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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教师考核暂行规定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20-47261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7 21:41: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18-4教师考核暂行规定

18—4 和平县中小学教师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考核对象

第一条 为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激励教师忠于职守、开拓进取、钻研业务、教书育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中学、小学、县广播电视大学、县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等公办学校所有在职在岗任课教师,其他职工的考核办法由各校自行制定。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教师考核分月考核、学期考核和学年考核三个层次。本规定主要规范学年考核的基本内容,月考核、学期考核的时间、内容、形式、方法、人员等相关内容由各学校自行制定。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客观性原则。考核要以教师各方面的表现情况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各种量化指标、平时记录为凭证,坚持实事求是。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施行办法务必符合各校实际,并易于操作。

第五条 公正性原则。考核教师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坚持同一标准,不能有亲有疏,宽严不一。不能徇私舞弊,挫伤教师积极性。

第六条 准确性原则。考核工作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根据每位教师的具体情况,作出与其实际表现相符的评价,防止千人一面。考核工作要讲究实效,不能走过场,虚假应付,搞形式主义。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效果,即德与勤、能与绩。考核表总分统一设计为100分,德与勤、能与绩的占分比例为50:50。

第八条 政治思想指教师的政治素质、思想作风、道德修养等。即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否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要特别关注教师日常教育教学中的仪表、语言和行为表现。第九条 业务水平指教师的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即是否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是否具有教育教学的实践经验;是否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科学研究能力;是否掌握和了解所任学科教育教学发展的动态。

第十条 工作态度指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对教育教学工作是否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对教学业务是否勤于探索钻研并精益求精。

第十一条 工作效果指教师的工作实效和贡献。教师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是否做出贡献。各科教师转化品德后进生、学业后进生的情况,培养优秀生的情况,指导学生参加各科竞赛、小发明、文体比赛的情况,参加上级组织的质量检测、升学考试的成绩,教师个人获得的各种荣誉、发表论文或教学设计情况等等,都可以列入考核评价表中。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教师考核是学校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根据本考核规定,成立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小组由校长、园长或支部书记牵头组织,成员由教导处、政教处、级组、科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不少于考核小组人数的30%。

第十三条 教师考核前,被考核教师要进行自我总结,将本年度的工作成绩、存在问题与今后努力方向,写成述职报告,交学校考核小组。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通过值日记录、学生座谈会、学生问卷调查、教师问卷调查、学生家长问卷调查、教师文化考试、教师民主评议会、重要考试成绩记录、各类获奖证书等形式和途径全面了解教师情况,防止以偏概全,顾此失彼。

第十五条 值日记录依据平时值日教师、值班领导、值日学生所做的原始记录。学生座谈会主要考察本班级教师情况,学生代表按学号随机抽调,人数不得少于本班总人数的20%。学生问卷以任教班级为单位进行。教师问卷在级组和科组教师中进行。学生家长问卷调查的人数、对象、程序由各校确定。教师文化考试可委托校外机构举行,确保公正。教师民主评议会由党支部、校工会组织。重要考试成绩记录查阅教务处档案。各类获奖证书要验证原件。

第十六条 各校要组织专门班子科学设计考核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新课程的理念和素质教育的要求,切实从本校教师日常教育教学 的实际表现出发,参照外地中小学的考核内容,制定具体、周全、便于操作的本校教师考核评价表。

第十七条 考核表应当包括德、能、勤、绩四个大项,各项的具体条目由各校按第三章要求研究制定,努力做到既合情合理,又合法合规。其中教学方面,要重点抓住课堂教学这个中心环节,突出教师是否改变满堂灌的僵化模式,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是否关注每一个学生,实行素质教育,是否关注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知识和技能,过程和方法三维目标的达成。

第十八条 教师学年考核最后得分由三个分数构成。教师本人评分、本校本科组教师代表或任教班级学生代表评分平均分、考核小组成员评分平均分按照2:3:5比例折算成百分制分数。教师代表或学生代表应当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教师学年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一89分为称职,60一6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原则上评定为优秀的占10—20%;称职的占70—80%;基本称职的占5—10%;不称职的不作比例设定,评定时要特别谨慎,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方听取学生、教师、家长等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小组将各方面考核情况汇总后,作出考核结论。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要与教师本人见面,并装入教师师德与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其考核结论认为严重失实时,可以向考核小组提出申诉,考核小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重新作出结论。若教师仍有异议,可向教育局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调查、核实,作出仲裁。

第二十三条 教师学年考核在学年结束之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教育局对学校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教育局人事股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估,督导室、监察股、普教股、办公室、教研室等部门予以协助。

第五章 考核流程

第二十五条 整个考核流程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应做好如下工作。

学校成立教师考核小组,原则上由校长或书记任组长,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和教师代表任考核小组成员。教师人数较多的学校,可在年级组或教研组成立考核小组,学校成立考核总组。规模过小的村级小学,以学区为单位或由中心小学组织考核。县属各中学和中心小学的考核小组成员名单,须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其他镇属小学考核小组成员名单,须报中心小学备案。

考核小组拟出考核工作计划,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考核小组负责设计、印制评价量表、问卷调查表、文化考试试卷等工作,并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研究,准确掌握考核方法。

第二十六条 实施阶段应做好如下工作。

学校召开教师学年考核工作会议,布置考核的具体做法与要求。

每位教师在全校教师会上,或者在教研组、年级组会议上,自述 自评一学年来的工作情况、主要成绩、存在问题以及今后打算。

考核小组成员按照本校制订的教师考核实施细则,给每一位述职教师评分,教师为自己评定考核分数,教师代表为每一位述职教师评分。

考核小组委派专人执行本校教师考核学生问卷,并及时完成问卷的统计、评定工作。

考核小组全面查阅月考核、学期考核以及其他档案材料。考核小组认真统计教师自评、教师或学生代表评分、考核组评分结果。

考核小组分工起草、斟酌每一位教师的“学校鉴定意见”栏内容,填写考核分数、考核等级。

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时间七天。

考核小组接受教师申诉,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复查审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总结阶段应做好如下工作。

考核小组全面填写《和平县中小学校教师学年考核登记表》。

考核小组将《和平县中小学校教师学年考核登记表》交学校档案室永久存档。

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总结本年度考核的情况以及由此而作出的相应奖惩,真正发挥考核工作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考核小组将全校教师学年考核结果造册登记,上交教育局人事股存档。

第六章 教师奖惩

第二十八条 月考核、学期考核的结果要妥善保存,作为学校 评价教师工作表现、发放月补助、学期补助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学年考核的基本素材。

学年考核结果是教师是否调动工作单位、晋升职务、职称、评选先进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只有在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的,方可按有关规定推荐晋升行政职务、申请调动工作单位、申报高一级职称以及评选先进个人。

经考核确认为优秀的,由各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经考核确认,对特别优秀、成绩特别显著的教师,每年选送部分代表到省内外学校参观、考察、进修。

第三十条 考核确认为不称职的,学校停发其学年奖金,并在校内调整工作或上报教育局调离本单位。上报调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学校总编制数的3%以内。严重违德违纪的,经教育局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辞退。

第三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教师,应限期通过自学、自费培训、参加函授等形式,提高师德与业务水平,期满后仍不能达到称职要求的,按第三十条办理。

第七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全县中小学校要根据《和平县中小学教师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校教师考核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三十三条 考核小组的成员也由本校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但 考核时成员本人应当暂时退出考核小组。

第三十四条 对勇于创新,认真贯彻实施《和平县中小学教师考核暂行规定》,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以及在教师考核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教育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和平县教育局。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二篇:干部考核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对xxx所辖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调整、交流提供依据,根据中央《xxxxxxxxxxxx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对工作的评价应注意分清主客观因素,既要看现实成果,也要看以往的客观条件和为以后的发展打下的基础。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在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

3、民主公开的原则。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4、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采用个人自评,干部互评、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

二、考核范围

xxxx各部、中心都要建立和实行干部考核制度。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项目经理(含副职)以上干部。主管以下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三、考核的基本内容

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项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中把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德、能、勤、绩分解的各种具体要素如下:

德(25%):是指政治立场、观点、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等。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全局观念;民主作风、群众观念;个人修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

能(20%):是指工作能力、政策水平、业务专长、服务水平等。主要包括:政策水平与管理水平;决策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开拓进取、创新能力等方面。

勤(20%):是指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奉献精神;投入精力、真抓实干;办事效率;劳动纪律等方面。

绩(35%):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以及突出的工作成绩和突出贡献等方面。

四、考核标准

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称职(c)、不称职(d)。其中,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5%以内,不同职级的优秀比例要大体平衡。

考核结果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实绩突出。经综合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可定为优秀。

(二)良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良好,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实绩突出。经综合考核,总分在75分以上,可定为良好。

(三)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廉洁奉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实绩较好,经综合考核,本总分在60分以上的,可定为称职。

为在干部考核工作中建立起竞争激励机制,对称职人员实行末位劝诫制度,即对全体参加考核总人数的倒数3%以内的称职人员给予劝诫一次。对于在连续两次考核中处于劝诫范围的干部,要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本考核总分在59分以下的,定为不称职。

此外,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定为不称职等次:

(1)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2)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有严重问题正在审查处理之中的;(3)严重失职,给基地利益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4)在工作中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5)不能廉洁自律,违反基地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6)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经帮助仍无明显进步的;(7)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9)具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病休息或出国探亲超过半年以上人员;聘任试用期未满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考察,考察结果供正式聘任或另行分配工作使用。

2、对转任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调任(或聘任)工作不满半年的干部原则上只作工作总结。

五、考核方法、程序

对干部的考核分为年中、考核。年中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实施,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总结一并进行。

1、考前动员。召开考核工作动员会议,传达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部署考核工作。

2、被考核人个人述职。每个干部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将任期以来履行职责及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将有关内容填入《干部考核登记表》,按照干部不同的职务层次,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个人述职

干部个人书面总结要实事求是,客观具体,用实例和数字叙述,力戒空话、套话,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内。

3、测评。在个人总结和述职的基础上,进行干部自评、互评、群众和领导无记名测评。

4、考核结果的确定和审定。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项测评结果,在全面衡量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进行确定每个干部的考核结果,写出评语,考核结果要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5、考核结果的反馈。考核领导小组要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基地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6、考核时间

考核由各单位在结束时结合年终总结进行。

六、考核的组织

工作

考核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严格按程序办事,防止随意性和走过场。考核应集中力量和时间,尽量不影响机关各部门的正常工作。

1、考核工作在基地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党政领导要亲自参加有关的考核工作。

2、基地在干部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干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干部的考核领导工作。

3、考核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组织、指导考核工作,负责处理干部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及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4、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及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干部的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聘任、奖惩、晋升、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挂钩。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优秀的干部予以各种形式的鼓励和奖励。

干部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考核中首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按规定予以降职或解聘调离原岗位,离职培训或者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对考核中发现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的干部,要依照国家和基地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考核材料归档

为有利于考核材料的保存和考核工作的连续性,综合管理部要建立专门的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此外,各单位要建立干部考核档案,干部考核结果由干部所在单位保管。

九、考核纪律

1、全体参加考核人员(考核人和被考核人)要提高对考核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防止感情和偏见代替政策,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负责考核工作的主管领导、考核小组成员、参加考核的所有人员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考核工作中要注意发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注意发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体作用。

4、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考核规定和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机关各部门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好工作,从时间上、组织上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本暂行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干部考核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对XXX所辖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调整、交流提供依据,根据中央《XXXXXXXXXXXX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对工作的评价应注意分清主客观因素,既要看现实成果,也要看以往的客观条件和为以后的发展打下的基础。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在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

3、民主公开的原则。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4、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采用个人自评,干部互评、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

二、考核范围

XXXX各部、中心都要建立和实行干部考核制度。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项目经理(含副职)以上干部。主管以下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三、考核的基本内容

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项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中把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德、能、勤、绩分解的各种具体要素如下:

德(25):是指政治立场、观点、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等。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全局观念;民主作风、群众观念;个人修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

能(20):是指工作能力、政策水平、业务专长、服务水平等。主要包括:政策水平与管理水平;决策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开拓进取、创新能力等方面。

勤(20):是指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奉献精神;投入精力、真抓实干;办事效率;劳动纪律等方面。

绩(35):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以及突出的工作成绩和突出贡献等方面。

四、考核标准

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称职(C)、不称职(D)。其中,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5%以内,不同职级的优秀比例要大体平衡。

考核结果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实绩突出。经综合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可定为优秀。

(二)良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良好,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实绩突出。经综合考核,总分在75分以上,可定为良好。

(三)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廉洁奉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实绩较好,经综合考核,本总分在60分以上的,可定为称职。

为在干部考核工作中建立起竞争激励机制,对称职人员实行末位劝诫制度,即对全体参加考核总人数的倒数3%以内的称职人员给予劝诫一次。对于在连续两次考核中处于劝诫范围的干部,要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本考核总分在59分以下的,定为不称职。

此外,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定为不称职等次:

(1)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2)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有严重问题正在审查处理之中的;(3)严重失职,给基地利益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4)在工作中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5)不能廉洁自律,违反基地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6)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经帮助仍无明显进步的;(7)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9)具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病休息或出国探亲超过半年以上人员;聘任试用期未满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考察,考察结果供正式聘任或另行分配工作使用。

2、对转任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调任(或聘任)工作不满半年的干部原则上只作工作总结。

五、考核方法、程序

对干部的考核分为年中、考核。年中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实施,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总结一并进行。

1、考前动员。召开考核工作动员会议,传达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部署考核工作。

2、被考核人个人述职。每个干部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将任期以来履行职责

及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将有关内容填入《干部考核登记表》,按照干部不同的职务层次,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个人述职

干部个人书面总结要实事求是,客观具体,用实例和数字叙述,力戒空话、套话,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内。

3、测评。在个人总结和述职的基础上,进行干部自评、互评、群众和领导无记名测

评。

4、考核结果的确定和审定。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项测评结果,在全面衡量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进行确定每个干部的考核结果,写出评语,考核结果要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5、考核结果的反馈。考核领导小组要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基地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6、考核时间

考核由各单位在结束时结合年终总结进行。

六、考核的组织工作

考核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严格按程序办事,防止随意性和走过场。考核应集中力量和时间,尽量不影响机关各部门的正常工作。

1、考核工作在基地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党政领导要亲自参加有关的考核工作。

2、基地在干部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干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干部的考核领导工作。

3、考核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组织、指导考核工作,负责处理干部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及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4、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及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干部的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聘任、奖惩、晋升、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挂钩。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优秀的干部予以各种形式的鼓励和奖励。

干部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考核中首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按规定予以降职或解聘调离原岗位,离职培训或者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对考核中发现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的干部,要依照国家和基地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考核材料归档

为有利于考核材料的保存和考核工作的连续性,综合管理部要建立专门的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此外,各单位要建立干部考核档案,干部考核结果由干部所在单位保管。

九、考核纪律

1、全体参加考核人员(考核人和被考核人)要提高对考核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防止感情和偏见代替政策,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负责考核工作的主管领导、考核小组成员、参加考核的所有人员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考核工作中要注意发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注意发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体作用。

4、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考核规定和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机关各部门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好工作,从时间上、组织上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本暂行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1]

在百度搜索:干部考核暂行规定

第四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 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 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检查。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 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操作服务人员考核暂行规定179

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文件

塔油发[2000]179号★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操作服务人员绩效

考核暂行办法

二000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新体制需要,有效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员工的责任、风险意识,调动员工生产(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不断提高,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操作服务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结合油田分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 第三条实行绩效考核应遵循的原则:

1、1、以岗位绩效考核为重点的原则。对操作、服务人员以完成本工种(岗位)工作中的业绩为考核重点,兼顾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考核,引导员工把主要精力放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上。

2、2、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的原则。考核指标客观、科学、规范,考核方法、程序简便易行、操作性强;考核工作公正,对所有被考核对象一视同仁;考核标准、程序、结果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及时向员工反馈。

3、3、考核结果与员工利益挂钩的原则。将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和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个人实际利益挂钩,使员工通过考核更好地了解对其工作的看法和评价,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

第四条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操作、服务人员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业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与油田分公司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操作、服务岗位上绩、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三个方面。工作业绩权重为60%,技术业务水平权重为20%,工作表现权重为20%。

(一)(一)工作业绩1、1、有具体生产(工作)任务指标的,主要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量饱满程度三个指标。工作数量可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特点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如实物指标、价值指标、工时定额指标等。工作数量权重35%,工作质量权重35%,工作量饱满程度权重30%。

2、2、无具体生产(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指标的员工(如后勤服务人员、值班人员等),主要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效率和工作量饱满程度三个指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权重40%,工作效率权重30%,工作量饱满程度权重30%。

(二)(二)技术业务水平

主要考核工作熟练程度、技能等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个方面。工作熟练程度权重40%,技能等级权重30%,解决问题能力权重30%。

(三)(三)工作表现

主要考核劳动态度(包括:责任性、主动性、协作性)、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三个方面。劳动态度权重40%,安全生产权重30%,劳动纪律权重30%。

第五条

百分制形式。

第六条 第六条根据量化和非量化的考核内容,可采取不同的考核方法。凡考核内容能量化的以量化的考核标准,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

考核;不易量化的考核内容,可采取评价打分的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考核办法、程序 第七条考核单位:操作、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以队、站、第八条考评小组:考核单位应成立考评小组,小组成第五条为便于考核、评价、对比和分析,考核应采取车间、室为单位(以下称:考核单位)。

员应由考核单位领导和员工代表参加,组长可由考核单位领导兼任,也可

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考核单位人数20人以上的,考评小组由5人组成;20

人以下的,考评小组由3人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员工的绩效考

核工作。

第九条 第九条考核时间: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每季度考核一

次,技术业务水平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以半年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奖惩的依据。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半年考核结果,以季度考核的情况累加取得。

第十条 第十条考核程序:由考核单位考评小组组织对本单位

员工按要求进行考核,填写《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操作服务人员绩效考核表》,于下季度首月5日前完成对上季度、半年的绩效考核,10日前报本单位人

事劳资部门审核,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汇总后附书面材料报油田分公司人

事处。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各单位根据油田分公司统一规定的《塔里木油

田分公司操作服务人员绩效考核表》表式,按岗位(工种)具体细化各项

考核指标,制定岗位考核标准。《绩效考核表》由单位考评小组完善各岗位

考核标准,平时统一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管理,考核期间交单位考评小组,年终报上级人事部门存档。

第四章 第四章考核结果评价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考核单位应根据员工半年考核的结果,评出优

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一)优秀。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单项考核

实际得分占规定标准分均在80%以上,三项考核总得分占规定标准总分在85%及以上的;

(二)(二)良好。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三项考核

实际得分占规定标准分均在70%及以上的;

(三)(三)合格。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三项考核

实际得分占规定标准分均在60%及以上的;

(四)(四)不合格。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三项考

核实际得分占规定标准分不足60%的。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考核单位应将每次考核的结果,及时向员工进行反馈,以起到预警的作用。对考核结果不佳的人员,单位领导应及时的给予指正,帮助和指导员工改正不足。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体系,落实考核人员,使考核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第五章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与员工个人岗位工资晋档、技能工资升级、业绩奖励(或称变动薪酬)以及劳动合同续订、终止、解除挂钩。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对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油田分公司进行通报表彰,必要时授予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提供国内考察学习、旅游度假的机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两年内四次考核中累计三次(每半年为一次,下同)考核不合格的,油田分公司将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对于考核合格的,但在两年内四次考核中累计三次考核的结果在考核单位内排序均处在末位的,单位要安排其下岗培训3—6个月,培训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如单位工作不需要,油田分公司将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对于符合上述解除劳动关系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不解除或暂缓解除劳动关系:

(一)(二)

(三)1、2、3、4、5、(一)符合退休、退职和内部离岗退养条件的员工,可以办

(二)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扑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暂缓解除劳动合同: 理退休、退职和内部离岗退养手续,不解除劳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在医疗期、孕期、产期、扑乳期满后解除。

1、涉嫌违法犯罪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2、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悬而未决的;

3、借用、租用油田住房、公款尚未还清的;

4、员工从事的重要工程、设计、研究项目或重要生产(工作)

5、给油田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作处理或正在被审查期间的。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考核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初步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油田分公司人事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提前第二十二条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应给予员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工适当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员工在油田分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连续工作时间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满一年工作时间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油田分公司人事处负责解任务尚未完毕,离开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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