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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0-38245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12:49: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各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武汉、合肥、郑州、宁波、成都五市

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汇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小微企业经营困难问题,出台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此,本文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1]9号,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2011年12月5日印发,执行时间1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郑政〔2011〕106号,2011年11月21日发布)、《宁波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2011年10月29日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2010年10月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进行了梳理归纳,供参阅。

一、加大小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一)关于财政资金支持

1、从2012年起,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3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小型 微型企业支持资金。(郑州)

2、市本级财政从2012 年起3 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 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用于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宁波)

3、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新增5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区(市)县也要增加微型企业扶持资金。(成都)

4、在整合部分工业调整转型专项资金用于产业链扶持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2012 年起3 年内每年新增安排2000 万元共同设立产业链培育资金。(宁波)

5、免收微型企业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等收费项目。(武汉、成都)

(二)关于税收政策支持

1、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含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含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小微企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同时,经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肥)

2、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郑州)

3、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 年底,并扩大范围。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交3 个月税款,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 个月。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 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宁波)

4、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可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宁波)

(三)关于开拓市场的政策支持

1、对首次利用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务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年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武汉、成都)

2、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市财政给予参展的小微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市财政给予20%补贴。(合肥)

3、在保持并优化外贸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12 年市本级财政再增加3000 万元,用于增加对企业出国(境)参展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补助。(宁波)

4、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自主创新,创建自有品牌,对获得国家名牌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60万元人民币。(郑州)

(四)关于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1、实施“五缓、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合肥)

2、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统筹地人力社保、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宁波)

3、市和县(市、区)财政设立专项帮扶资金,用于支持特困小型和微型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郑州)

二、着力缓解小微型企业融资难

(一)加大信贷资金保障力度

1、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合肥、郑州、宁波)

2、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业务单独考核、单独核算、单独配置资源,全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不得低于60%,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增速不得低于2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同级财政按季末平均增加额的0.2%给予奖励。对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要求、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经确认后,由国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企业贷款到期有关银行要允许其适当延期归还,实行企业贷款封闭运行,6个月后企业连本带息全额归还。(合肥)

3、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郑州)

(二)降低融资成本

1、对经市政府推介、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成长型工业小微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同期基准利率利息金额7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市与市辖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四县和巢湖市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对当年新招用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审核确认后,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超出200万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再另外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合肥)

2、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登记部门不得收取除登记费和工本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小微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规定宗地价格评估费标准的30%执行;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评估收费减半(上下限分别加大50%)收取;以机器、设备及其他标的物作为质押物的,评估收费减半(中准价降低50%)收取;企业抵押权益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6 且委托前次同一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评估收费按不超过标准的20%收取。(合肥)

3、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收取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合肥、郑州)

4、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开展金融专项检查,人民银行、银监局要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宁波)

5、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郑州)

(三)拓宽融资渠道

1、银行机构当年度向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新增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度向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新增5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武汉)

2、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5000万元,将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郑州)

3、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 2000万元,将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成都)

4、担保公司除担保费外不得另收取保证金、咨询费等其他费用。对企业贷款担保额达到全部贷款担保额60%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平均担保费率水平的依法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同级财政按每年季末新增在保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肥)

5、对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0.5%—2%的保费补贴。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费率在3%以下担保业务的,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资金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郑州、成都)

6、对行业协会、商会、农村经合组织牵头新组建的面向微型企业服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经年度考核担保业绩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其注册资本金5%的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成都)

7、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武汉、成都)

(四)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1、对经确认的小微企业延期贷款担保损失,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金融机构、国资担保公司损失额20%补偿,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 公司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的专利权、股权质押融资的贷款损失,由同级财政按损失额20%给予补偿,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肥)

2、市本级财政从2011 年起,三年内每年新增2000 万元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新增1000 万元用于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宁波)

(五)创新融资担保模式

1、继续组织发行“滨湖春晓”小微企业集合信托产品,县(市)区财政资金认购部分产品并免取收益,降低发行成本,2012年全市发行额度不低于10亿元。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市级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合肥)

2、由政府出资设立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再担保公司放大作用,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平台,构建企业、金融、担保、再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郑州)

3、大力推广“社区金融模式”和“资金池”融资模式。对各区(市)县设立的不低于300万元的微型企业资金池,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用于微型企业融资增信。(成都)

三、加强小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整合社会服务资源

1、建立微型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数据库,制定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每年认定100家、3年认定300家示范 性服务机构,并给予其一定奖励。(武汉)

2、建设合肥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在网上“金融超市”的基础上,建立服务实体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常态化服务。继续落实工业企业融资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2012年每季度开展一次银企对接活动。(合肥)

3、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郑州、宁波)

4、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其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宁波)

5、培育、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根据地方税收归属,对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可由同级财政给予50 %的补助。联合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推动建立宁波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专区。(宁波)

6、对纳入年度培育计划的微型企业,一次性发放不超过1万元的企业服务券,用于抵扣微型企业向经认定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购买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财税代理等服务费用的支出。(成都)

7、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数据库,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性服务机构,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都)

(二)加快创业基地建设

1、建立适合武汉市情的创业项目库。(武汉)

2、推进各类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社区建设,积极打造大学生创业园、下岗职工创业基地等特色创业载体。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武汉、郑州、成都)

3、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每个县(市)区和卫星城各建1 个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改造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在开发区和企业集聚区建设一批适宜小微企业的标准化多层厂房,所需土地指标予以单列。(宁波)

(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2012年市辖四个城区分别建设2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单栋不少于5万平方米)。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新建标准化厂房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鼓励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对租驻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同级财政给予租金补助;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肥)

2、组织闲置用地清理,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闲置费按土地出让金额度或划拨价款的20%收取;闲置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 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宁波)

四、切实做好小微企业用工保障

1、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小微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按每人300元的标准(含全省统一的职业介绍补贴)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合肥)

2、对本市各类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到本市小微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合肥)

3、以微型企业为主要对象进一步扩大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实施免费创业培训或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微型企业员工实施在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武汉、成都)

五、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1、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郑州、成 都)

2、建立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考核奖励制度,按期对各县(市、区)新增小型微型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数以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将予以表彰奖励。(武汉、郑州、成都)

3、建立全市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构建反映微型经济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微型企业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起微型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武汉、郑州、成都)

第二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2]12号 2012.4.16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现将《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附件: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

一、财政政策

(一)设立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等其他扶持项目。(津政发[2007]36号)

(二)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用于支持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能力、物流配送和经营辐射能力等项目。(财建[2009]229号)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筹集的资金,作为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的支持;对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周转基金资助,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津政发[2010]33号)

(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支持。(财企[2010]87号、津财建二[2010]18号)

(五)从2012年起3年内,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津党办发[2012]10号)

(六)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与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对接。从2012年起3年内,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中小企业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津党办发[2012]10号)

(七)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补助。建立完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多层次担保服务体系,落实有关补助政策。从2012年起3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融资租赁、专业保理和保险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从2012年起3年内,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津党办发[2012]10号)

(八)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收费项目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

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11]104号)

(九)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印刷、小规模室内装修项目,以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津财采[2012]15号)

(十)各市级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时,应统筹安排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为中小企业预留市场份额。本系统、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总额的30%以上应授予中小企业,其中,授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确保本地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津财采[2012]15号)

(十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财库[2011]181号)

(十二)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财库[2011]181号)

(十三)《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财会[2011]20号)

二、税收政策

(一)流转税

1.增值税

(1)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营业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由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由100元调整为5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2)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按照单车核定税额的方法缴纳税款。单车单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8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

为90元。单车双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112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126元。前款所述单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3)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1]101号)

(4)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二)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

[2011]104号)

2.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11]62号)

(三)财产和行为税

1.印花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1]105号)

(四)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国发[2009]36号)

2.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关税[2011]71号)

三、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三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2]12号 2012.4.16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现将《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附件: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

一、财政政策

(一)设立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等其他扶持项目。(津政发[2007]36号)

(二)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用于支持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能力、物流配送和经营辐射能力等项目。(财建[2009]229号)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筹集的资金,作为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的支持;对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周转基金资助,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津政发[2010]33号)

(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支持。(财企[2010]87号、津财建二[2010]18号)

(五)从2012年起3年内,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津党办发[2012]10号)

(六)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与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对接。从2012年起3年内,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中小企业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津党办发[2012]10号)

(七)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补助。建立完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多层次担保服务体系,落实有关补助政策。从2012年起3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融资租赁、专业保理和保险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从2012年起3年内,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津党办发[2012]10号)

(八)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收费项目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11]104号)

(九)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印刷、小规模室内装修项目,以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津财采[2012]15号)

(十)各市级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时,应统筹安排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为中小企业预留市场份额。本系统、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总额的30%以上应授予中小企业,其中,授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确保本地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津财采[2012]15号)

(十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财库[2011]181号)

(十二)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财库[2011]181号)

(十三)《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财会[2011]20号)

二、税收政策

(一)流转税

1.增值税

(1)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营业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由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由100元调整为5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2)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按照单车核定税额的方法缴纳税款。单车单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8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90元。单车双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112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126元。前款所述单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3)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1]101号)

(4)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二)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11]104号)

2.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11]62号)

(三)财产和行为税

1.印花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1]105号)

(四)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国发[2009]36号)

2.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关税[2011]71号)

三、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四篇: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

一、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市政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专项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贷款或融资担保等风险损失,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和新增担保额给予奖励。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银监分局负责按照省上要求,将“两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审贷获得率等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考评内容,逐项落实到每家银行,定期考核,按季通报。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相关规定,各中介机构要规范服务收费,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二、建立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 认真领会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大力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尽快促成符合条件的信用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健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和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到产业园区乡镇、村组设立金融服务网点,进一步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环境。

三、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便捷融资服务平台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微企业共同组建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俱乐部,加强信息交流对接,定期开展融资对接活动,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便捷融资服务平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2014年6月底前建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配备专门服务人员,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服务审核机制,实行单独核算、独立审批和正向激励。

四、鼓励小微企业尝试多渠道融资 积极推进场外市场融资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股权挂牌交易,有序推进企业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用好用活债券市场融资优惠政策。加大新型融资工具推介培训力度,支持小微企业通过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开展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鼓励运用信托、金融租赁等新型融资工具直接融资。

五、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差异化管理,摒弃传统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探索创新风险控制机制,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可设定在高于全部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

第五篇: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调查报告

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调查报告

为了解辖内银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的情况,全面掌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现状,日前,银监分局组织对县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情况表明,近年来辖内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力度不断加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贷款需求与满足率依然存在较大矛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仍需要多方给力。

一、基本情况

县是个传统农业县,是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国生猪调出大县。近年来,县实行大开放战略,工业经济发展迅速。2011年底,全县共有私营企业2054家,其中小微企业1918家,占全部企业的93.4%,它们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吸纳了大部分人员就业。各银行业机构对小微企业给予了大力支持,但因其实力普遍较弱,难以满足银行放贷条件,信贷资金满足率仅六成左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县内小微企业资金缺口达5.6亿元。对工业园近40家中小企业进行调查显示,7000多万元资金需求未得到满足,融资难问题极大地制约了企业发展步伐。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县银行业信贷业务得到恢复和快速发展,小企业贷款规模也得到迅速扩大。2011年末全县银行业发放小微企业贷款83901万元,比年初增加24403万元,增长41.01%,高于全部贷款增速31.35个百分点。比如工行县支行2009年共发放7户小微企业余额1626万元,2010年发放10户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728万元,2011年发放17户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1653万元,增速非常之快,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

(二)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手续不断优化。根据小微企业贷款特点,县银行业优化信贷审批手续,开辟了审批绿色通道。如工行县支行推出了评级、授信、抵押、贷款四合一流程,有效提高审批时效;农行支行推出一条以县域规模化融资和中小企业服务为基础,以农户为重点,以惠农卡为载体,具有农行特色的服务“三农”新模式。

(三)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不断创新。为满足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县银行业机构不断创新信贷产品,推出了保理业务、商品融资、网贷通、银行承兑汇票、国内国际信用证等信贷新品,为企业现场量身定做信贷产品,较大程度满足小微企业的多元化信贷需求。工行新产品“网贷通”允许企业在授信额度和有效期内,通过网络办理贷款业务,随借随还,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受到企业青睐。农行简式快速贷款也为企业提供了方便的融资渠道。

(四)银行对小微企业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多年来县银行业不断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作,通过召开银企座谈会等方式,了解企业信贷需求,有针对性的做好企业服务,推出限时服务承诺,不断提高信贷服务质量。工行实行“白+黑、5+2”的工作模式,白天上门收集资料、晚上审核并组织材料上报,做到一次性收集、一次性完善、一次性签字盖章,加快信贷审批速度,深受企业的好评;农发行对信贷企业实行“一对一”贴心服务,金农米业集团就是其从小一手扶植发展的。该集团2003年5月份改制成股份制企业以来,在农发行的悉心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现已形成以大米加工为主业,进行谷壳发电、生产大米蛋白等多种高附加值产品的集团化企业,先后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全国粮食加工五十强”等称号。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小微企业管理欠规范、财务体系不完善。小微企业多以家族式经营为主,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主要从事传统行业,经营产品技术含量不高,抗风险能力较弱。在财务管理上,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多数企业聘用兼职会计人员,财务人员素质低下,财务管理混乱,经营者只重视税收与利润,不重视财务报表,货款回笼与货款支付通过多个个人账户进出,同时个人账户间互相转入转出,银行难于通过报表与银行账户流水合理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个别企业甚至编制多套报表应付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的管理和检查,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不敢轻易与小微企业发生信贷关系。

(二)小微企业抵质押物不足、融资成本较高。近年来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主要是抵质押贷款,实力较强企业主要以设备、厂房和土地作抵押,主要有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评估成本高。房屋抵押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评估公司办理评估,才能予以登记,土地抵押需到办理评估登记,这种没有竞争的评估市场无疑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抵押物的抵押率整体偏低。目前房产抵押率一般为60%,土地抵押率为50%,机器设备抵押率更低:专用设备在10%,通用设备在20%至30%,有的银行对设备不进行抵押贷款。多数小微企业可用于抵押担保的有效资产较少,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企业如果通过担保公司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尽管省去了资产抵押评估费用,但担保公司需按企业担保贷款金额的1‰至1.5‰收取担保费,同时要求企业至少按贷款金额的10%缴纳担保基金,有的还要求企业办理财产保险和借款人意外身故残疾险等相关保险,较高融资成本限制了贷款的发放。

(三)银行业经营机制不够合理,小微企业信贷门槛高。一是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引发“惜贷”、“惧贷”现象。金融体制改革后,各家银行加强了风险管理,不同程度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较大,导致基层银行机构产生“惜贷”、“惧贷”的心理,宁愿将大量资金上存或购买债券,也不愿对小微企业放贷,造成小微企业贷款投放严重不足。二是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审批时间长。由于实行信贷规模管理,在信贷规模趋紧情况下,各银行一般采取保大压小做法,对小微企业设臵较高的门槛,上收了贷款审批权限,决策链过长,手续繁琐。比如农发行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时间一般在30天左右,难以适应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短、频率高、用款急的需求。

(四)社会信用环境欠佳,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积极性差。一是信用环境不够好。目前没有完备银企信息共享平台,银行很难获取企业的真实信息,对失信企业没有联合惩戒机制,政府部门对打击逃废债行为存在执行不力现象,银行胜诉债权案件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二是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有效管理,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对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三是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风险、责任与收益不对等,影响了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四、对策建议

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要政府、监管部门、银行、小微企业四方给力,共同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政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优化社会信用环境。一是加强信用环境建设。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积极搭建银企信息交流平台,通过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约束和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健全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处机制等,不断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培育良好的信用体系。二是完善担保机制建设。清理不规范经营的担保机构,根据需要建立和壮大政府出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扶持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金,不断提升担保能力,为信贷客户提供有力、有效担保。三是切实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于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上的损失,由基金进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并确定具体补偿标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财税支持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涉企收费。

(二)监管部门发挥引导作用,督促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一是对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的信贷规模单列。监管部门应执行单列信贷规模的政策要求,对于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的信贷支持,不将其纳入银行信贷规模控制的范围,以鼓励银行大力发展此类业务。二是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根据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情况,对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大、占比高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容忍度等指标实行差异化监管考核,并明确容忍度的具体范围。三是落实目标考核制度。督导银行业完善贷款问责制,对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只要授信部门和工作人员勤勉尽职的,不搞终身追究制,对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不尽职履责应进行严格问责。将银行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评选“良好银行”和“优秀高管人员”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机构发挥主体作用,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一是做好市场调查。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产品市场前景、财务状况等指标,结合银行信贷政策和信贷产品特点,分类排队,建立扶持客户信息名单库,有针对性地开拓小微企业信贷市场。二是适当放宽信贷审批权限。根据小微企业贷款急、频、小的特点,对部分审批权限作进一步的调整,缩短审批期限,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探索开发适应小微企业发展信贷产品,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四)小微企业做好基础工作,积极创造信贷支持条件。小微企业作为需要融资的主体,在畅通融资渠道方面同样需要有所作为:一是找准市场定位,要通过各种方式的运作,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的经营机制,开拓市场前景广、发展效益好的项目,完善企业制度,实现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强化自身管理能力。二是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向银行提供全面准确的会计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建立互相信赖的银企关系,争取银行业机构支持。三是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实行多向融资。小企业在银行信贷支持无法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多了解融资信息,积极争取外部融资支持,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自身的良好发展。

各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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