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填写经济适用房表格(模版)
填写经济适用房表格
如何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0分
标签:核定表 总价 城镇居民 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住房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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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07-09-13 13:35 1.这个表打印有效吗?
2.打印后用什么笔填?
3.填好后分别交给谁?
4.如果没结婚怎么填?
5.申请人情况这栏怎么填?
6.补贴面积标准这栏怎么填?
7.上年收入情况里的7项分别怎么填?
8.上年家庭总收入这栏怎么填?(上年没结婚或没工作,或既没结婚又没工作。)
9.可购买最高总价标准__________万元以内(含)的经济适用住房,这里的最高总价标准由谁填写?根据什么填写?这个标准限制了什么?
10.此表由什么时起开始有效,到什么时起作废? 补充问题 假如我们以单身名义申请的话是不是不会给我们两室一厅的?如果先领证,不住一起,这样是不是算我俩没房住?这样是不是能申请到2室1厅?
共0条评论...相关资料: 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购房家庭名单.rtf更多资料>> 最佳答案 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爱问知识人的观点 揪错 ┆ 评论 ┆ 举报 angelabulelove [学长] 1.这个表打印有效吗?
有效
2.打印后用什么笔填?
黑色的签字笔
3.填好后分别交给谁?
先交由申请人的单位加盖公章,再把盖好公章的表交到东花市北里1号楼,去进行审批,不过有消息说9月底这个审批点就不在办公了,将在各个区建立各区的审批点。
4.如果没结婚怎么填?
未婚的申请人要满30周岁才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5.申请人情况这栏怎么填?
姓名,住址都如实填写就好,唯一要注意的地方是所在街道的填写,要写所在街道的管片派出所,不能写街道办事处
6.补贴面积标准这栏怎么填?
不用申请人添写 7.上年收入情况里的7项分别怎么填?
有就写,没有就不写
8.上年家庭总收入这栏怎么填?(上年没结婚或没工作,或既没结婚又没工作。)
如果不填写总收入的话,估计你的表也批不下来,因为肯定都是贷款买房,如果没有经济收入,国家也会考虑你没有还款能力,所以不会批给你的
9.可购买最高总价标准__________万元以内(含)的经济适用住房,这里的最高总价标准由谁填写?根据什么填写?这个标准限制了什么?
由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填写,限制了房款的最高额,也就是你买房的面积
10.此表由什么时起开始有效,到什么时起作废?
如果你的资格批下来了,那就是从你接到表格后,上面所盖公章的日期为准,即时生效,有效期一年,如果一年内都没有买到房的话,可以到发表的机
关换取新的审批资格表,有效期还是一年
我刚刚拿到审批表,我的已经批下来了
回答:2007-09-17 12:36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非常非常好!谢谢!共0条评论...
第二篇: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目录
申请方法申请材料 申请手续 评分标准 基本释义
房型区别限价房 廉价房 商品房
发展历程起源时期 酝酿时期 开建时期 高速发展 质疑时期 转型时期 优惠政策 所交税费 出售事宜 注意事项申请 位置 户型 合同 交房
购买流程申购步骤解说 地方案例
相关政策
存在问题总量不足 涉嫌腐败 名不符实 负福利 户籍要求 区别
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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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基本释义 房型区别 限价房
廉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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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起源时期
酝酿时期
开建时期
高速发展
质疑时期
转型时期 优惠政策
所交税费
出售事宜
注意事项 申请
位置
户型
合同
交房
购买流程 申购步骤解说
地方案例
相关政策
存在问题 总量不足
涉嫌腐败
名不符实
负福利 户籍要求
区别
相关解答
展开编辑本段申请方法申请材料
经济适用房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1]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申请手续
经济适用房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2]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评分标准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记分;[2]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
编辑本段基本释义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国家经济
经济适用房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政府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简称居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即国宅),新加坡称为组屋。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基本上沿用了“经济适用房”这个概念。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约占住宅总量的 70%。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有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编辑本段房型区别限价房
经济适用房
增加经济适用房图片。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
限价房就是国家给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价格,开发商没有权利更改。简单理解,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其价格比经济适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后者2650一平。限价房作为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政府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建设。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原则按照比周边同类商品住房低20%-25%确定。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应为该限价房楼盘的最高价。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廉价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提高住房质量。因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在数量上必须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达到;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适中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
平价房(廉价房)是指以成本加上3%的管理费作为销售价格向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有相当一部分朋友认为,“中低价房”就是“经济适用房”。事实上,两种房屋是有区别的。
首先,在管理办法上,“中低价房”目前已有政府规章予以详细规定,而“经济适用房”因为带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目前仍采用相对灵活的管理方式; 其次,二者满足的客户群体是不一样的,“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中低价房”是国家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房结构”的作用,对于购买“中低价房”的用户的门槛限制相对较低;
第三,在转让方面,二者均有“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但“中低价房”的限制更为严格,即使获得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而“经济适用房”目前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虽然政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但“经济适用房”并非不得上市转让;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转让;
最后,两种房屋分属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在申请、购买等程序上有所不同。商品房
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
土地出让金;
成本结构不同;
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 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编辑本段发展历程起源时期 20世纪五十年代 20世纪五十年代起人民政府在北京新建了大量的住宅,一般为六层楼立体式水泥建筑。当时的说法是“新建的楼房,美观大方,经济适用,有现代化的市政设施。并在住宅区里配置了商店、学校、托儿所、医疗站等生活福利设施。” 酝酿时期 1991年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在房改过程中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产种类,是适合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早在1991年6月份,国务院就在《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 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开建时期
1998年 1997、1998年是房改的关键时期,也是房地产行业的起步时期,当时的商品房价格同以工薪阶层为主的中低收入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差距甚大。国家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启动市场消费,经济适用房于1998年适时推出了,用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高速发展
1999年-2005年
从1998 年经济适用房开始兴建以后,全国各地的经济适用房在短短几年内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房价的相对低廉,逐渐成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要选择。无论从开工面积和项目数量都在成倍增加,经济适用房迎来高速发展时期。质疑时期
2005年-2006年
1、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闲置“豪宅”,已售经济适用房呈现“高租售率”;
2、经济适用房都这么难买!凌晨4点排队老大爷买不到经济适用房;
3、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有钱人,奔驰,宝马屡见不鲜。转型时期
2006年8月
建设部称,经济适用房将一改以往出售的形式,面向低收入人群出租。租赁型经适房将是未来发展方向。廉租房、租赁型经适房及限价商品房三者将共同组成实物型的住宅保障。未来住宅保障体系中的实物补贴可能将分为三个等级。2013年1月
经济适用房将退出深圳的历史舞台。记者1月31日从市住建局获悉,本次面向两类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出售的1811套经济适用房,也是深圳提供的最后一批经济适用房。今后,深圳将构建以租为主、租售补相结合,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新体系。另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轮候库建立后,公租房也将按需定建。[3] 编辑本段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4]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容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
o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o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o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o建设安装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包括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3%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编辑本段所交税费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编辑本段出售事宜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5];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申请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位置
购买经济适用房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追求大面积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购买流程申购步骤解说 第1步:办理申购登记
以后经济适用住房将由政府组织统一的公开销售,而每一次销售之前,有关部门都会发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如果公告的房源有适合你需要的,而且你又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那你就可以在公告中注明的购买期限内,带着你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年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申购手续。
相应职能部门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你的年收入、住房条件等材料的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这一点是为了保证申购人的具体住房和收入情况的真实性,因为在公示其间,如果有人认为你的材料有虚假成分,均可举报,并由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市住宅发展中心将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则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第2步: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
为了确保住房最困难的人可以优先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市住宅发展中心将依据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第3步:确定入围和候补名单
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均可取得参加摇号资格不同的是,2004年12月31日之后动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将先确定入围名单和候补名单,然后才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所以,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市住宅发展中心将按照前一环节的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在按排序确定入围申请人名单时,如果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这时市住宅发展中心会采取摇号等公开方式来确定谁入围。第4步: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入围名单确定以后,有关部门将以公开摇号的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和候补入围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将在公证部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第5步:核发购房证明
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确定后,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对结果进行第三次公示,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申请人应该在5日内持身份证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逾期未办理购房证明的,视作弃权。
第6步:按顺序轮流选房
正式入围的申请人持选房顺序号及市住宅发展中心开具的购房证明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
一处选房和购房结束后,本次购房中取得的各种证明和通知书将作废,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楼盘销售时,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和家庭需按照上述环节,再次参与购买。地方案例
因每地都不一样,所以我们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6] 编辑本段相关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2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此项政策规定的具体内容是: 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按规定标准,现阶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110平方米。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购买程序: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地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同时废止。编辑本段存在问题总量不足
经济适用房申请很多低收入居民没有机会得到经济适用房。2005年6月,北京天通苑小区放号5000个,结果有数千人通宵排队,最后开发商在政府干预下提前放号。所排的房号甚至出现了网上交易的情况,有的房号本身甚至被报出三万元的价格。有专家对此进行分析,认为此种现象的出现,除了放号方式落后之外,总量不足才是深层次的原因。
涉嫌腐败
经济适用房腐败问题[7]按照政府的初衷,只有收入较低,居住条件不佳的居民才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实际中,一些不符条件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都可以通过购买审批,不但收入较高的人可以购买,拥有多套房产的人也有办法买到。2007年9月,福州市房管局在对申请人摇号后公布的购房名单中出现同一身份证号码摇中三套住房以及多名17位与19位非法身份证号码等可疑情况。
住建部部长:开宝马车买经适房现象确实存在
[姜伟新]第二个层次的公平问题就是执行当中的个人财产的占有,会不会有人借这个机会谋取利益的问题,这也是我们这几年工作当中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当然现在还没有做得很好。可以租的房子是一个问题,对可以售的房子,可能会产生资产上将来占很大的便宜,或者在房子销售上牟利。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例,一是户型设计现在是限定在60平方米以内,一般收入较高的家庭不会住那么小的房子。二是条件的审查,必须是低收入,不够低收入你不能去,当然有个别现象,开着宝马去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这种现象发生过,但不是主要的,当然也说明我们管理过程当中还有问题。要审查收入,实行三榜公示、公开。三是政策上有限定,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内不能上市,只能自己住,五年后允许上市,但是还有两条非常严格的规定,第一是只能卖给政府,或者优先卖给政府,第二是80%-90%的土地收益由政府来收回,土地增值那部分的80%-90%必须由政府收回,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那些借经济适用住房来谋取很大利益的情况发生。当然,执行过程当中,因为才刚刚开始,很多地方还没有到五年,没有到他卖了赚了很多钱的时候。当然我们会更加重视这个问题,认真对待。[7] 名不符实
经济适用房的房产(物业)应当是较为实惠的。但是,超大面积的户型也不少见,甚至包括跃层。2007年5月,福州市房管局推出394套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在11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之间,总价在30万至40万元的有8套;40万至50万元的有105套;50万至60万元的有109套;60万至70万元的有83套;70万至80万元的有58套;80万至90万元的有27套;90万元以上的有4套。虽然每平方米单价较市场低,但是总价高导致真正需要购买低价房的低阶层市民无能力购买。负福利
北京2002年以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就是现在被说成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差不多,不限制购买,而且电视、报纸上还有卖房广告,2000年就开始打广告的经济适用住房,到了2003年才卖完。后来房价上涨,而经济适用房的房价没有涨。到了2009年,“商品房”房价翻了7倍,而“经济适用房”交易价只翻了5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损失2倍房价的机会成本,这时要改善居住条件,损失的2倍房价的机会成本就成为实际发生的损失。所以,对于早期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而言,享受了政府的负福利。
编辑本段户籍要求截止至2008年,申请具有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市辖十区,不含从化、增城两市)城镇户籍(含单位的集体户口,不含蓝印户口)。截2010年年底为止,国家出台二手房限购规定如下:
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编辑本段区别首先,在管理办法上,“中低价房”目前已有政府规章予以详细规定,而“经济适用房”因为带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目前仍采用相对灵活的管理方式。其次,二者满足的客户群体是不一样的,“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中低价房”是国家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房结构”的作用,对于购买“中低价房”的用户的门槛限制相对较低。
第三,在转让方面,二者均有“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但“中低价房”的限制更为严格,即使获得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而“经济适用房”目前的“试行办[8]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虽然政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但“经济适用房”并非不得上市转让;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转让。
编辑本段相关解答
1、经济适用住房具有什么性质?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具有保障性质,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因此经济适用住房有限制交易期,在期满上市交易前须按一定比例交纳土地出让金等价款。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除购房按揭外不得抵押。
2、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套型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基本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部分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3、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指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建筑面积,在具体计算时须扣除申请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以60平方米为基本标准,但是对于申请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多人口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购买高层、小高层的申购家庭保障面积增加10平方米。
4、怎样计算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格?
购买面积在核准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标准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房改办参照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其计算公式如下:销售价格=(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5、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何时推出?
经济适用住房公开推出,组织申购的房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2)已正式开工;
(3)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
二、准入条件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三年以上(含符合区内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3)申请家庭房产总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申请家庭成员未以批建人身份参加过批地建房;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区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审核时区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数据确定)。
2、“学生户口”指什么?
“学生”户口是指在区内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集体户口。
3、“3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
“3年”的户籍年限是指申请人的户籍自外地迁入区内之日到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申请之日必须连续满3年。
4、一户“申请家庭”如何确定?
一户“申请家庭”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亲属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2)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也视作一户申请家庭。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者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5、哪些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
申请人的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不论是否与申请人同一户籍,都应做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同一户籍的其他直系亲属及其配偶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来考虑是否作为家庭成员。
6、配偶在婚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是否还可以申购?
由于一户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因此本人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7、哪些房产要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及其配偶的下列房产都要纳入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
(2)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农林场安置房、人才专用房、拆迁安置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拆迁面积或安置面积为准)等政策性住房;(3)撤村建居住房、农村多(高)层公寓;
(4)现有和3年内曾有过的通过购买、继承、赠与、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5)军产房。
8、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如何核定?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在与房管所签订《直管公房退租协议》后,经济适用住房受理部门才能受理申购家庭提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9、婚姻状况变动涉及的房产面积怎样核定?
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享受的实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面积按全部面积核定。除政策性住房以外的房产,在产权证(或公证书)上明确属按份共有的,双方按各自份额核定面积;未明确或属共同共有的,夫妻双方均按全部面积核定。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以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明确分割的面积核定,若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未明确的,应核定为租赁证载明一方的房产。
10、申报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参加过农村批地建房的,是否影响申请? 家庭成员不是批建人只作为批建人口参与批建不会影响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11、2008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均年收入上限是多少?
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1098元,今年的人均年收入上限标准按照2007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确定,即14769元。
12、《低收入家庭证明》发放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从原来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整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区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家庭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总体申请流程分三个阶段,一是申请受理阶段,二是审核阶段,三是摇号选房阶段。
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流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区房改办在《城乡导报》等有关媒体上发布经济适用住房《受理通告》;(2)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办理《低收入家庭证明》;
(3)社区对《低收入家庭证明》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及社区公示;(4)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低收入家庭证明》;(5)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6)申请家庭填表并准备所需材料;
(7)申请家庭上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8)在规定的公示期内,社区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9)社区对被举报的申请家庭进行调查,并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10)所在镇乡、街道、管委会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盖章确认后上报区房改办;(11)区房改办集中将申请材料送交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产核查;(1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结束后将材料交还区房改办进行审核;
(13)区房改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14)区房改办在公示结束后退返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
(15)区房改办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公布领取《准购证》、公开摇号、选房的通知;
(16)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准购证》及参加公开摇号和选房;(17)售房单位对选房家庭发出签约通知;
(18)选房家庭按期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3、如何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我区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按一副三组团空间布局确定申请范围,申请家庭应前往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申请表》。
4、除《申请表》外,申请家庭还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含户口本首页以及申请家庭成员所在页)。
(3)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申请家庭《低收入家庭证明》原件。(5)房产证明: ①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首页房屋(落户地址)产权证或租赁证以及其他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的房产产权证或房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由单位出具分房证明。
②配偶属区外城镇居民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近三年的房产情况证明和房改部门出具房改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原为区外城镇居民户口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房改证明。
③申请家庭成员属农业户口或原为农业户口的(包括农转非),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批地建房主管部门开具的批地建房情况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农村多高层公寓主管部门开具的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分配证明。
④申请家庭成员属现役军人,由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开具住房情况证明;如属转业军人,需由原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开具住房情况证明。
(6)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上交原件;所提供的复印件都需收件社区校验原件。
5、申请家庭选房先后顺序如何确定?
区房改办组织当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申请家庭参加摇号,根据摇号产生的结果确定选房顺序。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未获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在所在申请区域推出新房源时,如仍符合准购条件可按上期摇号产生的顺序优先选房。
6、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审定后符合申购条件,若放弃购房的,怎样处理?
对经审定获得申购资格的申请家庭,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准购证》或领取《准购证》后未按规定进行选、购房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其《准购证》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9]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容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
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设安装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包括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3%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在交易过程中所交税费:
① 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② 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 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 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 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 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第三篇:2012经济适用房
代理申请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证
贷款:
目前经济适用房有以下四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
2、公积金贷款;
3、商业贷款;
4、组合贷款:由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结合。暂无其他付款方式。
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的首付款比例都调整至30%及以上。
申请青岛经适房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
2、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一人达5年以上;
3、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以前是1277元);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以前是10平方米);
5、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三、年收入的核定:
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政策链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申请人财产如何核定?
申请人财产指调查期内申请人全部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
1、申请人在本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
2、车辆;
3、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
4、购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5、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
6、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在两限房申请条件上,有三类家庭可优先购买
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分别是:
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131-6505-8711 qq:1768537181
第四篇: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一、按类领表
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这些表格可以找开发商索取,也可自己到新浪房产频道“经济适用房专题”中下载栏下载。
二、领表填表
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老政策规定为6万元/年以下;目前在陶然亭试点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新政策规定:1人户家庭、2人户家庭、3人户家庭、4人户家庭、5人及以上家庭,对应的年收入则分别低于2.27万元、3.63万元、4.53万元、5.29万元、6万元),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目前大部分人都填此表。
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大多为公务员或教师),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填写审核表的申请购房人,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是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带上此表和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填表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两份。
三、核定总额
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简单地讲就是有工作的申请者需要拿着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单位盖章,没有工作的申请者需要拿上述表单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四、登记备案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申请者需要注意的是要带上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两张、户口本复印件两张(如果户口里面还有其他人也要复印两份)到北京市崇文门花市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排号。目前交易中心在工作日每天发400个号,再根据所排到的号等候交易中心通知交表时间,待交表时间提交所有资料审核。
五、等候公示
市开发办将购房申请人资料挂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再到窗口进行终审,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
关注最新经济适用房政策
六、国务新政:针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调整
国务院2010年4月27日发布政策,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文件,凡属于经济适用房以后不允许上市交易(出售、出让、出租、空置、继承),而且有经济适用房者不得二次购房,如有购房的人员一经查出,国家将立即收回本人名下的经济适用房。
2010年4月30日,通州、昌平两个区域执行政策,以后禁止交易。大兴区、朝阳区、海淀区近期执行。丰台区、宣武区执行时间未定,最近几天有大量业主通过我公司进行自家人更名。补齐综合地价款,转换成商品房。
例如:50平米的房子,按照政府最低过户价5300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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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经济适用房
摘要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实施保障性住房制度至今,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经济适用房等多种类型的住房构成的保障性住房体系,这些住房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居民居住困难缓解居住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居民对于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呈现出新的特点,面临着新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国内外经济适用房发展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适用房当前建设的新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对策。
住房问题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事难事之一。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住房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住房消费成为居民消费热点,居民居住条件、居住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由于中低收入家庭难以买得起市场高价商品房,居民住房问题就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去解决。因此,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了经济适用房建设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起来。经济适用房并不意味着低造价、低标准的建筑住宅,其跟其他的普通住宅一样,都应该是高品质、高适应性的住宅。因此,经济适用房小区设计的品质与建筑质量都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与保障。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现状分析;建议对策;规划设计;户型;环境
目录
一、经济适用房的发展历史
二、从社会保障角度来看经济适用房
三、我国经济适用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北京市经济适用房
(一)、北京经济适用房供给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北京经济适用房供给政策的相关建议
五、上海市经济适用房
(一)、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
(二)、上海市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建议
六、经济适用房如何进行设计
(一)、经济适用房小区建筑设计理念
(二)、经济适用房小区建筑设计原则
(二)、经济适用房小区建筑单体空间设计
(三)、经济适用房小区环卫与绿化设计
七、经济适用房完善措施
一、经济适用房的发展历史
经济适用房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它的目的在于实现“住房公正”,帮助中低收入者购房,是政府住房调控的一种方式。1991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制度改革的通知》,该文件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这是第一次完整地表述了经济适用房。199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这一决定基本上确立了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1998 年7 月,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的若干意见》,同年8月,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政策文件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各项政策、改革内容、改革方向和具体措施。2003 年8 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性及建设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得以迅速发展。200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继续要求地方政府加大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使低收入家庭有房可住。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性质不一样,在购买对象也是完全不一样的。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主导来建设的,有的政府委托开发商去建设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是开放商主导来建设的,开放商通过银行等方式筹集资金,完成楼盘的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房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明文要求,经济适用房的利润不超过3%,当然在实际执行中比较难以做到,政府和开放商之间信息不对称;商品房是以盈利为目的,自己可以控制房子的出售,定价权也在开发商手中。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一定是本地户口,而且在现实中,往往是供不应求,很多家庭想购买都必须经过摇号等获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权;商品房是对国内所有人开放的,只要有钱就可以去购买了,有些地方甚至出台很多优惠政策,比如购房落户,鼓励人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是具有有限产权的,房主不允许把经济适用房出租,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也较多的限制条件;商品房是具有完全产权的,房主可以出租、出售房子,不受政府的限制。
二、从社会保障角度来看经济适用房
房子可以作为商品出卖,但是房子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衣食住行属于人们的基本需求。如果人们住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从而引发一些列不良的后果。
在讨论住房问题,不得不从历史的角度看住房制度的变化。在住房改革之前,住房由国家或单位投资建设,低租金给职工住。与此对应的是,单位办社会,单位承担了职工及其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责任,同时职工也是“单位的人”,进入了单位就是端上了铁饭碗了。1978年,国家加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力度,经过近20年的改革,中国城镇住房体制发生了重大改变,由住房分配制度转变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原来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已经停止,建立住房市场体系。在这个体系建立之后,房价超出了大部分人的承受范围,很多人都买不起房子,政府开始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买房提供优惠政策。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得到满足,地方政府成了住房保障部门,专门来负责这一块的事情。
北京市成立住房保障办公室,其职能是“研究拟订本市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房源分配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和备案管理,以及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的政策宣传和交流合作”。北京市的住房保障政策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一般来看,每个部分的供应对象稍微有些差别,廉租房主要供应对象要是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限价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当然,低收入家庭可以选择廉租房,也可以选择经济适应房,但是不能两者同时选择。
经济适用房在社会保障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经济适用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
第一,从户口角度来看,经济适用房只是保障了本市住房困难的家庭,而广大的非本市的住房困难的人群就没有考虑,保障范围狭小。北京市是国际化大都市,具有庞大的流动人口,数量庞大的流动人口很难以拥有北京户口,很难被纳入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虽然,流动人口为北京市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贡献,但是却享受不到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的优惠待遇。流动人口也是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少部分流动人口经济收入比较高,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房等来解决住房问题,大部分流动人口的经济实力是比较差,住房开支占他们日常支出的较大部分。非北京户口的外地大学生就是在住房问题具有较大负担的群体,特别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这部分群体的住房开支较大,而且居住条件比较差,有人把这个群体称为“蚁族”,成为了中国的第四大弱势群体。流入北京的外地农民也是经济实力很弱的人群,这部分人在住房方面也存在困难,但是北京市也是没有把这部分人群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也没有出台任何的优惠政策来帮助这部人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这样就实际上形成了两个群体,有北京市户口的中低收入群体,可以享受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住房优惠政策,没有北京户口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完全交给自己却解决,要么是通过租房解决,要么是通过购买商品房解决,当然,购买商品房的可能性较小。
第二,从保障对象来看,经济适用房没有保证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的文件明确的指出经济适用房是保障对象的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群体,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执行。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北京市的各个区县都有一定的规定,主要是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两方面的指标。但是在操作中,对于谁是中低收入家庭,如果要去调查清楚,将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政府掌握的信息不够,有时候难以真正的鉴别。在经济适用房的认购过程,由于暗箱操作等方式,一些非中低收入家庭却拥有了经济适用房,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却没有拿到经济适用房。还有的就是,经济适用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而言,还是很贵,根本无力支付,所以也就难以得到经济适用房。中低收入家庭由于经济实力弱、社会资本少,所以获得经济适用房的机会比较少,导致部分经济适用房“经济”了非中低收入家庭。
第三,从供求关系的角度来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由于数量有限,结果导致部分中低收入家庭难以得到经济适用房。北京市是大城市,房价是很高,2009年,五环内的均价已经是两万左右了,这样的结果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家庭买不起房子,而只能通过经济适用房等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很多不同职业的人不得不通过经济适用房来解决住房问题,甚至是被认为认为是高收入群体的大学教师、白领等。这样导致经济适用房有一个巨大的需求群体。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却是很少。很多家庭为了获得经济适用房,不得不花好几天的时间去排队,但是即使是这样子排队,还是有很多的家庭难以获得经济适用房。有的中低收入家庭甚至愿意提前一年排队来获得经济适用房。现在采用的摇号方式来分配经济适用房,有的家庭甚至等了三年都等不到经济适用房。截止2009年3月20日,北京市廉租房受理量是2万户,备案量是1.8万;经济适用房受理量是5万户,备案量是3.8万户;限价房受理量是4.23万户,备案量是3.5万户。经济适用房是住房保障的主力,但是却难以满足人们的愿望。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经济适用房是被寄予了厚望,但是经济适用房却是难以担负重任,如果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不改变,经济适用房仍然只能保障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群体,难以保障北京市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更谈不上外来人口了。
三、我国经济适用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适用房投资比重持续下降
经济适用房是靠政府的优惠政策扶持起来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政府在经济上的强有力的支持他它是不可能发展长久维持的。但自1998年实行经济实用房政策以来,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投资比重持续下降。从表1“1998-2008年我国经济适用房投资状况比较表”可以看出,在1998年经济适用房的起步时期它的投资总额占全国房地产投资总额的7.49%,经过11年,到2008年这个比例是3.11%,虽然其中某些年份有起伏,但是总的趋势是下降的。再来看表2“1998-2008年我国经济适用房新开工面积状况比较表”,经济适用房开工面积占全国新开工房屋面积的比重从1998年17%降到2008年的5.48,其中更是持续平稳下降,这必然导致经济适用房供给严重不足。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远远小于社会需求量,是房地产结构不合理的主要表现,也是造成房地产价格不合理的重要因素
(二)、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界定困难
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中低收入家庭。但是,目前因统计和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的不科学、不严谨,在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当中,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不是中低收入家庭,而是高收入家庭。根据2004年某网站对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的调查,约有16%的经济适用房卖给了中高收入者,同时还出现了一人拥有多房的现象,显然违背了这项政策的初衷。据了解,许多人购房者开着奔驰、宝马等私家车。业内人士介绍,在经济适用住房“高价”的情况下,大多数普通工薪族只能“望房兴叹”,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消费群体主要是一些律师、广告人和私营企业主、外企职工、高级管理人士等“白领阶层”。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购买经济适用房,只要由购买者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即可,而目前个人资金管理信用管理等宏观条件还不完备,隐形收入标准不确定,购房者收入的核实取证难度较大,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详细规定,无法确定购房审查环节中的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和房地产商谁来承担取证费用,在实行中往往是无人复核购房者资料。
(三)、地方政府对推广经济适用房
地方政府对经济适用房推广缺乏积极性是经济适用房发展不力的重要原因,究其原因主要是财政压力。一方面是由于地方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经营收入已成为各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而经济适用房是不能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它势必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经济收入。还有一方面,经济实用房的建设和经营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是要减免各种税费的,它也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经济收入。
(四)、我国经济实用房产权不清晰
目前住房产权主要有两类情况:一类是纯商品房产权,即完整的产权;另一类则是准商品房产权,即不完整的产权。前者用地是有偿的,居民买入后,拥有完整的产权,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是无偿购买,实行审批制度,拥有不完整产权,上市交易或转让受到有关政策法规限制上市交易实施准入制度,上市交易时须缴纳有关税费,补交土地出让金一系列的限制规定,使购房者增加了顾虑。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经济适用房出租、出售、抵押、转让时,应如何明确产权关系,就成为许多购买者所关心的问题。造成经济适用房产权不清晰的主要原因是我过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当中,缺少对经济适用房产权的明确规定,以《土地管理法》为例,虽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和方法,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不明确。
四、北京市经济适用房
(一)、北京经济适用房供给存在的问题
1.单套房屋建筑面积过大,销售价格过高。政府最初在制定经济适用房标准时,仅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售价,并未严格规定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因此,产生了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过大,房屋总价过高的现象。这使得经济适用住房偏离了中低收入消费群体。假定一平方米售价 4000 元,如果房屋面积到达 100平方米,那么总房价也高达 40 万元,再加上其他的一些费用,总成本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从购房者的经济能力来看,由于北京市近年来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市政道路建设的加快,产生了相当多的拆迁户,其中一部分经济上并不富裕,有不少拆迁户没有经济能力回迁,这些拆迁户所得的补偿款只能用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在北京近70% 的购房人需要的是 30 万元以下的住房,而目前的经济适用房 60% 以上的房价在 30 万元以上。2006 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户型面积 90平方米以下的占 54.9 %; 90平方米至 105平方米的占 23.2 %; 105平方米至 120平方米的占 20.4 %; 120平方米以上的占 1.5 %。在北京近70% 的购房人希望经济适用房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下的比例超过了 90%,而目前的一些经济适用房的面积甚至达到了两、三百平方米,这样的标准绝不是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承受的了的。本来只属于为数有限的低收入阶层的经济适用房,却成为适合包括高中阶层在内的多消费群体。在北京天通苑、回龙观等小区,都存在着一些不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包括一些以倒卖房屋、进行投资性购买的人,享受了政府提供给中低收入者的公共资源。
2.房屋购买资格条件审核不严。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和开发商都有责任。在国外年收入的多少是根据个人税单来确定的,我们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善,我国居民既有显性收入,又有灰色收入,很难准确统计他们的实际收入,在具体审核上,收入基本上是以单位证明为依据,由于经济适用房的房价相比商品房便宜不少,给一些投机者带来巨大的寻租空间。因此不少富人利用政策与操作上的不严格,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进行租售,获取利益。另一方面,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利润是规定的 3 %,开发商有一定的资金压力,为了急于把资金回笼,有买就卖,造成资格审查上的松懈。3.投资总量不足,供求失衡。按照北京市规定年收入 6 万元以下才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北京市有 70 %以上的家庭符合这一标准。因此国家要求各地住宅建设 70 % ~80 %应建设经济适用房,但在实际建设中,经济适用房却只占了住宅建设的很小比例,只有 10 %左右,远远低于标准要求,这就造成 70% 的居民抢购 10 %的房子的现象,京城经济适用房供需失衡的情况仍然非常严重。不仅如此,经济适用房的投资比重也在逐年下降。2006 年,我国房地产投资结构发生变化,其中,从商品住宅的投资类型结构看,经济适用房投资比重继续下降,由 2005 年的 6.13% 下降至 4.61%,为 1998 年以来最低。
(二)、完善北京经济适用房供给政策的相关建议
上述问题使得经济适用住房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偏差 , 影响了政策效果,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并没有完成。同时也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当务之急是如何尽快的解决现今暴露出的问题,完善经济适用房政策,以让其顺利的实行下去。
1.多渠道和多方式提供和建设经济适用房。在北京,现有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建设的小户型住宅 1.6 亿平方米以上,占现有存量住宅的绝大部分。现今,很多人都有改
善居住条件,购买新房的要求,只要二、三级市场充分开放,政策到位,就会有大量二手房置换出来,应该足够满足低收入家庭和危改拆迁需要。关键是现在北京住房二、三级市场的开放程度和政策与上海等城市相差悬殊,没有搞活,造成低收入家庭只好很不情愿地到远郊区去购买经济适用房,给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不便。而国家还要继续建设很多已经落后的低标准住宅,造成浪费。不久的将来 , 就会拆之可惜 , 留之难受。政府应该有计划的收购这些二手房,转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定向租售给低收入贫困户。
目前北京市的商品房空置面积越来越大,完全可以考虑把这些空置的商品房转换成经济适用房。截至 2006 年 5 月底,全市空置一年以上的商品房 432.2 万平方米,比 2005 年增长 25%,增速比上年同期高 24.1 个百分点。在全部商品房空置面积中,商品住宅空置面积为 305 万平方米,占商品房空置面积的 70.6%,同比涨幅为 11.3%。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房子的地理环境不好,房价过高,楼层不好,朝向不好等等。那么政府完全可以有计划的收购这些空置的商品房转换为经济适用房,然后租售给中低收入人群。这样一来,不仅解决了空置商品房浪费问题,也解决了购买经济适用房人群的购房需求,还解决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回笼问题,一举三得。
2.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针对 70 %的人抢 10 %的房子现象,唯一的方法只有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量。2010 年以前,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每年需求量约为 3.8 万— 4.3 万套,约合建筑面积 300 万— 340 万平方米;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开工量为 300 万平方米,年竣工量在 250 万平方米以上;每年需要供应的土地数量为 250 公顷左右。经济适用房的缺口还是巨大的,每年放量 300 万平方米很难满足市场需求。据某调查结果显示,有 72% 的人认为今后京城非常需要经济适用房;同时有 74% 的人认为现在市场上的经济适用房不够多。因此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是缓解现实供需矛盾一个重要举措。
3.公开申购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如何确认购买者的年收入在 6 万以下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我们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善,收入基本上是以单位证明为依据,这里面的人为干扰因素就太大了,无论是开发商审核还是政府审核,都是非常难的。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建设专门网站,将申购者信息上网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并且还应成立专门审核机构,保证审核力度与严谨性。
4.加大骗购者惩罚力度。经济适用房和同地段的商品房之间有价格差,另一方面,政府所减免的税赋也可以量化。假定某个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为 400 元 /平米,如果超标准购买所超部分的需要补交 400 元 /平方米,那么这 400 元就是买房人所享有的政府出让的“利益”,也是骗购者至少所骗取的“财物”。因此建议政府保留对于骗购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
五、上海市经济适用房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 1.建筑规划
大多数入围的保障性住房,能够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地块的特点和场地情况科学设计,灵活布置,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配套设施齐全,规划设计、房型设计符合节地原则;交通组织简捷合理,道路分级明确,小区内道路通而不畅;立面造型简洁现代,与周围环境协调;能够在控制容积率的条件下使建筑单体、组团高低错落,形成有变化的天际线和居住空间。但部分项目由于建设经验不足,在处理阳台形式、空调室外机统一隐蔽设计、建筑色彩的选择和物业维护管理等方面缺乏经验,需要提高。2.房型设计
参赛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平面设计紧凑,面积分配恰当,功能齐全、合理;动静分离,洁污分区明确;大部分户型平面设计(开间和进深)符合土地节约原则;各项技术指标满足现行标准、暂行规定的要求。但一些项目在住宅房型的实用性设计、精细化设计、节能节地方面考虑不是十分充分,南向楼梯间、北向客厅的设计个别存在,需要改善。3.绿化环境
绝大多数项目,绿化布局合理,均好性强,具备中心绿地,有主要景点的景观设计,对老人、儿童的活动、健身、休憩场所都有所考虑。好的配套房小区在景观环境方面丝毫不逊于商品住宅小区,乔木、灌木、草坪配植合理,景观层次丰富,充分利用地形、地貌营造有主题、有特色、具有居住氛围的小区绿化景观,打造宜居的居住环境,如上海民诚置业承建的徐汇馨苑,绿地集团承建的闵行银河新都,安祁房产公司承建的安居·古浪新苑,金山新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海尚馨苑等,在环境绿化方面的贡献值得学习。但部分项目的环境绿化仅完成了绿化指标,乔木、灌木、草坪搭配不合理,草坪面积过大,绿化景观单一绿化效果差。4.节能环保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建造能够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条件下,按照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注重四节一环保,在允许的条件范围内采用适用、安全、经济、成熟的技术、材料、设备和产品,满足现行节能环保的规范条文要求,一些住宅小区采用了太阳能技术(太阳能路灯,太阳能草坪灯),在临街、噪声源大的区域采用了通风隔声窗。但从总体上讲,保障性住房在节能环保方面对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不多,科技含量不高。
(二)、上海市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建议
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提出的政策,但是其在实施过程中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不可否认的是,经济适用房确实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问题,但是还是有大部分家庭或者个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如果保持现在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不改变,将不利于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问题的解决,没有实现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经济适用房不能轻易取消,但可以对经济适用房做出调整。对于经济适用房,还有具有部分好的功能的,如果取消了经济适用房,将会有大部分家庭失去购买住房的可能。如果有更好的替代性的政策,那么完全可以取消经济适用房。如果没有,就应该对经济适用房进行调整,做出一些大的调整。首先,保证经济适用房的透明,让公众和舆论来监视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建设等等,可以保证经济适用房真正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防止暗箱操作的出现。其次,降低经济适用房的舒适度,防止不适当的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适当的降低经济适用房的面积等等,但是不影响到家庭的正常生活。第三,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缓解经济适用房的供不应求的局面。
第二:加大廉租房的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是保障了具有当地户口的少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加大力度建设廉租房,甚至可以考虑廉租房作为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同时可以考虑把非本地人口的人群纳入廉租房的供应对象。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决定了它保障的对象有限,不能对大多数人实行保障,廉租房则可以。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流动越来越大,廉租房无疑是一种很好的住房保障方式,同时,廉租房可以为外来人口提供住房保障。廉租房具有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产权在政府手中,没有可以通过买卖廉租房来获取利益。
住房是人们的一个重要需求,政府有责任去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如果在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人们买不起房子,政府就应该采取政策和手段来满足这部分人的需求。
六、经济适用房如何进行设计
(一)、经济适用房小区建筑设计理念 一方面,经济适用房小区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符合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本着经济适用的规划原则,以营造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安全舒适的现代化综合居住区为目的。无论在总体布局,还是在绿化、建筑单体设计上都力求创造“绿色人居环境”。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小区规划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环境和地域特色的前提下,体现出为特定的居住群体而推出的经济适用房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实践探索,营造一个功能合理、环境优美、舒适宜人的经济适用房小区人居环境。
(二)、经济适用房小区建筑设计原则
该方案立足长远,注意到居住环境与配套设施的一次性合理规划。功能区分合理,总体规划布局有利于交通简便,住宅之间照顾景观的均好性与联系性。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用地资源,发挥用地周边环境优势,力求营造一种简洁、时尚、富有内涵的居住氛围。在规划理念与立意上,该方案体现以下五个原则:
1、经济性原则——经济适用的规划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面积不在大,在于功能全;占地不在多,在于环境美;造价不在高,在于质量好。
2、人本性原则——人本性原则即是“以人为本”,规划中,对住宅见尺度详细推敲,对户型合理性,对景观可见性的比较与探讨,力求达到舒适、美观、实用的根本目的。
3、超前性——规划思想超前、设计手法超前、经营理念的超前,体现时尚生活,在规划设计中,为起居、休闲、购物、运动、景观、建筑风格等这些不同的原色进行深入的考虑,为现代人的生活方式提出了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
4、舒适性——规划设计采用了新社区的思想,探索住宅的意义和形式,创造出新一代的城市和住宅。强调社区感,寻找人们周遭物质环境的社会意义,以及人们对物质环境的认知感。通过强调调整环境中的物质因素来加强人们的社会交流,从而强化社区居民的相互联系、认同感和安全感,从而创造最佳的人居环境。具体体现在建设多功能的新社区和新城镇,刻意营造社区和城镇中心,让社区回归网格状道路系统,重建富有活力的城市街道以及协调的建筑单体设计。
5、便捷性——简洁高效。道路交通是居住的重要组成,是住区结构的骨架,并由此规定居住行为的轨迹,编排空间形态的秩序,铺设社区生活的生动场景,而塑造了场所空间的鲜明性格,在设计中要着重于道路及其交通的丰富内涵,体现三打功能,即交通功能、交往功能和景观功能。设计改变小区干道线形,形成蜿蜒曲折的小区道路,以减缓机动车速,同时形成步移景异效果,并将步行系统与绿化环境相结合贯穿于住地内部。地面沿道路两侧设置机动车足够数量的停车位,方便就近停车。合理配置地下停车库,满足小区的停车要求,以改善小区的环境。
(三)、经济适用房小区建筑单体空间设计
由于经济适用房具有特定的人群、特定的政策、特定的标准。为给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既经济又适用的住房,设计者更要以“精心设计”的理念,在限定的面积范围内,合理分区、紧凑布置,对户内每个空间精心推敲,做到各空间尺度面积合理,空间紧凑,使用舒适。
1、注重居住功能的实用性。在平面布局上,各使用功能空间应合理分区,力求公私分离、动静分离、洁污分离。在有限的面积限定要求下,平面布置紧凑合理。对各功能空间精心推敲,不浪费每一块面积,得到尽可能多的功能空间。
2、注重居住功能的舒适性。在布局中注重各功能空间的朝向、采光及通风要求。重视居住空间的朝向,尽量避免建筑自身的遮挡,满足规范、标准要求的采光要求。室内空间布置注意空气的对流、穿堂风的利用、功能空间的相互干扰。总之,每一部分都应仔细斟酌,提高住户的使用质量。
3、注重使用空间的灵活性。虽然经济适用房面积小,功能空间布置相对经凑固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部分墙体采用轻质隔墙,给用户因不同家庭结构的不同使用要求进行再分隔,有一些调整的余地。
4、建筑立面质朴清新。小区未来的主人,大多不是追求时尚的人群,质朴、清新、优雅是生活的另一个层面。经济适用房虽然没有华丽的外衣,但整体形象应稳重,典雅,又不失亲切。质朴的外表、简洁的线条,丰富的立面造型也同样赏心悦目。
(四)、经济适用房小区环卫与绿化设计
1、环卫设计。一方面,卫生防疫设计:1)各建筑单体均符合间距退让及日照要求。2)住宅均保证明厨、明卫、明卧、明厅,日照窗地比满足规范要求。3)住户间居住空间尽量避免对视。4)各建筑单体使用节能、无放射污染材料建造。另一方面,环保设计:1)为了减少噪音源的干扰,公用设施尽可能布置在噪音非敏感区,与住宅保持一定的缓冲距离;设备选用低噪音产品和采取隔振措施。机房作建筑隔声处理。2)生活垃圾将根据环卫部门的需求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及压缩式垃圾收集站,确保环境整洁美观。3)外窗采用双层中空玻璃,以利与节能、安全并隔绝噪声。
2、绿化景观设计。住宅小区的绿化是为居民创造卫生、安静、安全、舒适、美观的居住环境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绿化系统与道路系统设计相结合,将绿化引至各单体住宅。在满足消防、交通功能的同时,往意让出尽可能多的绿地来改善环境。采用绿地中心共享,表现手法简洁柔和为主,以中心广场为构图面,以放射状布置小品铺地等作为构图线,并以放射方式将构图中的点线面有机结合,使绿化和景观得以最大程度的共享。提高中心绿化的利用率,使每个住户都可享受街坊提供的绿色景观资源。现在择都市而居的人们,寻求的是一片闹中取静,自成一体的栖息环境,因而愈来愈注重整体的环境质量,住宅小区户外绿化环境的塑造对于改善居民生活整体质量,对于建设现代文明居住小区,提高居民择屋购房吸引力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七、经济适用房完善措施
(一)、完善经济适用房准入、退出机制
(1)建立起经济适用房管理动态数据库,对经济适用房使用者
家庭收入情况、家庭结构、居住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统计。在经济适用房分配时,可以利用数据库中登记的资料,对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进行打分排队。最后,要严格审查申请人家庭情况,经审核通过后通过媒体、网络进行公示,发动民众进行监督。对于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要给予经济处罚,制定出明确的处罚标准。
(2)建立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
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中投入了大量资金,目的是对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进行保障。但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在认购五年后,即可上市交易,虽然买卖双方需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但国家投入的大量资源及税费优惠仍会被买卖双方获利。应延长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年限,甚至推行经济适用房租赁模式,禁止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若购买者要退出,统一由政府收购。另外,定期抽派专职人员对经济适用房入住情况进行暗访调查,对于长期空置或出租他人使用的经济适用房,一经查实,政府要强制收回,并制定出处罚标准。如: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取消其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二)、合理规划选址
我国在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规划时,要尽量避免由于经济适用房集中产生社会问题的发生。政府做城市整体规划时,在交通较为便利或发展潜力好的区域预留一定量土地用作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对于市区长期闲置未开发的土地,政府应强制收回用作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规划用地,使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分布尽量分散,使社会不同收入阶层更好地交流、融合。
(三)、鼓励开发商参与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
对于一些位置较偏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其周边服务配套设施一般都不够完善,要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财力、人力再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建议政府对经济适用房项目承建企业给予优惠,鼓励他们对周边地块同时进行开发建设。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注意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几种不同类型住宅的合理比例,以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发挥最大作用。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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