的面积最多不超过市区上人均住房水平的百分之二十五。按本款规定标准增加的安置住房面积,免缴超面积安置费,超过此标准增加的住房面积须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十条 鼓励被拆迁使用人以建筑造价或房改方案规定的标准价购买安置房屋的产权。购房价款,可在房改方案已规定的按工龄优惠和一次性付款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棚户区购房的特殊优惠,即:

(一)按工龄优惠。根据购房职工的工龄每满一年,按售房价的0.5%折扣,但折扣幅度最高不超过20%;

(二)一次性付款优惠。一次付清房款的,按售房价的14%折扣;

(三)棚户区的购房优惠。按售房价的20%折扣。

个体工商户购买非居住房屋应以商品房价格购买。

被拆迁使用人按标准价购买的,按优惠办法计算的标准价和建筑造价购房款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产权差额投资),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交纳。

第十一条 被拆迁使用购买安置房屋产权,按建筑造价优惠购买的,享有安全产权;按标准价优惠购买的,享有50%的产权,其余份额的产权与投资单位按比例分配。

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可以使用、继承,但不能赠与;购房款付清并住用5年以后,可以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按个人、单位的产权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 非安置人口,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户口在拆迁地,但在本市市区内另有住房居住的,不予安置;

(二)在拆迁地居住,但无常住户口的,不予安置;

(三)户口在拆迁地,而在异地居住,经所在单位证明确无住房的,可由职工所在单位或个人缴纳安置房屋投资费,给予安置住房。

第十三条 超面积安置费单价以市区上相应区域的建筑造价,按单位使用面积换算核定。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房屋,被拆迁使用人只有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房租。

安置房屋投资费按市区上相应区域的建筑综合造价确定,房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四条 超面积安置费、产权差额投资费及安置房屋投资费的缴纳:

(一)被拆迁使用人家庭成员同在一个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家庭成员分属不同单位的,由各有关单位按比例分担;

(三)无工作单位、无正常收入来源的由拆迁人承担;

(四)个体工商业户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超面积安置费、安置房屋投资费及购房价款,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初步协议后,由拆迁人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拆迁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定位安置协议前向拆迁人缴讫。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的,由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和安置房屋投资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第五篇:武清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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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区开发建设,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城区规划建设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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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主管机关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房证为依据;没有以上依据的,由街道、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共同认定。

拆迁平房住宅,在合法证件界定的四至范围内,只能有一处批准建设的合法主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六条 拆迁具有本街村常住户口的村民住宅,符合《武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分户立户。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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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

(四)还迁安置房地点、房型、面积、建筑结构、内装修标准等;

(五)搬迁期限;

(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一种。

(一)“拆一还一”补偿安置方式是指按照被拆迁人平房(主房)、楼房(不含储藏室)建筑面积给予同等面积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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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住宅平房,还迁面积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不同档次优惠价格购买。还迁面积小于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返还被拆迁人。配房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楼房,按还迁楼房跨档购房最高价格确定评估基数,按还迁楼房楼层调剂系数计算原楼房价格,多退少补,原建筑面积内给予同等面积还房,原建筑面积至还迁接近档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储藏室及装修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本街村村民除享受“拆一还一”政策外,可以根据家庭人口和分户立户情况增购一定面积的还迁房。

还迁安置用房的房型及面积,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设定,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组合购房。被拆迁人购买还迁房确有困难的,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公司可参照当年商品房市场价格回购。

市场价格由拆迁人根据还迁房屋所处区位提出,报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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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确定。

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证载为商住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商住楼房,首层按照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二层(含二层)以上按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十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住宅及其它房屋在主管机关房屋用途确认前改变用途为经营性房屋并延续使用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一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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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还迁安置房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临时过渡住处,拆迁人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还迁房屋之日止。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因拆迁房屋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申请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政发(2003)70号《武清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 托收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l/gj/721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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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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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基本结算方式的选择与适用 http://s.yingle.com/l/gj/721853.html

 台湾自行车企业着手应对欧盟反倾销措施 http://s.yingle.com/l/gj/721852.html

 外汇交易客户协议中客户的支付义务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gj/721851.html

  美国关税政策 http://s.yingle.com/l/gj/721850.html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http://s.yingle.com/l/gj/721849.html

 国际许可证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的概念和特点 http://s.yingle.com/l/gj/721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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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索赔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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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税的特点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gj/721845.html 从甲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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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出口产品关税将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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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与不同支付方式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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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及防范 http://s.yingle.com/l/gj/721841.html

 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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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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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债务的相关知识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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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gj/721837.html

 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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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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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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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债券发行有哪些成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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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控制之赊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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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强制要求履行公证认证问题的思考 http://s.yingle.com/l/gj/721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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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的其他国际结算手段 http://s.yingle.com/l/gj/721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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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形成的证据强制要求履行公证认证问题的 http://s.yingle.com/l/gj/721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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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企业运用国际结算方式规避升值风险 http://s.yingle.com/l/gj/721807.html

  空运托运 http://s.yingle.com/l/gj/721806.html 煤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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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关税术语 http://s.yingle.com/l/gj/721804.html 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 http://s.yingle.com/l/gj/721803.html

 国际贸易结算货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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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 http://s.yingle.com/l/gj/721801.html

 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gj/721800.html

 综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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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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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物流联运方式选择模型及其算法 http://s.yingle.com/l/gj/721797.html

 未来推行人民币国际化的政策建议 http://s.yingle.com/l/gj/721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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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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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贸易结算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难点 http://s.yingle.com/l/gj/721794.html

 我国发展国际保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http://s.yingle.com/l/gj/721793.html

 什么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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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复议相关规定(2018)http://s.yingle.com/l/gj/721791.html

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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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http://s.yingle.com/l/gj/721789.html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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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运航线的分类 http://s.yingle.com/l/gj/721787.html 国际贸

据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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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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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技术贸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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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事争端仲裁发生效力的五大类型 http://s.yingle.com/l/gj/721783.html

 深圳绿色贸易壁垒的出现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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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gj/721781.html

 海运提单的记载内容及主要条款分析 http://s.yingle.com/l/gj/721780.html

 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 http://s.yingle.com/l/gj/721779.html

  一次索赔的预防 http://s.yingle.com/l/gj/721778.html 海运

价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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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yingle.com/l/gj/721775.html

 国际货运常用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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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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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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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关于运费追讨 http://s.yingle.com/l/gj/721771.html 无记名国债 http://s.yingle.com/l/gj/721770.html 国际结算的方式 http://s.yingle.com/l/gj/721769.html 前海注册公司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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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境税 http://s.yingle.com/l/gj/721767.html 出口

税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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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义乌的现状及对策 http://s.yingle.com/l/gj/721765.html

 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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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鞋企遭受非关税壁垒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http://s.yingle.com/l/gj/721763.html

 关税的基本纳税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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