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旅游协会章程
吕梁市旅游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吕梁市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LvLiang Travel Association(缩写为L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本市旅游相关单位和从事旅游业有经验的实际工作者及对旅游事业有研究的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实施旅游行业的自律管理,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和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联合和协作,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和会员之家。锐意进取,积极开拓,推动我市旅游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为吕梁市文物旅游局,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吕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吕梁市东山君泰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促进吕梁旅游事业的发展,组织经验交流,沟通旅游信息,加强协会联络。其具体业务是:
(一)根据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国内旅游市场的发展态势,有重点地对本市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旅游企业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三)协助吕梁市旅游局对吕梁旅游行业的管理,接受其交办的任务。
(四)发展旅游行业的协调工作,组织行业咨询、考察和宣传促销、促进旅游线路开发。
(五)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刊物,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旅游方针和政策,传播交流国内外旅游信息和旅游科研成果。
(六)开展旅游同行组织的交流和友好往来,促进本市旅游业对外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对外宣传和招徕客源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条件:吕梁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旅游相关单位;
(四)个人会员条件:吕梁从事旅游业有经验的实际工作者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服务,以及有关资料、刊物;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协会的工作;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认真做好旅游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定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的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大会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主持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每次会议决议,需有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章资金的来源、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金来源(上级拨入)金额三万验资入帐。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 月 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旅游协会章程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社团联合会
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旅游协会
第二条:性质
本协会是由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同学自发筹备,在学院及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成立的,主要由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同学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组成的全校性学生社团,是属于社会学科类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本协会以个人爱好为纽带,以凝聚广大旅游爱好者进行旅游心得交流,传播旅游文化知识以及组织校外活动为主要目的的学生旅游活动组织,在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条:宗旨
普及旅游知识,活跃校园文化,促进高校旅游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本着:高起点,高质量,高美誉度的指导思想,通过举办各种旅游活动及交流,增加大学生的旅游知识,提高其旅游专业学生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引导学校广大旅游爱好者走进自然、立足社会。通过了解各地风土人情、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培养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精神。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旅游野外活动和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活跃校园课余生活。满足对旅游有兴趣的同学的要求。第四条:协会立会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捍卫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社会、集体以及学院的最高利益。
第二章:会 员
第一条:会员的入会及退会
1、凡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的学院在校学生,只需本人愿意,都可在每年一
度的社团招新会时申请加入本协会;
2、由于各种原因欲退会者,可通过书面申请,即准予退会;
3、会员大学毕业后,可自动退会。
4、如有违反《院社联对协会管理条例》,以《院社联对协会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
1、会员一律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会长及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3、有对日常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有自动退会的权利;
5、有优先参加本会所举行的活动及其他所规定的一切合法权利;
6、有获得本协会的各种知识讲座的免费权;
8、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旅游资料、图片和本协会出版刊物中优先发表权
利;
9、有被推荐到各大旅行社实践的权利。
10、有被推荐到院社团联合会深造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条:会员的义务
1、维护协会的声誉,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本会所布
置的任务,为本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特殊情况时,必须履行请假制度;
3、反映广大同学对旅游协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按期缴纳会费及有关的活动经费;
5、履行会员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对违反校规、校纪、《院社联对协会管理条例》、《旅游协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损旅游协会声誉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研究通过,交社团联合会审批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设指导老师一名、名誉会长三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下设办公室、策划部、外联部、宣传部、组织部、财务部等若干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设正部长1名,副部长1名。协会常任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以及各职能部门部长组成。
第二条:协会指导老师由协会所挂靠单位的老师担任。
第三条:协会理事会的产生及职责
1、协会理事会各成员在每学年的会员大会时自荐,由协会会员以无记名方式
民主投票选举确定最终候选人,经上届理事会研究通过,并报名誉会长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审定后方可产生。
2、理事会的换届选举每学年进行一次。
3、会长:全面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例会和其他会议;确定本协
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的中心工作;督促并帮助各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面支持。会长所做工作本协会会员负责,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全校同学监督。
4、副会长:配合会长开展各项工作,协调好协会各部门间的关系,做好分工
负责的各项工作,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期间,代理会长工作。
5、办公室:负责管理档案、资料,以及材料整理、接收假条、接待来访、协
调各部工作等。
6、宣传部:负责对本协会的活动以及外出旅游计划的宣传工作。力求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我们的活动中。以及向同学宣传本协会。
7、外联部:加强本会的对外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活动时争取得到社会
上的赞助。负责每次我们外出旅游前的景点的联系和踩点工作。另外负责与其他学院的联谊。
9、策划部:负责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策划工作,比如:“旅游文化展”
活动,或者对每一次旅游活动的策划。
10、组织部: 负责组织各项活动的开展,执行策划。
第四章:经费
第一条:经费来源
1、会员入会时所缴纳的会费。
2、社会赞助。
第二条:经费的用途
1、用于购买协会的必要办公用品。
2、用于协会所必须的宣传及活动的费用。
3、用于为会员打印资料的费用。
4、其他合理的费用。
第三条:经费管理
1、流动经费与账务分开管理,会长管理经费所在银行卡,财务部负责记账与
查账。
2、开展活动前财务部进行经费预算。
3、经费开支由经手人凭发票,财务部处签字登记报销。
4、总会费交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旅游协会所有。
第二条: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有改动,自修改后宣布之日起生效。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社团联合会
旅游协会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第三篇:乡镇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湄潭县茅坪镇旅游协会。
第二条性质
本协会是由茅坪镇全镇农民、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以
及个体工商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地方综合性旅游行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
本
协会的根本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坚持“发展为民,为民发展”的方针,带领全体会员保护环境,开创百面水特色生态旅游业,协助镇党委政府推进茅坪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推进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茅坪旅游的良好形象,为促进我镇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茅坪镇党委政府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湄潭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茅坪镇。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协会任务:
1、环境保护。
2、对百面水旅游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和管理。
3、本协会将围绕百面水特色生态旅游业开发方面进行理论研究,为实际开发打下基础,为决策者提供帮助。
4、在政府未曾招商引资以前,协会将进行必要的基础投入及经营,以便为政府招商引资创造有利条件。
5、进行地方文化、民族文化等的挖掘、整理和创新并进行实时有效的传播。
6、知识管理与扶贫:协会搭建一个知识管理平台,充分挖掘现有人才的隐性知识并使之显性化,服务于农村、农业、农民,达到知识扶贫、智慧扶贫的目的。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接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四篇:校园旅游协会章程
xxxxxx旅游协会
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xxxxxx职业学院旅游协会
第二条:性质
本协会是由xxxxxx职业学院同学自发筹备,在学院及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成立的,主要由xxxxxx职业学院同学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组成的全校性学生协会,是属于社会学科类的非营利性学生协会。本协会以个人爱好为纽带,以凝聚广大旅游爱好者进行旅游心得交流,传播旅游文化知识以及组织校外活动为主要目的的学生旅游活动组织,在xxxxxx职业学院大学生协会联合会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条:宗旨
丰富旅游知识,活跃校园文化,促进高校旅游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本着:高起点,高质量,高美誉度的指导思想,通过举办各种旅游活动及交流,增加本院大学生的旅游知识,提高其对旅游专业学生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引导学校广大旅游爱好者走进自然、立足社会。通过了解各地风土人情、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培养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精神。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旅游野外活动和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活跃校园课余生活。满足对旅游有兴趣的同学的要求。
第四条:协会立会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捍卫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社会、集
体以及学院的最高利益。
第二章:会 员
第一条:会员的入会及退会
1、凡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的学院在校学生,只需本人愿意,都可
在每年一度的社团招新会时申请加入本协会;
2、由于各种原因欲退会者,可通过书面申请,即准予退会;
3、会员大学毕业后,可自动退会。
4、如有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以《社团联合会章程》为准。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
1、会员一律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会长及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3、有对日常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有自动退会的权利;
5、有优先参加本会所举行的活动及其他所规定的一切合法权利;
6、有获得本协会的各种知识讲座的免费权;
7、有在出外旅游中获得折价、安全投保等权利;
8、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旅游资料、图片和本协会出版刊物中优
先发表权利;
9、有被推荐到各大旅行社实践的权利。
10、有被推荐到院社团联合会深造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条:会员的义务
1、维护协会的声誉,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本会所布置的任务,为本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特殊情况时,必须履行请假制
度;
3、反映广大同学对旅游协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按期缴纳会费及有关的活动经费;
5、履行会员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旅游协会章程》
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损旅游协会声誉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研
究通过,交社团联合会审批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设指导老师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下设计调部、外联部、市场部、秘书部、财务部等若干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设正
部长1名,副部长1名,干事若干名。协会常任理事会由会长、副会
长以及各职能部门部长组成。
第二条:协会指导老师由协会所挂靠单位的老师担任。
第三条:协会理事会的产生及职责
1、协会理事会各成员在每学年的会员大会时自荐,由协会会员以无
记名方式民主投票选举确定最终候选人,经上届理事会研究通过,并
由会长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审定后方可产生。
2、理事会的换届选举每学年进行一次。
3、会长:全面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例会和其他会议;
确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的中心工作;督
促并帮助各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
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面支持。会长所做工作本协会会
员负责,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全校同学监督。
4、副会长:配合会长开展各项工作,协调好协会各部门间的关系,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期间,代理会长工
作。
5、秘书部:负责管理档案、资料,以及材料整理、接收假条、接待
来访、协调各部工作等。
6、市场部:负责对本协会的活动以及外出旅游计划的宣传工作。力
求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我们的活动中。以及向同学宣传本协会。
7、外联部:加强本会的对外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活动时争取
得到社会上的赞助。另外负责与其他学院的联谊。
8、财务部:负责协会账务,并负责联合外联部为活动拉取赞助。
9、计调部:负责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策划工作,比如:“旅游
文化展”活动,或者对每一次旅游活动的策划。
10、导游部:全权负责旅协班级游、毕业游等短线、校内游接待等各
项业务,管理线主及导游,保证协会每条短线的质量与“安全”。
第四章:经费
第一条:经费来源
1、会员入会时所缴纳的会费。
2、社会赞助。
第二条:经费的用途
1、用于购买协会的必要办公用品。
2、用于协会所必须的宣传及活动的费用。
3、用于为会员打印资料的费用。
4、其他合理的费用。
第三条:经费管理
1、流动经费与账务分开管理,会长管理经费所在银行卡,财务部负
责记账与查账。
2、开展活动前财务部进行经费预算。
3、经费开支由经手人凭发票,财务部处签字登记报销。
4、总会费交由旅游协会统一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xxxxxx职业学院旅游协会所有。
第二条: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有改动,自修改后宣布之
日起生效。
xxxxxx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协会xxxx年 x月x日
第五篇:四川省旅游景区协会章程
四川省旅游景区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旅游景区协会,英文名称
Sichuan Tourist Attrac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STAA)。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内各类旅游景区及其相关企事业、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和探索各类旅游景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旅游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交流旅游景区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经验,供旅游景区管理者决策参考;
(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旅游景区质量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旅游景区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和旅游服务质量的咨询及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五)开展和组织相关宣传活动;
(六)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市场秩序;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规范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培训,举办展览,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八)开展同境内外各类旅游景区和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境外旅游景区的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旅游景区向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迈进;
(九)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网站,收集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编辑交流协会内部刊物;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四川省境内,承认和遵守本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或具有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旅游景区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与旅游景区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