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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0-38246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12:49: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应当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落实要求。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安装要求,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学校应当进行签收,签收结果记录在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中。

由教育行政部门采购交由学校使用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将采购安全台帐同期交付。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新入学,应当要求学生家

长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

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常规要求

第十一条 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

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当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当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体艺[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5年4月30日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应当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落实要求。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安装要求,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学校应当进行签收,签收结果记录在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中。

由教育行政部门采购交由学校使用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将采购安全台帐同期交付。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新入学,应当要求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

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常规要求

第十一条 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

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当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当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教育部近日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应当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落实要求。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安装要求,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学校应当进行签收,签收结果记录在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中。

由教育行政部门采购交由学校使用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将采购安全台帐同期交付。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新入学,应当要求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

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常规要求

第十一条 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

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当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当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教育部体卫艺司负责人就《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教育部体卫艺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教育部制定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质健康。2007年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2012年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就加强青少年体育做出重大决策,提出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进行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文件,有力推进了体育课程建设、体育设施条件改善和锻炼风气形成。

学校开展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比赛过程中,学生既有身体动作也有大量的身体接触,无法做到完全避免学生体育运动伤害的发生。另外,既往学校安全相关政策文件中,也没有针对学校体育运动安全风险管理的专门性文件,对如何防范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以及发生伤害事故后如何厘清职责、如何处理等也不够清晰。一些地方和学校特别是中小学,为避免发生学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往往采取减少或取消体育活动、降低体育项目难度等,来维护学生安全。体育运动安全一直困扰学校体育正常开展。

为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办法》明确了学校体育运动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责任,为学校和体育工作者“松绑”,使他们放开手脚,按要求开展体育教学、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比赛等体育活动。同时也为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制度、规范学校体育运动各环节风险防控提供了基本遵循。

2.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办法》的起草分几个阶段:一是开展调研,通过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了解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现状、存在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二是文献研究。梳理学校体育运动伤害的主要问题,以及现有有关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与政策文件。三是政策研究。围绕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风险点防控、事故处理等听取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体育教学领域专家、体育器材生产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征求意见,通过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广泛听取学校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五是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办法》进行了严格合法性审查,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后,于2015年5月正式印发。

3.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五章21条,除第五章附则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防控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管理职责”共5条,重点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以及各部门的职责等进行了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另外,还对体育器材设施购置及安全台帐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建立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第三章“常规要求”共5条。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以预防为主,针对存在风险的体育课教学、体育训练、课外体育活动组织、体育比赛以及体育器材设施采购使用等重点环节,提出风险防控常规管理要求。第四章“事故处理”共5条。明确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原则、报告制度等内容。

4.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应范围为中小学校,高校参照执行。中小学生为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学校理应承担其在校学习、生活时的教育、管理职责,为此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小学。虽然大学生为成年人,具有规避体育运动风险能力,但学校在组织体育教学、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比赛等体育活动是也需要加强和规范各环节风险防控,为此高校应参照执行。

5.问:《办法》涉及的学校体育运动都有哪些?

答: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

6.《办法》对教育部门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7.请问学校在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中应该如何履责?

答:《办法》从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体育器材采购与管理,体育教学与体育比赛管理,学生健康管理,体育安全教育等多方面对学校提出了要求。首先,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并督促职责落实。第二,学校选购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予以选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另外,还应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第三,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如果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还应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第五,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8.请问教师在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中应该如何履责?

答:《办法》要求,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9.请问如果出现体育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如何处置?

答:《办法》明确了体育运动安全事故处置要求:一是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二是及时报告,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三是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四是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五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10.请问《办法》在加强学生体育运动安全教育、告知家长方面都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要求学校要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办法》要求学生家长在学生新入学时,应当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办法》还要求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第四篇:宋小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方案

宋翟坨小学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以及教育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学校依法开展体育运动,坚持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天气、场地、设备、器材等方面的安全因素,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每位教职工都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要立刻给予制止和教育,如果遇到学生出现伤害事故,要及时救助并向体育教师、学校等责任部门上报。

第五条学校要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防范体育课及各类体育运动的风险,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制定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制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学校及时对体育设备、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供应商要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体育器材设施由供应商负责安装,党政办、学校负责验收。验收结果记录在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中。

第七条体育器材管理员负责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同时要经常对学校的体育设施、器材进行安全检查,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整改。

第八条体育教师、班主任要通过各种会议及班会课加强学生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体育考试、体育比赛或其它体育活动,要有学校领导、体育教师、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带队,并事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九条体育教师、班主任要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籍档案管理。新生入学时要将与学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的规定告知家长与新生,并要求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可以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十条体育教师上课时要组织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运动,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学生、特异体质学生和特体学生,加强安全保护,果断纠正或制止学生做出的各种危险动作。

第三章 常规要求

第十一条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要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要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学生获得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或比赛。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要立即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要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体育器材管理员要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经常巡查,定期进行保养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要立即启动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情形严重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自治区农业厅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要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依法申请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介入调查处理。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校要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南孙庄中学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最终版)

南孙庄中学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以及教育部印发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我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在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同时,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及事故处理能力。

二、工作目标

在积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落实每天校园锻炼一小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处理应急处理能力。

三、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校园体育上海防控预案实施,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翟健

副组长:杨久双、张利顺、吴银青、刘爱军 组 员:各班班主任及体育教师

四、具体工作与措施

(1)提高重视,充分认识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落实每天锻炼1小时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是促进青少年学生提升综合素质,促进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建立运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逐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对于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依法、健康和有序发展。

(2)明确责任,努力实现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的全面覆盖。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构建风险防控网络,努力实现全面覆盖。

(3)建立和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学校校长是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建立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组等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防控体系,制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职责,加强督促,落实要求。制度和预案应主动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4)认真检查和梳理学校存在的体育运动风险点,制订防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常见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主要有:①器材设施及场地

风险(缓冲保护、铅球、上下台阶、石子石块、泥泞湿滑、急弯窄道、尖锐转角等);②运动过程风险(极端天气、过量运动、异质学生、高空跃落、拥挤推搡、激烈碰撞、报复伤害、滚翻踢踏、、楼宇共振等);③运动会与比赛风险(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宿安全、过量运动、打架斗殴、看台或临时建筑垮塌等);④体育课教学风险(非运动服装、钥匙饰件、证章吊牌、手表小刀、极端天气、异质学生、器材的正确使用以及自制体育器材的安全性测试等)。

(5)学校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学校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在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中为参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家长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6)成立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和标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7)建立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安全台帐,加强安全管理、随时巡查和定期维护。所有体育器材设施使用完毕后应该回归原位的必须回归原保存位置,不得随意堆放,以免造成踩踏等安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督促供应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安装,建立体育器材采购台帐并交付学校。对有安全风险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对需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应在使用结束后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设置安全提示;对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合格后使用。

(8)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籍档案管理。新生入学,应要求家长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每年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健康档案随学生转学而转接。健康档案涉及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因病或残疾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并依据其申请暂缓或免于体质健康测试,体育中考成绩计算办法按各市、区相关政策执行。

(9)加强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风险防控管理。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现场急救点和医务人员,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时,应当书面告知并征得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并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10)充分发挥体育教师的保护和教育作用,体育教师应当始终强化安全意识,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充分估计潜在的运动风险,认真检查体育器材及场地,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把运动安全作为教学、活动及训练成功与否的底线,并教会学生基本的运动自我保护和救护方法。

(11)充分发挥运动参与者的主动防控作用,坚持不懈地对全体师生员工及家长(监护人)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强化体育安全意识,熟悉风险防控措施,掌握正确运动技巧,学会自

我保护方法,减少体育运动意外伤害发生的机率。加强宣传引导,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转移体育运动风险。

(12)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13)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4)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南孙庄乡中学 2016年2月24日

体育运动风险预防应急预案

南孙庄乡中学 2016年2月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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