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检测资质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四)《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发布)第六条:“第六条地震灾区从事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修复、加固、拆除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资格许可及本实 施意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执业,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是指:……属第(二)项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中介机构,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2、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新办
1、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4)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供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6)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四川省边远地区范围见附件1,以下同。)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
2、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4)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供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6)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
3、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4)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供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6)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
4、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类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4)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供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6)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
5、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类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4)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供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6)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
6、建筑节能与智能检测类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4)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供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6)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7)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
7、见证取样检测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4)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5)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须提供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6)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8、鉴定机构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尚未取得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或同时申请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和鉴定机构资质的,按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
(二)延续
所有类别延续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www.teniu.cc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资质证书正、副本;
(4)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
(5)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6)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书或证明;
(7)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证书、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以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三)增项
新增检测类别均按照新办检测申报要求上报。
(四)分立、合并
1、企业合并
①合并前各企业的资质正、副本原件;
②股东会决议(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合并协议;
③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④申请报告,拟合并企业分别提交申请报告;
⑤合并后企业的章程和股东出资协议;
⑥合并后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⑦符合合并后企业资质类别要求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注册人员还应附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
⑨若涉及到变更事项的,应提供变更材料。
2、企业分立
①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的方案;
②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③拟承继资质的企业的章程和股东出资协议;
④拟承继资质的企业股东出资证明;
⑤拟承继资质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⑥分立前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⑦分立后符合企业资质类别要求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⑧若涉及到变更事项的,应提供变更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须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teniu.cc),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2、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3、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和核验原件,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原件审核一致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初审部门密封。
4、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teniu.cc)、省政府政务中心网公示;
5、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teniu.cc)、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teniu.cc)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6、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028)86947761
省 建 设 厅 行 政 审 批
处(028)8691347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36381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028)8556920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teniu.cc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www.teniu.cc
第二篇:养护资质办事指南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基本建设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查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的颁发、确认和复审
二、非行政许可的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89号)
三、非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四、非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或者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2.近五年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和2座长、特长隧道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没有长、特长隧道的省份,可取消隧道养护从业资质的相关条件;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5.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6.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者长、特长隧道中修以上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
(二)申请二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甲级
1.具有一级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1
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2.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不少于30公里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5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20公里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绿化工程。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从事一级和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
5.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6.具有与一级和高速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
B.乙级
1.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2.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不少于50公里的二级及以下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5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20公里的二级公路绿化工程。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4.从事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5.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6.具有与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
(三)申请三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甲级
1.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者二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8年以上。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
4.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5.具有与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相适应的清扫、绿化及其它专业机具设备。
B.乙级
1.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
4.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5.具有与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的机具设备。
五、非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书面申请。
(二)填制《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三)提供下列资料:
1.从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查原件,提供彩色扫描件)。
2.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提供彩色扫描件)。
3.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和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彩色扫描件(核查原件,提供彩色扫描件)。
4.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核查原件,提供彩色扫描件)。
5.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核查原件,提供彩色扫描件)。
6.拥有与申请资质证书等级相匹配的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核查原件,提供彩色扫描件)。
7.上述资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非行政许可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通过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窗口递交
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85号
邮编:050051电话:0311—83030202—2100
十一、非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结果告之申请人;
(三)对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评定和审定;
(四)形成审定意见报厅领导;
(五)通过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定的,颁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未通过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定的,签发不予资质认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非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正式受理后20工作日内完成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三、非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
第三篇:建筑业资质办事指南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企业升级办事指南
一、审批程序
受理申请报告─经办人员对企业提交资料初审并核对原件─处室人员对资料进行复审-处室会审─报委分管领导审核─委主要领导审核-报省建设厅备案(审批)
二、需提供的材料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其中: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子、消防、铁路、电力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分别增加相应的附件材料一份。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统一用A4(210×297)型纸制作:
(一)第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1、设立企业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国有或集体企业);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办公场所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二)第二册:建造师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料
1、企业建造师(建造员)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
(三)升级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业绩资料及财务报表。
联系人:刘欣征电话:3884381
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等表格和资料,可在南昌建设网()建委下载中建筑管理处下载。
第四篇:消防资质申请办事指南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江苏省消防条例》;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二、申请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2、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3、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七)一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分支机构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3、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三、从业范围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1、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2、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二)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三)2014年5月1日前取得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检测机构视为取得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灭火器维修机构视为取得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或临时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省从事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临时资质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应当积极向正式资质转换。过渡期内未取得正式资质或临时资质、过渡期满后未取得正式资质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支机构)申请表(点击下载,或到公安机关行政服务窗口领取);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2、资质证书复印件;
3、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分支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方式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六、工作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日。专家评审、上报复核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七、审批结果
对符合资质条件经审核合格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八、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条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第六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行政许可流程图
十、联系电话
监督处:025-86335412
法制处:025-86335422
技术处:025-86335432
第五篇:天津市园林资质申请办事指南
天津市园林资质申请办事指南
申请条件
(一)申请一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 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 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申请二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
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三)申请三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所需材料
(一)一级资质申请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二级资质申请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三级资质申请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总工程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市容园林委026号窗口领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eniu.cc直接下载);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市容园林委林委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市容园林委主任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联系方式
办事单位:天津市市容园林委 办事电话:022-24538897 办事窗口: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市容园林委026号窗口 办事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