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1-4交通出行
交通出行
1、问:买车都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但是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4、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5、农用三轮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
7、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1辆小汽车;
8、设定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2、问:车辆出卖后,可以不进行过户吗?
答: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否则,即使买方交了钱,卖方交了车,车辆所有权仍未转移,车辆还是属于原来的卖主。
3、问:开报废车上路有什么危险?
答: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通用途确定其相应的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不许允许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存在其他安全因患的机动车是不能驾驶上路的。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收缴该车辆,实施强制报废。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给道路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交通管理部N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问:酒后不能驾车,那么酒后可以骑摩托车吗?
答:不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摩托车上安装了动力装置驱动,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二及东侧驾驶员饮酒后,是绝对不允许驾驶车辆的。
5、问:初次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驾车还有何限制?
答: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的一年内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以下几种车辆不能驾驶:
(1)公共汽车、营运客车。
(2)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3)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4)带有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问: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丢失或损毁该怎么办?
答:如果出现这些情况,机动车所有人需要申请补发上述丢失或损毁的证件,申请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机动车登记档案进行核实,确认没有问题的,补发有关证件。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15日之内取得补发的证件。
7、问:什么情况下,不允许后面行驶的车辆超车?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8、问: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分配?
答: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9、问: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再小的或者是精神智利有障碍的人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这些人都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为成年人造成的交通事故需由其父母(没有父母的,则为其他合法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尽到了监护的责任,应当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10、问:被盗车造成交通事故,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车辆被盗,车主就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其对该车辆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责任,所有责任都由盗用车辆的交通肇事人来承担。实际生活中,如果是车主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车主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11、问:车辆外借造成交通事故,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答:出借人明知借车无驾照、酒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出借人有过错,应以驾驶人及出借人为索赔对象。
12、问:发生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报警处理?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下列情形,一定要及时报警,请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绝对不可以“私了”。
(1)只要有人员伤亡的,不论是死亡还是重伤、轻伤;(2)事故尽管只是造成了人员轻微伤害,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情;
(3)尽管没有人身伤亡,但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的(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协商规定)。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是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解决的,即使双方能达成共识也不允许“私了”。
13、问:交通事故“私了”有何讲究?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事故发生后,当事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下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法、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此后即可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14、问:什么情况的交通事故不适宜调解?
答: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15、问:交通肇事逃逸,在法律上会有什么相应的处罚?
答:如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驶证。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6、问:交通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遗弃有何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7、问:交通事故中,哪些医疗费用可能得不到赔偿?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第一,医疗费必须是因损害引起疾病的开支,对于与损伤无关的费用是不予赔偿的;第二,当事人在治疗医院以外的的医疗或药品单位购买药品,如果未经治疗所在院方批准,私自购买的话,是不予赔偿的;第三,治疗一般在事故发生当地的医院进行,如果要转往其他地方医院需要经当前治疗医院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转院治疗所花费用,不能予以赔偿;第四,超过治疗终结时间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第五,对无须住院治疗的伤者所提出的住院费用不予赔偿;第六,必要的康复治疗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用可以赔偿,但未经医院认可,擅自住进康复医院所花医疗费是不予赔偿的。
18、问: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要做哪些准备?
答:应准备好下列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关的证明和资料。
19、问:承运人故意绕行多产生的费用旅客能否拒绝支付?
答: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92条的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20、问:旅客携带违禁品乘车会有什么后果?
答: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97条的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规定携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1、问:无票乘车发生事故能不能要求承运人赔偿?
答:不一定,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在逃票乘车的情况下发生事故是不能获得赔偿的。
第二篇:交通文明出行
怀柔区文明交通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首都城市形象,根据《首都文明交通行动实施方案》,特制定怀柔区文明交通行动实施方案(2011至2015年)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绿色出行、文明交通、从我做起”为主题,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持续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行动,并建立完善文明出行服务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首都城市文明形象,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一)怀柔区文明交通行动领导小组:由区安委会主任、副区长祝自河任组长,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糜柏杨,区公安分局局长张明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
(二)牵头单位: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区交通安全委员会。
(三)成员单位:区文明办、区综治办、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委宣传部、社会工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商务委、区政府法制办、区流管办、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公路分局、区城管大队、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交通支队、消防支队,驻区部队、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秦铁路茶坞工务段。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相关社会团体。
(四)区文明交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安全委员会,由区安委会副主任、交通支队支队长刘军任主任。
区城管大队队长温瑞杰、区市政市容委副主任刘长顺、区教委副主任赵俊石、区精神文明办副主任谢忠明、区政法委流管办副主任李长富、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副支队长林群、区安监局副处级调研员曹永军任副主任。
(五)各镇乡、街道、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和住区单位要按照区文明交通行动领导小组模式,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领导小组,相应职能部门为小组成员,加强本辖区文明交通行动的组织领导。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全区动员、全民参与,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行动,全面提升首都城市文明形象、全面提升市民文明交通素质、全面提升交通服务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市文明交通环境水平。广大市民要自觉摒弃“十大交通陋习”:1.强行超车、随意并线;2.加塞抢行;3.不礼让斑马线;4.开车打手机;5.不系安全带;6.乱鸣笛;7随意向车外抛撒物品;8.发生轻微事故纠缠不挪车;9.非机动车闯灯越线;10.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乱穿乱行。
执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1.酒后开车;2.闯红灯;3.交通肇事逃逸;4.无证驾驶;5.伪造、变造、遮挡、不安装号牌;6.超载、超速、闯禁行;7.违法停车;8.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公交专用车道;9.机动车不按规定检验违法上路;10.“黑车”、“黑摩的”违法上路、非法载客。
四、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自2011年2月中旬至2011年6月底。各镇乡、街道和各有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并制定细化方案,全面启动文明交通行动,迅速掀起宣传、整治高潮,营造良好氛围,使“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绿色出行、文明交通、从我做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阶段:2011年7月至2012年底。坚持建管并举、宣管结合,持续不断开展主题宣教活动和集中整治行动,“十大交通陋习”和“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交通服务管理水平和市民文明交通素质显著提升。第三阶段:2013年至2014年底。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难题和顽症痼疾得到有效解决,推动文明交通行动向更高层次发展,基本实现“四个全面提升”。
第四阶段:2015年全年。不断总结经验,巩固成效,法律法规和文明交通长效机制健全完善,使文明交通程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工作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全面动员部署,党政机关带头,社会群众广泛参与
1、层层动员部署。召开全区大会,全面动员、周密部署,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强力推动文明交通行动启动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层层传达贯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逐级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2、坚持舆论先行。区委宣传部、区广电中心要积极组织各类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召开新闻广播,开设专栏和专题、播出公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文明交通理念,曝光不文明交通行为。区精神文明办要拟定文明交通行动宣传口号,并组织志愿者开展系列公益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党政机关、党员干部模范带头。区级党政机关要深入开展“党员干部做表率、文明交通我先行”主题活动,督促党员干部、全体公职人员严格自律、自觉守法,坚决杜绝各种不文明交通行为,为市民群众做出表率。
4、军人、军车模范带头。驻区部队要以“为怀柔添光彩、为军车争荣誉”为主题,加强军人、军车教育、宣传和管理,强化广大官兵“遵章守纪、军车窗口”意识,并加大对军车违法的检查纠察力度,严军风、肃军纪,规范军车运行秩序,树立军人军车良好形象。
5、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区文明办、区委社会工委、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总工会、团区委、区青联、区妇联、区残联,要向全社会发出“绿色出行、文明交通,从我做起”倡议,并广泛发动市民群众组建“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开展经常性文明交通劝导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践行文明交通的良好局面。
6、持续开展“绿色出行、文明交通、从我做起”实践活动。区文明办、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团区委要以“绿色出行、文明交通”为主题,组织开展无车日、健康步行月、绿色骑行月、公交出行月、“3510行动”等活动,引导市民群众转变交通消费观念,自觉减少驾车,主动选择步行、骑车、公交等绿色出行方式。区文明办、区公安交通支队要以“文明交通、从我做起”为主题,组织开展路德日、路口畅行月、文明行车月、礼让斑马线、创建文明示范路口、“畅行中国—文明交通在行动”百城百台大联播等活动,引导市民群众依法交通、安全出行,共同维护首都文明交通形象。区精神文明办、区交通局要以“文明乘车、传递爱心”为主题,组织开展排队日、让座日等活动,引导市民群众排队乘车、礼让老幼,体现首都市民良好文明素质和高尚道德水平。
7、深化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区文明办、区公安交通支队要编印制作《文明交通守则》、拍摄交通安全宣传专题片,并组织社会单位、全体市民群众集中学习观看。区文明办、区委社会工委、区教委、区农委、区司法局、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妇联、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深入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单位、进农村”活动,使“依法交通、文明交通”深入人心。区教委要认真落实《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将交通法规和文明交通知识纳入日常教学,并会同区精神文明办、团区委,在学生群体中组织开展文明交通社会实践活动,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养成依法交通、文明出行良好习惯。区交通局要严格专业运输驾驶人资质标准,提高准入门槛。要以公交、出租、旅游、客货运等专业运输单位为重点,开展交通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提高专业运输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区精神文明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流管办、各级政府和属地派出所要以“与首都文明同行”为主题,在外地来京人员聚集地区和行业开展针对性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要强化新驾驶员教育培训,严格考试把关,增强文明守法和社会公德意识,提高安全驾驶技能。
(二)全面优化交通环境,努力为市民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8、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局、规划分局要提高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尽快将公共停车设施纳入交通基础设施范畴,推动已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
9、深挖停车设施资源。区交通局、规划分局、区城管大队、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规划停车场进行全面清理,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挪作它用的,要全部清退恢复。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调、组织辖区单位,采取开放内部停车场,提高现有停车设施利用率。
10、畅通道路微循环。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区公安交通支队、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全面摸排属地支路、胡同交通状况,实施工程改造,打通断头路,并按照“单向行驶、单侧停车”原则组织单向交通,畅通道路微循环。
11、改善步行和非机动车通行条件。区公安交通支队要逐步安装完善机非隔离护栏,改善行人、非机动车出行条件。
12、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要采取经济补贴、建设配套充电设施等措施,扶植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发展。区交通局、区公安交通支队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市民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13、优化道路交通组织。区公安交通支队要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大堵点、节点进行区域综合系统优化,科学调配信号灯使用,通过科技化、精细化管理,深挖现有道路资源潜力。区公安交通支队、公路分局要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以及隔离护栏、便道桩等交通设施,规范交通秩序,方便出行。
14、提高公交运营服务水平。区交通局要加快公交站点建设,优化调整公交线路,提高公交线网覆盖率、通达率,方便群众出行。区交通局、区公安交通支队要加快建设公交优先信号系统,在公交车辆上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提高公交车运行效率、公交运营服务水平,确保出行市民安全。
15、加快交通科技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区交通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各镇乡政府、道路产权单位要将道路交通设施、科技设备纳入新(改)建道路工程,确保同规划、同建设、同验收、同使用。区交通局、区公安交通支队要全面启动新一代智能交通行动计划,加快建设、强化应用,全面提升综合运输协调能力和道路交通管控能力。
16、推行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区公安交通支队要深化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加快推进轻微刮蹭事故“互碰自赔”,并以“防事故、保畅通”为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发放《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提高当事人自行解决率。区公安交通支队要提高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效率,对发生轻微刮蹭事故、不及时挪车造成拥堵的要依法处罚。
(三)全面开展综合整治,维护良好交通秩序
17、整顿违法占用专用车道交通违法行为。区公安交通支队要严查严管闯红灯、强行超车、非法占用应急车道、公交车道、违反限行规定等“霸王车”行为,违法当事人属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抄告所属单位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18、整顿非法运营车辆。区公安交通支队、区工商局、区城管大队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改装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超标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燃油助力车的“黑窝点”。区市政市容委、区商务委要部署全区各加油站,禁止给无牌照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装燃油动力装置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加油。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宣传“黑车”、“黑摩的”危险性,促使市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运营车辆。要组织交通、治安、交管、城管等执法力量,持续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对违法上路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一律扣留,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还。通过源头管理与路面整治相结合,彻底根除“黑车”、“黑摩的”。
19、整顿违法占路作业施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交通局、规划分局、区公安交通支队要严格审批占路施工,并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对拖延工期、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的,全面进行清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维护人员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引发事故、影响秩序、造成拥堵的,依法追究责任。区市政市容委、区园林绿化局、公路分局、道路产权单位要科学安排道路清扫、绿化作业等占路作业时间,避开早晚高峰,并规范设置安全作业标志和现场安全维护人员,防止引发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区公安交通支队要严格审批、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占路作业交通安全。
20、整顿道路环境秩序。区市政市容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大队、区公安交通支队要强化城市主干道周边环境整治,全面清理遮挡信号灯、交通标志的路树、广告牌,坚决取缔违法私设的单位名牌、指路牌、广告牌、地锁。组织辖区内工商、治安、交管、城管等执法力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道摆摊设点,车行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小广告、占路乞讨等违法行为,根除影响首都城市形象和秩序环境的“脏乱差”问题。
21、整顿机动车停车秩序。区政府法制办、区交通局要抓紧修订完善停车管理法规规章。区公安分局要组织交管、治安、巡察、消防等相关警种及城管执法力量,加大对违法停车的执法力度,杜绝重点道路以及医院、学校等重点地区周边乱停车。区社会工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家)委会、派出所,加强支路、胡同以及居民小区的停车管理,确保有序停车、道路畅通。
22、整顿停车、拖车违规经营行为。区交通局、区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停车经营市场准入机制,严格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并落实收费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制度。对违规经营、随意收费,只收费不管理、私划停车位、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辞退经营人员。区交通局、区发展改革委要强化清障救援企业监督管理,严肃清理整顿乱收费行为,确保依法经营、合理收费。
23、整顿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区公安交通支队要以严厉打击“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全面开展交通综合整治,维护交通安全和良好交通秩序。对违法超标单位、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要纳入“黑名单”库重点监管。对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一律吊销驾驶证并终身禁驾。对非机动车闯灯越线、行人乱穿乱行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大队、区公路分局要依法严厉惩处盗窃、损毁市政、交通设施以及道路运输泄漏、遗撒等违法犯罪行为。
24、整顿公交车运行秩序。区交通局要督促专业运输企业,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区公安交通支队要严格依法处罚公交车强行并线、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对违法超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全面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25、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加强本辖区文明交通行动的组织领导,并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考核,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广泛发动驻区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明交通行动,并根据实际需要扩招交通协管员,确保灯控路口有人看、重点路段有人管、繁华地区有人维护疏导。
26、落实部门主管责任。区委、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文明交通行动的检查和监督。区文明办、区综治办、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要将文明交通行动纳入区两级重点工作任务督查范围,并建立评价考核指标、标准和体系,与精神文明建设、市容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考核评比挂钩。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督促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主管责任。
27、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文明交通主体责任,严格教育所属干部职工,管好所属车辆,并逐级签订文明交通责任书。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为城市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28、发挥党员干部表率作用。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社会公德,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模范带头作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公职人员酒后开车等严重交通违法。
29、加强舆论监督。区文明交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创建文明交通、方便群众出行方面的办实事项目和工作进展情况。要通过热线电话、网上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并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30、落实执法保障责任。区文明交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探索建立文明交通信用体系,提高交通违法成本,强化交通参与者自我约束。区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各职能部门,深入研究综合整治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复杂疑难问题,及时制定执法意见,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公安、司法机关要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保障综合整治顺利进行。
第三篇:交通出行安全承诺书
交通安全告知书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所以我们应该从我做起把“遵守交通安全”这六个字牢记心里,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认真吸取发生在我们身边交通事故的教训,规范自身的交通行为,确保交通安全,现做如下告知,并要求各单位组织员工认真学习。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强化自身交通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2、不驾驶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不无证驾驶车辆。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4、步行或骑自行车不要带耳机,过马路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确定、四通过”。
5、摩托车或电动车限载1人,严禁超载或侧坐,严禁在人群中穿行或超速行驶,驾驶和乘坐人员必须佩戴头盔。
6、骑自行车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看望,伸手示意,不突然猛拐。
7、骑电动车时,要走非机动车道,没有非机动车道要靠右慢行。
8、遇恶劣天气时,不穿带严重阻挡视线的衣物。
9、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或游戏,在马路上不急拐猛跑。
10、驾驶机动车时,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凡发现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要立即停驶修复,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有故障绝不上路行驶,坚持出车“三检”制度,确保不出机械事故。
11、不开快车,不开三超车,不开疲劳车,不把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12、行驶中,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不开斗气车,精神集中,不干与驾驶无关的事情。
13、机动车辆在公司道路行驶,时速不超过每小时15公里,出入公司大门时速不超过每小时5公里。
14、未经批准严禁随意占道施工。占道施工警示标志、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通行人员、车辆及其它财产损失的,占道单位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单位责任。
15、在公司区域发生交通违规行为,员工不服从管理,单位不积极配合,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处罚违规行为人及单位管理责任。
16、在公司区域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和公司《治安消防目标责任书》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本单位为受伤人员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救治员工。出院后保卫部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调解处理。
以上各项要求单位安全负责人已经认真阅读,并承诺教育员工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告知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篇:文明交通、安全出行
文明交通、文明交通、安全出行
(一)道路交通标志
十字交叉
T 形交叉
T 形交叉
T 形交叉
Y 形交叉
环形交叉 向左急转弯
向右急转弯
反向弯路
连续弯路
上陡坡
下陡坡
两侧变窄
右侧变窄
左侧变窄
窄桥
双向交通
注意行人
注意儿童
注意牲畜
注意信号灯
注意落石
注意落石 注意横风
易滑
傍山险路
傍山险路
堤坝路
堤坝路
村庄
隧道
渡口
驼峰桥
注意非机动车 事故依法路段
慢行
路面不平
注意危险
过水路面
左右绕行
左侧绕行
右侧绕行
施工
禁止通行
禁止驶入 禁止机动车驶入 禁止二轮摩托车驶入
禁止非机 动车驶入
禁止行人 进入
禁止掉头
禁止向左 转弯
禁止向右 转弯
禁止直行
禁止向左 向右转弯
禁止直行和 向左转弯
禁止直行和 禁止超车 向右转弯
解除禁止 禁止车辆 超车 长时停放
禁止车辆临时 或长时停放
禁止让行
减速让行
会车让行
禁止鸣喇叭
限制宽度
限制高度
限制轴重
限制质量
限制速度 解除限制速度 停车检查
(二)文明交通安全行为规范 文明交通安全行为规范
1、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行为规范 驾驶机动车,须在划分的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专用车道行驶。(1)驾驶机动车,须在划分的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专用车道行驶。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2)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通行。(3)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通行。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警察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4)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警察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驾驶机动车在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5)驾驶机动车在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6)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 应当避让。(7)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应当停车等候,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穿插等候车辆,(8)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应当停车等候,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
行道行驶,不得穿插等候车辆,不得呜喇叭催促车辆、行人。不得呜喇叭催促车辆、行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严禁强超硬会,闯禁行路线,不得随意在道路上转弯、掉头、变更道。(9)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严禁强超硬会,闯禁行路线,不得随意在道路上转弯、掉头、变更道。10)驾驶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人行便道和没有设置停车泊位的道路上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停放车辆。(10)驾驶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人行便道和没有设置停车泊位的道路上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停放车辆。11)驾驶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11)驾驶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
2、骑自行车交通安全行为规范 骑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 要在道路右侧行驶。车道的,(1)骑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要在道路右侧行驶。骑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须按照道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道行。(2)骑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须按照道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道行。骑自行车通过路口遇红灯信号时,须下车在停车线外等候绿灯放行,依次行驶。(3)骑自行车通过路口遇红灯信号时,须下车在停车线外等候绿灯放行,依次行驶。骑自行车不得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要下车推行。不准在非机车道内骑自行车逆向行驶。(4)骑自行车不得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要下车推行。不准在非机车道内骑自行车逆向行驶。骑自行车在通过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须推车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5)骑自行车在通过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须推车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骑自行车转弯时,要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不准攀扶车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6)骑自行车转弯时,要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不准攀扶车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骑自行车在道路上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道路上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7)骑自行车在道路上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骑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专用车道内行驶,不得在道路上与机动车、行人争道抢行。(8)骑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专用车道内行驶,不得在道路上与机动车、行人争道抢行。(9)自行车须在规定地点停放,
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自行车须在规定地点停放,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行人交通安全行为规范。
3、行人交通安全行为规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行走。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快速行走,并走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3)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快速行走,并走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 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4)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行走、斜穿、猛跑、停留、坐卧、嬉闹。(5)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行走、斜穿、猛跑、停留、坐卧、嬉闹。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6)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行人不得在机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7)行人不得在机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8)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9)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10)行人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10)行人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4、乘车人交通安全行为规范 乘车人上下车时应当从右侧门上下,开关车门时应当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乘车时,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1)乘车人上下车时应当从右侧门上下,开关车门时应当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乘车时,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2)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乘车人不得在机动车辆行驶中向车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3)乘车人不得在机动车辆行驶中向车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坐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4)乘坐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5)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正向骑坐。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正向骑坐。
心 头 常 亮 红 绿 灯
,文 明 交 通 伴 我 行。文 明 在 您 心 中,安 全 在 您 手 中。家 福 幸 回、路 安平行、车 明 文 开
绿 灯 可 以 再 等,生 命 不 能 重 来。记 心 间 宁 绕 百 步 远,不 冒 一 步 险。。安 家平。回 是 全 心 的。友 安 安 出 心 朋 通 分 让 担 是 交 万 让 点,携 礼 少 走。明,人 先 宽 文 路 故 家 你 更 讲 上 事,; 心 耻 心 是 心 畅 宽 知 小 的 小 宽 道 荣 分 来 点 路,明 一 抢 多,让 带 抢 行 让 礼 争 出 先 多 我 上 路
带 文 明 上 路,携平安 回 家。幸。道 不 其 遭 行 必。各,道,幸 行 法 侥 人 守 存 走 章 心 要 遵 人 行
第五篇:交通文明出行稿件
——“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致力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文明交通是安全的需要,是畅通的呼唤 ——文明交通风尚,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循序渐进,一年一个台阶 “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关爱生命 文明出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机动车发展迅速,一些大城市正在步入汽车时代。但人们的交通文明素质与现代交通文明的要求不相适应,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争道抢行、车辆乱停放、行人过马路不走过街天桥和人行横道、跨越隔离设施等不文明行为仍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群众出行安全和社会和谐的同时也对交通秩序、通行效率造成了直接影响,使交通矛盾更加突出。破解这一难题,不仅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管理效能,更需要全体交通参与者的广泛理解和大力支持,人人做到行车有序、行路有序、文明礼让。年初,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联合部署从2010年起至2012年,在全国实施为期三年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力争使公民交通出行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明显增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执法更加规范,交通管理更加科学,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文明交通长效机制进一步完
善。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会上强调,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就是要进一步创新交通管理的理念、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体制优势和政治优势,更加注重用社会的力量管好交通,更加注重用群众的力量管好交通,更加注重用道德的力量和科技的力量管好交通。公民文明交通素质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也要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相适应。为期三年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一年一个台阶,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黄明副部长指出,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原则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当地文明办及宣传、教育、司法、建设、交通、安监、军队和武警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机制,中央文明办和公安部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宣传教育作为一条主线,始终贯穿于“文明交通行动”的全过程;要紧紧围绕“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主题,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坚持科学管理,立足于保畅通,保平安,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进一步排查整改道路安全隐患,进一步整治危险驾驶行为;通过树立一批“文明交通行动示范城市”发挥示范作用,通过推出一批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的“文明交通示范路”、命名一批以优秀执法标兵为代表的“文明执法示范岗”和“文明执法示范警务区”发挥带动作
用;通过评选一批“文明驾驶人”、优秀文明交通志愿者”,鼓励发动全社会参与。同时,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机制,对“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效果进行阶段性、动态性的评估。良好的交通秩序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对安全畅通的交通秩序有很高期待。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就是切实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任
今后三年,各地重点组织开展好四项活动:
一是大力“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即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等文明交通行为。二是自觉“摒弃六大交通陋习”,即自觉摒弃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交通陋习。三是坚决“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即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四是进一步“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及管理设施”,即进一步完善城市过街安全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道路车速控制设施、农村公路基本安全设施、施工道路交通组织与安全防护设施。四项活动助力社会和谐
务。中央文明办负责人指出,各级文明办要把“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作为“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出实效。各级文明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协调教育、交通、城建、司法、安监等部门,把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与开展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各展所长形成合力。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把活动覆盖到不同群体。
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要求各地把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作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迅速开展活动。把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摆在首位,贯穿始终,通过生动有效、形式多样的文明礼仪教育实践,动员更多群众广泛参与到活动中来,引导人们把交通法规的要求转化为日常行为规范。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抓起,使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坚持以社会反响和群众评价检验活动成效,不搞形式主义。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实现交通文明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步走”计划实现工作新目标
2010年,全面启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组织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日常交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文明执法和科学管理,促进交
通参与者知法、守法,努力实现行人、非机动车守法率明显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陋习及危险驾驶行为进一步减少,道路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一步发挥文明交通表率作用,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活动首先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一批重要中等城市取得明显实效。2011年,大力解决交通行为中的痼疾。通过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工作落实,促进交通参与者身体力行文明礼让,努力实现安全带、头盔使用率明显提高,机动车停放规范有序,路口、路段人行横道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酒后、超速、疲劳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道路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隐患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执法效率和科技应用水平明显提升。活动在全国中小城市广泛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2012年,巩固前两年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成果。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扩大活动实效,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全社会文明交通良好风尚的形成,努力实现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的文明素质显著提高,机动车交通违法率、事故率显著下降,城市和公路建成一批交通秩序好、事故少的“示范路”,群众交通出行安全感以及对交通环境的满意度大幅度提高,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执法形象、执法公信力大大提升。活动向全国各县城和中心镇全面铺开,取得明显成效。零收费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恶劣天气等情形,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需要快速疏导分流交通的,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决定收费公路临时免费放行。” 一等奖
北京交管局自主研发、集成设计的“城市智能交通管理指挥控制系统”近日被授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0%
2009年以来,北京、内蒙古、河北、天津普降大雪,由于雪天路滑,驾驶人发生事故的几率大大增加。据人保财险北京公司统计,1月1日至5日,共接到各类交通事故理赔案件9000余件,比去年同比增加20%。90分钟
《上海世博会交通保障方案》1月8日正式公示,通过周到的公交出行方案,争取90%以上参观人员通过集约交通方式入园。即使在上海的远郊区,参观者也有望在90分钟内抵达世博园区。4小时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车辆在封闭式收费公路上滞留4小时以上的,沿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创造条件向滞留人员提供饮水、食品等
服务”。
24起2009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4起,同比减少5起,降至1990年以来最低水平。6万
随着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日益加大、私家车保有大幅攀升,寸土寸金的城市核心,停车难问题更加凸显,北京东城区每天有6万机动车在狭窄的胡同里“过夜”。近日,北京东城区试点在胡同周边寻找“公共资源”,解决停车胡同顽疾。9.8万
2009年全国新增公路通车里程9.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719公里;2009年新改建农村公路38万公里。4000公里
2010年,河北省交通建设计划投资670余亿元,同比增长27%。预计至2010年年底,河北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突破4000公里。
六大措施确保计划取得实效
广泛开展文明交通行为教育。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文明交通知识教育培训,使广大公民增强“关爱生命、文明出行”意识,明确文明安全出行的基本要求,逐步养成遵章守纪的交通行为习惯。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教育力度,将文明交通常识教育纳入驾校培训内容。全面推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联系卡制度,开展交通安全“进
学校”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和管理设施。认真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隐患,为文明出行创造良好道路通行条件。加大科技投入,科学设臵电子监控设备,规范使用非现场执法装备。大力整治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目标,开展严重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努力提升执法水平。提高交通秩序管理、事故处理执法水平。进一步细化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深化警务公开、值班警官制度。大力营造浓厚氛围。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推广开展“排队日”、“让座日”活动的做法和经验。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文明交通常识和基本要求。切实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监管。完善群众举报制度,选聘文明交通监督员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文明现象,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批评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