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共场所办证流程
许可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许可项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卫生部第1l号令)
许可收费:工本费
许可时限: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许可对象:公共场所7类28种行业:宾馆、饭店、旅店、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市)、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供以下申办材料(一式三份):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
1、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
2、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4、公共场所情况登记表;
5、省卫生厅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监测报告书;
6、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卫生管理组织或卫生机构及(兼)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申请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申请单位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3、公共场所情况登记表;
4、省卫生厅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监测报告书;
5、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卫生管理组织或卫生机构及(兼)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原卫生许可证;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变更经营单位名称、法人
1、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卫生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四)变更经营项目及增项
1、卫生许可证申请报告
2、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4、公共场所情况登记表;
5、省卫生厅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监测报告书;
6、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卫生管理组织或卫生机构及(兼)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受理标准:提供的材料合法、完整、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县卫生防疫站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人员5日内,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许可范围,或其他原因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同时,上报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l6153-1996
本岗位责任人:县卫生防疫站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现场监督检查
符合标准的,由监督员当场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并做出许可审查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材料一并移交复核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制作“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申办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验收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整改完成后经监督员复验,合格者作出许可审查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将材料一并移交复核人员。仍不符合者于复验后次日起,依据依据两次“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作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送复核人员。工作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复核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县卫生防疫站
岗位职责权限:按标准进行复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 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县卫生防疫站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回相关处室。
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回相关科室。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制证、发证
标准:⒈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⒉归档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⒊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县卫生防疫站
岗位职责:(1)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文书(含:“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的制作。相关申请材料及流程表存档。
(2)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向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书,复印一份许可文书存档并登记造册。
第二篇:办证流程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程序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程序:
(一)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应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交下列文件(除申请书、照片外,其余材料均由工商所个体专管员审核原件,由申请者本人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署名、日期后存档,下同):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二张;
3、场地证明(A:自有房屋的须提交房产证复印或提交自有房屋证明;B:租用房屋,除提交租房协议外还应提交产权证明;C:如与个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因某种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时,可提供产权方身份证复印件后办理临时营业执照);
4、家庭经营的应提交户口本有关张页复印件;
5、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现有的其它前置审批改为“先照后证”(参照企业前置审批行业目录)。
(三)提交的文件、证明不能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限
(一)正式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四年;
(二)临时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不再加盖临时章)。
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一)开业登记费:20元/户;
(二)变更登记费:10元/户;
(三)补(换)营业执照:10元/户;
(四)临时营业执照:10元/户;
(五)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费:3元/份。
四、申请个体经营须知
(一)、申请登记个体经营对象:
1、城镇待业人员;
2、农村村民;
3、辞职、退职人员;
4、离休、退休人员;
5、留职停薪人员;
6、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
7、机构改革分流人员;
8、其他无固定职业人员;
五、国家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饮馆、菜馆、冷饮馆、酒馆、茶馆、咖啡厅、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六、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登记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又有经营能力的人员;
2、必须有必要的设施(座商经营必须有经营场地);
3、必须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必须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七、申请开业登记时应提供证件: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一般应有书面报告,并经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由他人代理申请的不予受理。属下列申请人员,还须交验有关证明:
1、辞、离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工作单位批准文件;
2、退休职工应提交原单位同意经营的证明;
3、离、退休科技人员,应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4、停薪留职人员应提交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5、租用营业用房的,应提交租用合同等使用证明。
八、经营哪些行业和项目申请办理登记前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1、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须经县(市)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关审查同意,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2、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须经县(市)以上交通运输、航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办理报户(过户)等手续,取得运输许可和营业等证明,经公安机关办理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从事机运的还要向保险机关办理责任保险;
3、申请从事采矿业的,须经县(市)以上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个体采矿许可证》;
4、申请从事工程设计的须经省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申请从事建筑和混凝土预制件制造业的,须经县(市)以上城建部门审查同意;
6、申请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的,须经县(市)以上科委审查同意;
7、申请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业的,须经县(市)以上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8、申请从事药品销售业的,须经县(市)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9、申请从事书刊、报纸出售或出租,电影放映、电子游戏、桌球、溜冰场及其他国家允许的文化娱乐的,须经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治安管理规定的,还须取得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10、申请从事旅店、刻字、信托寄卖和营业性的印刷行业(包括印刷厂、眷印店、铸字以及专业制版厂、装订厂等)的,须经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11、申请从事涉及“三废”和噪音严重的行业,须经县(市)以上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12、申请从事技术性较强的服务性行业,如家用电器维修,机动车辆修理等,须经培训考核,取得有关部门技术考核的合格证书;
13、申请从事其他特种行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卫生许可证
一般许可事项程序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决定)行政许可项目编号: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活动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申请人到北京市卫生局受理大厅窗口咨询、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格式文本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办理须知。
(四)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北京市卫生局京卫法字[2004]25号《关于统一部分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提交材料的通知》规定):
1、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比例1:100);
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4、法人或负责人资质证明;
5、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卫生管理制度;
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结果和评价报告;
9、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及职责:
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
审核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审核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审核岗位:市卫生监督所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申请人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通过北京市卫生局的设计审查取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并按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由北京市卫生局进行工程验收,向验收合格者制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前(施工阶段)的时限和检验、检测时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按标准审核全部书面材料,并经现场监督检查符合标准的,由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并于材料受理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意见,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 “同意”,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交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工作时限:11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时限:4个工作日
六、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1、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2)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3)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2、变更地址: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3、变更许可项目:原则上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但原生产经营条件可满足新项目要求的除外,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理由并提交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七、核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核发。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标准的,将《北京市卫生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登记后通知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消防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程序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 可证》分为储存、经营两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申领经营许可证;从事储存使用的单位申领储存许可证。许可证每年验审一次。
(一)办证条件:
1.厂房、仓库、储罐等建筑设施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灭火器配置规范》等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要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2.经营单位必须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3.按规模大小、生产性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经消防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的安全专管员; 5.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设置相应的报警灭火设施。
(二)办证程序:
1.申请单位领取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消防部门; 2.消防部门接到申报表后,对申领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在1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收取工本费.二、办理营业执照、治安、文化许可证
(一)申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同意开办企业的有关证明及批复;
2.工商行政部门、治安部门、文化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 3.法人代表消防登记表;
4.建筑装修消防审核意见书及竣工验收意见书; 5.建筑出租单位或房产单位证明;
(二)审批期限:手续完备,三天内办理。
消防证办理所需以下资料
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1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先到当地派出所加意见后交来,100平方米以上场所直接交来。
2.面申办报告(请用墨水笔填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开办企业需提供到工商领取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场地室内平面图、四置图(场地室外前后左右四周配置平图,即室外平面图)。
5.场地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6.提交企业消防制度,灭火、疏散预案(自行制定)。
7.属住宅、宅基地的场所请先到规划部门申办改变使用性质后再行申报。
第三篇:独生子女办证流程
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措施,从出生之日起每年可以领取50元钱的独生子女费,一直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这个费用一般可以在所供职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二、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三、办证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4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5)未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的,需补办后再办理此证。
四、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五、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六、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七、补办程序
《独生子女证》丢失后需要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具体程序如下:先到单位或居委会开证明信,再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夫妻2寸合影4张到街道办事处填表,最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补办。
八、申办流程
1.居民填写申请表
2.单位或居委初审
3.计生办审核
4.区计生委审批
5.发证及奖励
九、所需材料
1.原配夫妻: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
2.离婚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
3.丧偶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的证明;
4.再婚对象: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结婚证明。
第四篇:房产证办证流程
办证步骤:
1.先到销售中心找熊小姐领取发票及办证证明;办证前还需领取办证申请表及图纸 2.到贷款银行审核贷款合同,一周后再去拿银行打印好的资料(银行会打印好)
3.然后就可直接去南城办事中心,就在玛丽娅医院后面,上二楼后,先在办证窗口领取资料清单,然后把图纸交到7号窗口审核,也要一周时间。同一天办完这两件事就可以回来了。4.查看领取的资料清单,把所需资料准备好,一周后先去银行拿审核资料,再去办事中心,先到7号窗口领取审核后的图纸,再到2号窗口交费80元,然后拿所有资料到办证窗口办理登记就可以了,45天后拿证。
用到的办证资料:
1.办证申请表(这是领取图纸时销售中心给的已加盖开发商的章只一份,千万不要填错)2.去银行办理的打印证明
3.契税发票及办证证明(粘在一张A4纸上)4.维修基金专用发票及复印件 5.购房合同及复印件 6.贷款合同及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8.审核后的图纸
9.办证80元费用的票据
第五篇:酒店办证流程
1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流程
公寓式酒店须提供材料:
1、《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或经营场地合格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和公寓式酒店,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派出所应当在受理后完成初审,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公安分、县局或公安处(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和公寓式酒店颁发《许可证》; 对经审核不符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
上海市胶州路415号
周一至周六 8:30-17:00
62588800-38367 2办理消防许可证流程
(一)办证条件: 1.厂房、仓库、储罐等建筑设施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灭火器配置规范》等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要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2.经营单位必须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3.按规模大小、生产性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经消防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的安全专管员; 5.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设置相应的报警灭火设施。
(二)办证程序:
1.申请单位领取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消防部门;
2.消防部门接到申报表后,对申领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在1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收取工本费.二、办理营业执照、治安、文化许可证
(一)申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同意开办企业的有关证明及批复;
2.工商行政部门、治安部门、文化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 3.法人代表消防登记表;
4.建筑装修消防审核意见书及竣工验收意见书; 5.建筑出租单位或房产单位证明;
(二)审批期限:手续完备,三天内办理。3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报:申请单位申报,并递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经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发证受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三、施工:申请单位按修改确认后的图纸及要求施工,完成施工后申请单位递交验收早请。
四、验收:依照卫生许可条件及标准,由发证受理科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1、符合规定的,作出拟批准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认可书;
2、不符合规定的,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整改,并重高新申请验收。
3、不予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
五、审批、发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资料:
一、新领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总平面图纸和加工制作场所的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布局图(按1:
25、1:50或1:100的比例);
3、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健康证,所有厨房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领取卫生许可证开业后备齐);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换证、复核: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总平面图纸和加工制作场所的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布局图(按1:
25、1:50或1:100的比例);
3、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10人以下提供健康证复印件,10人以上(含10人)提供从业人员清单和健康证原件);
5、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