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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专题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20-38245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12:49: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专题

大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高等院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主要载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第二课堂,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制度,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定义:大理学院学生社团是指大理学院在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及本、专科生,不含留学生),在自愿基础上自由结成的群众性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和机构。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管理形式: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领导,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社团,校团委负责社团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管理原则:严格管理,积极引导,分类指导,稳步发展。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发展目标:丰富校园文化,展示校园社团风采;以社团活动吸引青年,以社团成果激励青年;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锻炼的原则,促进学风建设,活跃文化生活,最终达到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第二章 社团的注册

第一条 社团成立组建须征得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同意批准。

第二条 社团在成立批准成立前,不得在校内招收会员和召开成立大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宣传和组织开展活动。第三条 社团注册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参加该社团的人员应在十人以上(含);(2)有详细的社团章程、活动的计划和负责人介绍;(3)有明确的组织领导关系;

(4)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生理、心理和能力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的处分;

第四条 社团的命名

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名符其实,不得与在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社团全称须冠以“大理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第五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以下类别:学术类、科技类、体育类、艺术类和实践类,一个社团只可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登记。第六条 社团注册流程

确定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名,由其具体负责办理社团申请的手续;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书及相关社团材料,经初步审定后,领取申请表格(一式两份); 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并将申请材料及申请表格依次递交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审核批准;

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盖章批准后,再递交给校团委审批,等校团委正式盖章批准后,社团正式成立,可以组织开展社团活动;并开始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批准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校规校纪等规定和要求的。

2、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或发起人有精神或心理方面严重异常情况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

第三章 社团负责人管理条例

第一条 换届选举时间:学生社团换届选举原则上定于每年三月份或四月份统一换届,部分需要在下半年换届的社团则统一安排在九月份或十月份。

第二条 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每届任期一年。如社团负责人连任须经过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和依托单位审批同意。

第三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由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如由于社团性质特殊不宜实行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的,必须报经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同意,方可采用其他方式产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社长、理事长等)、各个部门部长和财务负责人等。第五条 由社团主要负责人构成社团常委会或性质相近的社团决策机构。第六条 社团中基层干部的产生方式由社团常委会或相近性质的社团决策机构集体决定。

第七条 社团换届须事先向依托单位和社团联申报,届时社团联将会同依托单位派人员前往观摩和监督,以保证换届选举的民主、公正和公平。

第八条 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理事长、秘书长等)不得兼任社团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社团换届后一周内,必须及时向社团联和依托单位上交《学生社团人事变更报告表》。由社团联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十条 社团学期中(指非社团换届时期)更换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依托单位的审核和批准,并在批准后一周内,及时向社团联上交新任主要负责人的资料(包括新任人员的个人详细资料和所在院系的证明)。由社团联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十一条 每届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任期必须满一年(由于重大事故而被社团联主持撤销职务的负责人除外),否则在最终社团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予颁发任职资格证明,收回所颁发荣誉。

第十二条 任期已满一年的社团主要负责人,须向社团联提交工作总结、个人自评,作为社团联组织部考核并颁发资格证书的重要依据材料。主要负责人须做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由社团联相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处分尚未撤销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学生社团负责人职务者;

(三)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调各分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在下设职能部门负责人出现空缺时,提名代理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提名参评“校级十佳社团干部”、“校级社团积极分子”等人员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七)制定协会的预算,提交理事会审议;

(八)提交各类候选人名单供理事会审议;

(九)代表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十)代表协会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社团例会。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的义务,包括对社团的义务和对社团管理部门的义务。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对社团的义务

(一)为了社团的稳定发展,做好会员的招新工作,准确、全额完成会员证的发放;

(二)定期举办社团活动,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提前三天将活动信息以海报等方式向会员发布,会员人数少的可用短信等方式通知)并不断提高活动质量;

(三)认真听取会员的建议,调动会员参加社团的积极性,不断推进社团的规范化建设;

(四)及时与协会指导老师进行沟通,并通过指导教师积极获取指导老师其所属部门的支持。

(五)做好与下任社团负责人团队之间的工作交接和指导;

(六)按相关程序定期召开会员大会;

(七)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社团的财务工作,对协会的每项支出和收入真实记录在案;

(八)时刻注意保持自身和协会的良好形象,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团学活动和社团活动的相关规定,与协会共荣辱,努力把协会创建成校级或院级优秀社团。

第四章 社团的变更与注销

第一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条 社团注销分为强制注销和主动注销两类:

(一)强制注销

指社团违反《大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被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依据相应管理办法进入注销程序,当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指导中心可以将其强制注销: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3)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4)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5)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6)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二)主动注销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主动注销:(1)实际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2)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3)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三条 注销程序:

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接受社团注销申请或强行注销处理意见被注销的社团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交校团委批准。

校团委批准后,原社团负责人应填写《社团注销登记表》,与相关资料一并交与学生社团联合会,封档保存。

第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将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结果在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五章 社团活动制度

第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第二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三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社团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内容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二)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社团活动登记表》(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护,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在围绕校园文化建设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但是禁止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活动,尤其是纯粹的商业活动。学生社团在教学区域和生活区域开展活动的,必须经过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审批同意,填写《大理学院社团活动申请表》。未经审批的活动,一律取缔并追究相关社团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社团在每学期初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工作计划,工作计划需包括常规计划和特色活动计划,须写明其资金安排和时间安排的设置。

第六条 社团在每学期末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工作总结,工作总结需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活动效应(宣传情况、媒体报道、完成计划度)、资金来源、资金结算等项目。

第七条 社团上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电子文档和纸制档案(必须是打印的)形式上交,一方面作为备案存档资料,另一方面作为社团考评的依据。

第八条 社团应积极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站投递稿件、论文,作为社团考评的依据之一。稿件以电子版形式上交,并注明社团名称、挂靠单位和作者。第九条 经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取消社团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社团活动细则

(一)社团活动的申请

社团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应中心负责人值班时间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领取活动申请表并认真填写在活动正式开展前将所填写表格提交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活动得到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并保留申请表(校外活动需进一步提交至校团委审核)活动结束后填写好表格并交回学生社团联合会。(二)活动场地申请 社团负责人认真拟好一份场地申请书及活动申请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签字盖章交至校团委审批,盖章到场地所对应的上级部门审批、领取场地钥匙,如需要办公室办公的,可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口头申请并做好借用登记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借用并在结束后做好现场的整理和打扫。(三)活动相关物品借用

在值班时间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做好登记并抵押证件(宣传板须另向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请)将所借宣传板或物品在值班时间交还值班人员并签字确认领回证件。

第六章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生社团资金来源:

(一)学校团委拨款;

(二)会员缴纳会费;

(三)争取社会及校内部门赞助和捐款(凡赞助必须详细说明收入支出);

(四)社团经过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社团成员进行的自我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社团可通过书面协议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

(五)其它合法来源。

第二条 资金去向:

(一)社团维持正常运作及购买活动器材;

(二)用于外联工作及学生社团基建工作;

(三)用于出版内部刊物,以及日常办公用品购买;

(四)用于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文体类活动及公益活动支出;

(五)其他合法去向。

第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对校级社团经费的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社团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需经过培训。社团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年终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本学年社团结算和下学年年度预算,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送社团月度决算和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的监督。第五条 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运作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财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社团特点、社团发展计划、社团收支状况以及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政策和财力确定。

第七条 会费收取的原则:

(一)学生社团为筹集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社团注册时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本学期预算、收取会费标准的申请及会费将如何服务同学等详细说明,经社联审议通过后方可向全体会员收取少量会费。每学期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有需要,则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八条 会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一)社团正副负责人不得兼任社团财务负责人。

(二)各社团的会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会费60%上缴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社团注册及社团开展活动预备资金,剩余40%作为各社团日常事务经费。

第七章 社团评优制度

第一条 考核目的:

1、规范各社团及其各部门活动的开展;

2、提高工作质量,树立社团联合会及社团的良好形象;

3、加强社团的内部建设,发扬社团团队精神;

4、提高社团内部学生干部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战斗力强,业务精通,有组织,有纪律的学生管理队伍;

5、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社团管理以稳定为基础,以引导、监督、管理为手段,努力建设好社团,逐步形成有特色,有纪律、全心全意为学校和同学服务的社团。

第二条 考核原则:考核力求以系统全面、公正公开的形式进行。第三条 奖励范围:每年度评选一次“十佳学生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和“优秀社团工作者”。

第四条 校团委和学社联根据各学生社团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态度的考核,会给予学生社团通报表扬等奖励,同时也会不定期给予该学生社团包括政策、经费、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相关荣誉奖励,并视具体情况给予该学生社团相关人物质和精神奖励。第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撤销奖励: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学生社团评分细则:

(一)没有自己网站的社团不具备评选资格。

(二)成立不足一年时间的社团不具备评选资格。

(三)社团主席超过三次无故不参加主席例会的将取消评选资格。

(四)年度内有违反校规校纪或做出有损学校声誉行为的社团不具备评选资格。

(五)年度内没有在学校主页及学生社团联合会主页上发表过任何新闻的社团不具备评选资格。

(六)优秀社团每年评选一次,被评为“十佳学生社团”的将给予一定精神及物质上的奖励。

(七)社团评定以积分制为基础,满分 100 分,每年评定前 10 名为 “十佳学生社团”。对社团活动的前10名给与“十大学生社团品牌活动”。

(八)社团评定主要考察六个方面,其中社团活动占 20%,会员反映占 20%,宣传占 30%,会议出勤占 20%,联合会办公室使用占 10%。具体平定细则如下:

(1)社团活动,此项基本分20分。各社团举办的校内活动,需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活动申请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后才能开展,未经批准而擅自举行的将视情况扣除社团评估分5分(并在主席例会上通报有关情况)。每次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中心的负责人都会去参加、考察社团的活动质量。另外,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求上交的文件,如无特殊情况迟交的每次扣5分,不交的每次扣10分。社团所开展活动在市、区以及全国获奖的将依次加 10 分、20 分和 50 分(社团在申请优秀社团时需提供相关证书作为加分依据)。(2)会员反映,此项基本分20分。联合会将通过电话、问卷、面谈等形式向会员了解会员对社团的印象,若有会员投诉并经查明属实的每次扣2分。(3)宣传问题,此项基本分 30 分。海报张贴不盖张贴许可证的每次扣 5 分(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派相关人员检查相关宣传栏,并将结果在负责人例会上例会上通报)。社团开展活动在校报或学校主页以及学生社团联合会主页发表新闻的每次每项加 5 分(发表过新闻的社团需做好新闻稿件的备份,在申请优秀社团时作为加分依据)。

(4)会议出勤率,此项基本分20分。每次学生社团联合会召开的社团负责人例会,社团负责人无故缺勤一次扣5分。

(5)办公室使用,此项基本分10分。社团使用联合会办公室未经申请每次扣3分,社团使用办公室开会后不整理的每次扣5分,社团在办公室做宣传后不整理办公室的每次扣5分。

第七条 获得“十佳学生社团”的社团,可授予该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负责人”称号。

第八条 每学年可由个社团负责人推举数名表现优异的会员,经社联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可授予“优秀社团工作者”称号。第八章 惩戒制度

第一条 有以下行为的社团,即为不合格社团。对于不合格社团,社联在校团委批准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止活动整改,直至强制解散;同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应当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三)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现象;

(四)财务制度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

(五)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校团委特批除外);

(六)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七)未经登记或未通过学期审核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八)开展活动不履行相应程序,擅自做主;

(九)不及时上报学生社团活动材料;

(十)不及时上报学生社团组织结构变更,成员交替情况,擅自更名而不到社联注册;

(十一)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活动的;

(十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十三)无故缺席社联召开的社团联席会议;

(十四)其它应当进行整顿而未整顿的情况;

(十五)其他违反社团管理条例的行为等。

第二条 一学期受到一次以上处分的社团将取消本学年的社团评优资格。一学期受到三次处分的校级社团将实行强制注销。

第三条 一学期受到三次处分的“十佳学生社团”,取消其“十佳学生社团”称号和“优秀社团负责人”荣誉。

第二篇: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

规章制度汇编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目录

第一编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性质和管理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组织及活动

第四章

社团活动申请流程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编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报帐制度

第一章

报账流程 第二章

附则

第一编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校学生社团是培养和锻炼学生能力的重要文化园地。为促进学生社团正常和健康地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我校范围内的、由学生组成的各类协会和学生团体。

第三条

各社团必须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学校主管部门和分管单位的共同领导下开展有益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性质和管理

第四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均可以申请加入。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名称、宗旨、章程和负责人。

第六条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社团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学生社团采用“两线三层”管理模式,该管理模式的组织架构和运行体系为:推进学生社团管理重心下移,进行大部分学生社团挂靠二级学院管理,通过设立社团管理中心实现分院系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两线管理,形成学校团委、各院系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到社团管理中心三个管理层面,使学生社团“自主发展”和“有效管理”有机结合,达到“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发展有序”的社团管理目标。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1、社团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2)协同校团委对学生社团申请开展的活动进行审批;(3)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2、社团内部管理遵循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但必须在社团联的指导下进行。

3、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行资格审查。

4、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九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学生社团举办如下列等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社团联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团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举行跨院系或全校性的大活动

2、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3、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4、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5、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6、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活动过程中,活动举办方要密切联系社团联,接受其指导与监督。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要求向社团联上交书面总结,便于对社团活动进行评估和存档。社团联在所有活动过程中要对社团提出的活动举办规划给予审核与监督,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要给予社团应有的帮助与指导。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组织及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学校党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在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具体指导、帮助下,围绕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成才的目的,根据不同的志趣和爱好,有学生自愿组织的学术、文化、体育、娱乐、勤工俭学和社会实践等类型的群众性活动组织。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制定完备的章程和严格的自我管理条例,章程和条例应包括社团的性质、宗旨、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先将申请报告和草拟的章程报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由团委社团部提出初步意见,再交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议,最后由校团委签署意见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校团委备案。凡校党委宣传部未下正式登记批文之前,任何社团不得宣布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分校、院两级,不准成立跨校级的学生社团。各社团一般不组织跨校级活动。个别确因特别需要拟组织开展跨校级活动的社团,事先应向社团联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人、成员,必须有三位或三位以上的指导老师,或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顾问。凡聘请校外顾问或指导老师,须由校团委审定批准,然后颁发聘书,并登记入册;凡聘请校内顾问或指导老师,须经其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由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由党委宣传部主管、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直接进行日常指导。如需更换负责人,吸收新社(会)员或作其它方面的调整,必须先指导老师认可,然后报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必须开展三次以上的大型活动,活动前必须办理申报手续。校内活动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审批;跨校级活动报校团委和党委宣传部审批,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活动必须包括时间、地点、方式、人员、负责人、内容、经费等。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开始,必须制订出学期工作计划,学期末必须有书面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总结均须向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社团活动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申请审批流程

1.院属社团组织策划活动并填写活动申请表格,把活动申请表交到院社管中心负责人审批。

2.校属社团组织交至社联组织部负责人,由社联主席团审批后统一交至校团委审批(统一在周一、二、四下午去团委审批活动)。

3.审批通过之后社联办公室人员将及时通知协会领取并做相关留底。注:必须由所挂靠处经手前往团委借教室,社团不可直接向团委申请借教室 第二十条 填写活动申请表格须知

1. 请举办活动的社团首先填写 “苏州科技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申请表” 2. 活动申请表格可在校园网下载,且社联只提供电子稿。3. 需填写内容有:举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活动名称、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规模、活动内容。

4. 其中时间最好换成上课节数,如:08:00-09:40 需改写成一二节课。5. 地点由活动而定,如:是否需要多媒体,老校区或新校区等。

6. 规模多填写参与活动人数,教务处审批老师会根据人数确定所批教室。第二十一条 注意事项

1.活动审批表需提前四天填写好交由各社团负责人手中 2.校内不得进行商业性过浓的活动。

3.若有摆摊,须在审批通过后自行向校保卫科申请。4.请各协会保证打印版的申请表为单独的页面。5.校外活动必须提交安全策划。....6.只有星期一、二、四下午13.30——16.30教务处才会有老师分配教室,请注意申请时间。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及其它办刊物的经费,主要由社团自筹,必要情况下可由校有关单位提供部分资金拨款或资助。凡接受校外资助的,事先须上报社团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接受。

第二十三条

勤工俭学(即有偿服务)性质的学生社团,学校不另提供活动经费。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申请活动经费,先由社团联合会审批,再报校团委审批备案。第二十五条

社团招新时每位新成员收取15元社费,10元由社团管理使用,5元由社团联管理使用。社团联收取的5元社费,主要用于星级社团评比时为星级社团提供物质奖励,举办晚会的部分物料费以及接待外宾时的费用等,坚持“公开、透明、合理化”的原则使用5元社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每年评选3个五星级社团,4个四星级社团,5个三星级社团,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二十七条

所有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党委宣传部进行的登记,并凭下发的有关登记手续开展下一年的活动。凡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学生社团及其刊物,学校概不承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所有学生社团及其刊物的申报手续,都必须有文字材料。口头申请和允诺均视为无效。

第二十九条

社团刊物在思想内容上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社团宗旨等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领导者,宣传部、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有权令其停办。

第三十条

凡因组织机构瘫痪或组织内部各种问题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校团委、和社团联有权令其暂停活动,进行整顿。整顿无效者,令其解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学校将依据有关条例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所有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刻章。凡已刻公章的社团,对公章须严格管理,须有专人掌管并限在校内使用,不得随意在校外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学生社团及刊物,各社团不得违反。

第二编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报帐制度

第一章 报账流程

1、社团申请举办活动时,必须连同活动策划一并上交列清活动费用项目和所用数目的活动预算,在预算中注明商家赞助费用和需要团委拨款的费用,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活动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转至团委书记处,经书记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2、活动结束后,填写活动经费开支一览表,写明所有原始凭证必须写明活动费用项目和所用数目并由社团负责人签名。在活动经费开支一览表后附正式发票(收据一律不予报账),所有原始凭证必须写明时间、所购物品、经办人姓名,并在背面注明社团名称、以上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一律不予报帐。

3、将上述材料务必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交于社团联办公室,否则逾期产生的后果社团自行承担。

4、社团联办公室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社团上交文件一起交于团委,经团委审批后予以报帐。

第二章 附则

社团活动经费以审批时的金额为准,超出部分由各社团自行承担。报帐时需提供足额的发票,如提供发票的金额少于审批金额按所提供的发票中的金额报帐,如提供发票的金额大于审批金额按审批金额报帐。

第三篇:新联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简介

新联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

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委”)直属于河南师范大学校新联学院团委(以下简称:“团委”),是校级学生组织之一。其主要工作职能如下:

1、在团委及团委老师的委托和指导下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以及协调社团的各类关系。

2、监督各学生社团的招新、财务管理和换届工作,督促和审批社团各类活动的开展,并根据社团活动的数量和质量等在校团委的监督下对社团进行优秀和星级标准的评定。

3、对优秀的社团负责人进行评选和表彰;协助社团协调社团与社团之间,社团与学生组织之间以及社团与相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为全校学生社团的规范化和持续化健康发展进行全面的服务。

4、在服务社团的同时,社管委也积极的组织和开展其他各类丰富多彩的活动,如组织“军训联谊会“、”社团巡礼季“、”社团文化节"等大型活动带动社团活动的开展,使社团社管委深入到学生集体中,加大社团社管委影响力。

第四篇:宿州学院学生社团公章管理规定

学生团体联合会

学生社团公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共青团宿州学院委员会对全院学生社团管理的要求和规范学生社团建设工作,以增强我院学生社团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宿州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管理手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公章是指对内对外可以代表本社团的印文中带有本社团名称的印章。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公章包括社团总会公章,分会公章及特殊情况下使用的总会代章。第四条 学生社团总会只允许拥有一枚公章和最多一枚代章,分会只允许拥有一枚分会公章或总会代章,多余的交学团联资格审查部封存或由学团联资格审查部成员监督销毁。第二章 公章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公章的刻制: 在院团委批准社团成立后,由社团负责人向学团联资格审查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公章设计图稿,经资格审查部审核后上交院团委审批。院团委批准后,在资格审查部成员监督下,方可在制定地点刻制与院团委批准的公章样式相同的公章。第六条 学生社团公章的样式及格式: 1.公章原则上为椭圆形状,社团可以根据本社团情况并报院团委批准可以使用其他形状的公章,但社团的公章不得为圆形; 2.分会公章应与总会公章形状一致且分会印章应在印文上注明“分会”字样; 3.总会代章必须为椭圆形状且总会代章应在印文上注明“代章”字样; 4.公章的印文格式应为“宿州学院+社团名”或“宿州学院+挂靠系院名+社团名”,其余部分可以根据社团情况自定。第七条 学生社团公章的使用: 1.用于社团内部的文件盖章生效; 2.用于社团上交材料的盖章生效; 3.用于拉赞助时协议的盖章生效; 4.用于社团荣誉证书、奖状、聘书、会员证的盖章生效; 5.其他院团委及学团联要求的盖章。第八条 学生社团公章的保管: 学生社团公章的保管原则上由学团联代为保管。为提高社团的自主性和效率性,学团联将社团公章的保管权下放,由各社团办公室或资格审查部门保管,学团联资格审查部负责监督社团公章的使用。第九条 学生社团公章的使用监管: 社团公章的使用情况由学团联资格审查部负责监督。对于违规使用的,学团联资格审查部有权对其所加盖的文件、协议等作无效处理并追究违规使用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院团委进行处分,如违反法律法规,资格审查部将配合院团委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十条 学生社团公章的交接: 在社团换届时,卸任的社团公章保管部门(办公室或资格审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换届后的一周内向新任的社团公章保管部门(办公室或资格审查部门)负责人交接公章,并由学团联资格审查部核查公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公章的重刻: 1.社团公章损毁、印文残缺的,报院团委批准并经学团联资格审查部监督可以重刻公章,印样与原章一致,原章交学团联资格审查部封存或由资格审查部成员监督销毁。2.公章丢失经学团联资格审查部审核属实的,应追究丢失人责任。报院团委批准并经学团联资格审查部监督可以重刻公章,但印样与原章应有所区别,并且应张贴原章丢失公告并附新章印样。3.经院团委批准更改社团名称的,报院团委批准并经学团联资格审查部监督可以重刻新名称的公章,原章应交学团联资格审查部封存或由资格审查部成员监督销毁。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全体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团委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社团公章管理规定》同时停止实施。第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为准;各学生社团章程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共青团宿州学院委员会和宿州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

第五篇: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我院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修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章程自愿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受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党委领导,服从共青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部(以下简称“社团联”)是在院团委的指导下以服务社团为宗旨的社团工作部门,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求实创新、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学生社团切实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服务;代表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权利。第五条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七条我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院团委。院团委委托社团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我院学生社团共分为专业类、实践类、文艺类与体育类四大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筹备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我院在籍学生1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4.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背离校园文化主旨。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学生社团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筹备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的前三周。社团发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文件完整地提交社团联。提交文件包括: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指导教师的相关资料(必须为校内教师);

5.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第十二条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宗旨;

2.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社团联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十四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社团联对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并对暂定的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并将结果报院团委审核,由院团委做出批准成立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五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负责人于批准成立5日内至社团联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完成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院团委在学生社团完成注册登记后5日内由院团委正式行文批准成立,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院宣布,并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第十七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内容的;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批准筹备期限界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达到30人的;

5.无社团指导教师的、指导教师不具有相关指导能力的或指导教师非本院教师的;

6.学院认为不适宜成立的社团。

第十八条 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如果其章程和活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则需要重新向社团联提出申请并重新登记注册,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社团联申请注销登记: 1.不能实现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向社团联提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挂靠单位意见书。社团联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经过变更或注销,院团委在报批后5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原则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加入或退出社团,坚持自愿原则。学生个人加入某一社团,由本人直接向该社团提出申请,承认该社团章程,经该社团批准后,可吸收为正式成员。所有社团招收成员应有规范的程序,并且面向全体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6.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提供会议的主题、流程报社团联审核,报院团委批准。团委、社团联对各社团会员大会的过程实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

由会员大会选举通

过,并经社团联审查后报院团委备案。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加强管理,院团委于每年十二月对学生社团进行检查。社团联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规章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末三周内上交本学期的工作总结、财务报表及本学期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等,并报社团联备案。对于长期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将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改观的,院团委将予以解散并注销。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每年秋季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一周内,需向社团联上报招收人数,招收人数不应超过200人。

第二十九条各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每学年不得超过一次,优秀社团不得超过30元。其他社团一律不得超过20元。如有特殊情况,应报院团委批准。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规范。收取会费时,学生社团应向成员提供统一的收据,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向会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第三十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社团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若为筹集社团活动经费所需,应经由挂靠单位同意,并报请院团委和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否则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的,应报院团委审批: 1.离开校园开展活动或涉及非本院学生或人员参加的活动; 2.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3.举办收费的培训班、学习班、舞会等活动; 4.群体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5.需要使用经费的活动;

6.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和政治影响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申办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5日向社团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审核并报请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宗旨、内容形式、预计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2.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3.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组织方式;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完成本规章第三十一条所列的活动后,应于5日内将活动总结报告交社团联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通知等宣传资料公开张贴的,需署名“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XXX”字样,并按学院规定地点和范围张贴。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将定期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同时院团委和社团联每年对全院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校级优秀社团,并对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奖励,对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社团及个人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社团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及院团委、社团联的指导的; 3.财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5.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6.持续三个月无正式负责人且不进行活动的; 7.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社团联有权责令其解散。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的;

2.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3.违反本管理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4.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5.背弃社团宗旨,情节严重的;

6.社团成员连续两个学期活动不足30人的; 7.社团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对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院团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社团将予以撤销。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谋取私利,不得利用社团名义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向会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挂靠单位安排辅导教师负责监管财务。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经费主要由社团自行筹集,院团委和挂靠单位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专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专业、实践、体育、艺术等活动,将酌情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条社团联负责全校社团经费的监督审计,每年组织一次全校社团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各类学生社团。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的是工作日。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院团委所有。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社团联合部 200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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