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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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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7〕5号 【发布日期】2007-04-27 【生效日期】2007-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业经2007年4月19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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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环发〔2006〕49号,以下简称《规划》)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黑政发〔2007〕81号,以下简称《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规划》和《计划》为依据,以科学测算、合理分配为基础,以项目为依托,以实施集中处理工程为重点,坚持完成“十一五”减排总目标与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相结合,控制“增量”与削减“存量”相结合,集中处理与点源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市、区、县(市)联动,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加大投入,抢前抓早,确保减排任务如期完成,为经济发展争取环境容量空间,努力实现我市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量减排目标 ?

(一)总体目标 ?

按照省给我市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削减指标:化学需氧量14230吨、二氧化硫3234吨(其中非电力企业减排711吨为我市实际应完成指标、电力企业减排2523吨由省负责)、烟尘4809吨,氨氮和工业粉尘增减平衡,保持在2005年的排放水平(该指标量为抵减掉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带来的增量后的净削减量),结合《规划》和我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等带来的增量因素,到“十一五”时期末,通过采取减排措施完成的减排量分别为:?

1.化学需氧量减排42175吨。其中10个集中污水处理工程,减排39500吨;31个水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2675吨。?

2.非电力二氧化硫减排3166吨。其中6个城市集中供热重点工程,减排2081吨;211个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1085吨。?

3.烟尘减排16296吨。其中6个城市集中供热重点工程,减排14360吨;211个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1936吨。?

4.氨氮减排3679吨。其中10个集中污水处理工程,减排3430吨;31个水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249吨。?

5.工业粉尘减排2060吨。其中2个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2060吨。?

(二)年度目标 ?

1.2007年减排目标?

(1)化学需氧量减排6533吨。其中1个集中污水处理厂工程,减排4800吨;16个水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1733吨。?

(2)非电力二氧化硫减排1577吨。其中3个城市集中供热重点工程,减排755吨;108个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822吨。?

(3)烟尘减排4131吨。其中3个城市集中供热重点工程,减排3420吨;108个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711吨。?

(4)氨氮减排712吨。其中1个集中污水处理厂工程,减排540吨;16个水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172吨。?

(5)工业粉尘减排100吨。其中1个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100吨。?

2.2008年度减排目标?

(1)化学需氧量减排12409吨。其中4个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减排11900吨;11个水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509吨。?

(2)非电力二氧化硫减排768吨。其中2个城市集中供热重点工程,减排510吨;83个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258吨。?

(3)烟尘减排6625吨。其中2个城市集中供热重点工程,减排5500吨;83个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1125吨。?

(4)氨氮减排1072吨。其中4个集中污水处理厂工程,减排1040吨;11个水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32吨。?

(5)工业粉尘减排1960吨。其中1个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1960吨。?

3.2009年减排目标?

(1)化学需氧量减排23233吨。其中5个集中污水处理厂工程,减排22800吨;4个水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433吨。?

(2)非电力二氧化硫减排821吨。其中1个城市集中供热重点工程,减排816吨;20个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5吨。?

(3)烟尘减排5540吨。其中1个城市集中供热重点工程,减排5440吨;20个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100吨。?

(4)氨氮减排1895吨。其中5个集中污水处理厂工程,减排1850吨;4个水污染源治理项目,减排45吨。?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

(一)重点实施污染集中控制工程削减总量 ?

集中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重点建设文昌三期等10个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其中2007年完成马家沟污水提升泵站及配套管线工程,2008年完成文昌三期、阿城、双城污水处理和太平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等工程,2009年完成何家沟群力、何家沟平房、信义沟、呼兰、松北区松浦等污水处理工程。此项任务由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其中文昌三期污水处理工程由哈供排水集团负责,马家沟污水提升泵站及配套管线工程、何家沟群力、何家沟平房、信义沟污水处理工程由市建委负责,太平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由清华同方(哈尔滨)水务有限公司负责,松北、呼兰、阿城、双城污水处理工程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推动城市集中供热重点建设工程。重点推动道里集中供热续建等6个热网工程建设。其中2007年完成原马家沟机场开发区、哈热改扩建、道里集中供热续建等城市集中供热重点工程,2008年完成西南部、滨江热电等重点集中供热工程,2009年完成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工程。此项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协调推进。其中原马家沟机场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由哈尔滨哈投供热有限公司负责,哈热改扩建供热工程由哈热电厂供热公司负责,道里集中供热续建工程由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负责,滨江热电集中供热工程由哈尔滨太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西南部集中供热工程由哈尔滨阳光热电有限公司负责,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工程由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负责。?

(二)大力推进污染源治理项目降低总量 ?

加强水污染源治理项目。主要通过新建或改造污水治理设施,实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措施降低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其中2007年完成华尔化工有限公司中水回用等16个项目,2008年完成哈药集团三精制药废水深度处理等11个项目,2009年完成哈啤有限公司废水治理等4个项目。此项任务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所属企业的水污染源治理项目。?

完成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主要通过更新和改造除尘脱硫设施、实施专用型煤炉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等措施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其中2007年完成东北轻合金有限公司锅炉改造等109个治理项目,2008年完成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粉尘治理等84个治理项目,2009年完成20个非工业点源治理项目。此项任务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大气污染源治理项目。?

(三)严格建设项目把关控制消化总量 ?

按照环保准入标准,严格有效控制新项目污染增量。必须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绝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各区、县(市)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得引进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建设项目。各级发改、环保、国土、建设、工商、规划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准入关,对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引进、不予审批。对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得到批准的建设项目,发改、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电力机构不得供电,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开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对改、扩建项目要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对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发改委不予立项或核准。所有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控制工程建设步伐。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加快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统一供热、供气,污水实行集中处理。其中宾县开发区、双城开发区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其他县(市)工业园区要力争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此项工作由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

(四)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腾出总量?

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根据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依法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关闭国家明令淘汰的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印刷行业铅排铅印工艺、窑径小于2.2米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5米的干法中空窑和直径小于1.83米的水泥粉磨设备。此项工作涉及市属企业的由市经委负责,涉及区、县(市)属企业的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调整工业结构等措施推进节能降耗减排。2007年实现工业节能25万吨标准煤,2008年实现工业节能30万吨标准煤。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关停污染严重企业和小型火力发电机组。坚决关停污染严重的“15小”、“新5小”企业。此项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对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分期分批实施关停。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搬迁城区工业企业。限期搬迁改造中国酿酒厂、正阳河调味品厂等一批工业企业。此项工作涉及市属企业的由市经委负责,涉及区、县(市)属企业的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积极推进表面处理、再生纸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限期将城区的小型电镀、造纸等企业搬入工业园区,实行污染集中治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考核 ?

为切实加强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效廉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国资委、监察局、环保局、财政局、统计局、城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供热办、工商局、水务局、城管局、广电局、哈报业集团、电业局、供排水集团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总量减排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市政府将把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实行污染物减排责任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力、减排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对有关区、县(市)实行“区域限批”。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责任考核体系,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强化考核,确保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位。?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监管 ?

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严格监测规范和制度,确定国家、省、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要求,在2008年年底前实现对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自动在线监控。依法强化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对试生产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情况,对不正常运行的,要依法责令停止试生产,并限期改正。对存在严重越权和降档审批的区、县(市),要上收其环评审批权。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污染严重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要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供排水、电业等部门应配合采取生产断水、断电措施;对拒不履行污染治理责任的企业,可依法实施行政代执行;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的生命和生产安全的,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停产整顿等应急措施。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环保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治理投入 ?

市财政、发改、环保等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性贷款和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对污染治理项目的投入力度。各区、县(市)政府要突出抓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工程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业要积极争取和吸引国内外、社会和民间资本,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采取BOT等运作模式,努力开辟多元化的环保项目建设投融资渠道。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20O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九日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2004年5月13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第八条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代市政府收缴。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到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由申请人领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十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审批表》,到所在工作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核准盖章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审批表》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申请人应持以下证件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一)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身份证;

(三)现住房的产权证明;

(四)审核盖章后的《审批表》;

(五)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和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需提供级别、职称证明;

(六)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需提供《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或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及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栏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情况属实的予以批准。

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人口数、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予以收回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于伪造购房所需相关证件而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持身份证和经核准的《审批表》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购房,买卖双方在网上签订《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申请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须提供《审批表》。

对于开发企业擅自向未取得审批资咨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5年内不准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满5年(含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购房人需按照出售时房屋座落宗地基准地价的10%缴纳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代市政府收取。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满5年的,只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出售单价不得高于出售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哈政办综[2002]52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23届中国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6〕74号 【发布日期】2006-10-19 【生效日期】2006-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23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第23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第23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

第23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冰洽会”)将于2007年1月5日至8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办。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为目标,以“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企业经营,市场运作”为原则,突出国际性、专业性、创新性和时代性,通过举办特色鲜明、层次较高的专业展示洽谈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经贸合作与交流,宣传哈尔滨良好的形象和发展前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

围绕绿色与健康的主题,拟设医药、食品、汽车、民俗、科技与信息等6大专业馆,展示文化特色与成果。开展技术协作、项目签约、高层论坛和科技讲座等系列活动;召开商务洽谈、商品订货等专业会议,提供技术交流和经贸合作平台。?

三、工作分工?

在“冰洽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职能分工如下:?

(一)市经委负责“冰洽会”总体策划、布展、综合协调及开幕式筹备工作。?

(二)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邀请外省、市及友好城市代表团参展参会,组织各区、县(市)、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及经济技术协作等活动。?

(三)市外侨办负责邀请国外政要代表团、国际友好城市代表团及国际知名人士参加“冰洽会”开幕式。?

(四)市旅游局负责新闻发布(与冰雪节同步进行)和冰雪旅游项目、冬季冰雪运动(体育)用品企业招商招展,旅游商品展销,组织开展旅游专项交流与合作。?

(五)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配合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对口邀请国家各部委和外省、市对口单位组团参会。?

(六)市发改委负责组织振兴老工业基地研讨会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七)市科技局负责邀请高新技术企业参会参展,负责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参展参会,推动科技研发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八)市文化局负责文化交流活动和文化、工艺品招商招展。?

(九)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与哈药集团负责邀请和组织国内外医药企业参会参展。?

(十)哈开发区、利民开发区负责邀请国内外相关企业及组织本区企业参会参展。?

(十一)市工商局、工商联负责全市个体私营企业、会员企业参会参展。?

(十二)市农委负责组织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参会参展。?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全市商业流通企业参会参展,组织商业配对活动,邀请客商参会参展。?

(十四)市公安局负责会展期间的安全保卫、消防和交通管理工作。?

(十五)市城管局负责商业繁华地带宣传条幅设置管理工作。?

(十六)市交通局根据需要负责调整交通运力,开辟临时专线,增设公交站点和出租车临时停靠站。?

(十七)市委宣传部负责“冰洽会”的宣传报道,协调报社、电台和电视台适当减免“冰洽会”广告费用。?

(十八)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所属企业招商招展,组织开展本地区绿色产品展销活动,对口邀请外省、市和友好区、县(市)政府组团参会参展。?

(十九)市文联负责组织地方及国内民间艺人及特色工艺品参会参展。?

(二十)市贸促会负责邀请国内外民间团体参会参展。?

(二十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信息、通讯企业参会参展。?

(二十二)市地税局、物价局和电业局依据各自职能为大会做好服务工作。?

(二十三)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本市及其它民营企业参会参展。?

(二十四)市粮食局负责组织本市及其它粮食生产及加工企业参会参展。?

(二十五)市供销社负责组织本市及其它特色农产品生产企业参会参展。?

(二十六)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结合各自职能负责组织对口团组参会参展,并根据各自特点围绕“冰洽会”主题组织特色活动。?

(二十七)哈工大集团负责展馆迎展准备、并协助“冰洽会”组委会做好招商布展工作。?

四、组织领导 ?

成立第23届“冰洽会”组委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王大伟、丛国章、市长助理张显友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范德武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春元、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书记、市经委副主任徐涛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合促进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局、市农委、市文化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贸促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外侨办、市教育局、市粮食局、市安全办、市中小企业局、市体育局、市文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供销社、市电业局、哈开发区管委会、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哈日报集团、哈电视台、哈工大集团39个单位及各区、县(市)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冰洽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书记、市经委副主任徐涛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经合促进局副局长陈杨、市商务局副局长王滨沙、市贸促会副会长姜汝娟和市经委助理巡视员张晓宁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招商招展组、接待组、秘书组、宣传组和安全保卫组,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五、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从大局出发,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将各项筹备工作落实到位。?

(二)围绕主题,加强招商招展工作。本届“冰洽会”要突出绿色与健康的主题,加强对国内外的邀请与合作工作,确保招商招展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三)加强宣传,营造节庆氛围。宣传主管部门要精心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搞好宣传。各新闻单位要将对“冰洽会”与冰雪节的宣传同步进行,使“冰洽会”聚集人气,扩大影响。有关责任部门要在火车站、飞机场、商业繁华地带、旅游景点、休闲场所设置“冰洽会”广告宣传,烘托节庆气氛。?

(四)定期通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建立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组委会将定期听取和公布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解决问题。在“冰洽会”召开前1个月和会议期间,举办一切经贸活动要由组委会统一管理。?

本届“冰洽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11月15日前将本部门实施方案报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1317、1319房间,电话:84664335、84664074、8466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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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4〕10号 【发布日期】2004-08-26 【生效日期】2004-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

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4〕10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市国企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快物资系统改革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理顺行政职能和国有资本、职工国有身份有序退出为目标,坚持机构改革与企业改制相结合、招商引资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体制创新与安置职工再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国有物资企业改制步伐,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转换经营机制,激活内部动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稳定原则。要将行政管理职能划转与人员分流安置相结合,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坚持安全退出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施改制重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企业顺利交接,确保国有资本、国有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安全退出。

(三)坚持整体下放原则。要将资产优良企业与资产欠佳企业、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一并整体下放到所在区,由所在区组织实施改制退出,实现市物资系统所属企业由原来按行业管理向按行政区划属地管理的转变。

三、主要内容

(一)机构改革

1.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机构改革与组建市商务局一并考虑。撤销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将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划入市商务局和市经委,其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报废汽车回收(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专项管理、物资行业协会及其他物资行业宏观管理职能划入市商务局,煤炭市场管理职能划入市经委。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现有在职职工45人,其中原机关人员31人、事业单位人员14人(含经费自筹编制3人);离退休职工100人,其中离休干部24人、退休职工76人。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流安置:⑴市管干部6人(局级5人、处级1人)由市委统一安置;⑵按规定享受分流政策的处以下干部16人,其中12人根据本人申请提前办理退养或退休手续,4人予以重新安置;⑶行政管理人员8人(含重新安置的4人)随职能划入市商务局;⑷煤炭市场管理人员5人随职能划入市经委;⑸机关离退休职工划归市商务局统一管理。

3.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集体办、信息中心和老干部活动室等3个事业单位及其人员14人划入市商务局,人员经费暂由市财政承担,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一并研究解决。局办公用房及其所属财产统交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二)企业改革

截至2003年末,市物资系统共有国有企业18户、集体企业28户,2004年5月市燃料公司划归哈物业供热集团后,现有直属国有企业17户、集体企业28户;国有企业在职职工2697人,离退休职工1476人;集体企业在职职工901人,退休职工239人;资产总额10.9亿元(其中50%土地使用权价值1.1亿元),负债总额10亿元,净资产0.9亿元,资产负债率91.7%。

按照市物资系统机构改革与企业改革同步进行的部署,17户直属国有企业整体下放到所在区管理,由所在区组织实施改制退出,其中下放到道里区10户、道外区6户(其中参股企业1户,股本金30万元,占总股本的15%)、南岗区1户;28户集体企业全部随主办国有企业一并下放。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04年8月中旬):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企业下放交接(2004年8月底):由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会同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下放企业资产、人员表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属物资企业下放交接会,一次性完成下放交接工作。

(三)组织实施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机构改革(2004年9月)。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原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职能及人员划转、享受政策人员分流、离退休人员并入市商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划转工作。

五、相关政策

(一)机构改革政策

1.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原机关人员享受哈办发〔2001〕42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分流政策。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职能划转遵循“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行政管理职能及人员编制同时划入市商务局和市经委。

(二)企业下放政策

1.下放企业的资产,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为准,企业下放时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2003年末以前借给下放企业的资金,与企业其他资产一并划转,在改制时可转为国有权益。

3.下放企业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可继续享受贷款折扣、一次性清偿终结银行债务的优惠政策。

4.下放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标准,按哈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深化物资系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和副市长王大伟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编委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和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全面负责市物资系统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

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放开搞活物资企业,市政府决定将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两年内国有、集体物资企业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全部退出为目标,坚持政策扶持、转制放活、平稳过渡三项原则,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从大局出发,认真执行政策,严明工作纪律,严格程序,统一标准,精心组织,实现市属物资企业顺利下放交接,促进全市物资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

二、下放范围

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国有物资企业共17户,其中道里区10户、道外区6户(其中参股企业1户,股本金30万元,占总股本的15%)、南岗区1户;集体企业28户全部随主办国有企业一并下放。

三、相关政策

(一)下放企业的资产,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为准,企业下放时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二)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2003年末以前借给下放企业的资金,与企业其他资产一并划转,在改制时可转为国有权益。

(三)下放企业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可继续享受贷款折扣、一次性清偿终结银行债务的优惠政策。

(四)下放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标准,按哈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核实(2004年7月前):由市政府物资系统改革调研小组负责,原则上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报表和人员统计报表为准,对企业上报的数据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保证各项基础数据准确无误。

(二)制定方案(2004年8月中旬):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三)组织交接(2004年8月底):由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会同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下放企业资产、人员表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属物资企业下放交接会,一次性完成下放交接工作。

(四)检查验收(2004年底)。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推进组对企业下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全面总结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向市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下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下放企业工作,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有序组织推进工作,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

(二)企业下放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变卖国有、集体资产;不准抽逃企业资金,突击花钱,私分钱物;严禁弄虚作假、涂改、销毁账目。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三)下放企业在未交接前,停止调入职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如需调动,须待企业交接结束和进行离任审计后办理手续。

(四)下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所提供的情况要真实,资料要完整,数据要准确,并对其负责。

六、组织领导

在市深化物资系统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推进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王大伟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编委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和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制定企业下放方案、协调政策落实、组织交接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附件: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物资企业名单

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物资企业名单

合计45户,其中国有企业17户、集体企业28户。

一、道里区(国有企业10户、集体企业15户)

(一)哈尔滨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金属切割厂

2.哈尔滨市金属公司第三供应站

(二)哈尔滨物资销售总公司

(三)哈尔滨市木材一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第三燃料公司三悦旅社

(四)哈尔滨进口设备配件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友联物资贸易商行

(五)哈尔滨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生产资料贸易中心

2.哈尔滨生产资料服务站

(六)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龙江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2.哈尔滨市金属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3.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第一经营部

4.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第三经营部

(七)哈尔滨松花江物资公司

(八)黑龙江龙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九)哈尔滨市协同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机电公司绝缘材料分公司

2.哈尔滨市机电公司机械设备经销部

3.哈尔滨市机电公司京海成套设备公司

4.哈尔滨市机电公司道里门市部

5.哈尔滨市机电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十)哈尔滨华滨实业公司

二、道外区(国有企业6户、集体企业8户)

(一)哈尔滨市恒森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建材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物建建材有限公司

(二)哈尔滨物资贸易中心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物资贸易中心经销站

2.哈尔滨市物资贸易中心第二经销站

(三)哈尔滨国华物资经贸公司

(四)哈尔滨松花江物资贸易中心

(五)中集哈尔滨集装箱有限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物资实业总公司

(六)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化轻总公司物资经销公司

2.哈尔滨市道外化轻物资商场

3.哈尔滨市先锋化轻材料经销站

4.哈尔滨市化轻总公司哈特胶粘剂厂

三、南岗区(国有企业1户、集体企业5户)

(一)哈尔滨聚祥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木材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南岗木材加工厂

2.哈尔滨市哈西木材加工厂

3.哈尔滨市道外木材加工厂

4.哈尔滨滨西木制品加工厂

5.哈尔滨市哈西木材加工厂林木产品经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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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93号 【发布日期】2008-12-16 【生效日期】2008-1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政府督查工作职能,拓展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渠道,加强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努力推进政府各项决策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特邀督查员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市政府各委、办、局与社会各界人士中产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我市各项工作,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了解市情,熟悉政府重点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和调研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政务工作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条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由市政府颁发聘任证书和督查证,聘期为2年,每期20名,任期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期满后,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续聘。

第四条第四条 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对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年终评审、表彰、奖励。

第五条第五条 特邀督查员在市政府督查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受市政府督查室委托,对市政府重要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二)受市政府督查室委托,对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专题调研;

(三)对市政府中心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市政府督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第六条 特邀督查员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上级和本级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了解人民群众对政府施政情况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将有关事项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

第七条第七条 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特邀督查员的调研材料及反映的情况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及时提报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八条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暗访和调研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并积极协助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特邀督查员任期期满或因其他原因辞去特邀督查员职务的,须及时交回特邀督查员证件。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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