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莲湖艺术团章程
莲湖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艺术团全称:莲湖艺术团
第二条 莲湖艺术团是居民群众参与的民间艺术团体。在莲湖社区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弘扬社区文化,带领社区居民群众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三条 本团宗旨:以弘扬社区文化为抓手,以服务社区广大群众为重点,努力繁荣城市社区文化活动,挖掘整理民间、民族的文化遗产,不断打造社区文化品牌,为我区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艺术团接受区民政局以及文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活动地点设在莲湖社区城建地。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团以弘扬社区文化艺术为主体,以广场舞、腰鼓以及舞龙、舞蹈等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活动内容开展活动。
第七条 日常活动时间,一般情况为每天晚上六点半至八点半。
第八条 本团听从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的安排开展社区演艺活动,也可接受各界(包括个人)邀请,赴约演出。接到演出任务后,由团长统一安排节目和演员。排练时,演员必须听从导演的指挥,有合理建议可以个别反映。
第三章 团 员
第九条 本团吸收团员。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皆可申请加入本团成为团员:
(一)拥护本团章程,热爱团队工作和文化艺术,关心团队建设;
(二)志愿加入本团。第十条 加入本团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本团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登记入册,签发团员证,即为本团成员。第十一条 艺术团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在本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参加本团活动并获得活动优选权;
(五)对本团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第十二条 艺术团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章程,执行本团决议;
(二)维护本团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物,保持环境卫生;
(三)完成本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向本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建设性的意见;
(五)密切联系群众,结合社会实际,为社区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十三条 队员离队另找工作应向本团提出退团申请,通过本团研究后,方可办理退团手续。
第十四条 队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根据情节,提出批评,严重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艺术团的组织机构分团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团员大会是本团的最高机构。团员大会的职权有:
(一)审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团员大会须有三个之二以上的队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团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紧急会议。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团的执行机构。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有:
(一)在团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团员大会决议,主持日常活动和实施计划;
(二)筹备、召集并主持团员大会;
(三)向团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修改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团设名誉团长一名、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分工确定,上报批准后,向团员大会宣布。
第二十一条 团长为本团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团长代替,并经上报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会议。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团员大会表决并上报批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本团各实体单位的办事人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交团员大会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团的团长、副团长及各队队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或本团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业务能力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包括资金和财产。其来源有:
(六)会各界捐赠;
(七)政府部门扶助;
(八)经批准开展活动的收入;
(九)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十)一切属于本团购置的公共物品。
第二十七条 本团资金及收入只能用于本团开展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严格财产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执行审批制度。一切开支必须有团长或一名副团长、经办人、保管或验收人等签字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凡在五十元以上的开支和大宗购置,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团的资金和财产均由专人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二条 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申报有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在团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上报批准后方可生效。第三十四条 本团因故终止前,须在莲湖区居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金,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已于2013年10月17日团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篇: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团是一个集美育教育、素质培养和艺术实践为一体的综合性活动组织;是代表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艺术整体水平的文艺团体。
第二条:艺术团宗旨: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以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反映职院校园生活,培养广大学生的文艺兴趣,加强学生的文艺素质修养,提高广大学生的综合技能,繁荣校园文化。
第三条:艺术团任务:深入学生生活,以文艺形式宣传党和学院的思想方针政策,弘扬民族的艺术文化传统。定期进行艺术训练和汇报演出,加强与校内校外的文化艺术交流,代表学院参加文艺演出及比赛。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团是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直属的独立团体组织。
第五条:大学生艺术团组织机构依照实际情况设置:
(一)艺术团团长、副团长;
(二)综合管理科科长、宣传科科长。
第六条:大学生艺术团组织机构职能
(一)艺术团团长、副团长:是艺术团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制定艺术团的各项方针、政策;听取下属的工作意见和要求,商讨解决办法;协调各部和下属的工作;任命和提拔团内管理层干部。
(三)组织部:管理团的内务工作,招纳并审核组织成员;在活动中负责向上级汇报相关计划和总结;安排活动的细节;协调团长及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四)策划部:策划一系列富有创意的文艺演出及活动,成员要求有较先进且细腻的逻辑思维,能够策划出一系列具有创新意识的活动;负责校外的赞助、宣传策划及文艺演出的联络工作;负责在校内演出的宣传工作,张贴有关艺术团近阶段工作要点的海报,提高艺术团的知名度。
(五)演艺部:负责参加演出人员的选拔安排,及节目的排练工作;招纳部分固定演员,保障每个活动都能顺利进行。
演艺部下设礼仪队、器乐队、声乐队、舞蹈队、曲艺队、武术队。各队设队长1
名,协助演艺部搞好各队的各项管理工作。
(六)培训部:为我校广大艺术爱好者提供一个学习、提高、实践的平台,负责定期培训自愿参加我培训部的艺术爱好者。
艺术团培训部下设合唱指挥、声乐、吉他、架子鼓、礼仪、主持人、交谊舞、舞蹈、古筝等培训班。各班严格按照所制定的课程表定时定点上课.每班设班主任1名,班主任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管理,定期向上级汇报培训情况。并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做好学员的档案归档工作.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凡重庆文理学院在校学生,承认本艺术团章程,具备一定特长或艺术爱好者,均可报名参加艺术团培训班。培训班学员经考核合格后,给予颁发“大学生艺术团培训班结业证书”.第九条::经过艺术团培训班公开考试,成绩优异者将成为艺术团预备成员,预备成员经过一个月的考察期,合格后成为艺术团的正式成员。
第十条:正式成员须认真填写“大学生艺术团成员档案表”,经审核登记留档备案。
第十一条:艺术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一)本团成员对艺术团工作有讨论、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二)本团成员在艺术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本团成员有申请随团参加活动的权利。
(四)本团成员有遵守本团章程、执行团、队的决议,服从团、队领导的义务。
(五)本团成员有参与艺术团训练和学习的权利及义务。
(六)鼓励各队个人或集体创作、创新,提高自己乃至本队的艺术水平。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艺术团成员要积极参加团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团内任务下达后,无特殊原因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半天向队长说明事由,递交请假条,各队队长汇总报至秘书组。
第十三条:艺术团各部制定考勤表,每次例会、训练、彩排、演出应严格考勤和记录活动情况,考勤表每月报组织部整理、登记后交团长审批。一学期无故缺席
累计三次或迟到、早退达本学期总次数1/3的成员作自动退团处理。
第十四条:艺术团成员参加校内外演出时要树立正确地集体观、纪律观、道德观。严禁艺术团成员私自参加演出并收取费用。演出活动要服从团、队领导安排有秩序、有纪律地进行,展现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积极向上的风貌。
第十五条:艺术团的乐器、服装、道具等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统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制作、购买服装、道具等设备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团审批,统一购买。
第十六条:艺术团成员应爱护艺术团的乐器、服装、道具等,使用完毕应及时整理、清洁,并于三天内归还至相应的负责人。严禁擅自使用与外借,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根据情况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训练场地由艺术团统一安排,各队排练时间提前上报,以便场地安排。使用场地时要爱护公物,注意卫生,维护场地秩序。
第十八条:凡由艺术团统一创作、编排的节目未经艺术团负责人的同意,任何成员不得私自外出表演,也不得教授非艺术团成员供其表演使用。
第十九条:凡培训部培训班的学员,应严格遵守培训部规章制度,每期培训缺席累计3次;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期总培训课时1/3的学员,不予颁发结业证书.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为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参加艺术活动,表扬团内积极分子,艺术团每学年将进行一才评优活动,对刻苦训练、表现突出的队及个人,报团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管理、违反纪律者,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做出有损集体名誉及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及开除团籍等处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参加艺术团培训班的同学交纳一定的培训费用用于聘请专业指导老师进行指导。所收费用统一由组织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成为艺术团正式成员后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交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本艺术团经费必须用于艺术团的发展以及购买艺术团所需物品(如:乐器、服装、道具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艺术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本艺术团在组织部内设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艺术团资产管理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艺术团换届或更换艺术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艺术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团。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团
第三篇:艺术团章程
老年大学艺术团章程
一、总则
老年大学艺术团,是在学校领导下成立的校内艺术组织。宗旨是团结组织艺术骨干和学员积极分子,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积极展示办学成果,促进提高教学水平,为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做出积极贡献。要坚持教学乐为健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艺术活动与专业教学相结合、校内校外相结合,实现弘扬先进文化、活跃校园生活、培育文明风尚、展示精神风貌、美丽幸福人生的基本目标。
二、艺术团活动
艺术团每学期、学年都要制定活动计划,编排文艺节目,坚持常年活动和正常演出。
艺术团活动分为校内活动和校外活动。校外活动又分为公益性活动和有偿服务性活动。要主动地接受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交给的宣传演出任务,积极参加助老助残、扶贫济困、联谊联欢,扩大影响的义演和公益性演出。有偿服务性演出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所有酬金均由学校统一安排支配使用。
三、团员 团员的基本条件:
在校学员,有奉献精神,热爱文艺,身体健康,体型匀称,有一定的表演技能、演出经验和文化艺术素养;承认艺术团章程,遵守艺术团纪律,自觉参加艺术团活动。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政治、学习业务,努力提高技艺水平。大力弘扬先进文化、有积极奉献精神。支持健康有益文化,自己抵制腐朽文化和不正之风。
2、遵守艺术团纪律,执行艺术团决定,服从艺术团管理,积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维护艺术团的团结统一,团结互助,共建和谐。
4、带头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会、参演、参赛和接受培训提高的权利。
2、有批评、建议和表达个人意愿的权利。
3、有公平享受团员待遇的权利。
4、有向本团推荐优秀人才的权利。
5、有自愿提出退团的权利。
四、艺术团的组织机构、组织管理。艺术团下设专业团和若干分团。
专业团是艺术团常设文艺团体。主要组成人员,是由学校培养成长起来的文艺骨干组成。专业团要有每学期、每学的排演、演出计划,服务于业务教学、服务于社会需求,服务于文艺汇演、比赛、竞赛等各项活动。
各分团即以各教学班为主组织的文艺团体。以各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内容为基础,编排、排练相应的节目以备参与艺术团的统一活动,或用以本班自娱自乐促进教学。
艺术团设团长一人,常务副团长两人,副团长(分团长)若干人,艺术总监一人,艺术指导(老师)若干人。
艺术团下设的分团即:合唱团、舞蹈团、民族器乐团、秧歌团、戏剧团、时装走秀团、太极拳表演团等,分团长由各专业班班主任担任,艺术指导由各专业班专业教师担任。
各分团长(班主任)在团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团长、分团长组成团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团长负责制;艺术指导在艺术总监指导下开展工作。艺术总监、艺术指导组成艺术指导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艺术指导负责制。
艺术团须遵循民主集中议事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重大事项须征求全体团员的意见,保持透明度,增强公信度。
艺术团组织领导每三年一届。艺术团长、副团长由学校根据需要选拔任命。
五、入团程序
学业优秀,表现突出,具备团员基本条件和素质的,可向艺术团提出入团申请,并填写入团申请表。申请加入艺术团分团,需经艺术团评选审定后,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后
可参加艺术团活动;申请加入艺术团专业团,需经专业老师推荐,艺术团审查批准,每学期缴纳50元管理费。艺术团员的发展,坚持总量控制、个别吸收的原则。
六、团的纪律
1、认真学习政治、学习理论、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演出水平,确保胜任各项工作任务。
2、遵纪守法,言行文明。违法违纪的话不说、违法违纪的事不做。
3、维护安定团结,坚持和谐共建。自觉维护艺术团的声誉,保持艺术团的荣誉,要坚持“五湖四海”,不搞个人主义。
4、尊重艺术指导,服从团的领导。自觉接受团的管理,一切行动听指挥,不随意参加其他团体的排练和演出。
5、遵守活动时间,自觉积极参加演、练。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
6、不参加艺术团的排练和演出活动,超过一学期者,将停止参加艺术团的活动,或劝其自动退出艺术团。
7、爱护公物、艺术团服装道具等。要讲究卫生、保证演出用具、服装等正常使用。
七、艺术团经费
本着自用、自管、自筹的原则,艺术团团员适当缴纳团费。参加省以上(含省)比赛、汇演、演出等活动,有关的
服装道具由学校负责;除此之外及校内演出活动,服装道具等由艺术团或团员自行承担。
八、团旗、团徽、团训
团旗:为印有“临沂市老年大学艺术团”字样红色旗帜。团徽:为印有团旗同样文字的绿底白字的圆形徽章。团训:服务教学、寓教于乐、提升自我、奉献社会。
九、本章程解释权或未尽事宜属艺术团团务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
第四篇:艺术团章程新版
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团委直接指导的开展艺术实践和群众性文艺活动的学生艺术团体。
第二条 艺术团旨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倡导校园主流文化,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活跃人文气氛,在艺术实践活动中进行美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陶冶情操。培养一支文艺骨干队伍,使校园整体文化活动上层次、上水平,创造精英。提高学生的艺术鉴赏力和欣赏水平。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设团长一名,总体负责艺术团的各项事务,副团长两名分管综合艺术中心和综合管理中心。
第四条 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艺术团下设合唱队(团)、舞蹈队(团)、表演队(曲艺团)、器乐队(团)、主持队、行政事务部、公共关系部、宣传部、外联部,各队(部)设队(部)长一名,副队(部)长两名。各队(部)长分管各队训练、演出及日常管理事务,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艺术团日常管理及后勤事务,由分管综合管理中心副团长负责。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队长签到制度
团长每周二到北校区艺术团办公室签到一次,便于任务的接受和下达,分管队长每周四签到一次。
第六条
例会制度
1、本团每月的第一周召开团长联系会,与会人员为副团长,会议地点暂设在北校区艺术团。听取一月来的工作完成情况,讨论下个月的工作计划。
2、每学期初召开全体团员大会一次,对全年工作任务、排练计划进行布置,对干部进行调整。
第七条 考核制度
1、团长业绩由校团委考核,各队长业绩将综合团员评价和团长考核的结果确定。
2、团长有权提出副团长的建议人选,有权召开团级干部会议经公开投票制任免各队队长,有权将违反纪律、不守团规的团员开除出团,但须上报校团委批准。
3、本团对团员建立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每学年末评出优秀团员,并将团员表现通报各系。
第八条 财务制度
本团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经费组成。活动所用经费须由团长提出预算,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使用,各项支出、收入需做好详细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第九条 场地器材管理
1、本团的活动场地适用于团的日常排练,不得外借,场地钥匙由专人保管,根据训练时间开关门,并做好场地的清扫。
2、本团乐器、道具、服装由专人统一管理,每月清点一次,乐器、服装的出借须经校团委批准,期末要将所有资产清查登记并上报校团委,若有丢失或损坏现象,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活动安排
第十条
日常排练
艺术团业务性活动采取日常训练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各校区的具体情况安排排练的时间和场地。并根据各队的特点决定是否进行定期、定量的排练。
第十一条
演出任务
1、艺术团活动内容包括完成上级交给的演出任务、汇报演出及校内外进行的各种规模、性质的巡回演出、慰问演出活动。
2、演出任务下达后,各队须根据本队的任务安排好排练时间,排练场地由艺术团办公室和校团委协商解决。大型演出前,须在团长的组织下召开全团的组织动员会,具体安排演出任务及各项事宜。
第五章 艺术团团员
第十二条 团员的招聘和录用
每学年面向全校进行招聘,凡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文艺才能,对艺术有浓厚兴趣,承认本章程,履行本团义务,符合基本条件,经报名考试通过,均可成为艺术团团员(以下简称团员),填写艺术团团员登记表,并配发艺术团团员证。团员基本要求如下:
合唱队(团):男生身高1.68-1.75米,女生身高1.65-1.70米,身体匀称,具有一定的演唱基础,节奏感、乐感好。
舞蹈队(团):男生身高1.70-1.80米,女生身高1.60-1.70米,身体匀称,具有一定的柔韧行,有较强的动作协调能力。
表演队(曲艺):有较强的个人表演能力和技巧,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晰,有一定的创作能力和较好的舞台表演能力。有舞台表演经验、。
器乐队:对某种器乐有一定基础,有较强的演奏和表演能力,舞台感染力。
行政事务部:能够熟悉使用办公室软件,协调管理各队(部)文本材料,有较强的整体规划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公共关系部: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完成对外联络协调工作和对内协调工作,有较强的活动规划能力。
宣传部:有一定的书法绘画及其他文本艺术基础,能承受短期高密度工作,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
外联部:有极强的交际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在短时间内适应并了解新的环境,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和贡献意识。
第十三条 纳新制度
艺术团的纳新时间定在新学期初(以大
一、大二在校生为主体),面向两校区的全体同学,不断加强校大学生艺术团人才库的建设。
具体步骤:
1.报名
报名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艺术团在两校区张贴纳新海报。并通过广播网络等方式进行宣传,保证招收对象的普遍性。
2.面试
报名结束后,团长及负责人组织同学面试,面试的时间地点由办公室及校团委协调,面试的方法及内容由各队队长根据各队的特点自行安排。
3.录用 通过面试的同学,即成为艺术团成员,颁发艺术团手册,并存入艺术团档案。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艺术团成员参加各项活动,根据其表现及发挥作用的大小,酌情予以加分奖励。在日常排练或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也要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奖励。(具体依照《学生手册》中综合测评条例实施)。
第十五条
无故缺勤,缺席会议或行为影响排练、演出者将于扣分处罚,情节恶劣者可由队长联系会讨论会通过,予以警告、记过、开除团籍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第十六条
学期末,艺术团将评选优秀干部、团员,被评选出的优秀干部或团员,将予以奖励。
:凡受表彰、奖励和处罚的艺术团成员,其情况均由校团委通报其所在学院。
第七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团员的权利
1、团员有竞选团长和各队队长,对本团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凡在市级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团员,有申请单项奖学金的权利。
3、在艺术团中承担社会工作,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团员有资格参评“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4、艺术团成员享有优先参加我校文艺方面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成员租借艺术团的服装、器材或场地时将予以优惠。
5、退出艺术团,需向艺术团常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团员的义务
1、团员有遵守本团章程,按时参加本团训练、演出,执行本团决议,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团利益的义务。
2、努力学习,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
3、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团员之间互帮互教、团结友爱,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去做训练和演出过程中的事务工作。
4、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维护艺术团的声誉。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团委
第五篇:艺术团章程
中音艺术培训学校
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音艺术培训学校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中央音乐学院乐器中心领导带领下,以学校各专业优秀学生经过选拔组建的专业艺术团体,由中音艺术培训学校负责艺术团的日常管理运行。
第二条 以发现和培养优秀艺术人才为宗旨,促进“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在艺术实践中提高同学们表演技能,打造艺术精品,培养德艺双馨人才,促进文化交流,向社会展示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真正做到厚德博艺,真诚求索。
第三条 集中训练提高艺术团团员的各项专业技能,积极参加认真完成各类演出任务,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国内各项艺术专业比赛,力争优异成绩为父母、为学校、为涿州争光添彩。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四条 艺术团下设:舞蹈部、乐器部
1、舞蹈部分设:舞蹈一队(一线队伍)、舞蹈二队(系后备二线队伍),初步各设立20名女演员、10名男演员;
2、音乐部分设:声乐队、器乐队、威风锣鼓队,演员人数以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艺术团管理层设置:艺术总监、副总监、艺术监制、团长、副团长、团长助理、队长等。
1、艺术总监,由学校校长担任。对艺术团的战略发展建设把关,对重要演出、大型晚会把关,经费投入把关。
2、艺术副总监,由学校XX担任。协助校长落实各项重大事项。
3、艺术监制,由学校XX任担任。按照艺术总监、副总监的指示落实到艺术团的各项工作中去,督促实施;负责对外演出的运销,剧(节)目制作的经费预算、经费计划、经费筹集、监督各剧(节)目的制作流程,保证晚会演出的艺术质量。
4、团长,由演艺中心副主任担任。按照总监、监制制定的发展规划,合理、科学运行管理艺术团的建设,制定各专业部的发展计划;主管舞蹈部的训练计划制定,剧目储备,安排专业老师适时上课,定期不定期的剧(节)目排练;与各位副团长协调沟通,提高艺术团整体综合运行效率。
5、副团长,由专业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担任。主要分管本专业部的训练、排练计划,选备剧(节)目参与艺术团的各类演出,有计划地培养优秀苗子,打造优秀剧(节)目,与团长密切配合规划、管理好队伍的建设。
6、行政副团长,由学生科科长担任。主要协助团长做好学生加入艺术团的选拔工作;艺术团团员的日常行为管理、考勤的监督工作;奖惩管理的落实工作,尤其是学生梯队建设。
7、团长助理,由学校学生会文体部部长担任。主要协助团长管理各专业队学生队长的工作;协助行政副团长管理艺术团团员的各项具体工作。
8、队长,从各专业队的同学们中选拔优秀的、负责任的同学担任。主要工作是协助指导老师做好训练、排练、演出等工作的考勤,协助老师管理道具、服装,为同学们服务。
第三章 艺术团团员
第六条 艺术团团员报考与录取。
1、报考对象和条件:我校在校学生,原则上入校学习一年以上(专业成绩特别优秀者除外)专业学习成绩优秀,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集体荣誉感的同学均可报考。
2、报考程序:凡报考艺术团的须严格按自愿报名、老师推荐、专业考试的程序进行; 填写《中音艺术培训学校艺术团报名表》,参加演(奏)员对应的专业考试。
3、考试与录取:学校演艺中心将组建由艺术团团长、副团长为主要成员的专业考试委员会,负责主持各专业考试(考试内容见考试通知书)。考试合格后录取为预备团员;经两个月的试用期合格后才能转为正式团员;报考舞蹈演员则须根据考试成绩分数高低编入一队或二队(预备队)。
4、竞争与淘汰:艺术团每学年9月定期招收新团员,毕业生新老交替的规律为新团员的进入、也为预备队的演员提供了竞争机会;艺术团每学期将进行演(奏)员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同学将被淘汰出团。
第七条 艺术团团员义务
1、艺术团团员有遵守本团章程,执行本团决议、遵守本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
2、努力学习、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不缺练,严格请、销假制度;
3、积极参加各类训练、排练,认真完成各项演出任务,为学校争取更大荣誉;
4、注重个人修养,爱护团里的训练、演出物品以及学校的共公财产;
5、尊师重教,团结合作,互助友爱;
第八条团员的权利
1、有获得学校“明星计划”优秀师资的培养权利;
2、优先获得艺术院校专业教师一对一的指导;
3、有对团的建设提出合理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4、参加各类演出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训练与演出
第九条 艺术团业务性活动采取日常训练、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训练内容,排练剧(节)目、演出场次均以艺术团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由各专业部团长、副团长负责实施。
1、日常训练、排练均以学校全天课程安排中的空余时间即每日的17:00—18:30时段;每周双休日则相对集中时间排练;
2、短期集训主要是针对重大演出任务,重要比赛项目以及指令性重大接待演出等,则需通过学校临时停课集中训练或排练;
3、训练内容和剧(节)目的储备由各专业部主管团长、副团长负责制定计划,并将每学期训练内容和新排练剧(节)目报演艺中心备案,以便督促和检查,各专业指导教师由各部负责人指派,建立配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十条演出是艺术生产的最后成果—艺术产品。要求艺术团团员需投入全部激情达到忘我的境界去塑造角色、演绎作品。
1、艺术团团员应培养“戏比天大”的职业操守,无论任何情况参与演出不得迟到,更不允许塌场。
2、演出工作不论角色大小,任务多少都应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
3、演出期间服从导演指挥,勇于承担临时性工作,提倡协作精神,勇于救场。
4、爱护公物,合理使用演出设施、设备,保持演出服装道具的整洁、完好。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演艺中心将对艺术团各部及全体团员进行每学期半期和期末两次考核,对每位团员的训练、演出情况进行评价,以此为依据给予奖励和惩诫。艺术团团员的考核参照学校专业考核的标准,考核时间与学校半期、期末考试同步,每次训练、排练、演出均做好出勤、评价记录,以老师、各专业部、演艺中心三级评价相结合,给出学期评价并定出综合表现成绩,以百分制定出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艺术团团员出色完成学期训练、排练、演出任务,出勤率达到90%以上,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除享有学校给予的专业加分、评先争优的加分外,我们将设立“艺术实践突出贡献优秀演员奖”、“艺术实践优秀演员奖”“艺术实践演员奖”等奖项,并分别发给奖金人民币1000元、600元、300元;此奖项名额占本团人数的5%、10%、25%(具体实施办法见细则)。
第十三条艺术团团员未能完成每学期的训练、排练、演出任务,出勤率低于70%以上的,演出中出现重大事故且因个人表现原因引起的,期末考核给予不合格评价,并根据个人表现分别按警告、留团查看、劝其退团等给予其相应处分。第十四条 艺术团团员凡参加演艺中心组织的各类演出均可以勤工俭学的形式获得演出补贴。
第十五条 艺术团团员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国内各项专业比赛获奖者,除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予以奖励外,当年期末考核评定可与相关对应奖励获得奖金。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重庆艺术学校演艺中心。
中音艺术培训学校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