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优秀范文五篇)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32666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6 04:31: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

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

工信计资[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发展,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以下称监理资质)认证工作,促进从业单位监理能力提高,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在监理资质认证中分步要求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下称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于2010年1月1日启动,2010年内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工程师人数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10号,以下称评定条件)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11号)有关要求减半执行,具体如下:

1、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8人;

2、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3人。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的要求如下:

1、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15人;

2、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6人。

三、对于2010年换证的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暂不要求。

四、请各地方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做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及时通知资质申请单位按照调整后的资质管理要求准确填报有关资料。相关表格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teniu.cc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监理单位 资质 认证 补充 通知

抄送:部内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电子四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009年12月15日印

第二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

一、项目名称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

(3)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4】010号)

(4)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

(5)关于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可视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通知(信计资【2005】007号)

(6)关于当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计资【2005】001号)

(7)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9号)

(8)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工信计资【2009】15号)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条件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部临时资质和地方临时资质)部临时资质申请条件:

1、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原则上成立一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二年以上,企业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2)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是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近三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收入总额超过300万元;

(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失误以及因监理不当造成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损失引起的重大投诉,没有重大法律诉讼。

2、业绩

(1)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在9个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投资总值1000万元以上或5个投资总值400万元以上项目,且这些项目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至少包括实施阶段监理;

(2)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超过1亿元(注);(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合同总额不低于400万元,其中包括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应占70%以上;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监理项目,须取得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4)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3、监理能力

(1)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体系,有明确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领域,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完善的监理技术规范;

(2)建立了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

(3)已建立较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4)已建成较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有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软硬件环境,能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信息系统检测分析等工具软件和仪器设备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检测和鉴定(可借助第三方测试机构)。

4、人才实力

(1)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获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不少于15名;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3)有熟悉主要业务领域业务的高级专家或有良好的外部技术协作体系(包括专业技术专家库),能够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5)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地方临时资质申请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原则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一年以上,企业不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2、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经济状况良好;

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个数在6个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投资总值300万元以上或4个投资总值150万元以上项目,且这些项目至少应包括实施阶段监理;

4、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监理项目,须取得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

5、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并能有效实施;

6、有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软硬件环境,能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信息系统检测分析等工具软件和仪器设备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检测和鉴定(可借助第三方测试机构);

7、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获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不少于6名;

8、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3年,有专门的财务人员;

9、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10、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重大法律诉讼及重大投诉。

(注):项目主要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系统,但不包括不含信息系统的建筑工程中的弱电项目、通信工程项目、机电设备安装项目,也不包括未对工程实施监理的工程咨询项目以及关联项目(即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集成企业和设备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二)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

1、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且成绩合格。

2、符合以下学历及从业要求:

(1)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2年;

(2)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2年;

(3)专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相关工作不少于6年,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不少于3年。

3、参加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累计投资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承担并完成两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1份(提供书面和电子版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4、提供近三年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没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需提供单位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报表上需有财务报表填写人、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财务如有亏损及其他情况,则另附说明;

5、已完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中请提供项目投资总值最大(部临时资质5个,其中首先在合同额居前10位的项目中选择2个最能体现企业技术实力的典型项目,再提供3个除典型项目外的合同额最大的项目;地方临时资质4个)至少应包括实施阶段监理项目完整合同的复印件(必须包含合同签订方、签订时间、项目投资额、监理合同额、监理周期等主要条款)和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6、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任职、劳动合同、学历与学位、职称、业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1)劳动合同有效期页和签字盖章页;

(2)本科(含)以上学历人员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3)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8、已完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中选择其中一个典型监理项目,提供该项目全部文档材料,主要应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及备忘录、工程设计和计划的报审审批单、监理月报(周报)、监理日志、监理各阶段和最终总结报告、工程检测记录和报告、工程款项支付证书等(只提供电子版)。

(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件、学历学位(申请表中填写应与认定条件一致)、职称、现任职务、劳动合同等证明;

3、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资格名称为信息系统监理师)复印件;

4、提供2个或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投资总值的和在500万元以上必须是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人须是项目的参与者;提供验收报告并出具申请人为项目参与者的相关证明(项目验收签字、监理项目人员名单等)。

5、提供一张1寸的大头照片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

1、部临时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单位向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资料;

●第三方资质评审机构出具的资质评审报告。

(2)地方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部资质办。

(3)部资质办对地方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和程序审查。

(4)部资质办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资质申请进行审批,做出许可决定。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地方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

2、地方临时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单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资料;

●第三方资质评审机构出具的资质评审报告。

(2)地方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地方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报部资质办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3)部资质办对地方主管部门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备案。若有异议反馈至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

(4)对通过备案的资质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当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及附件(以下称申报材料):

(1)监理单位出具上报地方主管部门的函;(2)申报材料(附件提供复印件,原件供地方主管部门审查);(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单位申报汇总表》。

2、地方主管部门接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内容: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申请人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并将审查结果报资质办。同时上报以下材料:(1)地方主管部门出具上报部资质办的函;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报汇总表》和《监理工程师备案登记表》;

(3)监理单位申报材料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单位申报汇总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审批,并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审批时限

1、部临时资质每半年一次;地方临时资质每季度一次;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每月一次。

二、延续、变更、补办程序(一)延续程序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二年。

2、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换证)的,单位应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请资料,换证流程、申请单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与新申报的基本相同。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换证)的,持证人员应当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部资质办提出延续申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变更程序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部资质办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初审意见;(2)证书变更申请表及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1、补办程序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向部资质办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证书补办申请表;

(2)指定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颁发相应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政府不收费,第三方资质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情况协商评审费。

十、联系电话: 010-68207242;010-68207243

第三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项目名称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依 据

第412号)

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

一、财务状况良好;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三、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四、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五、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办理条件 理;

六、甲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乙级不少于15名,丙级不少于6名;

七、甲级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乙级不少于300万,丙级不少于50万。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第四条

一、黑龙江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房产证、验资报告、本科以上工程技术人员毕业证、近三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申报材料 单位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报单位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近三年内完成的所有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理合同及验收报告。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第七条

一、甲乙级

(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表初审;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上报国办理程序 家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二、丙级

(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查;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办理时限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收费标准及依无

承办处(科)室 产业政策处、软件服务业处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下载 17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doc

第四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 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的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 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 评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三)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

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后,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其中: 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资料;

(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获得监理资质的单位,由信息产业部统一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各等级监理单位监理相应投资规模的信息系统工程。甲级: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乙级: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下。丙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更换新证。超过有效期30天不更换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原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由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员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按照年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十七条 丙级和乙级监理单位在获得资质两年后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升级申请,资质升级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五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 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的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 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 评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三)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

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后,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其中:

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资料;

(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获得监理资质的单位,由信息产业部统一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各等级监理单位监理相应投资规模的信息系统工程。

甲级: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乙级: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下。

丙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更换新证。超过有效期30天不更换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原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由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员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按照年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十七条 丙级和乙级监理单位在获得资质两年后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升级申请,资质升级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蓝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取得

第四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

(二)经过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三)经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

第五条 培训。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参加培训时,需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

第六条 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信息产业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审批。考试合格后,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表式附后),经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审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登记制度。信息产业部负责登记管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

第九条 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须在一年内向所在地方登记机构登记。经登记后方可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登记手续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条 申请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程师工作;

(四)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批准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栏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当向原登记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超过有效期60天不登记,原登记失效。重新登记时,除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原聘用单位应当在60天内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二)受刑事处分;

(三)受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处分;

(四)被聘用单位解聘;

(五)因其他原因已不适合做监理工作。

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处分:

(一)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三)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四)因个人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优秀范文五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