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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现状(精选合集)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20-31802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10:32: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在上海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现状

1.在上海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现状

——以下言论仅代表维坤公司外资部个人观点,公司不对个人言论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维坤公司的July zheng保留对此篇文章的版权和转载权,未经July个人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和粘贴此篇文章的任何内容,July保留对此文章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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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 公司咨询师之前在2005年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内容是“在上海设立外资贸易公司的现状”,由于时间已经推移到2006年,新公司法也开始实施,很多情况发 生了变化,我觉得有必要进行一下更改,让各位获得最新的信息。此文章主要针对“外资贸易类”尤其是“批发、零售”两种业态进行阐述,由于篇幅所限,在别的 行业和业态描述较少。

正文:

由于国家商务部在2004年出台了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可见我们公司的网站:http://,从原则上来将,外商可以在中国大陆任何地方设立外商独资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和特许经营企业。

在 2004年出台的这项政策,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加入WTO之后的承诺,一步步走来,我们发现从2002年至2006年,很多行业和贸易方式正在逐步放开。虽 然政府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方式来进行审批——比如审批权要去北京商务部,对外资进入文化领域要“从严审批”等——我们公司已经接到来自合作伙伴和直接要求成 立外商独资公司的客户请求将近百件。

以下,我将通过注册地址、税收、时间、注册资金、难易度这几个角度来简单阐述一下。

一、注册地址:

在上海成立外商独资的贸易公司,外商可以注册在两个地方。

一、选择注册在外高桥保税区内

二、选择注册在外高桥报税区以外的上海任何地方。

在外高桥保税区内注册公司利弊如下:

利:

1、速度快,当地审批,2周拿到批准证书,一个月内拿到营业执照

2、简单,相关配套设施齐全(进出口代理公司、市场等)

3、对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型贸易企业而言,优势明显

4、税收相对优惠

弊:

1、付出较高的运营成本(比如在外高桥每年的虚拟房屋租金就要2万元RMB)

2、无分销权,将来的运营手续繁琐(不可直接贸易,需要通过国内的贸易公司转手)

3、地理位置过偏

还有些利弊,在这里就不一一列出了。

在上海市区(非外高桥报税区内)注册公司的利弊:

利:

1、可以拥有分销权(货物可以直接和国内的公司进行买卖)

2、无需特别的“地址使用费”

3、“注册地址”和实际“租赁地址”和“办公场所”地址一致,公司形象好。

4、报税、HR手续办理等方便,交通便利

弊:

1、办理时间长,需要2个月左右。

2、成立代理费相对比外高桥高一点

从 2005年12月26日起,北京商务部停止接收新的外资贸易类公司的申请文件,将审批权下放到各省属外经委。从2006年2月份开始,上海市外经委开始接 收企业申请设立外资贸易类公司的材料,从3月1日开始审批。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和特许经营企业都可以在上海本市审批,而无需去北京商务部。

二、税收:

外 高桥在2006年过完年后,推出最新的招商政策。1-2年内,企业所得税全面,3-5年内,所得税减半,5年后,所得税为15%。不过,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政策是有前提的。前提是,企业必须要在外高桥经营满期限,如果不到10-20年的经营期限就迁走或注销,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是要返还的。

非外高桥报税区的地方,比如在长宁、徐汇等一般的地方成立外资贸易公司,所得税为33%。针对营业税和所得说,当地政府都有不定的返税政策。力度虽不及外高桥来的大,但相差也不是很大。

针对浦东和浦西的所得说,具有消息称,就在近两年,很有可能统一所得税为26%。本人通过对中国税改的分析,估计在06年下半年到07年间,很有可能中国将起动最大的税改。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和降低所得税全国统一为24-26%。

三、时间:

一般而言,外经委审批需要1个月左右,办理营业执照等需要1.5个月。预计3个月内所有公司所需证照办理完毕。

进出口权和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额外的1个月办理。

四、注册资金

很多人问我外资注册资金的问题,大多数客户对这个问题特别关心。注册资金是可以使用的,可以用作租房、买设备、工资等。需要多少注册资金?原则是:够用、合理。

有几个方面影响注册资金的多少:经营范围、从事的方式、初期投资的预算等,具体需要多少注册资金,是需要我们对和您详细面谈之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做决定的。是一项系统的、综合的工程,融合了很多对行业的理解、政府的态度,以及我们自己的工作经验后才能得出的结论。

建议外资注册资金在14万美金以上(在25万美金以上通过的几率比较大)。

五、难易度

难易度,一看行业,二看投资方的资质。(当然,对外资客户来说,找一家有经验的代理公司也是相当重要的)

目 前国家对外资涉入物流、文化、广告等领域还是重重设限的,有的需要去商务部审批,有的需要获得特别的前致审批。流程繁琐、时间长。行业在放开过程中,政府 部门的人员本身也在学习过程中。对整个中国来说,要去旧出新,一切都需要时间的。目前中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邓小平说我们要100年 不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100年。而我们的改革开放从78年开始计也不到20年。我们的经济体制和整个社会运行机制都还远远没有完善。从制度的建设和公 务员的水平提高,从地方政府对国家政策的执行到行业的灰色地带,中国大陆还是世界经济最不自由的国家之一(在世界的排名在100位之后)。当然中国也是世 界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2006年GDP增长9.9%)。

希望各位看到我们做这行的艰难辛苦和中国的前景!

第二篇:设立外商投资公司详细程序(武汉)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

一、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部门:市工商局

提交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或者发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立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查询意见

4.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承诺时限

1.名称冠以“武汉”字样的,即办。

2.名称冠以“湖北”字样的,需网上报经省工商局核准,2个工作日内办结。3.新设立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先在当地登记机关现场查询是否重名(即办),后直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办理; 4.已落户武汉的企业,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收到按规定报送的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以下简《意见书》)中签署初审意见,企业持此《意见书》到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办理。

二、办理前置审批

(一)卫生局前置审批

武汉市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武汉市餐饮业卫生许可

武汉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武汉市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二)发改委前置审批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受理部门:市发改委

提交文件:

1.项目单位申请(其中含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

2.项目申请报告(应具备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 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3.中外投资各方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表;

6.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

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由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供)。

办事程序:

1.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2.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3.市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并确认申请报告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配套文件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环保局前置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设立

三、合同章程报批 申请部门:市商务局

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

一、必备材料(1)申请报告(2)《武汉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表》(正本)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改委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正本)

(4)工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企业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正本)

(6)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境外投资者合法开业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7)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正本)

(8)投资者经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或资信状况证明(正本)

(9)投资各方组成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正本)及董事、监事身份证件(复印件)(10)境外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证明(正本)(11)申请设立公司的法定地址证明(复印件)(12)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13)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

二、其它材料

(1)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类项目需提交《武汉市利用外资项目土地环保备案表》

(2)投资者以固定资产出资的,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属国有资产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

(3)凡需进口设备应根据项目核准文件及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进口的全部进口设备清单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的,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5)凡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提供授权书

(6)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文件、材料

(7)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

1.办理时限请见具体办理流程

2.申报者应按照有关参考格式文本的内容要求另行编制打印申报材料 3.所有申报材料须用A4幅面打印,(预留左装订线)

4.提供的复印件须清晰无误地用A4幅面纸复印,审批机关有权要求提供原件核实 5.需签名的文件须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签署 6.如委托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出具正式的委托书

7.所有申报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企业设有董事会的是指董事长;外资企业不设立董事会的是指执行董事;另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回乡证、护照、永久居留证

办事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通则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7号)10.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12.湖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1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二)必备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原件 2.《武汉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表》(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原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改委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原件

4.工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合作企业合作合同、章程及附件、外资企业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6.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境外投资者合法开业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7.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注: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8.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原件 9.投资者经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或资信状况证明

原件

10.投资各方组成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董事、监事在对应名单上签字)(原件); 投资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原件)及董事、监事身份证件和个人简历(复印件)11.境外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证明

原件 注: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中未能明确反映其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由其董事会决议指定一位董事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12.申请设立公司的法定地址证明(注册地土地证、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3.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原件)

14.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

(三)其他申报材料

1.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类项目需提交《武汉市利用外资项目土地环保备案表》

2.投资者以资产出资的,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属国有资产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

3.凡需进口设备应根据项目核准文件及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进口的全部进口设备清单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的,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5.凡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提供授权书

6.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规定提交相应文件、材料 7.审批机构按现行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设立程序

1.需上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的项目:办理名称预核准(工商部门)---办理项目核准(发改委)--涉及专项规定的需办理前置许可---预审并转报(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初审并转报(市商务局)---设立审批(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办理外管、税务、海关等登记注册

2.需市商务局审批的项目:办理名称预核准(工商部门)---办理项目核准(发改委)--涉及专项规定的需办理前置许可---初审并转报(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设立审批(市商务局)---办理企业代码证(质监局)--领取批准证书(市商务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办理外管、税务、海关等登记注册 3.区商务部门审批的项目:办理名称预核准(工商部门)---办理项目核准(发改委)--涉及专项规定的需办理前置许可---设立审批(区商务部门)---办理企业代码证(质监局)--核发批准证书(市商务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办理外管、税务、海关等登记注册

4.开发区招商局审批的项目: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自行审批发证

二、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通则”办理

2.需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各项要求。

3.需《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方可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加注型外商投资企业 1.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通则”办理

2.需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方可审批(注:此规定的第六条不再执行)

注:

(1)若拟投资项目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且企业不要求享受外资企业待遇,则可直接去工商部门登记,企业性质为含有外资成分的国内企业法人;

(2)若企业要求享受外资企业待遇,且外资比例高于25%,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若企业投资项目属于限制类,则必须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四、外资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需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补充规定有关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2.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通则”办理,即:投资性公司投资视为外商直接投资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需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

2.需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事项一:武汉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申报者报送齐全的申报材料 2.审批部门向申报者提出初审意见

3.申报者将补充.修改后的材料正式申报 4.申报者领取批文

办事时限:自收到正式申报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

事项二:需上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 1.申报者报送齐全的申报材料 2.审批部门向申报者提出初审意见

3.申报者将补充.修改后的材料正式申报 4.申报者领取上报文件报省商务厅

办事时限:自收到正式申报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

事项三:开发区及各区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发 1.申报者报送齐全的申报材料 2.审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申报者领取批准证书

办事时限:自收到正式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事项四: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设备减免税申报

A.新设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向市发改委(外经处)申办生产设备减免税有关事项 B.新设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生产设备减免税申报

1.企业申报提供: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文件.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需进口的全部生产设备清单 2.企业领取向省商务厅申报的申报函

办事时限:自收到正式申报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

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部门:市质监局

一、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1.《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非中国籍公民提交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回乡证)及复印件

4.行政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分支机构变更提交上级公司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公司提供外商企业批准证书 所有复印件,请使用A4大小纸张进行复印。

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新企业 1.《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表》

2.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 3.董事会成员名单

4.董事长身份证原件(非中国籍公民提交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回乡证)及复印件 5.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接受申报企业相关资料,进行预审核并收取费用(交收费中心)2.内部循环:上机查询;复审;录入;出证、卡

3.窗口发证:由窗口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限内颁发证、卡

五、办理批准证书 申请部门:市商务局

一、必备材料

(1)区外经局下发的合同章程批复(2)《武汉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表》(正本)(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

(4)工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企业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正本)

(6)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境外投资者合法开业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7)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正本)

(8)投资者经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或资信状况证明(正本)

(9)投资各方组成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正本)及董事、监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境外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证明(正本)(11)申请设立公司的法定地址证明(复印件)(12)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

二、其它材料

(1)中方投资者以国有固定资产出资的,须提供资产评估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

(2)凡需进口设备应根据项目核准文件及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进口的全部进口设备清单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的,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4)凡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提供授权书

(5)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文件、材料

(6)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

1.办理时限请见具体办理流程

2.申报者应按照有关参考格式文本的内容要求另行编制打印申报材料 3.所有申报材料须用A4幅面打印,(预留左装订线)

4.提供的复印件须清晰无误地用A4幅面纸复印,审批机关有权要求提供原件核实 5.需签名的文件须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签署 6.如委托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出具正式的委托书

7.所有申报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企业设有董事会的是指董事长;外资企业不设立董事会的是指执行董事;另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回乡证、护照、永久居留证

六、办理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 申请部门:市工商局

企业需要提交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击缶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3.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一致。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10.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的执照复印件。房屋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以下房屋使用权证明:房屋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租用军队房屋,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住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住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住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当地政府文件等;如果住所的房屋系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与房屋产权证明上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提交出租方名称改变或延变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为转租合同,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

房屋用途应为非住宅,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凡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行业的市场主体。对未经相关有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和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从事其他行业经营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相关工商登记。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此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此项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机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4.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第三篇: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提交的材料规范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BEIJING S&P(SHANGHAI)LAW FIRM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限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或负面清单项目的企业)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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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BEIJING S&P(SHANGHAI)LAW FIRM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3.其他有关文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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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青岛外商投资公司设立联合审批

青岛外商投资公司设立联合审批(无前置审批或已获审批)

杨松伟律师收集整理

一、基本程序

首先,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办理工商、公安、税务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刻章备案、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最后,统一缴费办理证照。

二、所需材料(两类25种材料)

执照类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文件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6、董事监理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法定代理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8、验资证明

9、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证明

10、公司住所证明、11、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授权委托书

等等

代码证、刻章备案、税务登记类

1税务登记表

2、注册地址证明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4、验资报告

5、相关人员身份证明

6、跨区纳税人文件

7、改制企业文件

8、房屋产权、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

9、商务部门设立证书

10、公章刻章登记表

11、其他文件

等等共11种文件

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 杨松伟 整理 ***

2011-8-22

第五篇:设立外商投资公司所需资料清单

资料清单

需要外方提供的资料:

1、投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中国委托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件。

2、投资外方资信证明。(外方注册地银行出具)

3、外国法人投资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外商各位董事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其他所需资料:

1、公司章程(投资方法定代表签署并盖公章)

2、公司合资合同(外商合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要,投资方法定代表签署并盖公章)

3、申请书(投资方法定代表签署并盖公章)

4、投资者承诺书

5、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盖章签字)

6、公司董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委派书和总经理聘任书

7、新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董事会成员名单(或执行董事名单)、监事名单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环保、消防等部门前置审批文件(若需要)

12、可行性研究报告(若需要)

12、所有材料的清单一份

13、其他资料

在上海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现状(精选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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