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20-34017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08:38: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2008年5 月6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贵州芊芊园艺新技术发展公司与农友高言洪、廖正秀、赵海龙、廖正妃、余朝江、高言发、赵翠兰8人发起,于2008年5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高言洪。

本社住所: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麦壤村,邮政编码:550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 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 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 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 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 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 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 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 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 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 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50%以上的成员,在对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 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时,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 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 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 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本社成员依照出资比例承担本社的亏损,并承担有限责任;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 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 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 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 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1 个月内提出 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 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 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长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 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 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 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 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 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2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七)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八)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九)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十)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十一)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 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 卸任理事长须待卸任 2年后方能当选执行监事。

第二十五条 执行监事对理事长提出质询时,理事长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 复。

第二十六条 本社经理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 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 制度,实行每月15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 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 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 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 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 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 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 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 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 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 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 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 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一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 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 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 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 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 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 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 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 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 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 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五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 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 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本章程于2008年5月6日由全体成员在中国贵州省贵阳市签字。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第二篇: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奉节县兴旺羊养殖专业

合作社章程

2010年4月14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钱昌银、匡发平及王乐萍3人发起,于2011年5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奉节县兴旺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钱昌银。本社由钱昌银任理事长及总经理,匡发平任副理事长及副总经理和销售员,王乐萍任会计,张明任技术员及预防员

本社住所: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联合村,邮政编码:404614。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羊苗的购买,山羊的饲养、销售、运输以及与山羊繁殖有关的技术、信息和饲养中可能出现的病情的防治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50%以上的成员,在对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

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时,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本社成员依照出资比例承担本社的亏损,并承担有限责任;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 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1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长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2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七)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八)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九)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十)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十一)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 卸任理事长须待卸任 2年后方能当选执行监事。

第二十五条 执行监事对理事长提出质询时,理事长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本社经理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5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第四十一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本章程于2010年4月14日由全体成员在中国重庆市奉节县青莲镇签字。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第三篇: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合作社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的合法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税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交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1

第六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员五个以上;

(二)注册资金五万元以上;

(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合作社名称;

(五)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六)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章程。

(一)名称:彭山县茂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二)住所:彭山县公义镇农乐村七组

(三)宗旨、原则;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着共同盈利、共同发展的宗旨和原则。

(四)生产经营服务范围:

1、养殖、出售有机生态鹅、鸡、鸭、猪;

2、种植各类名贵树木;

3、购销各类农副产品。

(五)入社、退社、除名的规定:凡有新人入社、原股东退社,必须经全体股东集中讨论决定后,才方可执行。

(六)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的规定:依据会计出的报表,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盈余,债务承担同理。

(七)法定代表人:经全体股东讨论后,选举陈福林为法定代表人。

(八)终止事由、清算办法:由于不可预测的风险出现,需终止合作社,由全体股东另选第三方作为清算人。清算后,按出资比例分摊盈余或债务。

第八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第九条合作社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名的登记申请书;

(二)合作社章程;

(三)组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社员名册;

(四)股本结构及社员出资情况;

(五)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合作社名称由区域、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

第十二条组织和个人承认章程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即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

社员退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

条例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选举陈福林为理事长,向志伟、陈小清为理事。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

(六)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及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章程规定应当由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合作社章程应当对表决事项及其采取的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六条合作社结算有盈余的,按照章程规定,结合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合作社的资产,应当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社结算亏损的,可以用历年结余的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亏损。

第十七条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

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社员有权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合作社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由省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合作社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务审计要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合作社进行审计,审计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者被依法解散的,合作社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合并、分立和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开业或者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的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全体设立人签名:

年月日

第四篇:农村合作社章程

某某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专业合作社章程。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对合作社成员,执行理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合作社宗旨:以服务成员为宗旨、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题。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资源、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销售、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适应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作社经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经营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合作社名称:某某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第六条、合作社住所:某某县

三、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作社经营范围:家畜、家禽养殖、销售。

四、合作社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入社成员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应当在财务年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执行理事或成员大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终了时终止。

第十条、合作社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经成员大会全体入社成员表达一致通过、增加和减少。

五、入社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凡持有本合作社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合作社成员,成员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驶成员权利。

第十二条、合作社在册成员共6人,自然人成员6人,自然人成员目录:

1、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55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27.5%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2、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2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0%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3、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25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2.5%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4、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4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20%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5、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3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5%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6、成员姓名:XX 住

址:XXXXXXXXXXX县

认缴出资:30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5% 认缴时间:2016年3月24日

第十三条

1、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出资证明书编号。

3、成员的出资额。

4、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5、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明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会仪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有权在合作社解散清算时按照出资比率分配剩余财产。第十五条、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在合作社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合作社章程所定份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成员补交其差额。合作社设立时的其他成员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成员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他成员(出资人)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合作社成立6个月内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七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2016年3月24日缴足资金,未缴足额出资的成员向缴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由所在地政府验证并盖章,经合作社登记机关登记后,合作社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合作社成员。

八、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十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第二十条、成员在合作社出资为成员后,合作社专门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二十一条、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需退社的,按本章程第九条规定提出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成员入社后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规定,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九、组织机构及其生成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成员大会由合作社全体在册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成员名单:XX。XXX、XXX、XXX、XXX、XXX。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成员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对合作社成员退社、除名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会和临时成员大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成员大会由执行理事召集,(首次成员大会由出资额最高的成员召集、主持),执行理事于会前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成员,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仪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成员大会由执行理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第二十九条、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三十条、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一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未能满足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时,会议延期十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成员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成员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三十一条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应作记录,经出席成员(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合作社保存。

(二)执行理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因成员少、规模小,故不设理事会,只设一名执行理事,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执行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执行理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理事任期未满前,成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合作社现任执行理事为:XXX 第三十七条、执行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3、制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方案。

4、制定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拟定合作社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解聘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合作社基本管理制度。

9、签署出资证书。

10、成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因人数少、规模小、故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是合作社常设监察人员,对合作社的执行理事,高级职员进行监督,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界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满前,成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合作社现任执行监事为:XXXX 第四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合作社财务。

2、对执行理事、经理执行公务是违反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理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社利益时,要求理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四)合作社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四十一条、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由执行理事授权经合作社经理负责。

合作社经理由执行理事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职员由经理提名,执行理事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二条、经理对执行理事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理事的有关决定。

2、组织实施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4、拟定合作社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合作社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由执行理事聘任或解聘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执行理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执行理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清偿。

6、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合作社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理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四条、合作社执行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并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担保。

3、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4、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执行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执行理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社秘密。

第四十六条、合作社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不得违背成员大会决议,不得超越执行理事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合作社经理及其他由执行理事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60天报告执行理事。执行理事在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5日内辞职,在批准此之前合作社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合作社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合作社执行理事,法定代表人代表合作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合作社的利益。现任法定代表人:XXX

十一、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合作社营业期限为一十五年,自营业执照签字签发之日算起。第五十条、合作社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成员大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5、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第五十一条、合作社依照前条规定解散哦,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进行登记。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合作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合作社参与民事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6、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五十七条、合作社因章程第五十条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八条、清算期间合作社不得展开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在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十条、合作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六十一条、合作社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合作社其他各项债务。

第六十二条、合作社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成员出资比例分配给成员。以上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函实施。

第六十三条、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合作社破产适用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十二、合作社财务、会计

第六十六条、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七条、合作社的理事长或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六十八条、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分别进行核算。第六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七十条、合作社应当于会计结束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成员。

第七十一条、合作社分配当年税后盈余时,在盈余中提取10%列入合作社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盈余5%-10%列入合作社法定公益金,合作社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社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克不再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就、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七十二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数额不低于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七十三条、由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必要时,成员大会以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十三、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合作社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作社应将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作社章程修正案送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订立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二0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五篇:农村合作社章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1 生效日期: 1997-11-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社名称:

本社地址:

本社注册资本:

第二条本社是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本社以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五条本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本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社区内开展。本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七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八条本社积极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入股,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第九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管箱业务;

(八)在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九)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凡在本社区的农户,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个体社员。

凡地处本社区域内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团体社员。

本社职工要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职工社员。

第十二条社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

(四)享有股金红利和利润返还权;

(五)本社终止后依法取得本社剩余财产;

(六)享有本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三条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缴纳股金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社的合法经营;

(五)在本社开户,积极在本社存款;

(六)宣传办社的意义,协助发展社员。

第十四条对本社有突出贡献的社员,可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对违反本社章程的,本社有权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社员退股,应向本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办理退股手续。

第四章 股 金

第十六条本社股金每股10元人民币。个体社员每人至少入 股;

团体社员每个至少入 股;职工社员每人至少入 股。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额不得超过本社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条缴纳股金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八条本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能以股金证在本社以外设定质押。社员持有的股本金,经向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股权可依法继承。

第十九条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权力机构,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本社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第二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章程的修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以上(奇数)理事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业务经营计划;

(五)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六)审议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七)批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批准农村信用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拟定农村信用社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定农村信用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1至2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本社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信用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信用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产生,理事会予以聘任。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

关联法规:

第三十四条主任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提出本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本社内部机构设置;

(六)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向县联社推荐副主任人选;

(八)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本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三十八条本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经代表审议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

(三)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

第三十九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本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联合社签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本社的撤销、破产的清算按《农村信用合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报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批准后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