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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5653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8 03:41: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

第二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避免因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施工期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并因此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注:外委施工单位是指公司使用的建筑工程队、设备安装工程队、技术改造工程队、防腐、保温等工程队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对公司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对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负全面 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安全施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每项安全施工项目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独立工程项目的安全综合管理。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作业安全的全面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安全部负责对外来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综合监管。

1、审查各项资质,建立外委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等台账。(1)施工单位有关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业绩介绍等资质复印件。

(2)施工单位现场人员资质:项目经理资格证、特殊工种人员作业证(电工类作业证、焊工类作业证、油漆类作业证、高空类作业证及其它类作业证等)的复印件。(若是复训人员,需将复训审核日期一页一同复印在资格证下方,以证明特种作业证的有效性)

(3)施工单位项目组织机构、专(兼)职安全员相关资质等复印件。

注:公司资质可只带复印件,人员资质带原件、复印件。所有资质复印件上必须盖施工单位公章,可标注金达公司专用等证明。

2、负责审核工程施工安全方案。

3、负责施工单位人员入厂前安全培训、安全告知。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同时做好培训记录,组织培训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相关人员不准进厂作业。培训内容包括:

(1)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2)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因素。(4)应急处理措施。(5)事故案例。

4、负责起草、签订安全协议,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安全协议由安全部起草,施工单位确认)

5、负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并协调施工过程中作业证的办理。厂区内进行作业时,在所负责区域内办理作业证;若属于公共区域,由工程部联系安全部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作业证。

6、负责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管与督查,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等,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设专人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 施工所属车间或部门,应对具体负责的设备改造、维修、保养以及土建改造、工艺技改等施工项目实施全面监管,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按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三违”行为管理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考核,对于问题严重者,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和安全部报告。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考核款项的落实。

第三章 管理规定

(一)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奉公守法。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第十二条 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十三条 严禁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施工队伍的工器具、安全器材,因不足或存在其它缺陷但仍继续使用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停工期间所带来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劳保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严禁带领与工程无关人员(如老人、小孩等)进入施工现场。

(二)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根据施工生产进度,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进行措施交底、签证、督促实施。实行安全措施自检、互检、验收合格制,未经验收的安全措施 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八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外委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必须遵守:

1、外委施工单位队伍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申请,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施工;属于非危险作业的施工,由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告知后方可作业。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施工。

2、进入现场必须穿戴劳保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挂设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带和安全网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脚手架搭设好后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3、加强对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施工使用的所有安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必须是具有相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易燃易爆区域施工,必须使用防爆工器具;施工前必须有现场相关监护人对施工器材和安全防护器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4、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施工用电设备必须可靠接地,并全部安装漏电保护器开关。机械检修时,必须拉闸停电,电箱上锁,挂“禁止合闸”标牌。

5、高空使用的组合钢模、扣配件、氧气瓶、乙炔瓶和一些散物等必须保证安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洒。

6、大中型设备吊装要有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吊装机械、索具使用前认真检查合格,吊装使用的锚固点应设置在牢固可靠处并经受力分析、计算。吊装必须组织严密,统一指挥,吊装臂下严禁站人停留。

7、建筑物框架、高塔平台、高速运转设备、高电压区等主要施工区的遮栏、护栏、栏杆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齐全并安装牢固,安全标示牌、警告牌齐全。在建工程的临建设施、设备、未装栏杆的平台、空中通道及槽、沟、坑等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好临时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区各类孔(洞)沟盖板,须符合设计要求,齐全、平整、安全、牢固。

8、外委施工单位如需使用车间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类,不得私自乱接、乱拆,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派人操作。

9、不得随意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如有新增施工人员,必须持本人相关证件到安全部备案,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

10、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出入其他施工区域,不得随意触碰或者操作其他施工区域的机械、设备设施、工器具等。

11、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工整改。

12、公司相关部门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考核通知单”等,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对待、责任到人、按时整改。

第四章 处罚规定

(一)事故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协议以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将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1、施工期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除了按本规定处理外,还需按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处理。

2、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对公司人员造成伤害或导致公司厂房、设备、设施损坏的、因工期延长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所有损失。

(二)日常违章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外委施工单位日常违章的,根据公司《三违行为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规章制度,分别给予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会议通报和经济处罚。

1、对不服从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罚款200元/次;因不服从安全监察管理,打骂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从重处罚,并责令清除出厂,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公司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责令整改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通知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限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达要求的,罚款500元/次;对特殊情况限期未整改又未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的,酌情罚款500-20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安全违章,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当事人或其单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罚款50元/人次。

2、对工作不负责任(如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本制度安全规定要求,不及时制止或要求其整改的),罚款50元/次。

3、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罚款50元/次;未加及时制止的,罚款30元/次。

4、未按规定安排施工监护人员,或监护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的,罚款200元。

5、由于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施工存在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事故损失大小和影响工期长短,给予责任人或部门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全部所有。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外委施工单位和人员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单位和人员管理制度

WHNYLM/ZD-009-2015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外委施工单位的权益和外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职责

1.外委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能力进行验证,对施工劳动组织、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明生产、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收集与施工单位相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及资质文件。告知外委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安健环部负责定期对外委工程实施过程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消防和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3.党群工作部负责施工人员出入、车辆物料出入的排查,对未签订安全协议、未办理施工工作证的人员,禁止其进入厂矿作业。

4.施工地点所在单位负责外委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施工,对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可责令外委单位限期整改,如外委单位存在推脱或整改不及时的情况,施工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主管部门和安健环部,予以处理。

第四条 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商)依据集团公司《外委施工单位考核办法》实行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具体如下。

1.安全风险抵押办法、抵押金额

2.公司依据神华集团公司《外委施工单位考核办法》制定了《安全协议》,协议中明确了乙方在安健环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力,同时明确安全风险抵押要求。

3.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

4.公司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制度,在外委项目招标文件中提出安全风险抵押要求,中标单位开工前按规定向核算中心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否则严禁开工。

5.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兑现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拒不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造成人员轻伤的,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0%,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扣除风险抵押金的100%。

第六条 因外委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作业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按实际发生损失金额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服从我公司安健环管理、不配合安健环检查的、对隐患不按要求整改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使用无证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等违反我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公司安健环部、工程主管部门、作业所在单位均有权利按公司相关处罚办法开具罚款单,并汇总到安健环部,统一提交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按罚款数额从外委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八条 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在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核、确认签字后,核算中心方可退还剩余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招标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对外委施工的单位资质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等、行业技术水平及人员资格证进行验证和确 认,其内容为: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特殊工种人员特殊工种操作证是否齐全有效。

5.其它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资质及安全工具检验证明是否齐全有效。

第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工程主管部门、安健环部联合审查,验证后,方能委托。

1.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安健环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2.乙方施工前,必须编制开工报告或作业方案,明确人员、安全措施、工程质量标准,并进行危险源辨识,并经工程主管部门、安健环部、作业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对乙方施工人员就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培训,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同甲方签订《安全协议》。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 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7.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到安健环部办理入厂工作证,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二条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相关管理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厂内,按公司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5.如有施工人员流动要提前提交书面说明给安健康部,安排培训和办理工作证,一经发现违例,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对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

6.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及轻重伤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健环部,由甲方安健环部报上级公司备案。

7.以上规定如有与国家和上级公司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和上级公司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

第三篇:外委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总则

1.1

目的为确保在xx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能源”)施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渠道、采取理性方式反映拖欠工资问题,督促外委单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园区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能源、xx能源控股公司、子公司及受托xx能源管理单位外委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1.3

管理职责

公司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公司分管基建领导

成员:化工建设部/煤炭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保卫部、财务部、造价中心、法务部、xx能源办公室/煤炭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支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

1.3.1

支付工作领导小组

1.3.1.1

组长负责指导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召集小组成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及突出问题,对支付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1.3.1.2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外委施工单位合同条款的执行及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现场相关信息。

1.3.1.3

xx能源办公室/煤炭公司办公室、保卫部负责接待上访农民工,做好疏导、维稳工作,并迅速向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支付办公室及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反映上访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处理采取打、砸、抢等形式恶性讨要工资未发事件。

1.3.1.4

造价中心负责工程进度款结算审核工作。

1.3.1.5

财务部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外委施工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外委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依据代付协议,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数额。

1.3.1.6

xx能源办公室/煤炭公司办公室负责政策宣传及舆论导向工作,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及问题处理情况。

1.3.1.7

法务部负责落实有关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3.1.8

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成立协调小组,并安排一名班子成员任组长,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协调小组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并监督外委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并建立相关台账。

1.3.2

支付办公室

1.3.2.1

在支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1.3.2.2

及时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农民工使用情况,建立农民工使用台账。

1.3.2.3

根据管理办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力的项目实施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提出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1.3.2.4

督办整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1.4

管理原则

防控结合、反应迅速、积极协调、严格考核。

管理内容

2.1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外委施工单位的监管责任。

2.1.1

监督外委施工单位依法使用劳动力;

2.1.2

监督外委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1.3

监督外委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1.4

监督外委施工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2.1.5

监督外委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等情况。

2.2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现场管理,发现外委施工单位非法用工的,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对无证上岗、没有与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现场作业人员,要及时从施工现场清除。

2.3

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与法务部联系,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督促外委施工单位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解决合理诉求,坚决杜绝农民工到公司或地方政府集体上访现象。

2.4

当发生突发性农民工讨薪,上访到自治区(市)厅局、公司、项目实施单位时,项目实施单位、外委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控制局面,防治矛盾激化及事态扩大,项目实施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支付办公室及保卫部、xx能源办公室/煤炭公司办公室汇报时间发生地点、规模、事由等基本情况。支付办公室根据现场事态情况向公司支付小组组长和值班领导报告。

2.5

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在与外委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

2.5.1

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的工程,外委施工单位须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5万元(具体数额由项目实施单位集团分管领导进行确定);

2.5.2

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外委施工单位须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

2.5.3

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外委施工单位须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

2.5.4

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外委施工单位须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

2.5.5

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外委施工单位须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80万元。

2.5.6

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外委施工单位须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2.5.7

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外委施工单位须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50万元。

2.5.8

合同价在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的工程,外委施工单位须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

2.6

发生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外委施工单位,公司将给予以下处理。

2.6.1

公司根据造成影响程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6.2

三年内,外委施工单位不得参加公司任何工程招投标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也不得将工程委托给此类单位。

2.6.3

扣收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

2.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外委施工单位进行以下处理:

2.7.1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群体性上访、围攻、罢工事件等,每发生一次,外委施工单位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

2.7.2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群体性上访、围攻、罢工事件等,每发生一次,外委施工单位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7.3

发生3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围攻、罢工事件等,每发生一次,外委施工单位向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

2.7.4

发生农民工讨薪行为,导致现场大面积停工、影响正常办公或施工后果严重的,每发生一次,外委施工单位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8

项目实施单位隐瞒外委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不及时查处或怠于责任追究的,公司将对项目实施单位给予以下处罚措施:

2.8.1一次性罚款2-10万元;

2.8.2取消项目实施单位及单位班子成员评优资格;

2.9

本制度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处罚罚金上交财务部管理。

附则

3.1

本制度由xx能源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制度

1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2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大武口洗煤厂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3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厂保卫科负责。

4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机电管理科与工程科负责。

5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6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7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8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9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管理科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10施工单位应遵守大武口洗煤厂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管理科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管理科提出的隐患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大武口洗煤厂安全管理科。

11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12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13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1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15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大武口洗煤厂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16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17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管理科备案,经安全管理科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18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管理科的入厂安全教育。

19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20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21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22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2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大武口洗煤厂相关部门请示,经大武口洗煤厂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24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25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26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27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

第五篇:“外委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办法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办法

1、现场检查发现“三违”现象,考核1000元/人.次;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否则考核500元/人;

3、施工单位自带机具经过权威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考核500元/件;

4、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施工单位事先编写安全技术措施,未编写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作业时安全措施不到位,考核1000元/项;

5、施工单位不服从设备检修部统一安排、调配作业的,考核2000元/次;

6、不按照“检修文件包”质量验收程序进行验收的,考核1000元/项;

7、临时用电、用水、用汽(气)未办理申请手续的,考核1000元/项;

8、检修现场不符合“四个三”要求,考核500元/次;

9、不能按照“大修安全文明管理手册”施工,考核500元/次;

10、违反矸电公司厂规、厂纪等制度,考核500元/人;

设备检修部

2013年2月19日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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