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采矿权收回制度初探
摘要:对于采矿权的收回制度,法律上还存在着空白,这也直接导致了一些恶性事件的产生。本文首先明确了采矿权的性质,然后从经济法和环境法的视角出发探讨了采矿权收回的主要情形、收回制度中的权利义务结构以及收回制度的落实途径,以期初步构建采矿权收回的实体性制度。关键词:采矿权 收回 采矿权出让合同 引言陕北地区油田在十几年前被称为“鸡肋”。这块油田地点分散,储量小,油层低渗透,埋藏浅,属于低效油田。1994年4月,中石油与陕西省政府签订协议,划定一定的区域由陕北各地方政府组织开发石油。由于各县钻采公司亏损严重,无力组织开采,地方政府出台了“谁投资谁受益”的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者以联营形式进入石油开采。大量资金涌入后,石油工业快速发展起来。90年代后期,中石油勘探发现,陕甘宁盆地油气储藏量为190亿吨,9万平方公里陕北斜坡占到其中80%。1999年,世界油价上涨,昔日的“鸡肋”也变成了美餐。在这种情况下,中石油与陕西经贸委展开了一场油田“争夺战”。2003年初,在中央没有明确表态的情况下,陕北地方政府采取了突然袭击的方式,“先接管,后清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收回了油井。在油田被收回之初,地方政府未给农民投资者任何补偿;后来在北京学者、律师的关注与呼吁下,才提出给予油井价值20%的补偿,补偿按产量计算,采油设备及采出来未及交售的原油均不在补偿之列。陕北油田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政府在采矿权收回方面的任意性,而就我国现行的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来看,法律除了规定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几种情形之外,对采矿权收回基本没有做相应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这类恶性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的缺位所造成的。为此,本文主要探讨采矿权收回的实体性制度之构建,以求能在理论上对现实作出一定的回应。
一、前提性问题——对采矿权的定性采矿权作为矿业权的一种(矿业权还包括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学界对采矿权的定性问题始终存在着争议,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采矿权的性质主要出现过行政许可说、发现权说、债权说和物权说等四种学说,随着采矿权内容的逐渐明晰,物权说目前基本已经成为学界的主流学说。对于物权说,又有用益物权说和准物权说。前者认为采矿权是在矿产所有权基础上对矿产资源这一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王利明教授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就将采矿权明确规定在用益物权一章中;后者则认为,鉴于采矿权的物权属性及其客体不特定性、权利构成的复合性等,采矿权应当属于一种准物权,国家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准物权。无论是用益物权说,还是准物权说,其共性在于都认为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他物权。承认矿业权的这种性质,对于实践是有重要意义的,而作为本文探讨的基础,矿业权之他物权性的意义主要在于使产权及其效力得以明晰。一方面,由于体现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合同是以静态的财产权为基础的,因此从静态意义上明确这一特殊的财产权,是后文讨论采矿权出让合同之基础;另一方面,在法律效力上,他物权的效力是要优于母权的,由于采矿权是由矿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因此采矿权的效力要优先于矿产资源所有权,这就要求政府不得任意以“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为借口来收回采矿权。
二、采矿权收回的情形采矿权收回情形作为采矿权收回制度的核心部分,对其探讨必须从采矿权乃至整个矿产资源法体系的性质和理念出发。对于采矿权,一方面,在采矿权的有偿出让中,政府与采矿权申请人是通过平等协商来进行采矿权的出让的,出让方不能利用行政职能强迫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双方不存在管理与服从的关系;另一方面,采矿权出让,特别是采矿权的收回(尤其是其中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不可避免地体现了政府的意志,反映的是行政职权作用于他人权益的法律形式。同时,由于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在讨论相关问题时需要更多地考虑有关的公共利益。可见,采矿权其实是一种公私因素交融的权利,或者说是公法化的私权;而矿产资源法也体现了公法和私法的融合。实践证明,传统的民法或行政法都无法有效地对这类现象进行有效地规范,无法平衡协调好公与私的关系,因此必须从经济法和环境法的视角 出发,运用其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综合调整等原则和方法来对采矿权收回的情形进行应然性的探讨。
(一)因吊销采矿许可证而收回采矿权的情形吊销采矿许可证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在我国《矿产资源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且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将采矿证倒卖牟利的;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和四十四条)。在1998年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以下三种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然而,这些规定一方面不甚完整,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制度;另一方面则是特别性规定较多,很多应当进行一般性适用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只规定于某特定的矿产领域(如煤矿)。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矿产资源立法中,在以下情形中可以一般性地考虑适用吊销采矿许可证这一处罚方式: 1.劳动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这是基于我国矿产开采技术落后,安全意识淡薄的国情而应当规定的。矿产开采过程中一般都会直接涉及到人身安全,加强对劳动安全的监督和保障,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从现行的规定来看,我国只是在煤矿领域强调了这一安全性要求,应该将这一要求一般性地适用于各类矿产资源的开采。当然,这也需要设定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条件的标准以供参照执行。2.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也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个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如果说第一种情形是属于事前的控制,那么这一情形则属于事后的处罚。在矿产资源法中规定这一情形可以与刑法中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相衔接,构建一个完整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处罚体系。3.在开采过程中严重破坏自然环境这是从增强采矿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出发而应当规定的。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应在采矿权法律法规中对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保护环境、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等义务及其应达到的标准作具体规定,使其在技术上能够量化,在监督中便于操作,在环境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时吊销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这样可以减少采矿权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和进行逆向选择的动机,从而使道德风险和矿产资源开发的负面效应得到控制,使采矿权成为有益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物权”。4.其他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前述几种列举的可以考虑适用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形,是鉴于我国的现实国情而应当强调的。其他相关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比如通过贿赂获得采矿许可证、走私矿产品以及法律已有规定的如倒卖采矿许可证等行为,都可以纳入到适用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当中来。在立法上如何规定则涉及到对整个社会形势的把握、政策的选择以及立法技术的问题。吊销采矿许可证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方式,在吊销原采矿权人的许可证后,法律应当规定原采矿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关于这一点,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有规定:“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设定吊销许可证的情形更多的是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并注意平衡协调各方的利益,这也反映了经济法和环境法的产生的缘由及其生命力之所在。吊销采矿许可证作为一项公权力,其设定和行使应当严格遵循法定和控权的原则,故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不得另外约定政府(出让方)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二)非因吊销采矿许可证而收回采矿权的情形由于现行法律对于采矿权收回的规定主要只涉及吊销许可证这类处罚性质的方式,非处罚性的收回则基本属于法律的空白区域,前述陕北油田事件也正是由于非处罚性的采矿权收回而导致的,因而对这方面的探讨更加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参照已有的自然资源立法和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期满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采矿权为有期他物权。采矿许可证一般都规定有一定的采矿期限,如果期限届满则需要办理延续登记。如《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以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准;需要延长服务年限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然而,现行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对发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形时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这方面,笔者认为,具体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间和续期申请期间由各部门或地方依照实际情况规定,但对期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时的处理方式则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在此情形下,一般是由有关机构注销其采矿许可证,要求原采矿权人停止开采;由于原采矿人已经没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进行开采,并不是吊销其许可证,而是应当依照无证开采进行处理。
3.采矿权人放弃或推定其放弃采矿权采矿权人放弃采矿权,是一种明示的表示,即主动向有关机关申请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推定采矿权人某些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是放弃其采矿权的意思表示。法律推定某些情形下采矿权人放弃其采矿权,有利于盘活并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减少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推定的情形主要是采矿权人一定年限内不行使其采矿权。这一年限具体应规定在多长,可以因矿种和地域而异,建议可以将其交由各部门和地方根据时间情况来规定。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随着采矿权流转(转让、抵押等)立法的逐步完善以及采矿权二级市场的建立,采矿权人放弃或推定其放弃采矿权的情形可能会越来越少出现。
包括 :
(一)知情权这是知情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在采矿权收回制度中的延伸。由于采矿权的收回关系到原采矿权人的重大利益,而政府在此过程中对信息的垄断地位造成了被收回人的信息差势,因此有必要使被收回人知悉有关信息,其要义类似于在市场交易当中针对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通过设定商家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而在这两者之间讲行的一种利益衡平。被收回人应当知晓的信息包括被收回人的权利和义务、被收回的原因及依据、相关工作人员、调查和检查的过程和结果、有关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等。政府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的方式通知被收回人,告知其有关信息。
(二)陈述和申辩权赋予被收回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利于改善其弱势地位,同时也是保障被收回人其他权利的需要。政府对被收回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果查证属实,应当撤回其收回行为。被收回人不仅可以就采矿权收回的实体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对程序性问题(如侵犯其知情权等)提出异议和申辩。
(三)一定条件下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制度不仅在事实调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为当事人提供了平等参与机制、有利于对政府进行监督,同时也是对被收回人知情权的保障。但由于举行听证需要较大的成本,因此不宜赋予所有被收回人听证权。可以考虑主要以矿产规模和收益为标准来决定被收回人是否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规定因某些情形(如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收回采矿权时被收回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有关的矿产资源法应当对非因吊销采矿许可证而收回采矿权的听证程序进行规定,或者准用《行政处罚法》对于听证程序的规定。
(四)一定条件下要求补偿的权利这主要是针对因公共利益而使采矿权被收回的情形。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收回行为,使得一部分人或个别人做出了特别的牺牲,这种牺牲应由社会全体来做出补偿,以体现社会公平负担之原则,实现法律正义之思想,从而达到私有财产权益与公共利益和平相处的目的,这是对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收回采矿权的被收回人进行补偿的法理基础,也是赋予这些主体求偿权的法理基础。明确赋予这些主体求偿权,有利于维护这些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平衡协调公私利益。
(五)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被收回人如果不服有关机关的收回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是法律为确保被收回人能得到相应救济而应当赋予被收回人的权利。
(六)其他权利被收回人的权利主要还包括举证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要求答复的权利、作为采矿权出让合同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合同权利以及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等。当然,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的,概括而言,被收回人在收回中的义务主要是配合协助收回人正常行使有关权力、服从收回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作为出让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等。
四、采矿权收回制度的落实
(一)直接通过法律的规定将采矿权制度法制化、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是确定和落实该项制度的最强有力也是最主要的途径。因此笔者建议在矿产资源法中单独地规定采矿权收回制度,以与采矿权的取得制度形成对应,完善整个矿产资源法制。具体而言: 1.在总则部分应当明确采矿权的权利属性,明确这是采矿人享有的一项绝对性、排他性的权利,这不仅是构建完善的采矿权取得和收回制度的前提,也是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2.关于采矿权收回的情形,它是收回制度的实体核心部分。可以考虑将两大类情形进行不同的立法处理,即:由于吊销采矿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处罚,因此,因吊销采矿许可证而收回的情形可以根据需要而规定于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部分;而非因吊销采矿许可证而收回的情形则可以以列举+其他的形式规定于采矿权收回制度部分,以增强制度完整性和操作性。3.关于收回的程序,可以考虑分为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补偿程序等几个子部分进行规定,在程序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程序的合理性和平等性、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对被收回人权利的赋予及保障等。
(二)通过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如前所述,通过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采矿权将会是采矿权出让的主要方式,因此,通过采矿权出让合同来对收回情形依法进行约定也将会是落实收回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实践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法律适用等多有争议,可以预见的是同样的问题也会出现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之中,因此,有必要先对采矿权出让合同进行定性,进而明确其法律适用及权利义务配置等问题。无论将采矿权出让合同定位为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都有失偏颇:如果将其归为民事合同,则无法解释这类合同中直接体现的政府意志甚至政府的主导性作用,以及更多的公共利益考量;如果将其归为行政合同,则无法解释合同当事人在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对价,及其对经济规律的遵循和体现。这类特殊合同的出现实质上是社会经济、国家职能以及法自身发展的逻辑结果。有学者将这类合同定义为政府商事合同或曰经济合同,即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基本条件由政府确定;政府机关作为合同一方,同时又是合同履行的管理监督人。这类合同的定性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虽然目前我国对政府商事合同或经济合同没有一般性的专门法律,但政府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是遵循特别法规定→民事合同法的模式,具体到采矿权出让合同,即首先适用采矿权收回制度等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合同法则兜底适用。由于采矿权出让合同作为一种政府商事合同在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事合同法,采矿权的出让机关是平等、独立的合同当事人,因此采矿权出让合同对收回制度的落实主要是通过合同双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平等、自愿协商来实现的,比如双方约定受让方如果不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开采矿产的,出让方(政府)可以提前收回采矿权。结论陕北油田事件所暴露出来的制度的缺失是笔者写这篇文章的初衷,本文在明确采矿权他物权性质的前提下,通过从经济法和环境法的视角探讨采矿权收回的主要情形、收回制度中的权义结构以及收回制度的落实途径,试图初步地建立一个采矿权收回的实体制度架构,以期抛砖引玉,希望可以有更多的学者对采矿权乃至渔业权、水权等的收回制度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探讨,为形成良好和谐的矿业秩序作出理论上的回应,从而使理论与现实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
第二篇:采矿权
采矿权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竞争方式审批;二是通过提出申请方式审批设立采矿权。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一、采矿权设立
(一)采用竞争方式审批采矿权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时,采矿权申请人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方可获得采矿权。
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探矿权证时,客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注意:资料请按下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图件格式为JPG)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注意: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后保存,形成电子报盘,与其它资料一起上报.探矿权报盘软件请到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附电子文件1份);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5.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1份);
8.交通位置图(1份)(附电子文件1份);
9.电子报盘(1份)(附电子文件1份);
10.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1份);
11.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附电子文件1份)。
组织探矿证申报资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探矿权报盘软件请到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
二.上报的资料分两种:一种是打印装订件;另一种是电子文件.两者要同时准备.只有打印装订件是不合格的;电子文件中没有探矿证报盘也是不合格的;
三.以上所指”附电子文件”是指扫描件.也即以上资料除按照以上要求打印装订外,还应将以上所有资料扫描成电子文件(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图件格式为JPG),并将电子文件放在u盘或者移动硬盘或者光盘上报……
第三篇:收回辞职信
收回辞职报告的申请
本人于2015年4月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因当时个人自身原因,计划辞职,留出更多时间照顾家庭,现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在工作与照顾家庭上自己可以协调好,所以请求收回辞职报告。本人已经过深思熟虑,对因此给单位带来的麻烦深感抱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努力,勤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请领导批准!此致
敬礼
申请人:林
2015年4月27日篇二:辞职信模板
员工辞职信范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
首先致以我深深地歉意,怀着及其复杂而愧疚的心情我写下这份辞职信,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纯粹是出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发展!
家中父母岁数大,家里小生意没人接管,多次强烈要求回家帮忙。然而在广州没什么建树,每月的工钱也不够自己花,工作了还要问家里人要钱,愧疚于心。广佛地铁的开通,广佛同城的理念,让我看到的是商机。还有政府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而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放宽政策,深深的触动着我。
离开这个单位,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但是我还是要决定离开了,我恳请单位原谅我的离开,批准我辞职。
同时,很荣幸曾身为xxx公司的一员,能有机会在这里工作学习,不胜感激!衷心祝愿所有在xxx辛勤工作的员工工作顺利,事业有成!此致
敬礼!部门 xxx 辞职人: xxx 时间: 2009 年6月 15日
辞职信范文网
工作两年员工的辞职报告
2013-10-26 21:14:51 点击:152 0-敬爱的各位领导,自200x年年底入职以来,我一直都很享受这份工作,感谢各位领导的信任、栽培及包容,也感谢各位同事给予的友善、帮助和关心。在过去的近两年的时间里,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两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当然,我也自认为自己在这两年的工作中做出了自己的最大努力。
但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最终选择了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希望能于今年9月30日正式离职。希望领导能早日找到合适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我会尽力配合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业务的正常运作,对公司,对客户尽好最后的责任。
希望公司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辞职人:yjbys 优秀员工的辞职报告范文 2013-10-18 23:05:49 点击:129 0-公司领导:
在递交这份辞呈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由于我的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当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公司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由于对重托、厚望实在觉得力不从心,能力有限有负重望,回首往日,不能为济源堂立下彪炳功劳,实在汗颜,愧疚至深,无法面对。各位领导多年的栽培,无以为报。
思想顾虑重重,辗转反侧,彻夜难眠,时考虑公司及个人的发展,曾迷失方向,幸亏有公司领导指点,少年志壮,也雄心勃勃,誓言旦旦,对未来作好了规划,可却事与愿违,总觉困难满途,现在觉得身心疲累,虽有激励之言,却不能一时悟醒,为免影响公司的发展,提出辞职申请。
感谢诸位在我在公司期间给予的信任和支持,能有今日之日,深感感激。
此致
敬礼!辞职人:yjbys 公司员工辞职信范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想对您说声谢谢,在工作上您多年来给予的信任和关照,让我在任何时候内心都洋溢着感激之情。
回顾这几年的工作情况,我深深觉得能得到您的赏识进入xx工作是我莫大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在生活和工作中,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一直是我自信而积极的源泉和动力。在公司工作几年里,我受益良多:无论是从财会专业技能还是人际关系处理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提供的发展平台和锻炼机会。我很希望自己能够发挥最大的努力,全身心地投入工作,这才是对公司对您以及对我自己的负责。但我发现自己对于从事xx行业工作的兴趣已经减退,目前的状况下要圆满完成公司的托付我已经开始有心无力。所以我决定提出辞职,请您支持。
对于我此刻的离职我表示诚挚的歉意,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衷心希望还能获得与您共事的机会。我会在递交辞职报告后一到两周内配合公司安排的工作交接再离开公司,把因为自己离职带来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成立至今创造了很多优秀的业绩,持续地在发生可喜的变化。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我感到痛心遗憾。真心祝愿公司的规模不断地扩大,业绩不断地提升,也祝愿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此致 敬礼!xxx 【yzx小编为您推荐更多相关内容】
公司一年员工的辞职报告
2013-10-16 15:24:27 点击:183 0-尊敬的经理(或公司人事部):
您好!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我来公司也快一年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xx公司的一员。在公司工作一年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与技能,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处于良好的态势。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在这样的良好环境中,工作和学习的机会。但是我因为个人原因需要辞职,因我新购房屋在城南,到公司的距离超过15公里,每天往返公司的时间超过3个小时,这对我的工作已造成不良影响,(离职原因也可以写成:因本人身体的缘故,需回家调养,希望不要因为我的个人原因,影响了工作的进展。)因此,我不得不忍痛离开热爱的岗位。
我希望在xx年x月xx日之前完成工作交接,请领导安排工作交接人选。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站好最后一班岗,我所在岗位的工作请领导尽管分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做好应该做的事。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公司以后事业蓬勃发展。
此致
敬礼!辞职人:yjbys篇三:员工辞职申请能否撤销
员工辞职申请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鞠某于2010年9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表示同意,但要求其按规定继续工作30天。两个星期后,鞠某又向单位表示不辞职了。单位因已经着手安排人员接替鞠某的工作,并开始进行工作交接,故拒绝接受鞠某撤销辞职的申请。双方遂发生争议,鞠某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鞠某声称,辞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尚没有实质性完成,劳动者有权纠正自己的行为。而单位则辩称,提前30天辞职对劳动者来说是义务,不是权利,因此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申请。而且根据《民法》中合同成立需要要约承诺的观点,用人单位收到辞职报告后表示同意,双方即已经就劳动者辞职一事达成合意,因此劳动者不得单方决定撤销。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这30日内是否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辞职决定。这个需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是可以撤销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书面签收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者没有针对劳动者的辞职信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就意味着在30日的预告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此时劳动者提出撤销辞职,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依旧是可以撤销的。
也就是说,在预告解除期内,劳动者应该配合公司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及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该在30天内为员工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工资结算等。但同时,也应该允许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就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进一步的谈判协商。如果经单位挽留,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需撤销辞职决定即可,而不必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2、如不能协商,则不能撤销。因为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劳动合同解除权一般只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方式行使,并且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了对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此时,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不可以撤销。
只有在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送达之时才可以撤回。因为在该意思表示已经发出但还没有送达相对人之前,或者是刚刚送达相对人时撤回的通知也同时送达,相对人此时并不知情,形成权的行使对相对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可以撤回。
而就本案而言,鞠某在提交了书面的辞职信后,在30天的预告通知期内又提出撤销辞职的请求,此时如果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出于挽留考虑而对鞠某辞职有异议,这种异议可以是明示,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表示,那么,鞠某则可以撤销辞职决定。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无上述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拒绝接受鞠某提出的撤销辞职决定的请求并无不当,其有权要求鞠某在预告解除期内,继续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交接的义务。据此,仲裁委和法院都对员工的请求不予支持。篇四:致领导的辞职信
致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的信
尊敬的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 您们好!我怀着忐忑不安和非常沉重的心情,给您们写这封离别信,这也是万般无奈之举。然而,我又不知从何说起。能花点时间看完这封信吗?
首先感谢董事长,感谢公司给了我一个展示自我的机会和平台,感谢董事长、感谢公司三年多来对我的信任。
从入职的那天起,我就把自己全部交给了公司,给自己明确了工作方向,树立了奋斗目标:拥护公司章程,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把自己力所能及的能量发挥出来,为公司发展增效。我是这样想的,更是这样去做的,兢兢业业,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走到了今天,我已经做到了。虽然没有做出大的成就,但我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了,难啊。
然而,事与愿违,老天非跟我过不去,一年发生一件事,都是意想不到的事。2011年发生了员工为了私利,采用不正当手段,明争暗斗,甚至不惜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打着公司的旗号,谋取私利,是公司的声誉蒙受损害;2012年发生员工诈骗用户入户安装费(32000元),挪用公款(741元),同样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2013年7月,维稳期间,发生值
班人员、带班干部全部睡岗被乌什县政法委查处通报......发生这三件事情,我非常心痛,对我的打击很大,我无地自容,都没脸见您们。我曾2次想递交辞职报告,终因工作任务未完成,目标未实现而收回。特别是后两件事,那是完完全全不应该发生的,一个是违法的,一个是违反政令的,我没想到我的员工会做违法乱纪的事,更没让我想到的是我的员工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实事求是地说,我对后两者的工作是非常重视的,也是做得非常扎实的、细致的。这都是我太过相信自己的员工的结果。公司给乌什县“7.3睡岗事件”定性为是一起管理责任事件,这是公司给我的鞭策,也是对我的激励,作为乌什县分公司负责人要时刻紧绷安全这道弦。
“7.3”睡岗事件,公司进行了责任追究和处罚,引发了一连串后续问题,被解职辞退的员工将矛头直指我身上,对我进行人生攻击、诬陷,所举报的问题有的偏背事实,有的纯属子虚乌有,就连经过班长(含他本人)、站长、主任协商、讨论,又在周例会上经员工讨论通过的事情,也作为举报材料诬陷我(我和他没有一点利益纠葛、更没有一点个人恩怨、矛盾,相反我对他们照顾尤佳,可以说比对其他员工更好),试想,他的用心何在?目的何在?仅仅是把我扳倒而已?恐怕没那么简单,背后隐藏更大的阴谋。
作为一个部门负责人,哪些事该做,哪些是不该做,哪些事情传播到员工,哪些事情传播到管理人员......这一点还
没糊涂吧,如果这都不能把握,还能当这个部门的负责人吗?一些区区小事既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也不侵占员工的利益,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还不能做主处理吗?
我承认,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我没有及时向公司第一责任领导汇报,主要是基于公司领导繁重的工作怕受到干扰,分散领导的工作精力,另一个后顾之忧就是怕影响分公司年终目标考核。因此,我的这个想法是自私的,也是完全错误的,这个教训是深刻的,我也为之付出了沉痛的代价。这也是我工作近30年首次犯下的错误,更是我短暂人生中的一个污点。这个污点,对我来说是刻骨铭心的,教育和启发是极大的,我会把它作为一种动力,修正人生航行的坐标,提高对人和事物的辨别能力,处理能力,做任何事必须多长一个心眼。
造成今天这个局面,不是我所想要的结果,更不是董事长、周总您们所要的结果,我真诚地向您们道声“对不起”。我能成为浩源的一员,感到非常荣幸,我能为浩源在乌什县的发展壮大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我感到骄傲和自豪,我已做的最好了。
从分公司成立、建设、发展我是亲历者、见证者,除我之外,我下面的员工没有一个人有资格给我说三道四。从一块不毛之地变成绿郁葱葱的标准化站场,从当初日销售量3000立方至现在日销售量13000立方,城镇居民天然气使用基本覆盖(除廉租房),这一切,我也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和
辛勤的汗水,这一切,没有我家人的100%的支持,没有县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关照,没有员工的努力是不可能取得这么好的成绩。在这里,我感谢家人的大力支持和无私奉献,没有家人的支持,我不可能一年365天,天天在站场呆着,忘我地工作,尽心尽力的工作,说个不好听的话,我把家当成了一个饭馆、旅店。我感谢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给予分公司的支持和关照,没有他们支持和关照,我们的经营会受阻碍,没那么顺畅。我感谢我原单位的领导,没有他们的支持,我们的业务发展不了这么快,汽车销气量完成不了,经营目标就实现不了。我感谢员工,他们克服种种困难,始终坚守在岗位,他们辛苦了!尊敬的周董事长、周总,我的心情很乱、很复杂,到现在为止,我都不知道向您们说明了什么,我为公司的付出不想再做过多的说明和陈述,最后我想说的是,公司对我的处理,我没有意见,诚恳地接受,至于被辞退的员工及家人的后续举报、诬告我的不良事件,对我人身造成的不良影响,我需要时间,用法律手段向陷害我的人讨回公道,所以,对我的过错,对我管理出现的问题,我已得到您们的原谅和宽恕,我只恳请您们给我放“长假”,以便处理近期发生的一些琐事。
以便回来后好投入工作。2013年7月28日篇五:辞职信 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 2012-12-31作者: 未知来源: 劳动争议咨询中心
分享到:0 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她一气之下于2009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接受辞职的答复。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职请求。深感懊悔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她认为,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公司发出的这一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那么,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辞职申请以什么形式最合适?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观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 “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
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
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
人才市场报法规版曾经不止一次说过电子邮件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应。在上期的法律版也谈到交上去的辞职报告是否能收回的问题。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案。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的依据。
37岁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在做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我已经决定今天辞职,并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将手头的工作移交。”
这家外资贸易公司起先对她的辞职请求未作答复。可在当年7月10日,公司却向周女士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您6月5日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将为2003年7月12日,您的薪金支付到2003年7月15日为止。” 此后,周女士反悔了,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述那家外资外贸公司恢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继而,周女士打起了劳动官司,她认为:“在向公司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后,鉴于公司一再口头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诚意所感动,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岂料公司方突然后发制人,单方面终止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的决定,使自己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原告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同时,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电邮发送辞职信一般是没有效的,一般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劳动者辞职,最好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
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四篇: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收回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收回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食品经营单位严格依法加强对超过是保质期和回收食品的管理,确保做到: 一,及时自查清理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持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多频次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下架箱,下架区)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二,依法回收销毁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关于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三,建立台帐备查
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帐,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篇:收回选票报告单
收回选票报告单
主持人:
今天 选区选举大会实发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的选票 张,经开箱清点,共收回选票 张。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
总监票人:
总计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