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融资租赁SPV项目介绍
SPV ]SPV(特殊目的载体)概述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SPV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
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SPV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SPV 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构拥有,这样SPV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操作,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一方。SPV的资产和负债基本完全相等,其剩余价值基本可以不计。
SPV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SPV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SPV同时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
[编辑本段]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SPV
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SPV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SPV法律形态的确定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虽然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在许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献中发现,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帐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债权凭证的出售,该债权凭证代表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的所有利益,这种交易被架构成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中最核心的设计是其风险隔离机制,而风险隔离机制最具有典型的设计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它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基本操作流程就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对于它的作用,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SPV不仅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关键的是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
SPV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根据资产证券化实施国家的法律体系、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及证券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因此,笔者认为,SPV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已经开始了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尝试,并且已经有了数个成功的证券化案例。但在这些案例中,发起人都是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现行的法律制度未能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形式有明确规定。如何通过法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SPV法律形式,就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二、SPV的各种法律形态研究
参照各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和相关立法,SPV的法律形态主要有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三种。
(一)信托形式
1、信托形式特殊目的机构的概况
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设计,其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个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上来看,信托主要有以下这些特征:(1)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安排;(2)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或财产处分权,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人;(3)受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权的人;(4)受托人的任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受受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从其运行机制上来看,应当遵循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分离。即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托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财产相分离,运作上必须独立加以管理,而且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索。
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V被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 purpose trust),其在英美法中归属于普通法上的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这种信托运行机制是由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SPT成立信托关系后,由SPT向发起人发行代表政权化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证书,然后由发起人将受益证书出售给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的信托关系表现为:发起人是委托人;SPT是受托人,通常是经核准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机构等营业组织;信托财产为证券化资产组合;受益人则为受益证书的持有人。
2、我国情况分析
截止1995年3,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机构达392家,总资产达6000多亿元,大概占全部金融资产的百分之十。信托业的发展弥补了我国传统单一银行信用的不足,为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途径。由于历史的原因,信托投资公司熟悉贷款业务,与银行保持良好的关系;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对政券时常比较熟悉。某些由地方财政、政府职能部门、银行全资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一定的官方身份,对于政策性较强的不良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有着独特的意义。同时,我国政府自1998年对信托业开展整顿以来,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大规模的关停并转,保留下来的少量信托投资公司,大多由地方财政控制,资本金充足,资金结构合理,资信比较高,特别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还在国际金融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在国外发行过很多证券,是我国最早引进外资的窗口。因此某些信托投资公司有条件成为资产证券化试点。
在我国采取信托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还会遇到以下问题:
首先,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该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法》并未承认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这显然受到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影响,这对于强调与发起人破产隔离的特殊目的机构而言,是难以接受的。
其次是债权可否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商业银行法》也没有规定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通过发行抵押证券(债券)的形式出售贷款,筹集资金。这就使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受到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约束。
再次,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举借外债。”这就从经营范围中限制了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特殊目的机构的核心业务就是发行证券并偿付证券本息。由此看来,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特殊目的机构难以采取信托形式。
(二)公司形式
1、公司形式特殊目的机构的概况
在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由法律赋予其存在,并与发起人、董事和股东截然分开的法人团体,公司可分为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公司和发展慈善、宗教、教育等事业的非营利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公司只能是商事公司。以美国为例,公司的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公司、S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普通公司从税收角度看,必须按联邦所得税法C章的规定缴纳所得税,所以普通公司也被称为“C公司”。评级机构要求C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在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公司大量资产、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活动时,必须得到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的一致同意;特殊目的公司不能被合并。
S公司是指那些选用联邦所得税法S章的规定,以避免以实体身份缴纳联邦所得税的公司。S公司本身受若干规章和条件的限制,如股东数目不得超过35人,股东不得是公司和非本国国籍的非居民等,这就限制了S公司成为特殊目的公司的可能。
有限责任公司以某些特殊的形式经营,它在责任方面像普通公司,在税收方面又像S公司。评级机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一名股东是破产隔离的主体,通常为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在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大量公司资产、改组公司组建文件时必须得到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的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被合并;一般要求税收意见书,以确认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合伙而不是以公司的身份纳税;在税法许可的条件下,组建文件应该规定,在某一古董资不抵债时,只要其余股东的大多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就会继续存在。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存在,则组建文件必须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获得评级证券持有者的同意后,才能对抵押品进行清算。
2、我国情况分析
我国的公司分为五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不超过一定人数(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较完善,特殊目的机构可采用此形式。这里有几种情况可作详细分析。
一种情况是国有独资公司。如美国有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联邦国民抵押协会、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香港有按揭证券公司。这些做法可以借鉴。我们也可以设立一个由政府支持的国有独资公司,其经营业务为购买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其首笔注册资金由政府拨专项资金投入,其后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以募集资金,所募资金专门用于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这种模式应以《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为依据,依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也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因此,此模式很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碍。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为借鉴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化解金融风险,推进国企改革,我国在1999年分别成立了中国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下属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他们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又独立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其100亿元资本金全部由财政部。有人认为可以将现在的四大国有投资公司直接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其实这是对特殊目的机构法律性质的误解,二者并不具有兼容性。主要体现在:
(1)从设立目的看,资产管理公司是为了化解各国有专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该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不良信贷资产所产生的信用风险;而特殊目的机构将原始权益人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以证券的形式发行,转化为现金,盘活原始权益人的资金,实现资本的充足率。
(2)从发行证券项下资产的性质看,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以其自身整体资产和信用做担保;而特殊目的机构所发行的住房抵押债券则是以特定化的所谓的证券化资产做担保(支撑)。
(3)从存续期间来看,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是永续性企业,而特殊目的机构的存续期间往往与发行住房抵押债券的期间相当。
另一种情形是由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从国外经验看,由发起人(如银行)设立一个附属融资子公司来担任特殊目的机构的情形是很常见的。商业银行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有很多优势,比如能避免在贷款出售上的烦琐的定价、评级、讨价还价问题,简化资产证券化的部分程序,还能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超出服务费收入的更大的利润。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和《信托法》也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样,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不能投资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主要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的控股股东。而且,商业银行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容易被管理者、投资者认为是商业银行的变相融资,而非资产证券化运作。特殊目的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母子关系还可能导致内部的关联交易,不能实现“真实销售”和真正的“破产隔离”,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另外这种方式特殊目的机构发行的债券的评级也会受到商业银行本身信用的重大影响,增加信用增级的开支。因此,我认为,不宜由商业银行出资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我国公司法承认的另一种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它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较高,注册资本要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并要遵守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且设立手续烦琐,成本耗费巨大,审批程序复杂,从经济效益上考虑不适宜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我国特殊目的机构采取公司形态会遇到以下障碍:
首先,公司设立的条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20、23、73、75、78条的规定,公司的设立有发起人人数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同时还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尤其是我国一人公司的规定较严格,只容许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人公司存在,因此如组建特殊目的公司必然受到公司法的限制。
其次是发行主体的资格。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比较严格,发行主体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和核准。《公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特殊目的机构的净资产一般很难达到我国公司法的要求。可见,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特殊目的机构发行证券与相关的法律相冲突,无法直接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发行资产化证券。再次是公司发行证券的性质。特殊目的公司发行的资产化证券的种类、性质、发行和承销程序等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也需要由法律加以确认。
(三)有限合伙形式
1、有限合伙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概况。
有限合伙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与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只根据出资额享受利润,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评级机构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机构有限合伙满足以下条件:有限合伙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为破产隔离的实体,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在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公司大量资产、修改有限合伙协议等活动时,必须得到破产隔离的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如果普通合伙人不止一个,那么有限合伙协议应规定,只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尚有清偿能力,有限合伙就会继续存在,而不会解体;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机构有限合伙不能被合并。
2、我国情况分析。
我国已经于1997年颁布了《合伙企业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伙企业法》(草案)中曾规定有限合伙,但审议中以“问题比较复杂”等理由否定了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另外,一般认为,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与大陆法系的两合公司较为一致,但我国《公司法》未规定两合公司的形式。所以,以次形式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在目前的中国没有法律依据。
三、我国SPV法律形态的选择
从长远角度,我国可以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的特殊目的机构。因为,再慎密的制度都无法防止机会主义的发生,法律不能代替当事人选择最合理的模式,单一的模式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求。而且市场鼓励自由和创新,各种模式在各自的发展中会不断的出现问题,同样也会找出不同的解决办法来完善自我。
就特殊目的机构的信托型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应当走出“一物一权”的藩篱,从更务实的角度勇敢承认信托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形态,不能再用以前陈旧的物权观念来套用。对于《信托法》已经颁布的客观事实,我们也可采用以《信托法》的特别法形式来规定特殊目的机构的信托模式,从而保证特殊目的机构的风险隔离。
第二篇:融资租赁产品介绍
产品介绍格式范例
融资租赁业务
◆产品简介: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待租赁期结束后,再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在这过程中我行可以直接或间接给予客户融资,来满足其扩大生产规模,购买机器设备等而设计推出的融资产品。分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经营租赁、融资型售后回租、设备出口租赁;直接融资型供应商租赁、分成合作型供应商租赁、委托代理型供应商租赁、回购融资型供应商租赁、综合服务型供应商租赁。
◆适用范围:适用于因生产规模扩大,急需购进或更新机器设备等,急于流动资金支持的生产型企业;扩大销售门路,加速资金周转回笼的供应商;
◆产品特点:支持采购机器设备,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以融资公司为平台,获取流动资金支持;可盘活固定资产,增加经营现金流;可分期付款,提高企业支付灵活性;缩短供应商交易周期,减少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改善财务状况。
第三篇: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运营过程中操作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明确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各阶段中各部分的职责分工、工作要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1.2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融资租赁各部门员工深入理解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做到精简高效。1.3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施行。
2.融资项目管理的阶段划分
本公司项目管理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每一项目阶段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1 项目准备阶段。2.2 项目调查阶段。2.3项目审批阶段。2.4项目执行阶段。2.5项目租后管理阶段。
3.融资租赁项目各阶段管理工作要点 3.1项目准备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项目发起人和业务部主办人员,需按公司要求收集、整理承租
人的资料,设计初步交易结构,制作项目日志,编制项目推荐书及项目立项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3.2项目调查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业务部主办人员和风险控制部人员。
项目立项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编制项目《尽调计划书》,业务部人员根据《尽调计划书》开展现场尽调。
现场尽调需重点关注租赁设备的产权是否清晰、现金流是否充足,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等,业务部根据现场收集的资料,编制《尽调报告-业务部》。
风险控制部根据业务部收集的资料和《尽调报告-业务部》,从企业财务指标以及控制红线角度进行分析评判承租人状况,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
3.3项目审批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尽调报告-业务部》、《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负责整理相关资料,提供给项目审核委员会成员,负责通知和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做好会议记录和保管好项目评审意见书等工作。3.4项目执行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项目评审后,风险控制部要到承租人现场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书中要求的落实事项,详细核查承租人的标的物、经营、财务等事项。落实放款前的各项保障措施。3.5项目租后管理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项目投放后,风险控制部要定期收集承租人财务资料、定期对承租人做风险资产评价、落实贷后事项、催收租金,及时发现承租人回租风险,配合法务部门做好诉讼的相关工作。3.6风险控制部职责管理要求:
风险控制部以规范项目操作流程、发现风险、设计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各项风险保障措施、加强贷后管理为主要职责。
4.制度的编制、修改及审批
4.1各项项目管理制度统一由风险控制部门编制及修改。4.2融资租赁项目立项管理办法修订和发布由总经理批准。4.3融资租赁项目调查管理办法修订和发布由总经理批准。4.4融资租赁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和发布由董事长批准。4.5融资租赁项目执行管理办法修订和发布由总经理批准。4.6融资租赁项目租后管理办法修订和发布由总经理批准。4.7融资租赁风险控制部职责管理办法修订和发布由总经理批准。
5.附则
5.1本制度由风险控制部解释。
5.2风险控制部负责对新入职的业务员、风险控制部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篇:项目融资租赁简介
某某租赁有限公司
项目融资租赁介绍
某某租赁有限公司
一、项目融资租赁简介
项目融资租赁是常规融资租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为保证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租赁模式。承租人用来保证租金偿还的主要来源基本限制在被融资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之中: 一是项目未来的收益:二是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
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
项目融资租赁首先是项目,其次是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不能理解为整个项目(因为项目中的某些要素,不可能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如土地、房产等不动产),而应理解为项目中的租赁物件部分,或者说项目中能形成固定资产(除不动产)的部分。租赁物件的租赁成本是资本化的成本,其中包含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
项目融资租赁的目的是使项目取得成功。除资金外,承租人还需要获得项目的技术、项目的管理方法和最新信息。
项目融资租赁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其所适用的项目必然是大项 某某租赁有限公司
目,例如,移动通讯、交通运输、城市设施、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有稳定现金流,并且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大项目。
项目融资租赁应针对具体项目量身定做,不可能简单复制。
二、项目融资租赁基本流程
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财务可行性评估否结束是否可行是方案策划前期承租人项目申请风险评估是否可行否结束租期、租赁费率、租金偿还模式否租金交付凭据租赁合同、购建合同中期租金分期偿付处理租赁项目交付验收租赁项目建设签署合同是达成一致后期是租赁合同是否调整是租赁合同变更变更协议否租期结束租赁物残值处理项目结束 图1 项目融资租赁基本流程图
项目融资租赁的运作流程如上图所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的运行周期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
项目融资租赁的前期主要完成的工作有:
1、收集和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经营资质、承租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审批文件、项目资金配套情况、某某租赁有限公司
项目可行性研究等;
2、对项目引入融资租赁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研究,包括对项目财务可行性的评估及运营风险的评估,论证项目融资租赁的可行性;
3、对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确定融资租赁的范围,提出具体的项目融资租赁方案,约定租期、租金费率及租金偿付模式等。
项目融资租赁的中期主要完成的工作有:
1、根据确定的融资租赁方案,起草和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
2、根据项目融资租赁合同,注入项目融资租赁资金,推动项目建设;
3、对已完工项目及时进行验收并投入运营,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租金;
4、出租人及时向承租人开具租金交付凭据。项目融资租赁的后期主要完成的工作有:
1、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根据项目经营状况实施分析租金偿付进度。对项目收益超出预期或项目运营确实困难的,根据项目实际和协商结果,调整租赁合同;
2、项目租赁期满且缴清全部租金后,按租赁合同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给承租人,或对租赁资产的残值进行处理。
三、项目融资租赁操作实例
项目融资租赁的操作方案具有特定性与专门性的特点,下面以新建某大型工厂的项目为假设案例进行说明,以加深对项目融资租赁 某某租赁有限公司 的理解。
1、项目假设背景
假设新建大型工厂A的项目,该项目计划新购置一片土地,建设新的厂房、办公楼等并引进新型生产线以扩充产能。
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得到相关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审批,项目投资方计划引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并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
2、项目融资租赁操作程序
Step 1:项目投资方应向某某租赁提供详细的项目基础材料和资质文件等,配合某某租赁完成尽职调查。
项目融资租赁初期,某某租赁会针对项目情况开展尽职调查,并向项目投资人发出尽职调查问卷。项目投资人应按照问卷内容向某某租赁提供项目基础材料和项目相关的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项目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的资金配套情况、项目投资人的营业资质文件、特种行业的经营资质、项目运营团队及高管情况介绍、对项目所处行业和法制、法规监管的分析等),并配合某某租赁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和调研。
Step 2:某某租赁对该项目引入融资租赁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初步划定项目融资租赁资产的范畴。
某某租赁通过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以及对项目基础材料的详细分析、对项目所处行业的研究和宏、微观经济形势的分析,决定项 某某租赁有限公司
目是否满足开展融资租赁的条件。经研究可以引入融资租赁的项目,根据项目可研报告及相关概、预算情况,区别和划定可以融资租赁形式进行建设的租赁资产的种类和范围(基本上不动产,如土地、房产不能纳入融资租赁范围,其他设备、监理、安装服务及中间费用等均可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进行投入);经研究不能满足融资租赁条件和风险控制条件的项目,则终止开展项目融资租赁业务。
Step 3:某某租赁与项目投资人洽谈项目融资租赁的具体合作事项,并完成项目融资租赁的方案。
经研究可以引入融资租赁的项目,某某租赁与项目投资人进行深入的接洽,共同协商确定项目中采用融资租赁进行购建的租赁资产的范围、项目的最终承租人、融资租赁相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费率等进行洽谈,并完成项目融资租赁方案的编制。项目融资租赁方案分别报项目投资人和某某租赁的有权审批机构和部门进行批准,并达成共识。
Step 4:起草、磋商和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某某租赁进行资金筹措。
对项目融资租赁方案达成共识后,由某某租赁根据该方案起草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约定项目融资租赁资产的范围、金额、融资款投放、租金回收、保险及担保等有关事项。
项目投资人(承租人)和某某租赁共同就融资租赁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达成共识后签署项目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要求,某某租赁筹措融资租赁款。某某租赁有限公司
Step 5:融资租赁款的投放和项目建设。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某租赁筹措融资租赁款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租赁资产的购建进度分期投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技术谈判、商务谈判及施工管理等由项目投资人(承租人)负责,某某租赁仅按照项目投资人(承租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某某租赁只作为租赁资产的名义所有权人,租赁资产的接收、检验、瑕疵索赔、生产运营、安装施工、保险等均由项目投资人(承租人)承担。某某租赁配合项目投资人(承租人)完成项目的建设,项目投资人(承租人)对某某租赁的融资租赁业务工作提供全面支持与合作。
Step 6:租金的回收。
对新建项目,通常会设定租赁宽限期,在宽限期内项目投资人(承租人)仅归还融资租赁款利息和相关的租赁费用,不需归还融资租赁本金。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开始回收融资租赁款本金、利息和租赁费用。项目投资人(承租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将相关款项划拨到某某租赁制定帐户中。
Step 7: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及融资租赁合同终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且项目投资人(承租人)缴清所有租赁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由某某租赁以名义价格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投资人,并出具相关的资产所有权转移法律函件。全部租赁资产转让给投资人,并履行完全部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融资租赁合同终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完成。
第五篇:融资租赁项目流程参考
项目操作流程
1、业务拓展,引导需求
根据公司战略在公司设定的行业领域内进行市场细分、寻找潜在客户,通过多
种渠道向潜在客户宣传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发现并引导客户提出融资租赁需求。
2、项目初评及受理
•根据客户融资需求,收集基本资料,出具初步意见,业务部经理确定是
否启动项目
•协助承租人递交《租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由项目组初步调查,并就该项目与合作银行初步沟通再融资可行性后,出具初审意见
•根据基本资料、初审意见、项目进度计划填写《项目立项申请书》,报
相关领导审批
•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及时通知客户,进入下一阶段;若项目被否决,也需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并说明理由,退回相关资料
3、尽职调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组根据公司《尽职调查提纲》搜集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以下报告:《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组出具上述报告后,填写《租赁项目审查申请表》,并连同所收集的项目资料,同《租赁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并报业务部经理、资金部经理和公司主管业务领导审批。
4、项目融资安排
项目组与相关银行沟通,拟定融资方案和租赁方案。在公司总裁批准融资方案后,公司正式向融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5、风险审查
风险管理部根据《项目立项申请书》及前面提到的相关审批资料对租赁项目进行审查,出具《租赁项目审查意见》。
6、项目审批
风险管理部将《租赁项目审查意见》连同项目资料上报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批。项目审批委员会通过会议或公文审批方式对租赁项目进行讨论,对项目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给出明确、独立的意见,并由项目审批委员会委员在《租赁项目评审意见表》上表决。根据项目审批委员会表决结果,由风险管理部制作《租赁项目评审结果记录表》或会议纪要并由项目审批委员会主任签发。
7、合同准备
租赁项目审批通过后,项目组应当根据《租赁项目评审结果记录表》的审批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资料,并及时与有关项目当事人联系,落实有关签署租赁合同的前期事项。准备过程中要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件及法律文件上的签章进行核验,并进行面签。
8、合同签署
•由风险管理部和公司律师审核签署内容是否符合公司通过的条件和法律文
本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出具初步法律意见。
•项目组在公文流转系统中以合同审批单的形式并附上《租赁项目立项申请
书》报公司负责人审批,最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该交易事项
•审批同意签署后,有权签署人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件
9、担保与保险
•租赁项目有关合同文本签署后,项目组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所有权登记、抵押物登记、保证金收缴、保险投保或催促承租人投保等手续。•租赁项目除了采取保证担保、回购担保外,应尽量争取抵押担保或收取保证金等担保方式,以加强承租人的债务责任,减少项目风险。
10、合同执行及放款
有关租赁项目法律手续全部办妥后,项目组应当根据合同相关放款条件和进度安排放款
11、项目总结
业务部在项目放款一个月内整理好项目资料,撰写《租赁项目总结报告》,并由业务部安排项目总结会。
12、项目跟踪
项目起租后,公司风险管理部将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评估项目风险,并配合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定期评估租金回收的风险、担保物减值风险等,从而做到对项目的持续跟踪和持续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