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洛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0-46005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1 04:24: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洛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洛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

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不再开展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其它许可类及生产加工类企业按照洛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评定标准进行分类分级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客观评定、动态监管”的原则。

洛阳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构建统一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治管理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系统。

第四条 洛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并承担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评定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开展分类分级评定、建立台帐、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按照行业(职能)优先和属地为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专项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设各业务科(股)室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工业构(建)筑物等管理事项,分别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二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从其竣工投产运营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程序:

(一)被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6个月的。第八条 根据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综合评估情况,按百分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级别不同,分类分级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A级单位(自主管理型):90分以上。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强。

B级单位(常态监管型):80--89分。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较好,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较强。C级单位(重点监管型):60--79分。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D级单位(强制监管型):60分以下。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很差,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类生产经营单位需按行业标准限期整改达到C级以上单位,逾期仍未整改到位,且不具备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照相应行业分类分级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如实地反映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二)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依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各生产经营单位自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认定;

(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生成并公示初次分类分级评定结果;

(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公布初次分类分级结果。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初次分类分级评定结果,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初次分类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或逐级向作出分类分级结果公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辩。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十二条 作出分类分级公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公示期届满或者答复当事人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初次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洛阳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完成分类分级自评,并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等级核查、认定。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本辖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不同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向辖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安全生产综合评估报告。A级单位(自主管理型):每半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分别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分别上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评估报告。

B级单位(常态监管型):每季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上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评估报告。

C级单位(重点监管型):每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分别于下一月10日前,上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评估报告。

D级单位(强制监管型):需按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达到C级以上等级单位标准,逾期仍未整改到位,且不具备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的单位,可按程序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安全生产综合评估报告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级别动态升降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级别升降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采用逐级升级或者逐级降级的形式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六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经评定符合上一级标准,并与以下情况不发生冲突的,可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评级予以上调一级:

(一)满1年没有发生逾期未整改到位、被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满1年没有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三)连续2年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评级予以降低一级:

(一)一年内发生一起致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一年内发生累计5人以上重伤事故;

(二)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三)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四)一年内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3次以上,或连续2个季度被黄牌警告。

第十八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直降至D级:

(一)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以上;

(三)一年内发生4次以上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5次以上,或连续3个季度被黄牌警告。

第十九条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降级或者直降D级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提出申请,经作出原降级处理的监管部门审查同意,重新进行评级:

(一)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提交落实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报告;

(二)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未受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黄牌警告。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产生之日起,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原作出分级评定的监管部门依规审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评级升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辩。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四章 分级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

A级、B级单位以自我常态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级、D级单位实施重点强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对不同等级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要求,依法加强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暗访。

A级单位:县级或乡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安全检查一次,积极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级单位:县级或乡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进行常态化安全检查两次,督促、鼓励企业加强隐患自查自治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C级单位:需进行重点监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安全检查一次,乡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D级单位:需进行强制监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乡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两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若在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暗访时,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检查(暗访)纪录,并及时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分级自评工作的,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在30日内完成分级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时限上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对报告存在和反映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第五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监管情况列入县(市)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评先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作为银行、保险、担保等单位对企业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被评为A级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优先参加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被评为B级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被评为C级(含C级)单位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及分工认真落实本行业制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激励约束政策。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分级(降级)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认定、公示和监管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哈尔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哈尔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科学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黑安发„2012‟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特点进行类别划分,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市)安委会应履行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建立监管(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基础台账;负责分级确认、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分类分级管理范围。

各区县(市)安委会应对其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给予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应制定本行业(领域)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并对各区、县(市)本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

第一节 分类分级

第六条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1)的生产经营单位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工程建设、人员聚集、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和其他等8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评定标准。

第七条 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根据《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哈安发„2010‟96号)、《哈尔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哈安发„2012‟34号)及相应职责划分,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及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二)市教育局:负责教育(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民族教育、成人教育、校外教育)等行业。

(三)市工信委:负责铁路道口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等行业。

(四)市公安局:负责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易燃易爆等行业,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监督。

(五)市司法局:负责监狱和劳教所等的所属企业。

(六)市人社局:负责人力资源企业。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行业企业。

(八)市环保局:负责Ⅰ—Ⅳ类放射源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

(九)市建委:负责工程建设、建筑(含市政、建筑安装、建筑装饰企业等)、燃气、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业。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含出租车)、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公路养护和水路运输等行业。

(十一)市水务局:负责西泉眼水库、磨盘山水库以及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

(十二)市农委:负责市辖农业机械田间作业和自然水域渔业捕捞等行业。

(十三)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

(十四)市商务局:负责商贸、汽车销售、屠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拍卖、典当等行业。

(十五)市国资委:负责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等行业。

(十七)市体育局:负责直属的公益性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十八)市林业局:负责直属国有林场营林生产、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等行业。

(十九)市旅游局:负责A级旅游景(区)点、宾馆(星级)、旅行社。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等行业。

(二十一)市人防办:负责利用地下人防工程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

(二十二)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负责印刷和新闻出版等行业。

(二十三)市粮食局:负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十四)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兽医、兽药等行业。

(二十五)哈尔滨海事局:负责通航水域和港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及依法审批和管理的船舶。

(二十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供热、征收、物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房屋安全鉴定等行业。

(二十七)市民政局:负责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等行业。

(二十八)市城管局:负责本系统内的游乐设施运行以及道桥维修、园林绿化等行业。

(二十九)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系统内企业。

(三十)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快递业。

(三十一)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银行业。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证券期货业。

(三十三)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保险业。

(三十四)哈尔滨电业局:负责本企业。

(三十五)中国联通哈尔滨分公司:负责本企业。

(三十六)哈尔滨供水集团:负责本企业。

(三十七)哈尔滨排水集团:负责本企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实行计分制,根据其安全管理状况,按照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4个方面评级指标,评出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具体评定标准由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节 实施步骤

第九条 由属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其他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就评级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条 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对属地管理部门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对无法确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管理部门初评结果即为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一条 对初评为C、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由生产经营单位将中介机构安全现状评价情况报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复核,复核结论即为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评级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责成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联合属地管理部门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三条 由最终认定部门负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最终评级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自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分级结果汇总后,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示15日。

生产经营单位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市安委会办公室责成最终认定部门进行复核,最终认定部门应在7日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由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将最终分类分级结果录入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其中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复评1次。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扣除相应的评分构成降级;

(二)每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级别下降1级;

(三)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四)1年内连续3次以上(含)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1级;

(五)存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挂账隐患的,级别降为C级;

(六)出现否决性安全隐患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降级的,自属地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做出降级决定之日起,属地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认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对无法确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降级,由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因发生事故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消除后,可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级别恢复,属地管理部门自认定符合条件之日起,在7日内报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认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对无法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恢复,由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7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复核期间级别发生变动的,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认定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自生产经营单位改、扩建或其他基础信息变更之日起,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在30日

内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并将变更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日常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其中,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C、D级单位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 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和等级,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频次如下:

(一)煤矿类、非煤矿山类、冶金等工贸类、人员聚集类、工程建设类、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类。

A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B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类。

A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三)其他类。

A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B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 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将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录入市及各区、县(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由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监管(管理)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无法确定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其中A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B级单位不得少于20学时,C、D级单位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五条 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属地管理部门每月组织召开1次例会,各区县(市)安委会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例会,市安委会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例会。

第二十七条 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按季度对分类分级工作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将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阶段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安委会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列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各项工作指标均达到要求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市安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进行重新认定。

(一)应予评定而未评定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总数1%的。

(二)级别评定错误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抽评总数20%的。

第三十三条 对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安委会、属地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频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三)未按要求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中及时、如实填报数据的。

(四)对新建或新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纳入分类分级管理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格参加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对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级别提高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格参加市安全生产进步奖的评选。对被评为A级并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复评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市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并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布,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三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我单位将认真学习、落实,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此我单位郑重承诺:

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2、主动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

3、确保资金投入,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特种设备定期年检、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5、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6、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杜绝一切“三违”行为,对“三违”行为“零容忍”,坚决贯彻执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所述条款,并承担一切因违反此条款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7、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8、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0、积极配合白鹤镇安管中心、白鹤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上级相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检测、评估和员工的健康体检工作。

11、全力配合白鹤镇安管中心等上级相关部门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备案等工作。

12、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监察,绝不弄虚作假。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并停产整顿,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我单位深知:“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使企业健康发展。为此,我单位承诺:按照《承诺书》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安全健康发展。如果有违背《承诺书》所承诺的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企业负责人签名(章):

(单位公章)

2015年元月1日

第四篇:江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江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树立依法守信观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江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行政约束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由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依法对本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短期内(30个自然日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不含急性工业中毒);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监管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拒绝、阻碍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生暴力抗法行为并受到处罚,或逾期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指令、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迟报、漏报事故的;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并经查实的;

(八)发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监管部门处予行政处罚的;

(九)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情形的。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 — 2 — 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六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收集并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资料存档。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汇总。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系统监管领域内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汇总全市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四)信息公开。市安全监管局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汇总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上述部门单位可依托本级网站、新闻媒体及信息公布栏等平台,及时公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五)信息撤销。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整改情况等说明,申请撤销。监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核实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移出“黑名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撤销申请,经相关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复查合格、符合相关规定后方能撤销。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逐级报送至江门市安全监管局。

第八条 监管部门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实施以下惩戒约束和监管。

(一)发现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 — 4 — 律法规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从严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县级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督查一次,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市级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督查一次,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方式为主,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四)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营造守法、自律、守信的安全生产诚信氛围。

第十条 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在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时,应

— 5 — 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工作衔接和业务交流,细化检查督查工作计划,改进检查督查方式,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二条 “黑名单”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各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是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定义。

第十四条

本文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五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我单位将认真学习、落实,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主动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罪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八、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监察,绝不弄虚作假。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并停产整顿,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我单位深知:“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使企业健康发展。为此,我单位承诺:按照《告知书》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企业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洛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