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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选多篇)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102252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4 18:29: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思想品德、高考成绩、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后未办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的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校不予注册,取消其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注册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和各院(系)共同完成。各院(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对学生的报到情况、学费缴纳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各院(系)要认真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由学籍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学校统一研究处理。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成绩以学期末笔试成绩为主,若要参考平时成绩须在考试前将平时成绩报教务处备案。考查一般由各院(系)自行组织。成绩应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的结果。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取得学分和授予学位的依据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我校学生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分制主要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所完成课程学习的数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作为学生奖惩和学士学位授予的依据。学生按教学计划所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该课程所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分绩点由所修课程所获学分与质量绩点的乘积构成。质量绩点分为5级:

90分以上

(优秀)质量绩点为4 80-89分 70-79分 60-69分 60分以下

(良好)质量绩点为3(中等)质量绩点为2(及格)质量绩点为1(不及格)质量绩点为0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课程所获的总学分即为该生在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对部分课程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免修手续,但必须随所在班级一起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对于有一次免修课程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再申请其它课程免修。免修手续在开学初两周内办理。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教育类课程和实验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要参加课程重修。学生重修需向开课院(系)提交重修申请并填写《学生重修课程登记表》,经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开课学院安排其重修。重修课程的考试在下学年相应学期随下一年级统一进行,不得另外组织考试。补考、重修课程的成绩以“补**”和“重**”方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其质量绩点均按1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审核学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安排。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若缓考理由有假,一经查实,则以旷考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与重修。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查不及格者可限期再参加一次考查。对于一些确实因患特殊疾病无法参加正常体育课锻炼的学生,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医院审查签署意见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可参加体育保健班学习。这部分学生体育课的考核应根据学生个人身体状况,由体育学院确定考查方式。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其转学、转专业:

1、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2、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学校和转入学院或专业考核,情况属实者;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4、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在招生时所学专业与欲转入转业不属同一科类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6、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理由的;

8、音乐、美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学生,确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能转入其它专业专科层次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考核合格签署同意接收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属于有特殊才能并已取得一定学业成果申请转专业者,第一学期末,各接收专业根据自身资源条件和专业发展潜力,将拟接收的名额和条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汇总后公布全校。学生自愿报名,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教务处组织考试考核,学校择优审批。

2、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须由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申请跨省或跨学校转学,须由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对于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须提供我校指定的医院体检证明、转出学校的学习成绩单和思想品德鉴定书。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1、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2、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3、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4、学生在校期间,转变主修专业只限一次。“专升本”学生经考核录取后,不得转换专业。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和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并应自觉遵纪守法,所有言行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若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开除学籍处理。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过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本人申请退学者;

6、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二十三条 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时,可依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达一年以上者发给相应的肄业证书。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德、智、体均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未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校修业一年以上但不足四年,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离校的学生,可按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离校两年之内,可以返校申请补考(补作毕业设计或论文),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可随低年级学生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换发毕业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审查工作随当年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大同大学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有关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由学年学时制向学分制转变,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原教育部颁发的《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校系统中职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待遇的一种资格,其效力开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结业、肆业的日期。学生必须具有学籍,方能取得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条 学生受取消学籍处理后,其学籍无效。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凡按统一招生规定,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办公室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分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书面提交申请延期报到注册,无正当理由,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招生工作一结束,各分校应按省校当年或相关的注册文件,按时完成省校要求各项注册工作,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

凡注册的在籍学生,由各分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材料(含入学报名表、初中毕业证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学籍卡(含学生成绩表)。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就读的分校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学生转学学籍档案随转。

第七条

新生注册后发给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技术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证,以证明学生身份。学生在每个学期开学时须持学生证按时回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学校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证丢失,必须申请补办学生证。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分校上报省电校批准,并由省校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在籍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但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招工、招干考试或服兵役及就业单位的聘任。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各分校要按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德、智、体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时考核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学习目的和态度、劳动和集体观念、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等方面的表现。各教学班在每学期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学年鉴定;毕业前夕,要进行毕业鉴定。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先由学生写出个人总结,经教学班同学集体评论后,再由班主任写出评语。毕业鉴定还须所属分校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身体素质的考核,主要考核其体质锻炼、体育课、讲究卫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身体素质的考核应作为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的课程门数和考核标准、成绩评定办法按该年级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业课程相同的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凡考试中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者及其中协同者该成绩以“△”记载。作弊累计两次者,开除学籍;如考生由他人代表代替他人考试的,与场外人员或考场工作人员串通舞弊的,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纪律的,该科成绩作“△”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

从外省转入到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学校及各分校的学生,如有正当原因要求转学,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和提出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并由省内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经省校专程省教育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应按省高教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在表格上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及附上统一招生记录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学校公章等材料,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在一年级学习期间可申请转专业,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分校自行处理,并报省校备案,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从外系统或外省转学到我省校及各分校,需通过省校统一到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向分校申请休学,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校备案。休学期间在规定的学籍期限内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复学,到期不复学者取消学籍。学生复学在原就读学校按原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者,经本人申请,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校备案,退学者取消学籍,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单科成绩不与学历挂钩。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省校和各分校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一次,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反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种。

第二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有立功表现,可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刑律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

(五)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六)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耐心教育,处理时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错误性质,处分要适当。对学生处分要和学生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处理结论要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校审批并报省校备案;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校审批。撤销处分的批准权限与给予同。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其有关材料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并抄送学生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八条

凡学分制学生定要达到可毕业学分,学年制学生要按其专业计划的要求,学完规定的课程或修满学分,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毕业鉴定合格者,由分校审核,经省校审批和省教育厅验印后颁发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毕业鉴定不合格不能按期毕业者,由所在分校经一年考察鉴定合格后可补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鉴定合格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实行学年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修满学分后,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未能如期毕业,原取得的学分可予以保留,对于不合格的课程在籍期间经过重修重考,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者,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需办理毕业证明者,应在市级政府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取得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身份证、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册、学生成绩总册)复印件后可到省校办理毕业证明或委托原就读学校到省校办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有关分校学籍管理常规工作的日程安排及办理毕业证书的具体要求,请参照每学年的学籍注册文件执行。

第三篇: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由

学年学时制向学分制转变,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原

教育部颁发的《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

校系统中职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待遇的一种资格,其效

力开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结业、肆业的日期。学生必须具有学籍,方能取得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

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条 学生受取消学籍处理后,其学籍无效。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凡按统一招生规定,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办公室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新

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分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

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书面提交申请延期报到注册,无正当理由,学校可取

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招生工作一结束,各分校应按省校当年或相关的注册文件,按时完成省校要

求各项注册工作,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凡注册的在籍学生,由各分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

材料(含入学报名表、初中毕业证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学籍卡(含学生成绩表)。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就读的分校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学生转学学籍档案随

转。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发给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技术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证,以证

明学生身份。学生在每个学期开学时须持学生证按时回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学

校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

生证丢失,必须申请补办学生证。

第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

分校上报省电校批准,并由省校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在籍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但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招工、招干考试或服兵役

及就业单位的聘任。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各分校要按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德、智、体各方面情

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时考核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学习目的和

态度、劳动和集体观念、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等方面的表现。各教学班在每学期

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学年鉴定;毕业前夕,要进行毕业鉴定。学年鉴定和

毕业鉴定,先由学生写出个人总结,经教学班同学集体评论后,再由班主任写出

评语。毕业鉴定还须所属分校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学生身体素质的考核,主要考核其体质锻炼、体育课、讲究卫生以及身体健

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身体素质的考核应作为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

效的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的课程门数和考核标准、成绩评定办法按该年级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业课程相同的可申

请免修(免考)。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凡考试中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者及其中协同

者该成绩以“△”记载。作弊累计两次者,开除学籍;如考生由他人代表代替他人考试的,与场外人员或考场工作人员串通舞弊的,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纪律的,该科成绩作“△”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章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从外省转入到广东广播电视大学附属职业学校及各分校的学生,如有正当原因

要求转学,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和提出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并由省内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经省校专程省教育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应按省高教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在表格上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及附上统一招生记录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学校公章等材料,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后在一年级学习期间可申请转专业,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由分校自行处理,并报省校备案,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从外系统或外省转学到我省校及各分校,需通过省校统一到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向分校申请休学,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

校备案。休学期间在规定的学籍期限内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复学,到期不复学者取消学籍。学生复学在原就读学校按

原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因正当理由要求退学者,经本人申请,经分校审批同意后报省校备案,退

学者取消学籍,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单科成绩不与学历挂钩。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省校和各分校每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一次,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于反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种。

第二十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

错误,有进步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有立功表现,可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

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刑律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

(五)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六)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五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耐心教育,处理时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错误性质,处分要适当。对学生处分要和学生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处理结论要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校审批并报省校备案;对学生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校审批。撤销处分的批准权限与给予同。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其有关材料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并抄送学生所在单

位或所在居委会。

第七章毕业

第二十八条凡学分制学生定要达到可毕业学分,学年制学生要按其专业计划的要求,学

完规定的课程或修满学分,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毕业鉴定合格者,由分校审核,经省校审批和省教育厅验印后颁发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毕业鉴定不合格不能按期毕业者,由所在分校经一年考察鉴定合格后

可补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鉴定合格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实行学年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修满学分后,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

未能如期毕业,原取得的学分可予以保留,对于不合格的课程在籍期间经过重修重考,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者,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毕业证书遗失需办理毕业证明者,应在市级政府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原

就读学校申请,取得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身份证、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册、学生成绩总册)复印件后可到省校办理毕业证明或委托原就读学校到省校办理。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有关分校学籍管理常规工作的日程安排及办理毕业证书的具体要求,请参照

每学年的学籍注册文件执行。

第四篇: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字体:小 大】 更新时间:202_-3-19 14:54:49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山东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大学网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入 学 与 注 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条件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审查同意注册后,方可取得正式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在开学两周内持单位证明或居住地行政机构证明到学习中心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教学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教学中心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将实际注册的学生在教学管理平台中进行学期注册。成绩考核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成绩分考试成绩和在线作业成绩两部分,在线作业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毕业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90-100分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随同下一年级进行重考,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重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七条 凡“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成绩登记时注明“缺考”、“作弊”字样,如对错误确有认识和悔改表现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经教学部批准,可参加重考。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勒令退学等处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学生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于考试前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缓考”申请(学位课程考试不能申请缓考),经学习中心批准,并报山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部备案后方为有效。缓考时间经学习中心安排并报山大网络教育学院教学部批准后在网上公布。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经“缓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九条 各学习中心应于考试结束后将缓考、作弊名单报学院网络教学部。重考、缓考、重修手续均由各学习中心办理并报网络教学部备案。

第十条 学生成绩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更动。因某种原因确需变动,须有书面情况说明,经网络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得要求查阅试卷,若确认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申请查阅。查阅试卷需有本人书面申请,由学习中心统一到网络教育学院办理,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免 修、免 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对确已学过并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部分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学生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的学分按网络教育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记载。

第十二条 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应在新学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并填写“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附有关证书及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提供的成绩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日期、考核成绩等。如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名称与成绩单记录的课程名称不符,还需提供原课程的教材目录或课程大纲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报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修(免试)。未获批准者,不得免修免试,应随班学习。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试,以原修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并在其成绩登记表中注明。

1.持有该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不含经补考及格者);

3.持有本、专科毕业证书,已修完该课程(已修课程内容及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与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内容、学时相同或相当),成绩合格者;

4.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 5.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见附件);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一般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五条 实验、实习课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调查报告等)不准免修、免试。

第十六条 本科在读生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如在专科阶段已修并成绩合格,也不能免修,更不得免试。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免修、免试的课程,必须是在五年内(含五年)曾修过的同一门课,如果原修课时间超过五年,则该课程不得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考课程的有关证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已经毕业者,将宣布毕业证书作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本部分规定中的“本、专科毕业”,系指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毕业证书者。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

第二十条 因病、因公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者,可申请续休一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凡申请休学者,须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书,经学习中心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一月份或六月份到各学习中心申请复学,经学习中心批准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教务部审核备案。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或其他学习中心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确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经学习中心同意后统一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转学习中心、转专业者不能跨科类,且只能在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办理,以后不再办理转学习中心、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2.学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 3.健康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4.学生提出退学的; 5.根据其他规定应予退学者。

自动提出退学的由本人向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学习中心同意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正常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和单科学习成绩证明。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所交费用不予退还;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并不得重新入学,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经网络教育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学费及教材费按以下比例扣除: 1.在课程开通前提交退学申请的,扣除所选课程学费的10% 做为手续费;

2.在课程开通后提出退学申请的,已开通课程的学费(包括已开课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不予退还。开课时间以学院公布的开课时间为准;

3.已订教材(无论是否领取)的费用从预交教材费中扣除; 4.退学学生的退款邮寄费由退学学生本人承担;

5.学生证应交回学院。如学生证遗失,扣除学生证押金 10 元; 6.退学学生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7.学生申请退学时应附上所交学费及教材费的收据或发票,收据或发票不全的,不予退费;

8.退学学生的退费原则上将费用直接汇给学生本人。学生需在“学生退学申请表”上注明详细地址、收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如需通过教学中心退款请在“学生退学申请表” 中注明。如因所提供的地址不详或变更等情况造成延误或遗失,后果自负。

奖 励 与 处 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政治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校纪、道德败坏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参见“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的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毕 业、结 业

第三十条 网络教育实行弹性学年学分制。专科起点本科:业余学制两年,学习期限2—5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考核成绩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经考核仍有一门以上成绩不合格者,可在课程学分有效期内(5年内)经过重修后申请重考,重考合格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间为最后一门重考合格的年份。

第三十三条 在籍学生学习期限结束时,按专业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或其它原因不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论文答辩不及格者,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重写,重写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重写成绩仍不合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发肄业证书。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准予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发肄业证书;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校外学习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办学规模制定更具体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如因我院与学习中心的合作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学籍将由学院指定的教学校外学习中心接管直至毕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篇: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南陶瓷技师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愈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两周),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而入学的,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复查不合格者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限期离校。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新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后方始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四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技能。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和生产实习及各种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查评定,学生成绩考核结果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或学年考核的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各课程和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任课教师和同科老师研究拟定,经教研组长同意后由教务主任审批。可采用闭卷、开卷、实际操作及口试与笔试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方法是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四级制评分: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85分),及格(60—75分),不及格(60分以下)。考核成绩的评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取得的学分,占该学科总分的30%;课程期末考试所取得的学分,占

该学科总分的70%。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七条 实行基本技能过关制度。各专业需过关的基本技能,由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拟订,分阶段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查;考试,考查不合格者,必须补考补查。

第八条 凡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记分时,写明“补考”字样,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的,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缓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九次 凡擅自旷考或考核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凡在补考时旷考或舞弊者,一律不再安排补考,毕业时只发结业证书。

第十条 学生无故缺课,缺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其中任意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该课程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其成绩按零分计,如属考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如学生补做所缺的作业有实验实习报告后,视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决定是否准予补考。

第十一条 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考查,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的操作考核包括学生期鉴定和毕业鉴定。每学期结束,由班主任根据学校规定的操行标准和学生的实际表现,实是求是地写出操行评语,评出操行等级,最后一学期只做毕业鉴定,写出鉴定评语。评语鉴定要同本人见面,并填入学籍表和毕业生登记表,并通知家长。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经过补考,学生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基本技能有两科以上不过关,应予留级。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令其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学年考核,补考后只有两门以下(含两门)不及格者,准予升级。但不及格课程需随下一年级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的,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视为一门不及格。

4、旷考、作弊以零分计的课程。

5、基本技能一科不过关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l、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一般不得连续休学。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l、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寄交有关证件,经学校批准后,随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要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一学期或一年内,考试、考查累计有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达到两次者。

3、符合留级条件但本次下届无相同或相近专业,而本人又不愿转人其它专业的。

4、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6、经学校批准休学,一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7、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10、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ll、未请假愈期两周不注册者。

12、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者。

13、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者。(按本规定所做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政教处,教务处等有关处室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其学籍,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对于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经学校审查,允许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校对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分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等几种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予以公布。每四周内由政教处汇总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参加军训,劳动,实习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请假,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请假须持医疗部门证明或由校医务室开具证明,因事请假须交验有关证件,有正当理由。

2、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作审批,报政教处备案,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政教处主任审批;一周以上由分管校长审批。

3、请假期满应及时到班主任处,政教处销假。

第二十六条 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迟到、早退超过十五分钟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生守则,自觉养成严格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的方法。奖励和表扬的方式有: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等。

第三十一条 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评定办法。优秀学生的事迹,应填表记载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几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时间为一年。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已结业课程的单科结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对学生的处分,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满时,历年考核有不合格课程者准许在毕业前统一补考

一次。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毕业一年后,再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起算起。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合格者,推迟毕业时间。推迟的时间根据补作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的需要,由教务处研究确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历次补考中舞弊或旷考的,一律不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撤消处分,方准毕业。毕业前尚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对本人离校后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工作单位签署鉴定意见后报学校政教处复审,确认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毕业就业采取双向选择,自谋职业,联合就业,推荐就业等多种形式进行,毕业生就业必须服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由学校推荐安置工作的学生,其就业安置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是由学校推荐就业的毕业生,学校按德、智、体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排出推荐顺序,没有特殊情况,不能超级推荐。

2、毕业时,操行评定为差等者,学校不予安置。只领到结业证书的学生,待毕业生安置结束后,学校才考虑其安置问题。

第十章 其它

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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